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施行现状及反思
书记官(员)专业定位浅论

书记官(员)专业定位浅论作者:唐初阳来源:《职业教育研究》2009年第01期摘要:在高职院校开设书记官(员)专业,国家需要是前提,社会需求是导向。
同时,作为法律辅助类应用型人才,书记员的培养应该以法律专科层次为起点,以法律辅助工作能力培养为本位。
关键词:书记官(员)专业;定位;法律辅助人才2004年10月,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书记官”专业(专业代码690105)作为“法律大类”中“法律实务”类的专业之一,第一次被正式确定为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个独立专业。
笔者认为,对书记官(员)①专业的这种定位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
国家需要是前提,社会需求是导向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指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业务其他事项的司法辅助工作人员。
建国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对书记员一直没有实行单独序列的管理体制,而是与审判人员一样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实行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
从工作性质看,书记员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附庸,受法官的指导和指挥,与法官有如师徒关系,缺乏自己的独立性;从管理制度看,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其职务和职级必须通过升任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平时的管理也只能分散地由各业务庭的法官在工作中通过“传、帮、带”来实施;从知识结构看,由于书记员在我国一直不被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来对待,在人才培养上也一直未将其纳入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范围之内。
因此,无论是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法院接收的军转干部或社会上招收的速录人员,还是法科毕业生,其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都不能满足书记员岗位的要求。
书记员管理体制的这些弊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渐显现出来,如书记员队伍流动性大,素质不高,职责不明;由书记员晋升法官的管理模式导致法院内部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等等,这一切都使得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情况的报告

江川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情况的报告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根据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法明传…2010‟63号《关于上报审判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现将江川县人民法院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蛟河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主要做法(一)加大力度,加速基层法院现代化步伐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要先行。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蛟河法院通过对外大力争取国家、上级法院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政策、技术支持,对内加大增收节支力度,逐步筹措资金,加速基层法院现代化建设步伐。
该院临街建成了120平方米的立案大厅,大厅内设了宽大的接待服务台,实行了微机收案派案,安装了6.8平方米的滚动电子屏幕,随时公布每周开庭及其他信息。
装修完成了10个大中小配套、功能齐全的审判庭,面积达1200平方米,基本满足了未来5到10年审判发展需要,审判庭内都配备了微机、打印机、亚伟速录机,安装了音响、空调。
该院信息化建设以机房建设为核心,联接三个系统工程:一是数字监控系统。
安装了数字监控设备,设置了16个监控点,对审判庭、立案大厅、办公楼要害部位实施全天侯监控;二是音频网络系统。
安装了大型音频网络交换机,实现了全国法院系统四级联网,并完成了内外网互联;三是数据网络系统。
购置了微机82台,打印机28台,网络打印机一台,复印机、数码印刷机各一台,实现了微机网络互联。
目前,案件审判流程情况全部纳入在线管理。
(二)加强管理,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审判管理监督体系针对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存在管理主体缺位、监督职责不清、惩处机制失灵、导致管理职能分散交叉、造成管理效绩评价失真等一系列弊端,蛟河法院依靠现代化管理手段,统一和规范审判管理监督体系,对全部案件实施跟踪管理。
该院设置独立的案件流程管理机构——审判管理室,设立专职主任1人,配备管理干部6人,审判管理室的职能是管理、监督审判流程运作状况,具体为院长和分管院长审判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对审判工作质量和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梳理、归纳、分析、总结;对合议庭工作规则、内部期限规定、审限、卷宗质量、裁判文书等进行评查;对流程各环节出现的问题,提出警示和督办意见;研究审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及有关方面反馈,提出改正意见,完善相关制度。
法院书记员职业道德

团结协作
一是与法官之间的配合,书记员应在法官的指导下, 处理好与审判有关的事务。 二是与法院其他部门的配合。由于书记员事务性的 工作内容广泛,接触的部门很多,书记员应当了解 各部门的职能与运作程序,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配 合,才能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书记员之间的配合。对同一业务庭的书记员来 说,很多工作可以通过合作进行统筹安排。
保守秘密
审判秘密是指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审判过 程中不宜或不应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审判 委员会会议笔录、合议庭合议笔录、院领导 的批阅意见、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收 结案件统计情况、案件排期情况、庭审动态。
注重礼仪
遵守司法礼仪既是书记员个人道德修养的外 在表现,又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这要求 书记员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谦和自信,待人 和气,谦虚稳重,遵循礼仪。
一是调整职业内部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调整职业活动中人和物的关系。 三是调整职业与职业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法院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法院书记员是审判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辅助 人员,它属于一种专门的职业,司法本身固 有的中立性、平等性及公正性就要求了凡是 从事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书记员, 都必须恪守相应的职业道德。具体而言,书 记员应具备五项基本职业道德:
认知三:法院书记员职业道德
课程建设小组
一、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 会舆论、传统伦理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 维持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社会意识和行为 规范的总和。
职业道德,也可以称为职业伦理,是指某种 职业或专业的从业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的 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 要求和道德准则。 职业道德主要调整职业范围内的三种关系。
澳门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对内地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启示

[ 摘
要】 人 民法院聘任 制书记 员制 度实施 以来 , 由于对 书记 员工作缺乏 清晰定位 , 又对其 岗位设置 、 晋 职晋 升等方 面的相 关
规 定 和 隶 属 关 系不 甚 明 朗 , 书记 员 队伍 长 时期 来 无 法 稳 定 , 更 难 以 走 上 专 业化 、 职业化道路 , 若 长 此 以往 , 不复重视 , 势 必影 响 司 法
之规 , 往往 哪个书记员 岗位缺人 就临时招人 , 有 时是各业务庭
室、 发动法官各 自招人 , 致使用人标准不能统一 。 聘任制书记 员 上 岗后 , 如果发现他们无 法胜任本职工作 , 法院不得 已只能 改 招另聘 。此种情况必然导致人员素质无法保障 。 3 、 在 岗人员普遍无职业追求 由于聘任制书记员薪酬等待遇过低 , 又无职称 、 职位调整 激 励机制 , 而且干好干坏 , 干长干短 , 论其报酬或所得 , 并无多 少 高低之分 。 这种情况的长期存在必然挫伤他们 的积极性 。 所 以有相 当一部分人并没有将聘任制书记员视为终身职业 , 仅 以 法院作为暂且谋 生或待业之所 。有 的还一 门心思为公务员考
167286532013010068032003年10月随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2法院用人渠道标准混乱院关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由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流动性大人员选任方式又无一定办法的颁布实施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体制已发生深刻之规往往哪个书记员岗位缺人就临时招人有时是各业务庭变化法院新招书记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9年来这室发动法官各自招人致使用人标准不能统一
法院工作的极大被动 。如在案件开庭准备时 , 对诉讼 参与人的
[ 作者简介 ]刘学军 , 男, 长沙 民政职业技术学 院文法系讲师 , 研究方向 : 高职法律教育 ( 湖南长沙 , 4 1 0 0 0 4 ) 。
法院书记员终总结-精品

法院书记员终总结法院书记员年终总结第一篇:自我小结自XX年12月被录用为法院书记员以来,在县法院的正确领导和庭室工作人员的关心、帮助下,我严格按组织要求,认真学习,扎实工作,勤于进取,自己在学习、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我的司法为民思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勤于学习,努力增强先进性本领。
读书学习是我的一大爱好,自去年以第一名优势被组织部门考选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以来,我更加注重各方面知识的积累,学习中不仅注重学习政治理论知识,还特别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充实自身理论素养,提高业务水平。
一年来,我阅读了许多法学著作,通过了法律专业自考本科考试。
为使自己各方面知识均衡提高,我还注重学习文秘、新闻写作、计算机、英语、市场经济等方面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先进性本领。
二、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法院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
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考入法院后,为使自己从政府文书岗位迅速向法院书记员岗位转换好,我在虚心学习的同时,严格按院党组的要求,在博望法庭刻苦锻炼,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书记员各项工作,从而使自己及时适应了岗位之需。
法院书记员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很强的法律工作岗位,实践中我认真研读书记员必备书籍,在立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参与案前协调、庭审记录。
三、发挥特长,做好宣传调研工作。
由于我喜好文学,爱好写作,进入法院后利用法院题材广泛、社会关注度高,网络媒体报道量大的特点,在县院领导、院研究室、法庭庭长的高度重视下,我充分发挥我的写作特长,勤于笔耕,善于。
在宣传工作中,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勤抓传统新闻载体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马鞍山日报》、《皖江晚报》、《马鞍山信息》等地方报刊优势,努力扩大宣传效果,力争上大稿、上好稿;二是重抓以《人民法院报》、《安徽法制报》、《安徽日报农村版》等代表的重要报刊的投搞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
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6
【总页数】2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J],
5.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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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廉洁司法心得_法院书记员廉洁个人总结

书记员廉洁司法心得_法院书记员廉洁个人总结廉洁既是时代的主题,更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发展环境。
作为法院的书记员必须得廉洁守法。
接下来就跟店铺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书记员廉洁司法的心得吧!书记员廉洁司法心得篇1勤学敬业显素养廉洁自律正人品——廉洁教育心得体会陈利民廉洁自律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行为准则,是每一个共产党人必须遵循的价值选择.自从学校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活...廉洁教育心得体会通过参加这一系列的廉洁教育活动后,我发现了开展这次活动的必要性、体会到这次活动的深刻意义。
通过这次的学习,我在思想上对廉政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同时也增强自身廉洁自律意识。
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廉洁司法的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作为法院的每一位工作者都应该认真学习廉洁教育。
作为一名刚刚踏入这支队伍的时间还不长,很多事情还未经历过,但是通过这次的学习,已经让我深刻的认识到廉洁司法对我们每一名法院工作者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我们这些青年人,面临的外界诱惑比较大,更应该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起到表率和榜样的作用。
首先通过这次学习教育,让我更加明确了司法廉洁的意义所在,就在不久前,在中央纪委会议上的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形式下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大量现实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干部还存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在思想上,行为上不符合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应具备的廉政准则,严重破坏了国家司法人员的形象,损害了干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亲密关系,所以对于此类现象我们必须引起警醒,并且抓紧加以解决。
再者通过这次学习教育,让我树立了廉洁司法工作作风的信念,廉政对我们每一名公务员来说是一种精神,是一种应该具备的素质,更是我们应有的信念,正如共产主义信念一样,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升华,这种信念才会慢慢的养成。
法官助理管理办法

法官助理管理办法篇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是由法官指导下开展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内部公务人员,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
法官助理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当时是美国的法官以私人的名义聘请法官助理,后来得到美国联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认可后逐步推广,至上世纪末被我国法院引入。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推行过程中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二)2002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三) 20xx 年 9 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明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为全国试行法院;(四) 20xx 年 12 月,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使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扩充到西部 800 多个基层人民法院。
再到近些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为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也纷纷尝试采用法官助理的形式。
[1]以在我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较早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打破传统的“一审一书”式,实行加入了法官助理的“3 +2 +1”和“1 +1 +1”模式:普通程序为三个审判员,两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简易程序为一个审判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
其中,法官助理又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程序助理的工作主要是送达、排期、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文字助理主要承担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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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施行现状及反思ﻫ 一,《管理办法》的施行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这种高度计划性的人事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它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有学者对旧有书记员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总结为:1、书记员队伍不稳,专业素质整体不高。2、大量书记员转任为法官,造成法官队伍膨胀。3、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
针对如上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以及试点改革,结合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需要,最终确立了书记员聘任制。2003年,最高院联合中组部、人事部出台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下达书记员政法专项编制,要求地方法院用于招收聘任制书记员。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事部、财政部、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由此,我国法院的书记员单独序列聘任制管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作为新生事物的书记员聘任制已然突入法院旧有人事管理体制中,而《管理办法》更作为第一个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首开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先河。书记员聘任制更被赋予了“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突破口和加速器”、“人事制度破局之举”的期望。然而五,六年过去了,这一制度施行的如何,却不尽人意,由于聘任制书记员不能再向法官转变,有些地方法院已经变相废弃这一制度,再招录新人时刻意规避“聘任制书记员”,改为招录“科员”,“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这些人进院后干的实际是书记员的工作。那些已经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们,他们的处境现在极为尴尬,前途不明朗,情绪已然产生了波动。有的甚至已经跳出法院,另谋出路。社会上关于书记员聘任制的存废之争,聘任制书记员能否晋升法官之争悄然增多起来。ﻫ不可否认,书记员队伍职业化是法院队伍建设改革的必由之路,打破以往的旧模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单独管理不再向法官自然转变也是当然之选,然而通过“书记员聘任制”达到这一目的却不是明智之举。 二、书记员聘任制管理之弊端。 ﻫ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打造一支与现代审判制度相适应的专业化书记员队伍是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在选择采用聘任制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时,就是考虑到要把书记员与审判员、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区别开来,期望通过单独序列、单独适用的“能进能出”聘任制来实现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稳定。 事实上,立法者在突破旧有体系思维束缚、大胆首创聘任制之时,就意识到“聘任制”可能对新的书记员产生观念上的冲击,也反复强调书记员聘任制并不以通过书记员的个人稳定来实现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稳定,而是以书记员的职务序列的稳定来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即书记员个人对这一职业的认识与感受并不作为主要参考,因为个人干不好、不想干大不了就是辞退、辞职罢了,只要及时在书记员职务序列内补充上新的书记员就可以了,就可以保障书记员队伍的员额稳定。 ﻫ然而,如同一支编制完好但却军心不稳、军纪涣散的部队不能打好仗、打硬仗一样,仅保障书记员序列的稳定,而不注重书记员个人的人心稳定、精神状态,同样无法实现书记员聘任制改善法院书记员工作的目的。 就目前看来尽管书记员序列稳定,但书记员的人心不稳,工作态度不稳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这一问题仍是现在我国法院系统的一大不稳定因素。 ﻫ(一)聘任制书记员的身份认同危机 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招考首批聘任制书记员时,很多报考人员都不知道两年前颁布的《管理办法》,即便是临时参考招考人员提供相关政策资料,仍旧无法理解聘任制书记员的“聘任制”三个字。在2006年《公务员法》出台前,这一问题更为明显。人们报考时,就反复向负责招考的人询问“聘任制书记员”是否是公务员?然而即便是反复地解说,人们仍然很难理解号称“金饭碗”的公务员为什么也会有聘任制?也要签合同? ﻫ在当今社会,人们参加公务员考试首先看中的就是公务员工作的高度稳定性,其次才是工资等方面内容。当聘任制书记员招考时,出现了“聘任”、“合同管理”等字眼时,很多人就误解为“聘用”,更有甚者把聘任制书记员误判为法院里的高级“临时工”。 在现实的人际关系中,相互介绍过程中除了自报工作单位、职务外,身份问题也占有相当的分量。到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们,要在之后的生活中反复向亲朋及其他人解释聘任制书记员也是公务员,而这种解释非但没有增加他们对自身公务员身份的认同感,反而越发令他们对自己的身份产生了不确定。 这种身份认同危机在聘任制书记员与“录用制书记员”一样通过了司法考试却因其受单独序列和聘任合同管理而不能直接“转任”法官后,变得更加严重。 (二)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业认同危机 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虽有这样的规定,但在基层法院的实际工作中,书记员的工作是包罗万象的,几乎所有法院和法官认为书记员的工作无非就是庭审记录,抄抄写写,整整卷宗,归归档,跑跑腿及其他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谁都能干,除了主持庭审,撰写裁判文书,其他所有的,琐碎工作,都成了书记员的“本职工作”。书记员成了法院里全能型的工作人员,也无怪乎聘任制书记员会认为自己是“打杂的”。立法者设立“书记员聘任制”也可能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 工作的不被重视,亦或歧视加重了他们的自卑感,现在再加上个“聘任制”使他们更加抬不起头来,法官的优越,书记员的自卑,这样的情绪充斥着他们,他们又怎能乐于书记员工作。 (三)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业发展危机 根据前述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在其职业生涯中,不仅不能转任为审判人员,而且在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将受到较大的限制。 1、不得转任法官。《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就是关闭了在我国通行多年的由书记员在一定条件下转任法官的通道。该办法明确,书记员就只能是书记员,无论多么优秀,都只能作为法官指挥下的辅助人员。 2、职级晋升无法得到保障。《管理办法》第15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由于各级法院评优,评先,晋级,晋职普遍侧重于法官,以法官办案的质量和多少作为其晋升的依据,缺乏与聘任制书记员相匹配的晋升标准与渠道,很多资力较老、能力较好的法官长期不能解决职级待遇问题,更何况书记员了。书记员的职级晋升只能是空中楼阁。 没有了发展前途和上升空间,个人的价值追求得不到实现,谁还愿意再干这个书记员,除非这人不思进取,胸无大志。ﻫ(四)法官任命的不公正,加剧了聘任制书记员心里的不平衡。 《管理办法》只限制了聘任制书记员向法官的转变,却并未限制以其他身份进入法院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被任命为法官,比如法警,科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都可以被任命为法官,这也是许多法院招录新人时不再招“书记员”,而改为招录“科员”,“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巧妙地规避了“聘任制书记员”这一尴尬的问题,这样看来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早于上述人员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们,尽管通过了司法考试也难圆“法官”之梦。难怪那么多的人抱怨最早以“书记员”进入法院的人是《管理办法》的牺牲品。同样通过公务员考试,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其他人员不限制,单单限制“聘任制书记员”,这样的不公正待遇谁心里能平衡。 (五)聘任制管理对书记员队伍的稳定起到反作用。 ﻫ在上述四类危机的共同作用下,聘任制书记员队伍弥漫着消极悲观的情绪,而这一情绪则会直接影响到法院书记员工作的开展和进步,单独职务序列为阻止书记员队伍的临时性、非专业性的目的也必将受到影响。因为与旧体制下“书记员——审判员”模式中书记员职业的相对过渡性和临时性相比,聘任制书记员对书记员这一职业的认识更是彻头彻尾的“临时性”: ﻫ 1、法院对聘任制书记员的需求决定书记员职业是临时性的。“由于书记员工作对年龄和一些技能有一些要求,所以我们在这个岗位上实行聘任制也是考虑到这个职业的特点,就是说书记员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可以另选其他的职业。”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如是说,在大多数书聘任制书记员看来终有一天——无论是五年、还是十年后——他们都会被法院“抛弃”,他们也更加有理由确信自己只是法院里的“临时工”,法院在招收他们时就确定了他们作为职业必然是临时性的,所以才会有聘任制这一作法。2、正因为有太多的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着聘任制书记员“短暂的”的职业生涯,同时与琐碎繁重的工作任务相比,政治经济待遇较低和职业发展前景黯淡也影响了书记员的职业抉择。聘任制书记员注定是不能以书记员为固定职业的,在目前看来“书记员”只能是他们职业旅途短停站。 在这种情况下,聘任制书记员如何能静下心来做好本职工作?又如何会把书记员工作当作一项事业来用心钻研?人民法院为提高书记员的业务素质、改善法院书记员工作现状而谋求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最终却会因为书记员队伍的基石不稳而事倍功半。 三,书记员聘任制与《公务员法》相悖。ﻫ《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但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须知人民法院的许多事项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以及指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保密局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保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所规定的范围,具有秘密以上密级的审判工作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和报告;判处和执行死刑案犯的统计数字;对死刑案犯执行死刑的具体时间及方案;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审理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布署、方案及尚在研究的意见、请示、报告;可能导致被告人逃跑、报复、串供、毁证、匿赃等妨害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诸如此类皆为秘密。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内部的秘密是无处不在,涉及诸多方面。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的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然而,书记员的职责和作用远远高于上述规定,贯穿于每个案件的始终,而绝非像社会一般公众所认知的庭审打字员之角,对于如此重要之角色采取聘任制是不是与公务员法的立法本意相悖ﻫ四、对人民法院书记员人事制度完善的再架构 (一)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要求一个长效而稳定的书记员管理制度。 ﻫ讨论这一问题需要从书记员在的职责和作用谈起:ﻫ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除此之外,从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整个过程,都是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包括在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中,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在审理案件中,作好庭审准备,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将法庭审理的合部过程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并将依法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的手续。对于执行工作,协助法官办理好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随着诉讼活动的结束,要及时将整个诉讼活动有关的文书立卷、装订、归档。ﻫ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