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
合作社的制度变迁

合作社的制度变迁国鲁来一、合作社的建立合作社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当时,与资本主义制度相伴而来的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大量增加,同时也带来了劳动者经济、生活状况的不断恶化,从而引发了工人、农民和手工业者与新兴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紧张对立。
这就是19世纪中叶在欧洲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合作社初建时期的基本社会背景。
世界第一家合作社——公平先锋社于1844年产生在工业革命的发生地——英国的罗奇代尔镇。
罗奇代尔镇位于英国纺织工业的中心地带,距曼彻斯特约25英里。
有资料显示,在19世纪30年代,当地纺织工人的工资每周约一英镑,但是到1840年以后减少到每周7至8先令,而女工则更低,每周约2先令6便士,6岁童工每周仅一便士,而且工厂主还经常以指定商店的购货券代替工资,由此,工人得到的往往是价高质劣的商品。
当时英国下院一位议员的报告指出:1841年罗奇代尔镇工人的工资每周6便士者135人,10便士者200人,一先令者500人,有1500人每周工资不超过一先令十便士。
由此他认为罗奇代尔镇是“饥饿之城”。
1在19世纪中叶,工人阶级对资本家的反抗,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在英国,工人阶级的推动工厂立法、10小时工作制、以及反对降低工资的罢工等运动中,罗奇代尔镇常据领导地位,因此是兰开夏和约克夏地区的动乱之源。
但是工人们反抗资本资本主义剥削的种种政治运动并未使自己的经济状况产生实质性改善,在种种努力均未奏效之后,一些工人运动的领导者(也是罗奇代尔合作社的先驱者)决定采取新的方式,也就是依靠工人自己的力量,以合作社的方式组织起来,通过自力更生,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由此产生了世界第一家合作社——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
2公平先锋社是消费合作社,是通过批量购买消费资料,向社员低价出售,帮助社员解决生活困难。
当时,欧洲一些国家农村中的情况也大体如此。
德国从19世纪初期开始了迈向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农业改革,到1881/1816-1848年,解除封建义务的“赎免农户”3已有289651户;同期,解除封建义务的“调整农户”4也有70582户。
经济法宗旨和原则

“四原则说”
• 经济民主原则,效率 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和 经济公正原则
• 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原则,宏观调控与 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 则和维护国家经济主 权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学说概括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领会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经济法宗旨的提炼、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
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 4、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经济法宗旨的最终定位 2、经济安全的需求及其立法 (一)经济法宗旨的内涵与界定标准
本章教学重难点:除基本理论部分之外,还需要注重应用方面应当掌 握的问题,包括经济法宗旨的研究价值及经济法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 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
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 二、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
(一)经济法宗旨的内涵与界定标准
• 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 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市场经济主体必须认真遵循的,它贯穿于经济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则体系中。 2、综合效益原则
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是对经济法宗旨的高度概括。
经济法的价值决定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三)本书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法的宪政价值探究

济学 的) 而 忽视 了宪法对 个 体经 济 自由的确认 , , 忽 视 了个体 的经 济权 利 在 经济 法 学 研究 中 的应 有 价 值, 并将整个 经 济法 学 简化 为 “ 国家 干预 法学 ” 其 , 价值取 向也 基 本上 是 向 国家 干 预 靠拢 并 且 为 国家
发 。古今 中外 , 们对 于宪 政 有着 不 同的 认识 , 人 给 宪政下一个 确 切 、 周延 的定 义 是 十分 困难 的 , 若 但 采用 “ 宪政是什 么 , 不是什 么” 的开放 式 的定 义 界定
文化 中其实 质 是体 现 有 限 政 府 的制 度 或 理想 。政
会发展 的阶段 性特 征 的经 济 法 宪政 价 值 的研究 仍
浅尝辄止 ; 因为虽然学者 们对 经济 法 与宪 政 的关系 作 了一些相关 的讨论 , 相对 于这 一 理论 问题 的重 但 要 性而言 , 有 的研 究 还 远远 不 够 , 仅 没 有形 成 现 不
专著 , 在笔 者 所 检 索 的 “ 国期 刊 全 文 数据 库 ” 且 中
一
为国 内经济法 学界广 泛 引用 , 而事实 上经 济法 学作 为 法学 的一个 分支不可仅 仅关 注 “ 政府 为 什 么干 预 经济 ” 还 必须思考 “ , 政府 凭什 么 干预经 济 ” 。毕 竟 , 乃公平正义 之学 问 。正 义 与秩 序才 是法 所 法学 追求 的终极 价值 。正 是 在 经 济法 学 研 究 中对 宪 法
“ 宪政 ” 内容 的论文 也 仅有 1篇 。这 或 已经成 为 经
收 稿 日期 :09— 4— 8 20 0 0
干预服务 的“ 社会 本位 ” , 非基 于个人 本位 与权 论 而 利 本位 的“ 社会本 位 ” 论 。因此 , 必须 回归法律 自
经济法 重点

经济法学重点绪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后才产生,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1.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2.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3.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战时统制法)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德萨米,分别在其著作《自然发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
蒲鲁东也曾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学界一般认为,以上不是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学界提出的经济法概念,才具有现代意义。
因此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产生要更为晚近,其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经济法学在地域上的不均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均衡。
英美法系国家虽无大陆法系的“民法”之名却,存在大量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实质上的“民法”规范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
经济法”之名,但在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各个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实质上的“经济法规范”。
可见,英美法系国家虽在总体上无“经济法”之名,却有“经济法”之实,对此确实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如果把经济法分为实质意义的经济法和形式意义的经济法,则实质意义的经济法是普遍存在的。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定义包含的内容:1.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而在产生基础和存续时间上不同于传统部门法;2.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因而不同于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与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有别;3.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4.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它并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或法规的首称.而是从实质意义的部门法角度作出的归类。
对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之争的研究

为本位 , 法律关系中一方是国家, 一方是各种 市场主体 , 对两方主体界
定是比较清楚的, 而在早期由于对调整对象 问题 的研究 不够 明确 , 对
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产 生怀疑 , 而笔者认为问题与主义这两个概念与经
文 章编 号 :090 9(090.7.1 10.522 0)73 6O
经济法立足于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民法与行政法都
有无法调整 的部分, 以可 以认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 所 即市场
、
争论 之基 点: 念的明晰 概
经 济法是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 门, 有其独立 的调整对象 , 对这一 问 就 是指 调整在 市场经济运行过程 中,国家为 了实现经济 的可持续发
如何界定, 但其实问题就可引申为制度 , 而主义可 引申为学 说、 点。 观 对于经济法中所指的“ 问题” 既是在经济法产生过程 中, , 人们 在
么沿着 既定 的路径 ,经济和政治制度 的变迁可能进入 良性循环的轨
社会生产活动中遇到的各种法律上 的困难 , 了解 决这些 困难 , 生 道 , 为 产 并迅速优化之 : 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 的错误路径走下去 , 造成 了各种法律制度, 严格意义上说是各种经济法 中的基本制度 。 比如反 制度被锁 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 中, 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 否则想改 垄断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这些基 本的制 度构成了经 变十分 困难。 济法的体系 。而此处的“主义 是指学说 , 在经济法 各种理论的发展
调。 后, 最 经济法 照比民商法而言在制度变迁 中成本更高 。 这种成本
的降低可减少不必要的制度 上的负担, 从而推动经济法体制 的创新 。
《经济法》复习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强调: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3、两“个失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适度分权,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论经济法的宗旨

论经济法的宗旨目录论文摘要 (1)关键词 (1)前言 (2)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2)二、比较经济法与经济学、行政法、民法等学科宗旨的不同 (2)三、从其他方面来论证经济法的宗旨 (3)(一)从法理价值层面来讲 (3)(二)从伦理学角度来讲 (4)(三)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4)(四)洞析西方经济发展史 (4)(五)从统治阶级视角来分析 (5)四、对经济法宗旨的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一)明确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5)(二)经济法宗旨以社会公平 (6)参考文献……………………………………………论文摘要经济法作为现代的新生的独立法律部门,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而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即经济法的宗旨——以促进社会效率来实现社会公平。
因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学及其他部门法的宗旨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因此经济法又拥有其自身的特征。
任何一门学科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与意义,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将能更加划清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区别,促进法学领域的发展,完善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并最终为实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历史背景经济法宗旨价值法学的发展作用前言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入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九十年代初期以前,很少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研究,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于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于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的宗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经济法推荐书目

经济法推荐书目经济法推荐书目(一)经济法基础理论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5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对经济法的本质、功能、调整对象、调整原则、调整方法、内容、体系、立法与实施等基本理论问题做了深入浅出的论证,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见解,可谓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扛鼎之作。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澄清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地位、经济法律关系等进行了细致的阐述,是经济法总论的“立论”之作,亦是国内研究经济法总论的杰出代表作。
3.张世明:《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第2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独辟蹊径地对经济法学的理论渊源和流变进行研究,着重梳理经济法学术发展的演进脉络,填补了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空白。
本书作者属于典型的“板凳甘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式的知识分子,其在本书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益求精、不断进取和超越自我的学术精神值得弘扬。
4.管斌:《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试图走出“混沌”的经济法学研究迷局,为“模糊”的经济法学厘清前进方向,提炼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强调复杂调适系统下法律综合调整的必要性,凸显出经济法的“回应性”制度品格。
5.冯辉:《论经济国家:以经济法学为语境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围绕“经济国家”的理论基础、发生动因、体系构成、实践问题、法律调整和全球化语境等,从理论上提出并力行“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实践性进路”,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6.凯斯·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深入考察社会性和经济性规制的兴起及其给美国法律和政府带来的后果,对于理解市场失灵与规制法功能、政府角色悖论与规制法变革大有裨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特色之经济法律的典型,重点研究了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及其“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 键 词】经济法/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国家承担着制度设计、规划与组织的重要职能。(注:参见(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一书中有关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国家和政府协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在现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正式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制度变迁重要的是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这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一致的。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通过大规模的引进外国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和经济的现代化。由此决定了提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迁思路,必然包括我国现实和传统相结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变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促使社会实际经济生活的转变。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经济法建立的特点 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称需求主导型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称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注:参见林毅夫著《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一文的观点。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且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国家且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据此推论,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制度变迁中,民商法的主体以市民(自然人和法人)为主及其“约定大于法定”的规范特征,使民商法制建设类似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经济法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及“法定大于约定”的规范特征,使经济法制建设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发展模式要借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及其理论,注意发挥该模式在加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该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义等消极因素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度建设阻碍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条件的制约,以及在长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制度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这一制度变迁,应该以体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经济法制度建设为近期模式,而以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民商法为目标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较之中国民商法,前者对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作用更大;加之,中国民商法制度理论资源,主要来源于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市民社会的政治基础上的罗马法和德国法理论体系;而中国经济法制度理论资源,主要来源于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理论体系。因此,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推进市场经济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的本土政治资源。所谓本土政治资源,大意是指一国领土范围的可资利用的政治组织、政权效能及其社会基础和影响。比如,中国拥有一个庞大且强有力的政治权力组织,6100多万共产党员集中了中国优秀人才的相当一部分,下至乡镇街道上至中央部门的党政组织仍然比较有效地治理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党政部门具有仍然很强的社会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推动能力。这是中外人士都普遍承认的事实。对于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优秀,我们自己往往习以为常,甚至对这种优秀的实际存在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存疑虑。其实,放眼整个世界现代化进程,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具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而稳定的政府的存在,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对于减少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代价与成本,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可能也是最关键的因素。正如亨廷顿先生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的那样,第三世界的现代化是一个充满动荡和激烈矛盾冲突的过程,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政治组织,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又保持其过程稳定的关键性力量。为了维护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权威地位和政府对经济生活的主动参与和调控,强制性制度变迁首要的前提就是保持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权威。因为只有保持稳定的制度环境,才能实现经济制度的良性转变,而任何一个社会要保持繁荣和经济发展,都应当保持稳定的社会制度。其中,以调整政府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关系为己任的中国经济法,在维护中国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制度变迁中的权威地位的制度创新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正是在上述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意义上,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典型法律例证,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建立与完善,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否完备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这是因为: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强有力干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特色”的核心内容,由此产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从而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当前中国市场制度变迁的主导模式。与此相适应,中国也走上了政府推进法治的发展轨道,因为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贫乏,决定我们只能更多地借助学习手段、借助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而无法更多地借助于传统。这也是一种近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其中,以政府依法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经济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按照中国立法机关的最新观点,“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比较合适,这7个部分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类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这种划分,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易于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的法律的状况”。(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其中,“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可见,经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已成定论。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干预,是以政府协调经济关系为基本宗旨的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一方面,这一基础强大于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为其基本经济和政治基础的私法即民商法,从而中国经济法强大于中国民商法的现实力量,决定了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市民社会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须以中国经济法为其发展的基本“制度环境”。那种限制和排斥经济法的民商法发展策略,将走上中国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环境的艰难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假定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和多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与更多亲合力的经济法,必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内容。从而那种用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经济法的自由主义法学主张,将导致中国市场经济失去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因而绝不会得到中国立法部门的采信。 最后,虽然中国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律制度,但对其中国特色之意要一分为二。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制度创新是一种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并决定经济发展道路这一实际出发的现实法律选择,所以中国经济法要立足中国实际并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党执政背景条件下的外国经济法模式(如中国法中的反摊派制度,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制度的设计,不能局限于外国立法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及其理论,较之中国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论,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战和创新压力,并在此压力基础上形成更伟大的且对世界法学有特殊贡献的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法中浓厚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特色,较之具有浓厚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特色的西方国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国民商法,虽然前者具有实事求是方面的巨大优势,但是中国经济法中具有的中国特色中的一些带有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旧体制、旧文化、旧传统,如果不倍加注意克服,则中国经济法就可能成为落入实用主义俗套,进而成为承认并保护旧体制和传统的落后之法。为此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及理论创新,较之中国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论建设,前者的革命意义远远超过后者。 “路径依赖”: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障碍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上述中国经济法的中国特色及其意义(尤其是消极意义),还根源于中国经济法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1979年为时间标志)开始的制度创新中的“路径依赖”。依诺斯教授的观点,路径依赖的核心内容是,当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之;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错误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