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保证手册-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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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号:国办发[2009]20号颁布⽇期:2009-03-02执⾏⽇期:2009-03-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00九年三⽉⼆⽇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中国民⽤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职责调整(⼀)将原中国民⽤航空总局规范管理航空运输业、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等职责划⼊中国民⽤航空局。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航空安全监管、规范航空运输业、通⽤航空管理的职责,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业协调发展。

⼆、主要职责(⼀)提出民航⾏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业体制改⾰⼯作。

(⼆)承担民航飞⾏安全和地⾯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航空器运营⼈、航空⼈员训练机构、民⽤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评审⼯作,负责机场飞⾏程序和运⾏最低标准监督管理⼯作,承担民航航空⼈员资格和民⽤航空卫⽣监督管理⼯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作。

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情报、航空⽓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法⼲扰民航事件相关⼯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五)拟订民⽤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航空器事故。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9.28•【文号】民航发〔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8〕10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监控中心、航科院、民航二所:为加快构建行业社会共建、军民融合发展、服务高效便捷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民航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多地试点探索、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比较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8年9月28日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结合通用航空发展需求、相关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和通用航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一)通用航空发展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保障有力的运输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印发以来,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开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

但总体而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低空空域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难以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亟需加快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二)服务保障体系持续建设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围绕“让通用航空器飞起来,让飞行爱好者热起来”,地方政府、军民航有关单位、社会有关方面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做了许多研究开发建设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9 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 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 (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1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1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正文:----------------------------------------------------------------------------------------------------------------------------------------------------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中航工业集团,中国商飞公司,中国航发公司,各通航设计制造企事业单位,通航各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在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简化和调整,具体如下:一、有关通航领域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针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所有设计批准申请人或持有人提出的设计保证系统要求,允许除25部和29部航空器之外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满足相关要求。

二、有关航空器研制和验证阶段特许飞行证的管理(一)、仅用于科研用途的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管理。

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在完成必要准备和检查工作后,可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特许飞行证申请,并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符合性文件。

如无特殊需要,原则上,地区管理局应基于申请人符合性文件颁发特许飞行证。

(二)、在设计批准审查期间用于符合性验证的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承担该设计批准审查工作的责任审查部门管理。

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完成必要验证工作后,向责任审查部门提交特许飞行证申请和制造符合性声明。

责任审查部门在对航空器进行检查后颁发特许飞行证。

设计保证体系建设和审查的若干专题研究之二--设计保证体系建设研究

设计保证体系建设和审查的若干专题研究之二--设计保证体系建设研究

设计保证体系建设和审查的若干专题研究之二--设计保证体系建设研究贾少澎;朱宁文;谈心刚;曹继军;陈玉英【摘要】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design assurance system for the domestic civil aircraft manufacturers.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of Chinese and international airworthiness authori-ties on design assurance system and analyzes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holders on design organization ap-proval ( DOA) . Based on them, ideas and method for China aircraft manufacturers on Design Assurance system were discussed. The basic frame and list from Design Organization Manual chapters and Procedures list were pres-ented. And some proposals of design assurance system construction were presented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ta-tus of domestic design assurance system ( DAS) .%本文是设计保证体系建设和审查若干专题系列论文第二部分,阐述了国内民用航空器主机研制企业建立设计保证体系的必要性,介绍了中外适航当局对设计保证体系的法规要求,分析了国外企业建设设计保证体系的成功经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90-2颁发日期:2008年X月X日批准人:标题: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部第91.303条、CCAR-121部第121.363条、CCAR-135部第135.413条、CCAR-21部第21.50和21.120条、CCAR-23部第23.1529条和附录G、CCAR-25部第25.1529条和附录H、CCAR-27部第27.1529条和附录A、CCAR-29部第29.1529条和附录A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设计更改批准持有人如何编制和获得局方认可持续适航文件(ICA)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23、25、27、29部审定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同样也适用于对上述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人。

对于进口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般采取根据相关的双边协议接受其本国民航当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方式,但如果没有相关的双边协议,则适用本咨询通告。

3. 撤销:(备用)4.说明:无论航空器的初始设计水平和可靠性多高,一旦投入使用后,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设计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础,而正确地使用和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准确详尽、便于使用AC-90-XX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的持续适航文件来保证。

就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当局、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用人都有着足够的认识。

因此CCAR23部§23.1529条、CCAR25部§25.1529、CCAR27部§27.1529条、CCAR29部§29.1529条都明确规定:尽管持续适航文件完成之前可以对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证,但首架航空器交付或者颁发标准适航证前,并须经民航当局完成对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评估和认可。

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评估和认可是适航审定部门和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AEG)部门的共同职责。

持续适航文件在国际上各民航当局的理解不尽相同,大多数民航当局仅理解为航空器的维修文件,但有关的运行程序文件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同样重要。

咨询通告易折易碎杆塔通用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中国民用航空局

咨询通告易折易碎杆塔通⽤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中国民⽤航空局中国民⽤航空局机场司编⼀⼀号:AC-137-CA-2014-01下发⽇期:2014年9⽉9⽇易折易碎杆塔通⽤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录1⽬的(1)2适⽤范围(1)3定义(1)4参考资料(2)5通⽤要求(3)⼀5.1产品(3)⼀5.2环境条件(4)⼀⼀5.2.1风(4)⼀⼀5.2.2温度(5)⼀⼀5.2.3湿度(5)⼀⼀5.2.4⽇照(5)⼀⼀5.2.5盐雾(5)⼀⼀5.2.6振动(5)⼀⼀5.2.7摆动(5)⼀5.3材料(6)⼀⼀5.3.1杆塔材料(6)⼀⼀5.3.2其它部件材料(6)⼀5.4⼯艺要求(6)⼀⼀5.4.1钢铁制件和钢制紧固件(7)⼀⼀5.4.2铝制件(7)⼀⼀5.4.3颜⾊(7)⼀⼀5.4.4涂装(7)⼀5.5⾼度(7)⼀5.6重量(7)⼀5.7易折性要求(8)⼀5.8组装要求(9)⼀5.9偏移要求(9)⼀5.10可维护性(9)1⼀⼀5.10.1⼀般要求(9)⼀⼀5.10.2特殊要求(10)⼀5.11基础(10)⼀5.12防雷接地(10)⼀5.13电线电缆(11)⼀5.14清洁(11)⼀5.15说明书(11)6试验规程和合格判断条件(11)⼀6.1可视测试(11)⼀6.2盐雾试验(11)⼀⼀6.2.1试验程序(11)⼀⼀6.2.2合格判断条件(11)⼀6.3太阳辐射试验(11)⼀⼀6.3.1试验程序(12)⼀⼀6.3.2合格判断条件(12)⼀6.4偏移试验(12)⼀⼀6.4.1试验程序(12)⼀⼀6.4.2合格判断条件(12)⼀6.5易折性试验(12)⼀⼀6.5.1试验⼯具和程序(13)⼀⼀6.5.2合格判断条件(14)⼀6.6风压试验(14)⼀⼀6.6.1试验程序(14)⼀⼀6.6.2合格判断条件(15)⼀6.7维护性能试验(15)7出⼚检验(15)⼀7.1检验(15)⼀7.2检验记录(15)8包装(15)编写说明(17)2易折易碎杆塔通⽤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1⽬的为明确民⽤机场飞⾏区内易折易碎杆塔的技术要求,规范有关检测⼯作,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第9157号⽂件‘机场设计⼿册第6部分-易折性“,参考美国联邦航空局第150/5345-45C号咨询通告‘Low-impactResistantStructures“,制定本咨询通告三2适⽤范围本咨询通告适⽤于民⽤机场飞⾏区障碍物限制⾯中的⽤于⽀撑助航设施设备的易折易碎杆塔,包括进近灯光杆塔⼆仪表着陆设备杆塔⼆风向标杆塔等类似结构,不适⽤于跑道⼆停⽌道和滑⾏道边上的⽴式灯具三3定义a.易折易碎物体三在规定的冲击⼒下会折断(破碎)⼆弯曲或屈服,从⽽对航空器的危害达到最⼩的轻质量物体三b.易折性三机场各种⽬视和⾮⽬视助航设施(例如进近灯光杆塔⼆⽓象设备⼆⽆线电导航设备等)⼀般设在跑道⼆滑⾏道和机坪附近,若起飞⼆着陆或地⾯运⾏的航空器与其意外碰撞会造成危险三所有此类设备及其⽀柱必须易折且应当安装得尽可能低,以保证碰撞不会导致航空器失控三易折性可通过多种设计理念来实1现,例如可采⽤轻质易折易碎材料⼆脆性或低韧性的构件和连接件等⽅式,以确保易折物体受到碰撞时破碎⼆弯曲或屈服三注:易折性包含易折性和易碎性三c.易折易碎杆塔三易折易碎杆塔(以下简称易折杆)是指采⽤轻质易碎材料或易折结构制成的单杆式⼆塔架式等构型的⽀撑结构物三注:易折杆通常⽤作进近灯光系统⼆仪表着陆系统航向仪天线⼆下滑仪天线⼆风向标⼆⼤⽓投射仪⼆前向散射仪等机场设备的⽀柱三4参考资料a.GB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b.GB50135-2006‘⾼耸结构设计规范“c.GB/T3190-2008‘变形铝及铝合⾦化学成分“d.GB/T6892-2006‘⼀般⼯业⽤铝及铝合⾦挤压型材“e.GB/T8733-2007‘铸造铝合⾦锭“f.GB/T11206-2009‘橡胶⽼化试验表⾯龟裂法“g.GB/T13912-2002‘⾦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法“h.GB/T5267.3-2008‘紧固件热浸镀锌层“i.GB/T20878-2007‘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j.GB/T10610-2009‘产品⼏何技术规范(GPS)表⾯结构轮廓法评定表⾯结构的规则和⽅法“2k.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技术条件“l.GB/T3098.1-2000‘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m.GJB150.1A-2009‘军⽤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法第1部分:通⽤要求“n.GJB150.7A-2009‘军⽤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法第7部分:太阳辐射试验“o.GJB150.11A-2009‘军⽤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法第11部分:盐雾试验“p.GJB150.21A-2009‘军⽤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法第21部分:风压试验“q.MH5001-2013‘民⽤机场飞⾏区技术标准“r.ICAODoc9157‘机场设计⼿册第6部分易折性“s.ICAO附件14‘机场-卷I机场设计和运⾏“t.FAAAC150/5345-45CLow-impactResistantStructuresu.FAA-E-2702Low-impactResistantStructuresv.MIL-STD-810FEnvironmentalEngineeringConsiderationsandLaboratoryTestsw.ASTMA325M‘最⼩抗拉强度830MPa的热处理⽶制钢结构螺栓“5通⽤要求5.1产品产品应当结构完整⼆配件齐全⼆外观完好,整体满⾜本规程的3技术要求,还应当提供出⼚试验报告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出⼚合格证和使⽤说明书三注:产品应当包括易折杆的所有零部件(安装底座⼆调整和连接组件等),还应当提供安装和维护所必需的装置(如升降或折倒装置等)三5.2环境条件易折杆及其零部件和所有必需设备置于以下环境中,其结构或任意易折易碎部分必须能正常⼯作⽽不会失效三5.2.1风a.确定⾃然风速三易折杆应当⾜够结实牢固以满⾜在国家规定的典型⾃然风荷载(例如覆冰12.5mm和风速140km/h)中正常⼯作的运⾏要求;还应当能经受210km/h的风速,或采⽤当地50年⼀遇最⼤风压来确定风荷载,具体可参考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取两者最⼤值三b.确定喷⽓⽓流风速三航空器的喷⽓⽓流不应当对正常⼯作的易折杆产⽣破坏和永久性变形三设计时,应当使⽤航空器排⽓轮廓线图,结合易折杆相对于航空器的距离和⽅向,确定易折杆所能承受的喷⽓⽓流风速三c.综合确定设计风速三易折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然风和航空器的喷⽓⽓流来确定所能承受的风速,取⼆者中最⼤值三d.计算设计风压三设计风速确定后,应当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附录E的风压风速变换公式,计算易折4杆所能承受的设计风压三e.计算风荷载三设计风压确定后,应当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8.1的计算公式,综合考虑风振系数⼆体型系数⼆⾼度变化系数等计算易折杆所能承受的风荷载三5.2.2温度易折杆及其零部件和所有必需设备,应当能在-55? 55?的环境中正常⼯作三5.2.3湿度易折杆及其零部件和所有必需设备,应当能在相对湿度为5%100%(包括冷凝)的环境中正常⼯作三5.2.4⽇照此要求适⽤于使⽤塑料或⾮⾦属材料的易折杆及其零部件和所有必需设备,其应当能经受长时间太阳辐射三5.2.5盐雾易折杆及其零部件和所有必需设备,应当能经受盐雾腐蚀环境三5.2.6振动易折杆的零部件⼆其零部件组合乃⾄整个结构,在⾃然风⼆喷⽓⽓流和地震等影响下不应当产⽣谐波振动三5.2.7摆动对于安装在⾼塔上的易折杆,设计时应当考虑摆动因素,满⾜⾼耸结构的位移要求和助航设施设备的偏移要求三55.3材料5.3.1杆塔材料杆塔应当选⽤质量轻⼆质地硬⼆韧性模量低的材料,可⽤哑光处理的阳极氧化铝合⾦⼆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以下简称玻璃钢)等三5.3.2其它部件材料5.3.2.1不锈钢所有不锈钢制成的五⾦零部件应当使⽤18-8以上的不锈钢三5.3.2.2钢制五⾦件所有⾼强度碳素钢制成的螺栓和螺母应当进⾏热处理,最⼩抗拉强度不低于830MPa,适合实际应⽤三5.3.2.3⾮⾦属连接器玻璃钢的钻孔和切割边应当镀与原树脂同样的材料三5.3.2.4橡胶所有⽤于易折杆结构的橡胶或类似橡胶的材料应当符合GB/T11206‘橡胶⽼化试验表⾯龟裂法“B法--矩形试样弯曲试验法的全部要求三5.4⼯艺要求易折杆结构及其零部件不应当有锐利边缘,以防操作中造成危险;其表⾯应当平整,防⽌影响组合和安装三所有接合⾯,⽆论是⾦属的还是⾮⾦属的,结构接合前均应当喷砂处理并⽤溶剂清洗三65.4.1钢铁制件和钢制紧固件所有钢铁制件和钢制紧固件(不锈钢除外)表⾯应当做防锈⼆防腐蚀处理,并满⾜5.2.5的要求三对于钢铁制件,宜按照GB/T13912‘⾦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法“进⾏热浸镀锌,且钢铁制件表⾯在镀锌前应当喷砂到基体⾦属三对于钢制紧固件(螺母⼆螺栓⼆垫圈和其它微⼩部件),宜按照GB/T5267.3‘紧固件热浸镀锌层“进⾏热浸镀锌三5.4.2铝制件所有铝制件都应当在硫酸电解液中进⾏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不染⾊,但应当做哑光处理三5.4.3颜⾊易折杆颜⾊应当符合MH5001‘民⽤机场飞⾏区技术标准“有关要求三5.4.4涂装所有玻璃钢或同等性能材料制成的零部件应当喷涂3851微⽶厚的聚氨酯涂料三除有具体说明外,对于所有玻璃钢零部件,⾊素和紫外线吸收剂应当溶⼊涂料中三喷涂料前,应当⽤砂纸或通过机械加⼯磨平所有突起(表⾯粗糙度参数Ra达到6.3)并⽤适合的溶剂清洁表⾯三5.5⾼度易折杆⽀撑的设备⾄少应当在?20cm⾼度范围内可调整三5.6重量7易折杆结构应当设计得尽可能地轻,并符合5.2⼆5.3⼆5.7⼆5.9⼆5.10中的相关要求三5.7易折性要求a.设计⽬的三在5.2所述的所有环境条件下,能⽤质量尽可能轻的易折杆⽀撑起尽可能重的助航设施设备三但遭受任意⽅向意外撞击时,易折杆应当易折易碎,以最⼤限度减轻对航空器的结构损伤三碰撞时,易折杆必须破碎⼆弯曲或屈服,且不缠绕航空器,以防限制航空器的安全机动性三b.对于可能与起飞或降落的航空器发⽣碰撞的易折杆,在遭受重3000kg⼆速度140km/h的航空器撞击时必须易折易碎三对于可能与地⾯滑⾏的航空器发⽣碰撞的易折杆,在遭受重3000kg⼆速度50km/h的航空器撞击时必须易折易碎三c.碰撞时,易折杆施加到航空器上的⼒应当不⼤于45kN;航空器与易折杆碰撞接触瞬间(约100ms),易折杆施加给航空器的最⼤能量应当不⼤于55kJ三d.电缆应当是易断开的,以避免缠绕航空器和降低易折杆的易折性能,同时应当确保供电可靠性三电缆可设置⼀些断开点,可通过采⽤⽐拉断电缆⼩的拉⼒就能断开的接线器来实现,接线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同时应当使⽤可脱开的保护罩,以减⼩电缆断开时电弧引起的⽕灾危险,保护罩的⼤⼩应当与电压相匹配三e.安装在易折杆上的电⽓设备或组件宜设计成易折杆结构的⼀部分,并保证运⾏性能不降低三8f.如果易折杆位于跑道端安全区内,易折杆底座的所有机械固定点必须与易折固定装置相匹配,且易折固定装置的易折点应当不⾼于周围地⾯76mm三易折杆进⾏测试时,必须将其底座的固定点连接到易折固定装置上三g.按照MH5001‘民⽤机场飞⾏区技术标准“,⽴式进近灯及其⽀柱均应当易折三但在距跑道⼊⼝300m以外的部分:(1)若⽀柱⾼度超过12m,则其顶端12m的部分应当易折;(2)若⽀柱四周存在⾮易折物体,则⾼出⾮易折物体的部分应当易折三5.8组装要求易折杆应当制成多个部件的组合体,以便于运输和操作,但不得影响设计的整体性三各部件应当不需使⽤特殊⼯具就能在现场快速组装,不应当在现场焊接结构部件三5.9偏移要求易折杆必须⾜够牢固,其结构偏移应当限定在偏移容差范围内,以防影响其所⽀撑的助航设施设备的信号质量三设计时,应当考虑不同设施设备的运⾏性能⼆测量精度等要求,合理确定偏移容差三例如,进近灯光杆塔在全部表⾯覆冰12.5mm⼆经受100km/h的风速时,光束垂直偏移应当不⼤于?2度,光束⽔平偏移应当不⼤于?5度三5.10可维护性5.10.1⼀般要求9易折杆应当便于维护,不应当作为攀登架或⽤来固定梯⼦,以防⽌其性能降低三可以采⽤容易移动和升降的设备对易折杆及所⽀撑的设备进⾏维护,也可以将易折杆降⾄地⾯或仅降低设备进⾏维护三对于可降⾄地⾯或仅降低设备的易折杆,当降⾄地⾯时,设备应当处于易于维护的⾼度三所有可降低装置应当作为易折杆的必要部件由制造商提供,且应当与易折杆作为整体来考虑其重量和易折性三维护作业完成后,设备应当重新安装就位,且不需重新调校三例如,进近灯光杆塔的灯具降⾄地⾯维护时,灯具应当保持⽔平;杆塔应当适于安装且不会限制灯座的调整范围;维护作业完成后,灯具应当在⽔平和垂直⽅向上对齐三5.10.2特殊要求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的易折杆,例如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仪天线杆塔,若确实需要设置⽤于维护的固定爬梯,爬梯应当作为易折性设计的⼀部分予以考虑三5.11基础为确保易折杆及所⽀撑设施设备的稳定性,易折杆底座应当牢固安装在基础上(⼀般为⽔泥混凝⼟基础),且经简单调整即可调⾄⽔平三易折杆基础应当符合MH5001‘民⽤机场飞⾏区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三5.12防雷接地易折杆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三015.13电线电缆电线电缆不得裸露,其外部保护构件应当作为易折性设计的⼀部分予以考虑,且不降低整体的易折性能三5.14清洁易折杆材料表⾯应当保持清洁,所有在⽣产过程中所残留的油脂⼆油⼆灰尘⼆污垢⼆助焊剂和化学品等应当予以清除三5.15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提供所有重要程序,包括:分拆⼆组合⼆安装⼆操作⼆建议维护措施说明和⼀份完整的零部件清单三6试验规程和合格判断条件6.1可视测试必须对易折杆所有零部件的⼯艺品质⼆表⾯光洁度和预期⽬标的符合情况等⽅⾯进⾏⽬视检查三6.2盐雾试验6.2.1试验程序必须对易折杆的⼀部分和所有必需五⾦件进⾏盐雾试验三试验条件为48⼩时喷盐雾⼆48⼩时⼲燥三具体可参照GJB150.11A‘军⽤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法第11部分:盐雾试验“三6.2.2合格判断条件若没有出现损坏⼆锈蚀⼆点蚀⼆腐蚀(保护性涂层损坏除外)以及玻璃钢分层等现象,则认定通过盐雾试验三6.3太阳辐射试验116.3.1试验程序对于所有带有塑料或⾮⾦属外层材料的易折杆,必须进⾏太阳辐射试验三试验以24⼩时为⼀个循环,照射20⼩时,停照4⼩时,试验应当持续⾄少56个循环三具体可参照GJB150.7A‘军⽤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法第7部分:太阳辐射试验“中的程序II--稳态试验(光化学效应)三6.3.2合格判断条件若没有出现品质降低或玻璃钢分层等现象,则认定通过太阳辐射试验三6.4偏移试验6.4.1试验程序将根据100km/h风速和覆冰12.5mm计算出的静态荷载,垂直施加到按实际⼯作组态组合和安装的易折杆(最⼤⾼度)的纵轴上三6.4.2合格判断条件若偏移不超过5.9中的数值,且易折杆没有永久性变形,则认定通过偏移试验三6.5易折性试验必须对装有所有零部件和最⼤设施设备负荷的(包括电线电缆)⼆最⼤规格的易折杆进⾏易折性试验,易折杆底座的易折五⾦件也应当包含在内三易折性试验应当能够模拟易折杆被航空器碰撞的情形三216.5.1试验⼯具和程序a.撞击物三撞击物应当为刚性半圆形轻质钢管三钢管长度为1m或为易折杆(塔)最⼤横截⾯尺⼨的5倍(取两者最⼤值),钢管壁厚不⼩于25mm,钢管外径不超过250mm三钢管表⾯应当尽量平滑⼆不需要涂层或抛光三撞击物应当固定在试验车上,从⽽使撞击物与易折杆结构的碰撞过程尽量体现出刚体碰撞的特性,以便于在试验中获取最⼤碰撞⼒⼆碰撞时间及碰撞时间内的能量变化等数据三b.测⼒传感器三测⼒传感器应当安装在尽量靠近撞击物的位置上,并且应当安装⾜够数量的测⼒传感器,以确保当撞击物偏离中⼼线或与易折杆(或其底座)反作⽤产⽣意外冲量时,数据仍能有效测量三测⼒传感器量程不低于45kN,采样频率不低于10kHz三c.⾼速摄像机三应当使⽤⾼速摄像机来记录撞击物与易折杆的碰撞过程,帧速率应当⾜以观察并记录碰撞瞬间(⼤约100ms)易折杆的损坏模式三⽬视观察碰撞过程和结构变形是不可⾏的三d.撞击速度三装载撞击物的试验车辆最⼤⾏驶速度应当⼤于140km/h三应当维持撞击速度不变,并记录碰撞瞬间的撞击速度三e.撞击位置三撞击物或易折杆结构应当处于合适的相对位置,使碰撞发⽣在⾼出地⾯以上4m或易折杆顶端以下1m的位置31(选两者较⾼的位置)三6.5.2合格判断条件a.根据测⼒传感器的记录,易折杆施加到撞击物上的⼒应当不⼤于45kN;撞击物与易折杆碰撞接触瞬间(约100ms),易折杆施加给撞击物的最⼤能量应当不⼤于55kJ三b.观察⾼速摄像机的视频或影像记录,易折杆不应当继续锚定在基础上,且不会有缠绕机翼的潜在可能性,以防⽌航空器飞⾏⽅向受到不利影响三c.易折杆被撞击后的损坏模式应当为:被撞击位置破碎⼆开出⼀个豁⼝或弯曲三d.若易折杆碰撞后形成的节段(碎⽚)或与基础分离的易折杆下部被撞击物带⾛,可认为不会对航空器造成危险,不算作试验失败三e.电线电缆应当分离,不应当妨碍易折杆破碎⼆开出⼀个豁⼝或弯曲三如果撞击物与电线电缆⼆或与被电线电缆捆住的易折杆节段缠绕在⼀起,应当判断是否会阻碍重约3000kg的航空器继续飞⾏和安全操作三f.易折杆被撞击后形成的节段或碎⽚,其质量应当尽可能⼩且其断开⽅式不会对航空器造成严重损害(例如击穿挡风玻璃⼆机⾝或机尾操纵⾯)三6.6风压试验6.6.1试验程序41⾄少应当对最⼤规格的⼆以实际⼯作组态组合和安装的易折杆按照5.2.1中的风速要求,通过施加静态荷载或者按照GJB150.21A‘军⽤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法第21部分:风压试验“的要求进⾏风压试验三6.6.2合格判断条件当荷载消除时,易折杆结构恢复⾄初始位置,且未发⽣永久变形,则认定通过风压试验三6.7维护性能试验制造商应当按照说明组装⼀个最⼤规格的易折杆结构,以演⽰组装⼆所有零部件及升降功能的适⽤性三结构升降前,制造商应当在易折杆上安装与适⽤设备等重的配重块三演⽰必须证明维护⼈员能够安全执⾏所有维护作业三7出⼚检验7.1检验制造商应当检验易折杆的所有零部件,以保证其物理尺⼨⼆材料和⼯艺品质合格三7.2检验记录制造商应当保留7.1中的检验记录3年三所有零部件应当可通过序列号或检验记录追踪查询三8包装易折杆应当妥善包装,以保护其零部件,防⽌运输过程中受损或被腐蚀三所有集装箱应当标明易折杆的装箱内容⼆型号⼆⾼度51等三若使⽤⼀个以上的集装箱运输,易折杆的零部件应当在包装上贴有识别标签三所有包装标签和易折杆零部件应当符合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技术条件“的要求三6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FS-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7.10编制部门:FS批准人: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机组成员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提供指导。

2、依据合格证持有人可根据本咨询通告的要求申请豁免CCAR-121R2 N章、CCAR-121R2 O章有关训练的要求。

3、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

4、定义本文中所用术语见附件1。

5、背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飞机制造厂家设计的不同型别飞机之间的差异不断缩小,一些不同型别飞机在驾驶舱布局、系统设计、飞行操纵和机组操作程序等方面十分相似,为已经持有一个型别等级执照的飞行人员在进行另一个型别等级的训练时,减少训练时间创造了条件;也为在具备相似特点的不同型别飞机飞行机组的熟练检查和定期复训互相替代提供了可能。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对具备上述特点的不同型别飞机的差异进行评估、制定科学的训练方法,经局方批准后,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在保证训练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减少训练时间,节省运行成本和人力资源。

6、原理6.1飞行机组成员是否能够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取决于合格证持有人和相关飞行机组的经验、知识和能力。

6.2哪些机型可以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应首先考虑不同型别的飞机之间是否具备足够的相同点,能够保证安全运行。

其次应考虑不同型别飞机所要求的训练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中是否有相同部分,是否可以由其它相似型别飞机进行替代。

如果具备这些特点,局方飞机评估组(AEG)以飞行标准委员会(FSB)报告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文件,通过向局方申请规章相关条款的豁免,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

适航取证管理规定(PMA分册)

适航取证管理规定——PMA分册文件编号:XXXXXXXXXX 文件版本:00编制:审核:批准:修订页目录1。

目的 (4)2.范围 (4)3。

引用文件 (4)4.定义 (4)5.职责 (9)5.1.责任经理 (9)5。

2.适航质量经理 (9)5.3.适航工程师 (9)5。

4。

.............................................................................................................. 质量工程师105.5。

研发部 (10)5。

6.生产部 (10)5。

7。

..................................................................................................................... 采购部105。

8。

.............................................................................................................. 人力行政部105.9.供应商 (11)6.工作程序 (11)6。

1.总则 (11)6.2。

申请 (11)6。

3。

.........................................................................................................................受理126.4。

审查 (12)6.4.1.设计审查 (12)6。

4.2。

........................................................................................................... 生产审查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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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
设计保证系统活动的记录包括:
(1)与适航职能有关的主要工作记录,例如:符合性验证资料、符合性核查工作文件、更改分类判定过程记录、小改批准记录、修理设计批准记录,等等。这些资料必须保存至该型产品永久退役。
(2)与独立监督职能有关的主要工作记录,例如:审核计划、审核记录、纠正措施记录,等等。
6.2
负责按照能力清单中列明的事项开展工作。
2.2
负责独立地监督对设计保证手册规定的程序的符合性和充分性,对设计保证系统的运行进行持续监督检查、报告发现的问题以及跟踪问题处理,以保持设计保证系统持续有效。
3
设计机构应指定一名责任经理,负责支配设计机构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等资源,确保设计保证系统满足本咨询通告的要求。
(2)将独立监督的审查结果通报相应的被审查部门,督促相应部门பைடு நூலகம்取必要纠正措施,并跟踪措施的落实情况;
(3)当设计保证系统发生变更时,独立监督团队能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的要求参与评估,做出判断,并报告局方;
(4)独立监督团队应建立与局方联络的工作接口,以局方认可的方式,向局方呈送独立监督情况报告;
(5)独立监督团队应制定计划,对参与独立监督审查的内审人员开展培训。
(5)设施和设备的说明;
(6)设计保证系统的更改控制程序;
(7)设计保证系统的活动和人员记录。
如纳入21.5、21.6、21.8、21.50、21.99、21.166的有关职能,也应将有关程序纳入手册。
5.2
设计机构可制定细化的工作程序作为《设计保证手册》的补充。局方将在接受设计机构的《设计保证手册》的同时,评估和认可《设计保证手册》相关工作程序。
适航部门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适航工程师负责符合性核查工作和按照能力清单履行职责。各设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细化适航工程师的分类及其分工。
1.
2.
3.
3.1.
3.1.1.
适航经理负责对设计保证系统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向责任经理报告。其职责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设计保证手册》及其相关工作程序;
无论设计机构组成何种形式的独立监督团队,团队人员均应熟练掌握适航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并熟悉该设计机构及其设计保证系统,同时掌握监督和审核的方法与技巧。
独立监督负责人应组织建立独立监督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1)制定年度独立监督审核计划,定期对设计保证系统进行内审。独立监督活动的范围,应包括设计机构选定的所有供应商。当遇到特殊情况时,独立监督团队也可以对特定的部门进行专项审核;
对于申请特定设计批准,如: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等的设计机构,独立监督职能的有关程序可视情简化,但同样需经过局方评估同意。
4
设计机构应确保其办公环境、设施和设备使得设计机构能够履行设计保证系统相应职能。
5
设计机构应编制《设计保证手册》,说明设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责,以及相应的管理程序和资源。设计机构应将《设计保证手册》作为基本工作准则。
5.3
《设计保证手册》的文档格式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及e-mail等;文件名和文件编号;文件修订记录;目录或索引;发放清单;责任经理签字及签字日期。
5.4
当设计保证系统发生变更时,独立监督职能应对变更情况及其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报告责任经理。
以下变化属于重大变更:
(1)组织方面,包括:设计机构所有权或位置的变更、适航职能或独立监督职能的变更;
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编号:AC-21-AA-2017-××
下发日期:2017年XX月XX日
设计保证系统
(草案)
1
1.1
本咨询通告为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批准申请人/持有人的设计机构(以下简称设计机构)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中规定的关于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提供指导。
1.2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制定。
2
设计机构的设计保证系统,应当满足CCAR-21-R4第十四章的相关要求。
设计保证是指设计机构应采取有计划的、系统性的措施,以充分表明其具有下列“保证”能力:
(1)确保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或者设计更改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包括表明并证实对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符合性,以及向局方演示这种符合性;
设计机构应规定适航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和职责,并应制定程序对其进行选拔和任命。
对于申请特定设计批准,如: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等的设计机构,可视情建立适航职能的组织机构,例如,并非一定常设,适航经理可兼任适航工程师,外聘适航工程师,等等。但无论如何设置,要确保能够履行适航职能,且需经过局方评估同意。
(3)负责确保《设计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程序得以落实;
(4)负责向局方提交设计机构所有符合性验证活动核查完毕的声明;
(5)负责能力清单相应工作的最终确认;
(6)协调设计保证系统外部资源,协同完成设计、设计更改过程中的适航相关工作,这种设计保证系统可能存在于公司内部也可能存在于公司外部。
3.1
设计机构应成立常设适航部门履行适航职能,该部门由适航经理负责。
责任经理的职责包括:
(1)领导适航职能负责人(适航经理)和独立监督负责人开展设计保证系统的相关工作。对于申请特定设计批准,如: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等的设计机构,可以一人兼任责任经理、适航经理、独立监督负责人中的多个岗位,但同时要确保独立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2)负责批准《设计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程序并提交局方审查;
(2)负责组织落实适航职能的有关要求;
(3)确保供应商的工作开展符合《设计保证手册》要求;
(4)负责与局方接口,包括:向局方报告符合性验证活动的计划和进展情况,对审定过程中问题的发现和解决进行管理;接受局方对设计保证系统的评估与审查,并负责组织纠正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1.2.
适航工程师负责开展符合性核查工作。适航工程师的设置情况,将决定局方对于设计批准审查的介入程度和局方对能力清单申请事项的同意与否。若适航工程师兼做设计工作,其不能对自身参与的设计工作开展符合性核查。
5.1
《设计保证手册》至少要包括如下内容:
(1)具备的能力,主要包括:设计的产品或零部件的类别、已获的设计批准、能力清单;
(2)主要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能、工作方式及各部门之间关系的说明,设计机构中主要人员的名单、资质和职责的说明;
(3)适航职能和独立监督职能相关的工作程序;
(4)对主要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的工作程序;
3.2
设计机构应成立独立监督部门履行独立监督职能,并指定该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责任经理报告工作。独立监督部门可与设计机构所在公司的其它部门合并,但应独立于适航部门及和产品研制直接相关的公司其它部门。设计机构应确保独立监督活动不受设计保证系统内任何部门和其它因素的约束。
设计机构也可以组成临时的独立监督团队甚至委托外部资源开展独立监督活动,但应指定设计机构内部人员为独立监督负责人并向责任经理报告工作。临时或外部监督团队开展活动需要向独立监督负责人报告。
2.1
确保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或者设计更改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表明并证实这种符合性,包括:确保对所有符合性验证活动开展自我核查,对提交局方的符合性验证资料,应在提交局方之前完成核查工作;确认向局方提交的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向局方演示符合性,接受局方评审报告、开展检查、实施或目击试验等各项技术审查活动。
(2)职责方面,包括:责任经理、适航经理、独立监督负责人、适航工程师的变更,影响适航或环境保护的职责的重新划分;
(3)程序方面,适航职能及独立监督职能主要工作程序的变更;
(4)资源方面,包括设施设备的主要变更。
对于非重大变更,不需要修订《设计保证手册》,但更改情况应报局方备案。对于重大变更,应在评估基础上,修订《设计保证手册》,并提交局方评审。
(2)确保其职责与21部设计保证系统相关条款及所获得的设计保证系统能力清单相符;
(3)确保能够独立地监督对设计保证手册规定的程序的符合性和充分性,并且具有反馈机制,向承担落实纠正措施职责的个人或者部门提供反馈。
设计保证系统指设计机构为落实上述设计保证措施所需要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资源。
设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企业规模、产品复杂程度和局方授权范围进行相应建设。为覆盖上述设计保证的有关能力,应在机构中至少设立适航职能和独立监督职能来履行职责,对于涉及供应商参与职责履行的情况,设计保证系统应纳入对供应商的管理与控制。另外,还可根据适用性将21.5、21.6、21.8、21.50、21.99、21.166的有关职能和工作程序纳入设计保证系统。
设计保证系统人员的记录主要针对责任经理、适航经理、独立监督负责人和适航工程师。记录必须受控,可以以任何形式保存。记录信息至少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学历、工作经历、培训状况、职务、工作职责、任职时间,等等。
7
本咨询通告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本咨询通告自2017年XX月XX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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