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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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6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健全完善社区共建激励机制,促进社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全市社区建设发展实际,就《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基〔2002〕5号、杭财预〔2002〕345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辖区单位向社区开放的内部设施、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行动的项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补偿和扶持,以及辖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表彰奖励。

(一)社区辖区单位向社区开放的内部设施范围主要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在管理、使用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设施资源:1、运动场、游泳场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2、会(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3、食堂、浴室、理发室等生活服务设施。

4、停车及其他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军队安全保密规定许可范围内的部队内部设施。

6、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宣传、教育功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第二课堂”等场所设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城乡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城乡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9]30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08.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0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九年八月六日)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对各类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因遭受突发性急难险情和各类意外事故等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基本生活、实行一事一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持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实际居住房屋严重损坏或倒塌、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无自救能力的家庭;(二)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较大,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仍应承担较大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三)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四)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临时救助: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2.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提供虚假证明的;3.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财产损失的;4.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5.。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13]569号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13]569号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13〕569号2014年1月3日)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市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4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4号)及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上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应实行“项目申报、以收定支、总量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杭民发[2010]58号、杭财农[2010]182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杭民发〔2010〕58号、杭财农〔2010〕182号)各有关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杭州市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民发〔2009〕100号、杭财农〔2009〕534号)和《关于下达2010年度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通知》(杭民发〔2010〕37号)精神,决定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预拨)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含2009年跨年度补差资金)。

第二批补助资金待市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统一结算下拨。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并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附件:1、2010年度杭州市第一批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资金补助表2、2010年度杭州市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名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2010年杭州市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名单一、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39个)江干区2个:丁桥镇、彭埠镇西湖区1个:三墩镇萧山区5个:戴村镇、进化镇、所前镇、义桥镇、瓜沥镇余杭区6个:塘栖镇、仁和镇、崇贤镇、仓前镇、中泰乡、黄湖镇桐庐县3个:凤川镇、合村乡、百江镇淳安县5个:屏门乡、瑶山乡、威坪镇、中洲镇、枫树岭镇建德市4个:大洋镇、乾潭镇、航头镇、杨村桥镇富阳市8个:受降镇、胥口镇、大源镇、常安镇、新桐乡、湖源乡、里山镇、春建乡临安市5个:龙岗镇、河桥镇、大峡谷镇、板桥乡、千洪乡二、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426个)江干区1个:九堡镇九堡村西湖区4个:转塘街道横埭街村、浮山村、上城埭村,留下街道东穆坞村滨江区1个:浦沿街道寇一村萧山区70个:楼塔镇大黄岭村、大同三村,河上镇溪头村、联发村,戴村镇八都村、永富村、马谷村、枫桥村、大石盖村、河杨湖村,临浦镇王村村、横一村、新联村、新河村、通一村,浦阳镇江南村、浦一村、尖山村、桃源村,进化镇墅上王村、三江村、华家垫村、裘家坞村、大汤坞新村、三浦村,所前镇山里王村、东复村、金山村、山联村、信谊村,义桥镇北坞村、新坝村、湘南村、復兴村、勤里村,闻堰镇三江口村、山河村,衙前镇新林周村、四翔村,坎山镇八大村、新港村、群谊村、万安村、三岔路村,益农镇新发村、群围村、三围村、久联村、民围村,蜀山街道金西村、赵家墩村,新塘街道姑娘桥村、浙东村、桥南沈村、行头村,靖江街道靖南村、光明村、东桥村,南阳街道雷山村、坞里村、南兴村,义蓬街道义盛村、金泉村、灯塔村、白浪村、小泗埠村、南沙村,新湾街道共兴村、冯溇村、创新村余杭区35个:乔司镇五星村、三角村、胜稼村,仁和镇东塘村、永泰村、东山村、云会村、平宅村、渔公桥村、奉口村、花园村、九龙村,余杭镇中南村、永安村、洪桐村、竹园村,闲林镇里项村、桦树村、云栖村、闲林村,良渚镇运河村、东塘河村、西塘河村、大陆村、东莲村、荀山村、杜城村、行宫塘村,瓶窑镇凤都村、西安寺村、奇鹤村、张堰村,径山镇径山村,塘栖镇泉漳村、土山坝村桐庐县60个:桐君街道滩头村、金联村、濮家庄村、春江村、下洋洲村、金中村,旧县街道旧县村、母岭村,江南镇徐畈村、荻浦村、彰坞村、锦江村、横山埠村、金茂村、珠山村、青源村、古城村、石丰村,凤川镇三鑫村、外源村、潇源村,新合乡新四村、新合村,富春江镇渡济村、芝厦村、大庄村、茆坪村,横村镇宅里村、板头村、方埠村、凤联村、东南村、城东村,钟山乡子胥村、歌舞村、中一村,莪山乡莪山民族村、塘联村,瑶琳镇琴溪村、东琳村、潘联村、百岁村、大山村,分水镇外范村、新龙村、儒桥村、大路村、盛村村、天英村、朝阳村、富源村、三槐村,百江镇松村村、苎坑村、乐明村、郭村村、百江村,合村乡后溪村、高凉亭村淳安县60个:千岛湖镇茂畈村、联丰村、前坞村、坪山村,文昌镇市贩村、文屏村,石林镇千岛湖村、岭足村,里商乡石湾村、石门村,富文乡重坑村、燕坑村,左口乡桥西村、雌龙源村,金峰乡锦溪村、山后村,临岐镇里口村、临岐村,屏门乡齐坑村、丁家畈村,瑶山乡幸福村、琅洞村,威坪镇妙石村、旗山村、横石村、茶合村、三洲村,鸠坑乡翠峰村、青苗村,王阜乡何坪村、闻家村、胡家坪村,宋村乡硖石村、镜洪村,姜家镇霞社村、浮林村、上玉泉村,梓桐镇西湖村、并峰村、三联村,浪川乡马石村、洪家村、占家村,界首乡施家坪村、坎脚村,汾口镇红旗村、富占源村、云林村、三畈村、简门村,中洲镇洄溪村、畈头村、双许村大墅镇孙家畈村、大坞村,枫树岭镇衍昌村、下姜村、薛家源村,安阳乡乌龙村、山下村建德市65个:新安江街道黄泥墩村、新蓬村,洋溪街道团结村,更楼街道桥岭村、洪宅村、甘溪村、石岭村,大洋镇大洋村、江东村、杨桥村、庆丰村、贺宅村、新源村,乾潭镇下梓村、骑龙村、安仁村、仇村村,下涯镇之江村、大洲村、金洲村,李家镇李家村、长林村、新桥村、三溪村,大同镇永盛村、三村村、胡村源村、禹甸村、寻芳村、黄家村、管村桥村,航头镇乌龙村、珏塘村、溪沿村、南屏村、石木岭村,寿昌镇大塘边村、乌石村、石泉村、南浦村、周村村、红路村,杨村桥镇龙溪桥村、龙源村、岭源村、徐坑村,莲花镇戴家村、昴畈村、林茶村,三都镇乌祥村、大唐村、镇头村、春江源村、梓里村、新和村、东方村、寿峰村,大慈岩镇大慈岩村、上吴方村、汪山村,梅城镇洋程村、城西村、望山村,钦堂乡谢田村、葛塘村富阳市65个:常绿镇长佳村、双溪村,万市镇何家村、白石村、众缘村,常安镇幸福村、沧洲村、五胜村,渌渚镇桃花岭村、六渚村,大源镇虹赤村、觃口村、杨元坎村,新登镇湘溪村、和山村、马弓村、长兰村、潘堰村、昌东村,春建乡咸康村、铁坎村,春江街道太平村、中沙村、春江村,里山镇马鞍山村、民强村,渔山乡五岭村,高桥镇洪庄村、观前村、泗洲村,灵桥镇永丰村、江丰村、董家桥村,龙门镇龙门五村,胥口镇里坞村、查岭村、下练村,东洲街道张家村、鸡笼山村、新沙村,富春街道宵井村、西邮村,鹿山街道新祥村、南山村,上官乡大盛村、剡溪村,新桐乡小桐洲村、江洲村,受降镇大庄村、新常村,永昌镇长盘村、青何村,场口镇真佳溪村、瓜桥埠村、联群村、宋家溪村,湖源乡新一村、新三村、新绿村,洞桥镇洞桥村、里仁村、文村村,环山乡中埠村、环二村、环联村临安市65个:锦城街道泥山湾村、民主村、龙马村、新联村,玲珑街道东山村、上泉村、前山村、崂山村,锦南街道卦畈村、杨岱村,青山湖街道蒋杨村、研口村、青山村,横畈镇郎家村,高虹镇高乐村、石门村,太湖源镇青云村、南庄村、众社村、高云村、东坑村,板桥乡环湖村、桃源村,三口镇秋口村、三口村,於潜镇民幸村、潜东村、堰口村、双坑村、下埠村、自由村,藻溪镇杲村村、对石村、藻溪村,太阳镇上太阳村、浪山村、锦坑桥村,西天目乡月亮桥村、郜岭村,横路乡登村村,潜川镇塔山村、海龙村,乐平乡伍村村、上沃村,千洪乡杨洪村,昌化镇九龙村、上营村、朱白村、联盟村,龙岗镇兴龙村、龙井村、林坑村,河桥镇泥骆村、云浪村、学川村,湍口镇童家村、塘溪源村,清凉峰镇九都村、新都村、新峰村,马啸乡马啸村、浪广村,岛石镇新二村,大峡谷镇华光潭村,新桥乡大山川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有效解决涉农资金“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绩效”等问题,更好地发挥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改革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构建规范、透明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合理分权。

市财政部门、市农口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负责牵头组织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总体政策的研究,会同市农口主管部门制订财政涉农具体政策,负责财政涉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

市农口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负责制订财政涉农具体政策,提出涉农政策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涉农项目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等。

市财政部门、市农口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除上级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联合审批、评审、验收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省政府浙政发(1998)112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我市自去年以来组织开展了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

结合整治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自去年8月在萧山召开全市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议后,我市的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由点及面,全面铺开。

今年4月又在富阳召开了全市建设用地工作会议,对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作了具体部署。

到目前为止,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各地的进度很不平衡。

主要问题:一是重清查轻处理,光有声势未出实效;二是抓点不铺开,进展迟缓;三是重点不突出,目标不明确;四是清查后新的违法用地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今后我市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第一,继续抓好清查回头看,查清底子不留死角。

要求以村为单位查清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建围墙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制订处理政策。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处理意见。

原则上建新必须拆旧;一户多宅的,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超面积建房建围墙的,能够拆除的部分必须拆除;对因结构等原因一时难以拆除或暂不能拆除的超面积部分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直至拆除为止。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市委[2003]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发布日期】2003.01.17【实施日期】2003.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03]3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加快杭州“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步伐,现将《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根据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现就杭州发展都市农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杭州发展都市农业的重要意义和基础条件都市农业是指工业化、城市化高度发展的都市及周边地区,依托城市在资本、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集聚优势,以农业产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为动力,以企业化管理为手段,建立农业与其他产业日益融合,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服务相互配套,具有经济、生态、文化多种功能的现代农业系统。

杭州(包括8城区和5县(市))的都市农业,是将功能、布局纳入大都市发展规划,与城市现代化同步发展,融城乡为一体的农业。

(一)发展都市农业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战略,对农业在都市经济的基础地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农业不仅需要发挥生产保障功能,更需要拓展生态、文化功能,使现代农业与大都市建设有机融合、同步发展。

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是受影响最直接、最广泛、最深刻的产业。

发展都市农业,有利于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更好地提升农业产业和产品的层次,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建设经济繁荣、科教发达、环境优美、社会文明、农民富裕的现代化新农村,为确保2005年市区及富阳、临安基本实现现代化、2010年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杭州市新农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杭州市新农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市委办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杭州市新农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委办发〔2007〕23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2007年杭州市新农村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3月22日2007年杭州市新农村建设工作要点2007年,全市新农村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打造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方略,深入实施新农村建设“六项”工程,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富裕、城乡和谐,为实现新农村建设全省先行区和全国模范区目标夯实基础。

全市农业增加值增长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

一、深入实施城市带动工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1、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按照市域网络化大都市建设要求,编制《杭州市市域总体规划》,加快义蓬、瓜沥、临浦、余杭、塘栖和良渚“六大组团”建设。

创新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共绘共建共担共享”机制,推动主城、副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向组团延伸。

实施“融入战略”,加快5县(市)融入大都市步伐。

加强22个市级以上中心镇培育。

按照中心镇的产业特点、功能定位以及村镇体系布局相衔接的要求,加快编制发展建设规划。

建设好工业功能区、商贸区和居住区,促进农村产业、人口和金融向中心镇集聚。

加快中心村规划编制,鼓励农民到中心村新建住宅,集中居住。

2、全面开展“百团联百乡,千企结千村”创建活动。

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市农办〔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市农办〔2016〕14号各区、县(市)农办(一体办、经发局、环保局、农村治污办)、财政局:现将《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4月12日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按照《浙江省深化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要求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现就加快打造杭州市美丽乡村升级版,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杭州要努力成为美丽中国建设样本的指示要求,积极实施名县、名镇、名村、名胜和精品示范线(“四名一线”)工程,着力优化美丽环境、发展美丽经济、传承美丽人文,深入推进全域景区化建设,努力实现秀丽宜居生态美、产业融合生产美、人文和谐生活美,让农村成为农民的幸福家园、市民的第二故乡,力争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始终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总体目标坚持“民生为主、产业为本、文化为魂、发展为要”的原则,按照“重点打造与全域覆盖并重”的要求,在两轮“百千”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上,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力争到2020年底建成一批美丽乡村名县、名镇、名村、名胜和精品示范线,使农村景观越来越优美,农业产业越来越优化,农民生活越来越优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杭政办函[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杭州市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建委、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和财政部、住房建设部关于“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要求,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发展,推进光伏发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至2013年,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阳光屋顶示范工程”配套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配套扶持我市已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计划的太阳能光伏示范项目。

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

实际配套时,可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计划进行调整。

二、配套标准按照不低于财政部、住房建设部上年对该项目补助金额的1/3进行配套。

配套资金由市本级和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各承担50%。

三、申报与核拨程序(一)计划编制。

由市建委、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我市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示范项目有关情况,拟定本年度“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含资金配套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市本级财政所安排资金按实施计划拨付至相关区财政部门。

(二)申报与核拨程序。

“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由项目申报单位与市建委签订示范项目实施合同。

项目申报单位凭该合同和市建委出具的《光伏发电建设应用示范项目开工确认联系单》,向纳税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35%的示范项目配套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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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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