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合集下载

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变革的规律

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变革的规律
制 度 。而 我 国是 在 1 8 9 5年 加 入 巴 黎 公 约 后 , 履 行 国 际 义 务 , 为
成 员 国 对 驰 名 商 标 都 要 实 施 相 同 的 保 护 制 度 。 根 据 巴黎 公 约
第六条之二规定 , 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主要包 含以下内容 : 驰 第 一 , 约保 护 注 册 的 驰 名 商 标 和 未注 册 的驰 名 商 标 。公 公 约 明 确 规 定 , 个 商 标 归 有 权 享 有 本 公 约 利 益 的 人 所 有 , 管 一 不
建 立 与完 善 , T 的加 入 以及 T I S协议 地 广 泛 适 用 , 国际 规 则 为依 据 , 展 和 完 善 我 国驰 名 商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 仅 履 WO R P 以 发 不 行 了 国际 义 务 , 且 也提 高 了我 国对驰 名 商标 保 护 的 水平 。 而
【 键 词 】 巴黎公约; R S协议; 关 TI P 驰名商标 ; 驰名商标 保护 【 中图分类号】D 5 3 【 F2. 3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10 — 7 8 20 )8 0 0 — 3 0 4 26 (0 6 0 — 10 0
驰 名 商 标 作 为 法 律 术 语 , 早 出现 在 12 最 9 5年 修 订 的 《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巴 黎 公 约 ) ( 。历 经 近 百 年 的 发 展 与 完 善 , 已 经 逐 渐 形 成 了 ~ 整 套 比较 完 善 的驰 名 商 标 保 护
之上 。
才 开 始 对 驰 名 商 标进 行 保 护 。 但 此 时 的保 护 也 只是 限 于 按 照 巴 黎 公 约 的 规 定 对 国 外 的 驰 名 商 标 进 行 特 殊 的 保 护 ,基 本 上 没 有 涉 及 国 内 的驰 名 商 标 。 随 着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的不 断 深 入 以 及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建 立 与 完 善 ,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在我 国 才 逐 渐 形 成 和 发 展 。尤 其 是 2 0 年 《 标 法 》 二 次修 01 商 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析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保护工业产权联盟,联盟 成员国在法律上把现在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公 民的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各种利益和保护,应当 同等地给予本国内的任何其他成员国公民,同时, 不得规定联盟成员国公民在请求保护的国家须有 住所或者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并且,不应 当使本公约对于联盟成员国公民特别规定的权利 受到任何损害;
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专利申请分案,保留 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 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本联盟各国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优先权的程序
《巴黎公约》规定,希望利用前一项申请的优 先权的任何人,应当作出声明,并说明前一申 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以及该申请的号 码。
优先权的基础
优先权以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的第一 次申请为基础。
无论第一次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使该申请被撤 回、放弃或者驳回等情况发生,都产生优先权, 只要该申请依照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 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根据变换
对于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 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其优先权 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
依靠以专利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 提出新实用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然。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既包括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 请人,也包括其权利继受人。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涉及的主题必须和作为优先 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的主题为同一主题。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仅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和商标四种。除此以外的工业产权,不 属于公约所要求的适用优先权的对象。
对于非联盟成员国公民,只要在成员国内有住所 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就应当享有 同成员国公民同样的待遇和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状态是要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发 生改变的。 必须 以商
品或者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 , 其被知晓的程度同样
会 随着 市场 的 变化而 产 生变 化 。 一个 驰名 商标 完全
可 以因为 产品的淡出市场而被相关公众所淡忘, 不
收稿 日期:20 — 4 1 060— 2 作者简介:秦萌 ( 9 5 ,女 ,呼伦 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助教 ,乇要研究方向 :合同法 、知识产权 、经济 法。 17 ~)
两种驰名商标认定模式 的利与弊 驰名 商标的实质 是一 国的主管机 关 ( 包括行

政、司法或者准司法机 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 的法律 确认 。 驰名 商标 的认 定模 式有 两种基 本模
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 定。 被动认定模式, 又称事后认定 , 是在商标所有 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权利纠纷 的情况 下, 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 ,有关部 门对其商标是否驰 名, 能否给 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秦 萌
( 呼伦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 内蒙古 摘 海拉 尔区 010 2 08)
要:20 年 4月 1 03 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规定》 ,
对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 确 立 了被 动认 定模 式 。本 文结 合我 国现 行 规 定及 相 关 国际条 约 。从认 定模
所采 用 。
亿美元, 02 20 年则上升为 60亿美元 , 以证明驰 9 足
名商标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 。 另外 , 驰名商标可成 为联系生产者、销售者 与购 买者之 间的稳定纽带, 使其拥有者在与同行业 的竞争 中处 于绝对的优势 地位 , 企业的销售业绩及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都会 得到大幅度提升, 此为其具有的商业价值 。以上所 述两项重要的特性使得驰名 商标更易受到来 自各 方面的侵害。目前 , 对驰名商标 的保护已成为全球 性的问题 , 尤其在我国入世之后, 我国应全面承担 起做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各项义务 , 在这样的背景 下研究驰名商标具有 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际私法网考题库

国际私法网考题库

判断题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X )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

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

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x )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法律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

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

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

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旅行社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X )A===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

(X )B===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x )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X )D===对领事婚姻,我国一概不予承认。

(X )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

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

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

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

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发明人证书申请人也产生优先权。

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理解专利优先权时,应当注意:1.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附属权利,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

2.只有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了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权才可能衍生出优先权。

3.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4.专利申请人所提出的先后两份申请如果在同一个国家,专利申请人所享有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如果在不同国家,则为外国优先权。

5.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6.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外国优先权给了申请人一定的时间决定进入哪些国家,使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 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 并有时间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合作方和支持资金。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在于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能够使其在我国提出的同一主题的第二次申请得到视同第一次申请申请日提出的待遇,实际上是给了一次重新撰写的机会,例如,现在答审查意见时是不能添从属权利要求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 国际检索报告,发明名称等
– 由国际局送达所有指定局
39
专利合作条约(PCT)
国际公布的效力
– PCT国际公布自公布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细则 34.1(b)(ii)) – 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 (条约 29),但该临时保护可能是有条件的: 以提交译文为准 以收到PCT国际公布副本为准,或 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
主要内容
– 工业产权的范围 – 国民待遇原则( 1883年 ) – 优先权制度( 1883 年) – 专利的独立性(1900年) – 发明人的署名权 – 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可专利性 – 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 强制许可 – 临时过境 – 在商品上标明专利 – 缴纳专利维持费的宽限期
6
巴黎公约
28
专利合作条约(PCT)
受理局 – 任何PCT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都可以提交PCT申 请; – 大多数情况下,各成员国的专利局是其国民或居民 提交PCT申请的受理局; – 依据一些地区性专利公约设立的专利局也可以受理 其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提交的申请,如欧洲专利局、 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局等; – 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可以受理所有PCT成员国国民或 居民的申请。
截至2008年12月31日
– PCT成员国数量达到139个
20
21
专利合作条约(PCT)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国家知识产权局(时为 中国专利局)成为PCT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中文为国际公布语言 – 我国申请人可以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国际申请 – 自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
26
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体系的机构名称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PCT国际局(IB) – PCT受理局(RO) – PCT国际检索单位(ISA) – 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 PCT指定局(DO) – PCT选定局(EO)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研究

冒等侵权 或不 正 当竞 争行为 的侵害 。 二、 我国 对驰 名商 标的 保护
第二 , 根据 《 规定 》 第二 条 的规定 ,相关 公 众 ” “ 应 理解 为与使 用商 标所 标示 的某类 商 品或 者服务 有关 的消费 者 , 产前 述 产 品 或提 供 服 务 的其他 经 营者 生 以及销 售渠 道 中所 涉及 的销 售者 等相 关人 员 。 第 三 ,享 有较 高 的声 誉 ” 为 驰 名商 标 概 念 的 “ 作 组 成部分 其认 定标 准进 一步 细化 。从 驰名商 标 的词 源“ l We —Knw Mak来 看 , 内涵并 不包 括 “ 有 l o r” 其 享 较 高 的声 誉 ” 规 定 》 。《 中第 三 条 列 举 的证 明商 标 驰 名 的证据 材料 中将认 定商 标驰 名 的必要 条件加 以详 细列举 , 而更 有 利 于 实 践 中对 驰 名 商 标 的把 握 。 从
第 1 第 3期 6卷
21 0 0年 5月
工会论坛
Tr d i n ’Tr u e a e Uno s i n b
V0 . 6 NO 3 11 . Ma .0 0 y 2 1
【 经济新视点 】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问题 研 究
韩 宁
( 南 大学 法学 院 , 济 山东 济南 2 02 ) 502
是指 在 中国为相 关公 众广 为知 晓并 享有 较高声 誉 的
驰名 商 标一般 是 由普 通商 标经 过长 期宣 传和 使
用, 达到 了被 相关 公 众广 为知 晓 的程 度 而形 成的 , 因 此, 较高 的知 名度 是 它 的重 要 特征 。 2 标 志性 强 、
商标 ” 0 9年 4月 2 。2 0 3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发布 的《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涉及驰 名 商标保 护 的 民事 纠纷 案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新 解 ( 《 释》 中第一 条对驰 名 商 标 的 概 念进 一 步 界 定 为 “ ) 在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既得权说是( C )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B. 杜摩兰C. 戴西D. 库克2.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 )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3.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A. 冲突法调整B. 实体法调整C. 国际公约调整D. 程序法调整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5.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A ).A. 识别B. 司法协助C. 法律援助D. 法律规避6.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 A.范围B.系属C.连接点D.准据法7. 凯弗斯提出了( D ). A. 政府利益说B. 最密切联系说C. 国际礼让说D. 结果选择说8.识别的对象是( A ). A. 客观事实B. 冲突规范C. 连接点D. 系属9.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 )中.1A. 《巴伐利亚法典》B. 《永徽律》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10.( D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A. 时际法律冲突B. 人际法律冲突C. 静态法律冲突D. 区际法律冲突11. 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 C ).A.《巴伐利亚法典》B.《永徽律》C.《法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施行法》12. 杜摩兰在( B )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B.《巴黎习惯法评述》C.《法律冲突论》D.《冲突法重述( 第二次)》13.( D )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A.胡伯B.伏特C.杜摩兰D.萨维尼14.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 ).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15.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C ).A.《巴伐利亚法典》B.《普鲁士法典》C.《法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施行法》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A. 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17.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A ). A.涉外合同 B.涉外合同当事人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18.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C ).A. 鲍富莱蒙离婚案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C.福果继承案D.特鲁弗特继承案19.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C ).A.《民法施行法》B.《中国国际私法》C.《法律适用条例》D.《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0.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 C )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B. 判例法C. 学说法D. 惯例法一,单项选择题1.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B ). A. 一般认许制B. 特别认许制C. 相互认许制D. 分别认许制2. 甲国根据与乙国的条约,规定将其已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乙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三国是( C ). A. 给惠国B. 受惠国C. 最惠国D. 普惠国3.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 A ). A. 具有双重国籍 B. 无国籍C. 具有父之国籍D. 具有母之国籍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 D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 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D.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 A ).A.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B. 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C. 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D. 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6. 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 A ).A. 刑法性法令说B. 法律关系本座说C. 最密切联系说D. 管理中心说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D ).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8. 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D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A. 法人住所地B.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D. 法人注册登记地9.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C ).A. 具有美国国籍B. 具有日本国籍C. 具有中国国籍D. 不具有国籍10.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A ).A. 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B. 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C.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D. 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11.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 ) A. 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B. 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 C. 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D. 资本控制国的法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 A )的规定.A. 国民待遇B. 最惠国待遇C. 普遍优惠待遇D. 不歧视待遇1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A )A.行为实施地法B.出票地法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D.付款地法14.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 A ).A. 资本控制说B. 登记地说C. 法人国籍说D. 法人住所地说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C ).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16.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 A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注册登记地B.股东国籍国C.营业中心所在地D.管理中心所在地17.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 B )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A.受惠国B.第三国C.同盟国D.其他国家18. 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B ). A. 3个月B. 6个月C. 12个月D. 18个月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 B )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 无B. 多重C. 相同D. 不同20.( A )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A.《世界版权公约B.《巴黎公约》C.《伯尔尼公约》D.《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一,单项选择题1. 德国商人茨格曼到中国旅游观光,在广州发现广州钢琴厂生产的钢琴质量上乘,遂与该厂达成书面协议,订货200架.该合同适用( A ). A. 我国《合同法》B. 国际条约C. 德国商法D.国际惯例2. 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 B ) A.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3. 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 A ).A. 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B. 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C. 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 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4. 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 B )确定侵权行为地.A. 当事人B. 人民法院C. 致害人D. 受害人5. 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 D ).A. 美国法B. 法国法C.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 中国法6.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 B ).A. 合同缔结地法B.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 合同履行地法D. 合同自体法7. ( A )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A.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C.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D.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8.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 B ). A. 巴托鲁斯B. 萨维尼C. 戴西D. 库克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9,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问: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答: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10,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7分)(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8分)11,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12,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 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13,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4,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15,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16,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问: 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务实

1、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修订。

4、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中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

5、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成员国。

6、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我国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8、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为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

9、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一般被认为是英国1710年的《安妮女王法》。

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

1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外延大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

12、专利权授予最优先申请的人:甲比乙早一周完成了一个相同的发明,但乙比甲早一天提出了专利申请,若此发明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请问应当将专利授予乙。

13、商标注册遵循优先申请原则:甲和乙分处国内不同地域,都在生产销售W产品,并且先后不约而同地使用了M商标;甲和乙也都就此提出了M商标的注册申请,但乙比甲早一天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法规定,乙将获得商标注册并使用M商标。

1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属于作者15、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为生产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6、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之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

1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例如:饮料的包装盒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论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

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研究7000摘要驰名商标有着无限商机和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随着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企业对于负载在驰名商标上负载的利益愈发关注。

由此也产生了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对于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很有研究的必要。

从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的一般理论入手,阐释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论述了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和危害。

对反淡化保护理论进行了论述,回顾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探讨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基本内涵。

在此基础上从降低驰名商标的识别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权利人的竞争能力三个方面分析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

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包括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以及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两个方面。

关键词:驰名商标反淡化建议前言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

各个企业都看到了品牌后面所带来的巨大商机和利润,投入巨额成本打造自己商标,使得自己的商标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消费者认知和认同,因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当商标真正产生较高的辨识度甚至成为驰名商标后,又要面对更大的威胁,那就是商标淡化的问题。

随着商品日益增多,商标的作用一再突破其“标示出处”这一被有些学者称为“商标最基本作用”的范围,而渐渐向产品品质保证、广告等功能发展1。

随着商标作用的扩展,新问题的增多,反淡化的相关保护和措施同时也应运而生。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最早出现在上世纪早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第一次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的理念,但缺乏对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5.驰名商标的深入立法规定。

纵览各国立法,对于驰名商标的理解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总体上,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代表企业较高竞争能力的商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区别于相关产品或服务,以及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也被称为《巴黎公约》或《巴黎公约》。

这个公约于1883年在巴黎签署,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其中包括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等。

巴黎公约的第6条涉及商标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下是关于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同意给予外国国家的驰名商标一定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多个国家中享有高度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通常由国际性的企业或品牌拥有。

原则性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将为驰名商标提供原则性的保护,无需重新注册或付费。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一国被承认为驰名商标后,在其他缔约国也会自动受到类似的法律保护。

法定保护: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将驰名商标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受到法定保护。

这通常包括法律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标准:巴黎公约并没有具体规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但通常认为,驰名商标应具备高度的知名度和声誉,以至于在多个国家中能够识别和区分。

公平竞争: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防止商标的滥用,同时鼓励企业建立和保持声誉。

需要注意的是,巴黎公约并非全球性的协议,而只涵盖了签署国。

因此,企业在多国拥有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在哪些国家签署了该公
约,以确保其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还需要在具体国家的法律框架下了解相关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