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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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巩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综合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据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2.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基本教育完成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制度。

3.医院实施卫生技术人员全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卫生技术人员结合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组织管理

1.医院设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指导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2.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医疗(含医技)护理两个学科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学科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具体活动。

3.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院统一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科室定期组织和公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临床、医技科室充分利用院内外医学教育资源,开展与推进本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卫生技术人员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

(三)项目管理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认可项目和单位自管项目。认可项目指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公布批准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单位自管项目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公布。

2.继续医学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反映医学科学发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医学人文等有关内容教育。低年资医师加强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培训。

3.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医学教育、自学、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方式组织实施。

4.各部门、科室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培训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5.各部门、科室积极申报举办国家级、省市级和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将认可和拟安排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活动定期提前公布,供院内外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四)学分登记、考核与评估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累积登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最低学分为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参加院内培训学习不少于12次,以医院年度培训计划为准。

2.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参加国家级、省部市级继续医学

教育项目的卫生技术人员,领取具有主办单位签章、批准部门统一制作的学分证明。主办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院内学术活动的职能部门或业务科室,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或证明,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

3.医院为卫生技术人员建立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库,按年度进行登记、审查、统计、评价、考核、审验。

4.医院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

5.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考核达标作为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绩效考核的必备条件。

6.严格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学科组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督导、检查、评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工作。

(五)经费保障

1.继续医学教育经费采用多渠道筹资,鼓励企业社团和个人赞助。医院设立继续医学教育基金,用于举办相关活动和资料整理汇编。

2.医院承办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单位自管项目,不以盈利为目的,参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学费,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活动,保障教学需要。

(六)奖励与处罚

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成绩显著的部门科

室和个人,医院给予表彰奖励。未按要求授予学分的部门或科室,除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者取消学分授予资格,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者,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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