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史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史部分,现代之前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是一本关于法理学的经典著作,作者博登海默是20世纪法学领域的杰出代表人物,他在这本书中系统地阐述了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深刻性,也对法律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书中,博登海默首先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规则,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它是一种权威性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直接的约束力。
同时,法律也是一种秩序性的规范,它通过规则和程序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定义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除此之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他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通过规范和制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同时,法律也通过合理的规则和程序来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功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政治密不可分,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是道德的一种具体体现,它是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具体化和实施。
同时,法律也受到政治的影响和制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和干预。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在社会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功能以及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也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让法律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和庇护。
西方法律思想史_完整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二部分整理

《现代西方法理学》Jurisprudence 沈宗灵第一编导论09.26-09.27法理学——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哲学”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jurisprudentia,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英国法学家哈里斯“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第一章一、对法理学内容在理论上的分类:综合法学的创始人霍尔(4)①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强调的伦理问题②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等③形式法律科学: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④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即基本概念问题美国法学家帕特森(2)①法律的内在方面:划定法律范围,探讨一般概念术语以及法律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②法律的外在方面:法律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二、法学与哲学很相关哈里斯《法律哲学》1980 庞德《法律哲学导论》1924 庞德5卷集《法理学》195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的哲学和方法》1974修订版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VR德国法学家柯勒创办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存在,其名称直到18C末19C初开始盛行。
18C末以前,已出现“法律哲学”这名称。
古希腊哲学家西赛罗《法律篇》:法学来自最深刻的哲学奥妙。
17C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直接讲到“法律哲学”。
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1798《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在19C英美司法界占支配地位。
17—18C 一方面,法学与政治学紧密结合洛克《政府论》,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另一方面,科学不发达,导致很多学科又仿佛成为哲学的一个分科→法律哲学具有两个重要特征:(1)法律哲学主要指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2)主要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的关系,而非法律本身19C,资产阶级统治的逐步确立,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使法学独立。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由德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著的一部法理学经典著作。
这本书以其深刻的思想和精彩的论述,深受读者的喜爱。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理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博登海默在书中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规则的理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他的“法律的空洞性”理论。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其内容的合理性或道德性,而是取决于其规则的形式和程序。
这一理论颠覆了以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使我对法律的本质有了全新的认识。
在阅读博登海默的理论时,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密切相关。
博登海默的理论使我对法律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刻,让我明白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社会生活的体现。
此外,博登海默在书中还探讨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问题。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其规则的制定程序和实施机构,而法律的合法性则来自于其内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一理论使我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使我明白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并不是简单的权力和规则,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程序和价值基础上的。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博登海默的理论不仅仅是对法律本质和规则的深刻思考,更是对法律与社会、政治、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关系的全面探讨。
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法理学的经典著作,更是一部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深刻思考和探讨。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认识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深化,使我对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读完《博登海默法理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博登海默的理论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深刻思考,更是对法律与社会、政治、道德等诸多方面关系的全面探讨。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认识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深化,使我对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理解。
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法理学的经典著作,更是一部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深刻思考和探讨。
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博登海默《法理学》

博登海默《法理学》简介《法理学》是法学界备受赞誉的经典之作,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
该书由法学家博登海默(Joseph Raz)所著,首次出版于1970年,被誉为理解法律的必读之书。
本文将对该书进行综合分析,从内容、观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讨论。
内容概述《法理学》一书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法律的性质和本质,第二部分则重点研究了法律的权威和合理性。
博登海默通过分析和辩证,提出了自己对法律理论的独特见解。
在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主要探讨了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的目标。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调整人们的行为,更是为了保护和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利益。
他提出了一种基于理性的法律服务观,即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正、效率和便利。
在第二部分中,博登海默关注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合理性。
他提出了权威性的正当性理论,即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乐观合理的原则和程序。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权威的来源应该是通过一个公正的过程产生的,而不只是基于权力或强制。
此外,他还探讨了法律的合理性,认为合理的法律应基于道义和理智原则,并满足人们的正当期望。
观点分析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与传统的法学著作有所不同。
他不仅关注法律的实际现象,还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他强调法律应当服务于公正、效率和便利的目标,而不仅仅是一种权力和规则的集合。
通过评估法律的权威性和合理性,他试图解决法律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在法学界,博登海默的观点争议颇多。
一方面,他的理论方法和分析思路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问题,激发了学术界对法律本质和目标的思考;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对他的理论观点表示质疑,认为他过于理性主义,忽视了法律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尽管如此,无论是赞同还是批评,《法理学》无疑是一部不可忽视的经典之作,对于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影响与应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对法学理论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引入了许多关键概念和理论框架,如权威性的正当性理论和合理性的要求,为学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48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院获人文科硕士学位,回国后致力于祖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事业,著作颇丰,至今笔耕不辍。
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制度》(1980年)、《比较法总论》(1987年)、《现代西方法理学》(1994年),主编《法理学》(1998年,北大出版社)、《法理学》(1994年,高教出版社)等。
对中国比较法学研究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进入90年代,特别关注于当代中国的判例研究,其主要论述《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并提交“第一次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会议”讨论。
这部法理学是其代表作,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比较性的阐述了中西法理,表现了作者博大的法学素养。
内容简介:《法理学》第一版是国家教委“八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同时荣获国家教委第三届优秀教材一等奖。
是第一本以《法理学》命名的教科书,被誉为法理学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材。
《法理学》在修订中结合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坚持理论创新的勇气,从新的视角和理论高度上对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进行了更为科学的阐述和系统的介绍,从而更加完善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理学体系。
全书分为五编,前四编深入而详尽地论述了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以及法的实施;第五编则介绍、评述了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以及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1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法学体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五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法学第六节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1编法的一般原理第2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本质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法的要素第3章法与正义、利益第一节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第二节法与正义、利益关系学说的演变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4章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的概念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私有制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第四节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第五节法的局限性第5章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量变与质变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第6章资本主义法第一节资本主义法的产生第二节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第三节资本主义法的渊源和分类第四节资本主义法制第2编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第7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与商品经济一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第8章法与国家、政党、政策第一节法与国家第二节法与政党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执政党政策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9章法与政治文明第一节法与文明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第三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第11章法与道德、宗教第一节法与道德一般关系的学说及其演变第二节当代中国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三节法与宗教第12章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第一节法律意识第二节法律文化第13章法与科学技术第一节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第二节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第三节当代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第3编法的制定第14章法的制定第一节法的制定的概念第二节立法原则第三节立凄体制第四节立法程序第15章法的渊源与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与历史发展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分类第三节法的分类第16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部门法的概念第二节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4编法的实施第17章法的实施第一节法的实施与法的执行和适用的概念第二节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第三节法律效力第四节法律实效第18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三节法律关系主体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第五节法律关系客体第六节法律关系的产生第19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守法与违法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理论与买践第四节当代中国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第20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第二节法律解释的方法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第四节法律推理第21章法律实施的监督第一节法律监督概说第二节中国法律实施监督的体系第三节中国法律实施监督的完善第5编其他第22章法与“一国两制”第一节“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第二节“一两国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第23章现代西方法理学述评第一节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形式特征第二节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后记读后感:法理学,初次接触时,给我一种很神秘的感觉,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其实并非如此,它带给我的不是神秘,而是一种对法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和对法的学习的一种感悟。
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5篇
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5篇读书是指获取他人已预备好的符号、文字并加以辨认、理解、分析的过程,有时还伴随着朗读、鉴赏、记忆等行为。
这些符号最常见的是语言文字,其他还有音符、密码、图表等也在此列;一般获取过程是用眼睛观看,也包括盲人用触觉来识别凸字等其他获取方式。
下面是带来的有关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1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
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
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
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
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
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
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
(读完本书后,对我国法学界了解西方法律哲学的历史和现状起到推动作用)-沈宗灵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
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
(包含了作者的思考和提问)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包含作者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首先从希腊的法理学着手,是因为古希腊人对自然和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洞察力。
在幼年时期,我们可能看到很多关于希腊神话的书,他们的思想从中可见一斑。
真正的关于法律的思想出现于河马的史诗和海希奥德的诗歌,很遗憾我们读过这两部作品,但从本书我对他们有了了解。
尤其是海希奥德的“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治安秩序,它强迫人们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
”,是让我深深折服的,它闪着理性的光辉,到现在我们都不能用行动真正的践行它。
早期法律和宗教是混杂在一起的,因为上古人尊崇神。
在面对这一问题是,需要一些智者对他进行区分和归纳。
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他并不重视法律,因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力的命令,但他这一理想国最终崩塌。
亚里士多德深受柏拉图的影响,但他更注重人和制度的不完备性。
他认为在个人统治的情形下,法律对每个问题都应有最高权威性。
但在司法的实践中,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案件的多样性冲突,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他的衡平解决方法。
接着西塞罗和盖尤斯提出自然法,他们的正对对象是人类。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篇: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一、摘要:由古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首先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建立与发展,然后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接着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20世纪的法律思想。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了解到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整体方向,掌握西方法律思想的精神,开阔了自己的法律视野,对西方的法律思想有了重新的认识。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思想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和内容(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该书由30章组成,共5编,第1、2章重点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第一编介绍了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古罗马的波利比、西塞罗和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第二编介绍了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先介绍了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和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然后介绍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力、马基雅维斯的法律思想,第三编介绍了17、18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和发展,然后介绍了格劳秀斯、洛克、哈林顿、布莱克斯通、杰弗逊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了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的法律思想。
第四编介绍了19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英法工业革命及各国思潮,然后介绍边沁、奥斯丁、萨维尼、梅因。
第五编先介绍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法学思潮及其发展,然后介绍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的法律、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和综合法学。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内容及读书感想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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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史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史部分,现代之前第一章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一、第一阶段(荷马和海西奥德Hesiod的诗歌)1、法律由神颁布,人类通过神启而得知法律Hesiod:将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与人类(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2、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3、法律与宗教的冲突(1)Sophocles的悲剧Antigone中著名的一幕戏(违反的不是不成文的法律,而只是克里奥的法律)(2)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宗教义务与世俗命令都试图要求排他性的绝对效忠二、第二阶段:诡辩派/智者,哲学开始和宗教相分离、传统生活方式受到批判1、社会观念的改变法律是认为创造的东西,可以更改,制定法律是为了权宜和便利否认正义概念的形而上,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2、将自然physis和法则nomos作区别必然的、不可抗拒的VS偶然的、人为的-->人所设定的惯例只是对自然“权利”设定的一种桎梏-->3、强权即公理(1)“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确实根本不平等的;(2)法律是掌权阶级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因此,正义者就是遵守服务于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律的人,无视这种法律就是不正义;如果人能绕开法律,他为不正义的行为便是值得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区分其正义理论和法律观前者详尽、明确、坚持始终,后者是其哲学理论的表层,后半生发生实质性变化二、正义理论人生来不平等、确立等级制度、界分严格的等级分工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三、法律观1、《共和国》(1)行政国家,依据智慧而非法治the rule of law(2)纠纷由政府当局裁决(3)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正义的执行“不据法律”)2、《政治家篇》不重视法律的原因:抽象、过于简单,不能解决现实中复杂纷繁的各种具体情况3、《法律篇》“法律国家”law state是次优的选择,倾向于法律万能自由裁量权受约束,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从法规中寻求指南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一、法治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达到“善生活”唯一可行的手段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二、衡平epieikeia“当法律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的一种矫正”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其无法适用于个案,此时法官可以背离其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若预见到这种情况而会做出的处理那样审理案件。
三、正义1、正义的分类(1)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2)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惯例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对自然正义语焉不详,自然发大约具可变性和恒定性(强制性)2、自然正义与实在法的冲突及其法律后果(1)无回答,但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2)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而非正当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权威(3)关于恶法的执行和遵守,未表明观点(但柏拉图认为,人民可以反抗或抵制极不公正的命令,这甚至是一种义务)第四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一、自然与理性(一)基本观点1、“自然”处于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自然就是支配性原则,本质上是理性的,芝诺认为整个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law of reason,人本质上是理性动物,跟据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生活2、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具普遍性+人人平等的原则-->世界主义哲学cosmopolitan philosophy:神圣理性指引下的世界国家(二)西塞罗BC106-BC43罗马1、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具普适性,永恒不变2、正义:(1)正义:按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理性人的特征)的态度(2)智者的理性和思想是判断正义与否的标准;正义是自然固有的(即人性),人们对正义的判断大致相同(3)作为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正义绝不能与公用事业相分离(诡辩派的观点正好相反)3、一个国家法律或习惯必不全是正义的完全不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无异于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部所可能制定的规则”(三)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概念1、古典时期BC1世纪-AD3世纪中叶实践性工作,无抽象的理论讨论,与西塞罗的“自然法”(普遍/永恒的法律)不一样:反映个案的解决方法,与社会期望或特定情形的固有正义相一致;“他们所指的自然法……是在(法律)制度框架内似乎与一种规范且理性的人类利益秩序相符合,无需进一步证明的东西”(Ernst Levy)2、接近西塞罗定义的自然法的盖尤斯《法学阶梯》:市民法、万民法(各邦通用的规则体系,被视为自然法)二、平等原则及其影响(一)平等原则自然法观念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本质上人人平等,歧视是非正义的,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罗马帝国:人道主义,平均主义实在法符合自然法的努力只涉及某些具体措施,未影响罗马法主体及其制度主要影响:奴隶制度、家庭制度(二)对奴隶制度的影响1、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奴隶制“与自然背道而驰”(Florentinus)“就市民法来说,奴隶被认为不是人;但是根据自然法,情形就不同了,因为自然法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乌尔比安)2、对法律改革产生影响,奴隶地位得到改善(三)对家庭法律制度的影响提高妇女的法律地位,缓解父权第二章中世纪的法律哲学第五节早期基督教教义法律哲学为教会及其教义所支配,但古代传统对基督教思想也产生很大影响;中世纪之前的初步基础——对人之内在道德感的承认:指引人们趋向于善一、圣·奥古斯丁354-4301、人类堕落之前,在理性的指引下生活,“自然法”已实现2、原罪,无法实现自然法,产生了政府、法律、财产、国家(含有恶性的制度)因此教会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可以随意干涉3、国家与世俗法律国家是维护和平的工具,经由世俗的法律维护秩序;世俗法律必须努力满足永恒法的要求,并在人际关系中实现正义;若与上帝之法相悖则无效;世俗法永远无法达致永恒法那种完善,希望在遥远的将来,地国被天国替代,永恒法统治。
二、伊西多?-6361、国家起源于人性的腐败,政府用于威慑恶人;只有正义的统治者才值得尊敬2、对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作区分自然法:为各民族所共有,因为人是凭靠直觉而非约定体认到它,表现在:男女结合;生儿育女;共同占有所有财物;所有人的普遍自由;从空中、海洋、陆地上获取财物、归还委托或借贷的财产;用强力制止暴力。
这些或诸如此类的情况决不可能构成不正义,而必须是被认为与自然平等相结合的。
(划线部分:当时不存在,期望实现所设想的人类早期的“绝对的自然法”)第六节托马斯的法律哲学1226-1274 经院哲学福音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结合,法律和正义思想受其影响很大一、法律思想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1、永恒法上帝的统治计划,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只有上帝才知道,但凡人可以凭靠理性认识部分内容-->2、自然法(1)定义:凡人通过上帝赋予的理性能力能够认识永恒法的部分内容,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这种参与称为自然法。
(2)自然法依靠一般性规则指引人的活动,最基本的规则就是行善避恶。
上帝赋予的理性能力使我们能够根据洞见的永恒法原则明辨善恶,人们倾向于做的事情就是善-->(3)自然法的基本规则永远不变,一定条件下次位改变(由首位原则推断出的具体结论):自我保护;异性相吸、生儿育女;避免无知;避免伤害一起生活的人以实现社会生活(人的生理和心理本能)(4)自然法还包括一些指引人趋向善的理性命令,任何人都有行善倾向,反之的行动是对人之正常本性的病态偏离3、神法(《圣经》)上帝发布的具体命令,关于人应当如何生活,补充自然法的一般和抽象4、人法(1)定义: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由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定和颁布(与亚相似——法律乃是一种服从理性的东西)(2)恶法非法,无约束力,人民具有反抗或抵抗权利;但必须对行使一种抵抗权利的确当性与扰乱公共治安及破坏公共秩序引起的麻烦进行权衡;若法律导致了盲目崇拜或其所规定的任何东西都背离神法,则有不服从的义务。
二、正义观受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影响很大,与法律观不尽相同1、定义:一个人根据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有之物的习惯2、分配正义:按照在社会整体地位中的重要性分配,比例的平等而非机械的平等(继承亚的观点)3、矫正正义:个人的交易和交往中的问题即出现不当或不法行为时如何调整的问题,用算术的方法使事物之间相等,以使损失能够得到补偿及不当得利得以矫正。
第七节中世纪唯名论者一般概念universals的性质以及这些概念与现实中存在的特定客体的关系的问题的论争:唯实论者realists:一般概念并非人心智的建构,与外界有严格的对应 --- 可知论 --- 承认自然法的存在唯名论者nominalists:一般概念无实在性,称谓无直接的对应物--- 不可知论 --- 否认自然法的存在唯名论和实证主义的思潮取向:(对后来的伦理相对主义和实证主义产生了很大影响)一、司各脱1270-13081、个体无法从一般概念和一般法则中推衍出来,根据一般法则(如理性法)对个体所做的决断只起次要的作用,而根据自由的个人意志所作的决定则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作用,因此,是意志在支配理性,意志也正是人之行为唯一不受约束的驱动力2、所有的法则只是上帝偶然所为的结果,他自身的意志就是所有法则的唯一源泉,他的正义也只是他力量的产物。
因此,自然法的原则只有一个,就是敬爱上帝,而不是托马斯自然法那样按照本质将事物分为善和恶。
二、奥肯的威廉1290-13491、人类无法认识天国,“上帝可能呈驴状”2、刑法的概念与人之行为所具有的实质性的道德特性不涉,只是对禁令存在的一种反映——即道德命令只有在存在着某一特定秩序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3、除了实际展现的神法(《圣经》)以外,不存在任何可以为人的理性所能发现的自然法第三章古典时代的自然法第八节导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产阶级革命一、特征受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影响,但区别很大1、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托马斯的划分奠定基础)2、中世纪将自然法的范围局限于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古典时代倾向于对人的理性可推导出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
理性的力量普遍使用于各民族、地区、时代,人类可以建构起完善的法律体系。
3、将侧重点从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即在理性法中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对美国产生很大影响)4、在研究进路上,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转向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人的“本性”(潜力)的完善-->人性的考察、行为理论;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二、挑战(raison d’etat国家理由说马基雅维利1469-1527、让·博丹1530-1597)反对封建主义和教皇极权,民族国家的兴起,主权、独立,成为君主压制人民的武器在中欧占据优势17-18世纪,所有的思想家都试图调和自然法与国家理由的冲突三、发展(三个阶段)1、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标志:宗教——新教;政治——开明专制主义;经济——重商主义人物: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沃尔夫观点: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发现2、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开始标志:经济——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哲学——自由主义人物:洛克、孟德斯鸠观点:以分权制保护天赋人权,防止政府侵犯(违反自然法)3、卢梭:自然法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多数的决定标志:信奉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和民主第九节格劳修斯和普芬道夫一、格劳修斯1583-16451、现代国际法的鼻祖,古典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2、自然法理论(1)人具有社会生活的特性(人的社会冲动),“与他们自己同属一类的人过和平而有组织的生活”——以此判断正义与否(2)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行为是否合乎理性是道德判断的标准(3)把自然法建立在一种遍及宇宙的永恒理性的基础上(提出“即使上帝并不存在”)○1证明某事是否符合自然法的方法演绎证明法:表明某事是否必然符合理性或社会性归纳证明法:断定某事是否符合被认为是所有文明发达之国所遵循的自然法○2自然法的主要原则不欲求属于他人的东西;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用我们自己的财务使他人的财产恢复原状;遵守合约并履行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错给别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惩罚——具体规则由一般性规则派生出来-->(4)“意定法”○1与自然法相对,不能由自然法原则中明确推理,其惟一渊源是人的意志○2毕生的主要工作:研究万国法中“意定法”与自然法的结合问题万国法由被国家作为义务接受的规则组成VS从自然法原则(人的社会冲动)中探寻万国法更为深刻的根源3、政治理论社会契约统治者一般不受法律控制,但有义务遵守自然法原则和万国法原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无权反抗,在某些明显篡权或公然滥用权力的情形下可以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