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个体诊所常见违法行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旳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
•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旳,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旳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下列旳罚款;逾期不改正旳,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下列旳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旳,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 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护士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地点未变更、执业注册使用期 未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 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旳,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要求旳护士配置原则和在医疗卫生机构正当执业旳护士数量核减其 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下列执业活动;国家举行旳医 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旳,还应该对负有责任旳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 执业证书旳人员或者允许未根据本条例要求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使用期旳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要求旳护 理活动旳。
3、出卖、转让、出借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出卖、转让、 出借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下列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旳,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 旳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旳;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旳其他情形。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2023年版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023年版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一、引言为了规范我国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基本标准1. 医疗机构资质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执业。
2. 医疗机构规模(1)住院部:不少于20张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门诊部:不少于10张工作日门诊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 专业人员配置(1)精神科医生:不少于2名,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1名。
(2)精神科护士: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1名。
(3)心理咨询师:不少于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4)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业务需要配置。
4. 设施设备(1)基本医疗设备: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超声波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
(2)精神卫生专用设备:心理测查仪、睡眠监测仪、精神压力分析仪等。
(3)防护设施:患者防护用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等。
5. 医疗服务能力(1)开展常见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
(2)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服务。
(3)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6.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1)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2)实施患者安全管理,预防患者伤害事故。
(3)加强药品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三、持续改进与发展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标准,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四、附则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2023年版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为提高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算、监管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二)科学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效率;(三)严格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四)服务便捷,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构设置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由各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组成。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算、监管等工作;(三)医疗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金来源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居民按照规定缴纳;(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四)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等。
第七条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缴纳2%。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第四章保险基金的支付与结算第九条支付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一)基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急诊等医疗费用;(二)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包括罕见病、重大疾病等;(三)基本药物费用: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四)其他规定费用:如康复、预防保健等。
第十条支付方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二)报销: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省政府令20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机构,必须遵守《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驻黔部队)在黔编制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经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涉及到审批权限以外的医疗机构,须经有权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
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医疗机构。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一)省级医疗机构,500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100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省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以及名称中含有“贵州”、“全省”字样名称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省级中医医疗机构,250床位以上的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100床位以上的中医专科医院等,由省中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二)市(州)级医疗机构,100至499床位的综合医院,100至249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99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市(州)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等,由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三)99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门诊部、诊所、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站等,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后,依据复核意见,作出是否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健康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从业人员及其家属。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
(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保险待遇(一)参保人员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1.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2.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3. 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4.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报销:1.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90%;2.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报销比例为85%;3.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80%。
四、参保登记与缴费(一)参保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结算、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管理(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的施行,有利于提高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促进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口腔执业医师专业综合试卷与试题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口腔执业医师专业综合试卷与试题一、A11. 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对非卫生技术人员A. 可以使用B. 尽量不用C. 不得使用D. 在次要的科室可以使用E. 一些特殊科室可以使用答案:C2. 医疗机构施行特殊治疗时A. 可以由经治医生决定施行B. 可以由本科在科主任主持下讨论决定施行C. 由医院决定施行D. 可以征求患者意见E.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答案:E3. 医疗机构的下列行为中,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是A. 未将执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等悬挂于明显处所B.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未按规定佩带标牌C. 未按规定办理校验手续D. 擅自增加医师人数E. 擅自涂改执业许可证答案:D4. 依照对医疗机构执业要求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以下义务,除了A. 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工作B. 必须承担相应的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C. 必须承担相应的保健工作D.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的任务E.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任务答案:B5. 在诊疗同意制度中,如果病人方面的意见不统一,医师应当以谁的意见为准A. 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B. 病人本人C. 应当等病人和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统一后才能决定诊疗方案D. 对病人诊疗有利者E. 医师独立作出决定答案:B6. 必须由病人及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同意的诊疗行为包括A.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B. 除门诊手术以外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C. 除表皮手术以外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D. 手术、非常规性的检查、特殊治疗E. 手术、创伤性检查、实验性治疗答案:A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执业要求中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A.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B.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C.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医疗技术规范D.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向患者承诺的公约E.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医疗道德答案:C8.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要求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以下项目悬挂于明显处,除了A.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 诊疗科目C. 诊疗医生D. 收费标准E. 诊疗时间答案:C9.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A. 载有本人姓名、性别和年龄的标牌B. 载有本人姓名、性别和专业的标牌C. 载有本人姓名、专业和职务的标牌D. 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E. 载有本人姓名、职称及科室的标牌答案:D10. 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A.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B.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C.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D.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E.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答案:C11.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果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时,应当A. 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B. 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群众认可后实施C. 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第三人证实后实施D. 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E. 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同行讨论后批准实施答案:A12.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或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以下证明文件,除了A. 疾病诊断书B. 健康证明书C. 死产报告书D. 死亡证明书E. 医疗纠纷分析证言答案:E13. 按诊疗同意制度,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处理措施是A. 可以由经治医生决定施行B. 可以由经治医生与其他医生商量后决定施行C. 经治医师提出处置方案后,由无利害关系的人二人以上在场见证情况下施行D. 经治医师提出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E. 经治医师决定,其他医护人员在场见证情况下施行答案:D1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需取得A. 《设罝医疗机构备案回执》B.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C.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D.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E. 《设罝医疗机构批准书》答案:D15.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A.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B.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C.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E. 以上说法均正确答案:E16.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不包括A. 名称B. 地址C. 床位D. 报价E. 注册资金答案:D17.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A. 每1年校验1次B. 每2年校验1次C. 每3年校验1次D. 每4年校验1次E. 每1年校验2次答案:C18.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A. 每1年校验1次B. 每2年校验1次C. 每3年校验1次D. 每4年校验1次E. 每1年校验2次答案:A19.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A. 《执业医师申请书》B. 试用证明C.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D.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业医师法材料E.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业医师法材料答案:C20. 卫生行政部门完成校验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A. 10日内B. 15日内C. 20日内D. 25日内E. 30日内答案:E。
医疗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医疗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医疗机构执业的要求是什么1.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2.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3.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6.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7.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8.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国家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生医疗机构的分类包括什么1.按等级分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按名称分类:分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
3.按地区分类:分为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等。
4.按功能分类:分为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等。
5.按部门分类:分为卫生所、医务室等。
6.按专业分类:分为急救中心、急救站等。
7.按服务范围分类:分为临床检验中心等。
8.按管理体制分类:分为护理院、护理站等。
9.按经营性质分类: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什么要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的具体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命名规则、执业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抓手,是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最新的医疗机构废物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医疗机构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23年)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2月1日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8月1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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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并发布本细则,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加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对于新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进行设施设备的采购,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有合格的医务人员,人员配备要求应符
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
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医疗质量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政策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服务的价格,并向患者
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提
供全面的医疗咨询和指导。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
医疗机构内部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
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危害患者健康和医疗质量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的行为,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诊所、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内容,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并发布本细则,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加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对于新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新设医疗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医疗技术设备的配备、医务人员的资质等。
审批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进行设施设备的采购,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服务能力和需求合理配备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有合格的医务人员,人员配备要求应符
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保证其具备良好的医疗技术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
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医疗质量的安全和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政策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全面、准确的医疗信息,帮助患者做出合理的医疗决策。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服务的价格,并向患者
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地向患者解释医疗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并提供合理的费用咨询和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咨询和指导。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预约和候诊制度,合理安排患者就诊,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24小时的急诊服务,及时救治急需医疗救助的患者。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的安全和卫生。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件报告和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等。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公布医疗机构的资质和绩效信息,增加医疗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
受社会公众对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患者和社会公众的良好沟通机制,接受患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危害患者健康和医疗
质量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规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
细则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医疗机构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的行为,社会公众和相关
部门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和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
之前发布的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和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对于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的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解释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诊所、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对于其他形式的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内容,仅供参考)
注:本文用于提供细则稿的一般性结构和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并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