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港引航员引领规定
航海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海人员管理,提高航海人员素质,确保航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航海活动的人员,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驾驶员、轮机员等。
第三条航海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三)公平公正,奖惩分明;(四)以人为本,提高素质。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四条航海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三)具有相应的航海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四)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海上安全规定;(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船长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船舶驾驶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具有丰富的航海经验,熟悉船舶操纵和航行;(三)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四)持有船长适任证书。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六条航海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规章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止船舶事故;(三)维护船舶及船员权益,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四)参加船舶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五)关心船员生活,维护船员身心健康。
第七条航海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船舶纪律,服从命令;(二)保守船舶商业秘密,维护船舶声誉;(三)保护船舶设备,合理使用船舶资源;(四)爱护船舶环境,履行环保责任;(五)积极参加船舶文化建设,弘扬航海精神。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航海人员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方面。
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航海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航海人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航海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航海人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航海人员培训,提高航海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潍坊港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要点和注意事项

潍坊港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要点和注意事项潍坊港是位于中国山东省潍坊市的一个重要港口,近年来,潍坊港开始涉足液化天然气船舶运输领域。
引领和运输液化天然气船舶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介绍潍坊港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要点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要点如下:1.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液化天然气船舶是一种特殊的船舶,其安全管理要求非常高,引领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加强对船舶的监控和管理。
在引领过程中,必须不断对船舶的状态进行监控,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要做好船舶的管理工作,保证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处于良好的状态。
3.确保引领航线的安全畅通。
引领船舶时,必须选择安全畅通的航线,避免遇到障碍物或危险区域。
在船舶运输过程中,还要及时更新航道信息,确保航线的安全性。
潍坊港液化天然气船舶引领的注意事项如下:1.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
在引领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还要加强对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引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保持通畅沟通。
引领人员必须与船舶的船长和机组人员进行密切的沟通,确保双方的指令和安排能够准确传达和执行。
还要与港口和海事部门保持沟通,及时了解相关的动态信息。
3.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
在液化天然气船舶的装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要做好防火和防爆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液化天然气是一种清洁燃料,但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
引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环保工作,防止污染和事故的发生。
潍坊港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要点包括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船舶监控和管理、确保引领航线的安全畅通。
潍坊港液化天然气船舶引领的注意事项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保持通畅沟通、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6.24•【文号】人社部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健全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把握船员职业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建立符合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海运强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国际通行。
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航运、服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适应国际公约标准要求,建立船员资格与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关系,促进船员国际交流与合作。
2.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
根据船舶等级及航区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3.坚持结合实际、注重业绩。
结合船舶工作实际,突出职称评价的品德、能力、业绩导向。
中国引航员法律地位

浅析中国引航员法律地位摘要:引航员法律制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航运大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引航业当前与未来的发展,在港口和航运事业中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引航员法律制度是海商法领域一个非常边缘的学科分支,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对引航员法律制度的研究均不多见,全面的研究更是没有。
我国法律将引航分为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本文就将简要阐述我国引航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键词:引航员;强制引航;非强制引航;引航员法律制度作为海商法领域一个非常边缘的学科分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均不多见,全面的研究更是没有。
然而,引航员法律制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航运大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引航业当前与未来的发展,在港口和航运事业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7世纪以前的引航只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当地居民的个人行为,只是当地居民,通常是熟悉地方水情、水路的渔民的一项副业,以帮助过往的船只进出港口航道,并适当的收取引领报酬,并没有形成一项专门职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逐步认识到引航的意义和内在涵义,不断地调整规范,经历了由个人自由行为到有组织的行为再到由政府主管部门加以严格控制和规范的过程,各国引航制度日益完善。
我国从2006年2月份开始,半年内完成将引航机构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改革。
随着改革的深入,现阶段由于与引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欠缺和不明确,导致引航员法律地位不明确,下面将就引航员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一、引航员的定义(一)引航员的职业定义引航员是指接受过专业的技术培训,通过政府主管机关的严格考核,获得了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航海专业人士。
他们在指定的水域登船,为船舶指引航向,向船长提出有关航行问题的建议和忠告,把船舶安全的引进,带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辖水域法定的专业引航员必须由本国公民担任。
关于本人对引航员看法的责问回答

本人发现个别网友把前几年的我写的一条微博重新炒作,此事,我已经做过了一些说明,不知什么目的。
但是对于这些网友们的议论,我感觉都是发泄个人职业范围内的私愤。
有关引航员的法律地位,不是靠你一条微博能够定义,也不是靠发泄可以提高法律地位。
为了以示正听,我援引了有关引航员的论述。
假如,一些网友不明白,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洋法》等法律文件。
在此声明:对于再有的其他议论,我绝不参与!定义持有资格证件在固定水域受雇为船舶引航的航海技术人员,又称引水、引水员、领航员(pilot)。
引航员按引航水域可分港口引航员、内河引航员和沿海引航员三种。
在中国,海港引航员习称领港,长江引航员习称领江。
船舶在港区、内河、沿岸航行,为了避免发生搁浅、触礁、碰撞等事故,要求驾驶人员能及时控制船位和进行避让。
因此引航员必须对所在水域的地理特点、航道、水深、水流、航标设置和当地规章制度了如指掌,并具有熟练的船舶驾驶操纵技术。
港口引航员还必须掌握靠离码头难度较高的操纵技术。
国家对引航员分等级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许可其在某水域引航的证书。
大多数国家从有经验的船长中选拔和培训引航员。
各国引航员组织有的为官方组织,有的为民间组织。
官方组织一般隶属于港口管理部门,民间组织必须得到航运主管机关的认可相关规定引航有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两种。
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港口和船舶的安全,在一定水域对外籍船舶实施强制引航。
有的国家规定载重量超过一定吨位,或上次引航后超过一定期限的船舶,均须由当地引航员引航。
国家对进出本国港口的外籍船舶实施强制引航的主权叫引航权。
非强制的引航服务,由船方提出申请。
中国实施强制引航,外籍船舶不得自行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移泊。
引航员在船上执行引航任务时,系代表船长操纵船舶。
不论是否强制引航,引航员均受船长监督。
双方应紧密合作,交换有关航行情况。
船长对船舶航行安全负有全责,必要时可纠正引航员的不当操纵。
引航员对不适航船舶或当环境条件对人命或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得拒绝或暂停引航;对船长提出的违反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拒绝执行。
潍坊港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要点和注意事项

潍坊港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要点和注意事项潍坊港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港口,位于黄河三角洲地区,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和丰富的资源优势。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逐年增长,液化天然气作为清洁、高效的能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满足潍坊地区和周边地区对液化天然气的需求,潍坊港开始了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工作。
作为潍坊港的一项重要工作,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有必要制定一些引领要点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安全进出港口,保障港口和周边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一、引领要点1. 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液化天然气是一种危险品,对安全要求非常高。
在进行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工作时,必须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 做好航道疏浚和水深维护液化天然气船舶由于吃水较深,需要有足够的水深才能安全进出港口。
潍坊港要加大对航道的疏浚力度,定期进行水深维护,确保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顺利进行。
3. 建立完善的危险防范体系潍坊港应建立完善的危险防范体系,包括建立液化天然气船舶引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团队,制定详细的引领计划和流程,并配备专业的引领人员和设备,确保每一次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都能够安全有序进行。
4. 加强沟通协调在进行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工作时,潍坊港需要与船舶的船东、船员、引航员等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彼此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工作配合,确保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5. 制定应急预案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潍坊港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处置方法,以做到有备无患,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情况。
二、注意事项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进行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引领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每一个步骤都符合规定。
任何的疏忽大意都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
引航员知识培训
《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 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 一是有利于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科学发展观” 的重要思想,保证国家主权,促进航运经济的发展, 保障船舶引航工作的安全、高效实施。 • 二是有利于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证 引航员队伍可持续发展。 • 三是有利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 • 四是有利海事机构规范引航员管理,依法履行职责, 不越位不缺位。
制定《引航员注册和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 一是《船员条例》制定前,有关引航员的管理 主要依靠一系列的部颁规章和行业性文件加以 调整,缺乏上位法,《船员条例》的颁布,为 引航员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 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引航员的界定和引航权限。 • 三是需要改变引航员队伍入门渠道,保证引航 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 四是引航员晋升等级、引领范围变更和保持引 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 者里程要求要针对各港口引航工作的实践进行 细化,确保引航员队伍健康、可持续发展,满 足港口生产经营的需要。
《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 办法》主要有哪些规定要求?
• 一是建立了引航员注册制度。 • 二是明确引航员引航权限,保证引航安 全。 • 三是完善引航员入门和资历要求制度。 • 四是完善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制度, 保证引航员素质。 • 五是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赋予了引航机 构培训、管理和使用引航员的职责,保 正引航工作安全、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 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8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2号
目前我国引航管理工作的 现状:
•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靠离港外系泊点、 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 一是实行强制引航制度,确保国家的主权。 • 二是实行“一个港口一个引航机构”的原则 . • 三是规定了引航员考试、发证制度 . • 目前,我国共有引航员1479名,其中高级引航员296 人,一级引航员224人,二级引航员300人,三级引 航员317人,助理引航员342人。
什么是引航?与引航相关的知识点
什么是引航?与引航相关的知识点事件一:2011年8月31日“HS58”、“XG3”两艘海船在长江张家港段航道里抛锚,严重影响过往船舶的安全。
经检查,发现两船在进入长江后都未申请引航,且船上任职船员也都未持有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虽未造成事故发生,但存在极大风险,海事部门对其进行了整顿处理。
事件二:近期,某国轮在准备进厦门港卸货时,未申请引航,船舶搁浅,损失巨大。
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兴起,进出港、内河狭窄水域船舶数量的增多,进出港的安全性越发受关注,而引航重要性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
一,什么是引航:1,引航旧称引水、领港、领江,是指在一定的水域内(港口或内河),专门性的从业人员(即引航员)登上船舶,为船舶指引航向,把船舶安全地引进、带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
2,船舶引航对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船舶周转速度、港口作业效率、维护航行秩序以及保护港口水域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船舶引航又与国家主权和国防安全密切相关,港口的航行条件和各种设施是一个国家的“门户”,引航员则相当于“守门人”,因而不少国家(包括中国)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的需要都对进出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现强制引航。
并规定引航员必须由本国公民担任,这是一国引航权的体现。
二,强制性引航和非强制性引航1,强制性引航是不管船舶是否同意,是否主动提出申请,均对船舶实施强制引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这是我国实行强制引航的法律依据。
2,非强制(服务性)引航是应船方申请进行,主要是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的一种服务。
各国会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某些船舶尤其是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不实行强制引航,但有些情况下,船长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以及当时的外界条件会主动申请引航员提供引航服务。
三,船舶安全的责任划分1,船长相对于引航员的优势在于对本船操纵性能了如指掌,熟悉全船人员、设备及其薄弱环节和局限性,对本船在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有全面的适于本船的应急预案,时刻保持着充分的安全度,并有着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
引航费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引航费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统一实施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引航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取得引航员任职资格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
第五条、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系列,引航员任职资格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
海港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内河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内河港口和航线。
第六条、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一)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领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二)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三)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
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应当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八条、引航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后,才可以引领相应种类和长度的船舶。
第九条、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三)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引航员安全生产职责
引航员安全生产职责a3.3引航员安全生产职责:3.3.1认真执行本站的安全环保政策。
3.3.2根据调度指派,对中外籍申请引航的船舶的进出港口和移泊进行安全引航。
3.3.3在执行引航任务中,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航行的章则法令、港章、国际海上避碰规以及我站引航作业规范,确保船舶进出港和交接班的安全。
3.3.4在能见度不良和暴风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得冒险引航。
遇有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主动向调度员汇报,不要盲目行动。
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及时请示并向职能部门领导汇报,必要时直接向指定人员汇报。
3.3.5严格遵守登轮纪律,保守国家机密,穿着规定制服,注意礼貌和风纪,态度大方,并注意尊重被引导船舶的船长。
3.3.6登船后,应主动向被引船船长了解船舶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应向被引导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并征求船长的意见。
3.3.7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部门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
引航员发现下列情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a)航道或其他水域的水深发生变化;b)妨碍航行的障碍物;c)助航标志移位、漂失、灯光失常或熄灭;d)海难或海损、污染事故;e)船舶违反港口法令、规定等事项。
3.3.8引航期间,引航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时,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a)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b)尽快向码头和海事部门报告;c)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飞行员事故报告(说明)也应及时提交安全监督科。
3.3.9为了引航和靠离泊的安全,在使用拖轮、带缆艇等辅助船舶时,应正确指挥其配合工制作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船、系船和其他辅助船舶的安全。
3.3.10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3.3.11引航员离船时,应明确向船长或继任引航员交接,双方确认安全后方可离船。
3.3.12主动发现(尤其是职责内)不符合规定情况并报告,纠正相关的不符合规定情况。
b3。
3.站船船长安全生产职责:3.3.1船长是全船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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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港引航员引领规定(试行)
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海港引航员管理,规范引航员引领范围、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限制,明确引航员晋升等级、保持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航员引领范围、引领船舶的尺度和种类限制在引航员适任证书内予以签注。
引航员应当在所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所载明的引领范围和引领限制内引领船舶。
第三条初次取得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12个月内者,可以引领总长140米及以下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第四条担任三级引航员12个月以上不足24个月者,可以引领总长160米及以下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第五条担任三级引航员24个月以上者,可以引领总长180米以下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第六条初次取得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6个月内者,可以引领总长200米及以下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第七条担任二级引航员6个月以上者,可以引领总长250米及以下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第八条初次取得一级引航员证书6个月内,可以引领总长300米及以下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第九条担任一级引航员6个月以上者,引领船舶的种类和尺度无限制。
第十条申请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满足规定的引航资历要求,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第十一条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取得海船甲类一等二副适任证书后,担任助理引航员期间,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300艘次者,可以申报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十二条持有海船甲类一等大副适任证书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在担任助理引航员期间,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200艘次者,可以申报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十三条取得三级引航员证书,在担任三级引航员期间,实际引领船舶不少于600艘次者,可以申报海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十四条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在担任助理引航员期间,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200艘次者,可以申报海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十五条持有二级引航员证书,在担任二级引航员期间,实际引领船舶不少于600艘次,其中,引领总长180米及以上的船舶不少于100艘次者,可以申报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十六条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60个月,在担任助理引航员期间,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200艘次者,可以申报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十七条山东省海港引航员引领范围划分如下:
(一)青岛港及附近水域
(二)烟台港及附近水域
(三)日照港及附近水域
(四)威海港及附近水域
(五)潍坊港及附近水域
(六)龙口港及附近水域
(七)蓬莱港及附近水域
(八)石岛港及附近水域
(九)岚山港及附近水域
(十)莱州港及附近水域
(十一)龙眼港及附近水域
因港口开放,新增加的引领范围由山东海事局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申请同类别引航员适任证书变更引领范围考试和评估者,应在申请引领变更的范围内,完成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50艘次。
山东海事局公布新增的引领范围,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免于申请变更见习。
第十九条内河引航员申请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完成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50艘次。
第二十条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实际引领船舶不少于200艘次。
第二十一条辖区各引航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引航工作实际,制定引航员培训、管理和使用的内部详细规定,报我局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