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高中政治选修二第三课时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第三课时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课标展示】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诉讼证据的含义、种类;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4.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素养目标法治意识通过处处留心皆证据、成败在此一“举”的探究,使学生树立证据意识,知道举证责任和举证原则科学精神正确理解诉讼证据的含义、种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学习重点诉讼证据的含义、种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学习难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知识点一处处留心皆证据1.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证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诉讼证据就变得至关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2.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知识点二主张权利靠举证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真 正起 到打击犯 罪 的 目的 , 提 高诉讼效 率 。 以德 国最 为研究深入 。 德 国学者 尤力乌斯 ・ 格 拉色 ( J u l i u s G l a s e r ) 找出证据 还原 事实 , 在1 8 8 3年率 先提 出了证 明责 任概念 的分层 理论 。该 理论认 为 , 另一方面 , 此时犯 罪嫌 疑人往 往受到 了强 制措施 的约束 , 举 证 能
对举证 责 任概念 的理解 , 虽语 言表 述有 所差异 , 但 实质 内容 区别 先 , 这条规 定的对象 是犯罪嫌 疑人 , 不 是刑事被 告人 , 不 是公诉机
不大 。
关 正在提 出犯 罪指控 对象 。 其次, 这 条规定 只是一种 道义 上 的要 求 ,是 立法者 号 召犯罪 嫌疑 人配合 侦查 机关 查明案件 事 实的举
制 占缸金
◆ 司 法 天 地
。 。 。 。 。 一
2 0 1 3 ・3 ( 上)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王 光字
摘 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认为举证责任具有多层含义,其实质是败诉风险负担。当事实真伪处于不明的状况时 负 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刑事诉讼中,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 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 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例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下, 应该加强对证明标准的立法, 建立多元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关键词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担 败诉风险负担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初探

常 ,由被告 方证 明的事实是 由实体法加 以明确限定的 , 其 证 明的事 由主要 包括两类 :一是对 自己没有 过错 的证明 ; 二是对过错与损害事实不具有因果 关系的证 明。 第二 , 举证责任倒置不是完全免除原告 的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 的情 况下 , 意味着原 告不负任何 是否 举证责任 , 而应 由被告证 明一切 ?即便依 据实体法 的规定
作者简介 :李想( 93 )男, 18- , 北京市通州区人, 现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 研究生二年级, 研究方向: 刑事诉讼法。
F a c Y a i L ) n J u
☆ 法 律 研 究 ☆ 果。 败诉 后果的承担表明了倒置 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一 种 上 的保 护 , 将会 造成明显 的实质不公 , 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
应适用举证 责任倒置 , 原告也要就一定事 实的存在或不存 在承担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 的情况 下 , 对于过错 、
所谓举 证责任倒 置 , 指基 于法律规定 , 通常情 形下 将 本应 由提 出主张 的一方 当事人 一般是原 告 )就 某种 事 由 不负 担举证 责任 , 由他 方 当事人 ( 而 一般 是被 告 ) 就某 种 事实存在 或不存在 承担举证 责任 ,如果该方 当事人不 能 就此举证 , 则推定原告 的事实 主张成立 的一种举证 责任分
结果责 任 , 解决 的是在案件 事实真伪 不明时 , 风险 的 败诉
承担问题 。 三、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适用条件
文章编号:l 0- 28 (09 0 0— 0 02 59 20 )1- 1 2 2 5
一
、
举证责任倒 置的定义
根据我 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一般实行“ 主张 、 谁 谁 举证 ” 的原 则。 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 明 自己的诉讼请求 , 人 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 的诉讼请 求。 现代 社会受 害人 常 但 常处 于无证据 状态 , 而行 为人 又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 主要证据 的地位 。在此 情况下 , 如果按 照“ 主张谁举 证” 谁 的举证责任规则 , 确实不能为 当事人 的权 利提供充分 的救 济。 因此在证据 法上 ,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 用逐 渐扩 张 ,
民事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举证倒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而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反驳证据,则视为该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举证倒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本文将对民事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举证倒置的概念与意义1. 民事举证倒置的概念民事举证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反驳证据,则视为该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2. 民事举证倒置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
民事举证倒置有助于减轻弱势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使其在诉讼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高诉讼效率。
民事举证倒置可以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民事举证倒置有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民事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而言,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对案件事实或相关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承担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的义务的制度。
其法律效力在于若被告举证不能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在第七十四条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又增加了两类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该规定的实施,对相关案件及时、公平、公正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
首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一条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
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机械地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处理一切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以上原则分担举证责任,虽然在一般案件中是公正和合理的,但在某些特殊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可能造成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后果,例如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象这样特殊侵权的民事案件,必须对原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变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无医疗过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其次,倒置举证也是为了使举证责任的分担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法制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法制也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只适用人们传统观念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势必增加法律约束不到的人和事。
特殊侵权纠纷中就会因原告举不出被告掌握的证明被告有过错或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而败诉。
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书范本

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书范本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方,因为本案中存在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特此向贵庭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申请,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对待,并按照法律程序公正处理本案。
首先,我想就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进行阐述。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控辩双方交叉举证的过程中,被告方承担了证明自己清白的责任,即被告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无罪或者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也有可能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方在诉讼请求中指控我存在某种违法或过错行为,并要求法院判决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指控,因此依法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认为举证责任应当倒置于原告方。
其次,我希望向法庭提供以下几点证据来支持我的举证责任倒置申请。
首先,原告方在诉讼请求中所列举的违法或过错行为并未提供任何可信的证据来证明。
无论是相关的证人证言还是物证,都无法支持原告方的指控。
其次,我作为被告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一直保持着积极参与态度,提供了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并且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的清白。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证据是对刑事事实作出客观认定的重要依据。
我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并依法评估我所提供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基于上述理由,我恳请贵庭能够审核我的举证责任倒置申请,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定,确保本案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谢谢法庭的审查!被告方: [你的名字]。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来说,最高人民法院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其第四条中将医疗侵权诉讼列入8种特殊侵权诉讼之一,从而使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不少人对“举证责任倒置”有很大误解,以为“今后病人打医疗官司容易了,可以不用举证,举证是医院的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研究
第30卷增刊V01.30S uppl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优um l of G啪ngxi U ni ve rsi t y(Phi l osophy a nd Social Sci e nce)2008年9月Sept.,200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研究苏树贵,韦巍(贵港市覃塘区检察院,广西贵港537100)【擒要】自1997刑法吸收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克规定>,明确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
谊罪A g--主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就更为明显。
本文试图深刻的论证本罪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驳斥了它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理论,从实际出发论证了举证责任的履行,最后提出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举证责任;元罪推定;财产申报【中圈分类号】G2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182(2008)增-0324-02一、举证责任的承担围绕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是否发生了转移问题,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支持否定说的学者出于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有的学者认为,被告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是被告入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而不是履行证明责任的行为。
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是否承担证明责任,关键在于被告人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这一行为的性质.它是一种履行证明责任的行为,还是一种行使辩护权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
尽管立法规定行为人负有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义务,但说明来源不等于证明来源。
说明来源是要求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说明来源只要求行为人向有关司法机关作出合理的解释。
至于是否要有证据来证明这一解释,在立法上并未提出要求。
即使行为人在解释的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解释的合理性,司法机关也不能单凭行为人所提供的证据予以定案,而应当通过调查取证来证实或否定行为人所作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证据。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据的性质
一、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的客观性是狭义证据的本质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杜撰、假设、臆断的;(2)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
在对证据进行查证之前如何知道证据是客观的?其实,对证据客观性的理解,我们在日常学习和教学中都存在片面性,有时候甚至无法自圆其说。
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我们只要从表面上审查其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杜撰、假设、臆断、梦境,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该证据具备客观性,而不问其是否是真实的。
【例1】在侦查一起入室盗窃案时,老张对侦查人员说:“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
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
”【例2】老李的女儿被杀身亡,老李对侦查人员说:“我女儿托梦给我,说她是被自己的男朋友杀死的。
”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这是难点。
各种教材上都说关联方式很多: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肯定性联系与否定性联系等。
这些很难理解。
但是下面一句话对于理解“关联性”相当重要:关联性是指,有这个证据比没有这个证据更加能够说明某个待证事项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对于什么情况下具备关联性,法律无法一一列举。
然而,有些表面上看来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一旦采用将会使审判人员产生严重的“有罪”的先入为主,因而为了保证诉讼公正,法律和证据学理论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对“定罪”不具备关联性。
不具有关联性的主要有:1、品格证据;2、类似事件;3、特定的诉讼行为,如有罪答辩的撤回;4、特定的事实行为,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一般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件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5、被害人过去的行为,如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一项法律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中,当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其应当认为证据存在于其控制下。
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应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不利后果。
该原则的出现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公正的行政司法制度的建立。
1.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起源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源于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这项法律规定使法官得以采用更加自由的调查方式,以确定案件的真相,因此被很多国家广泛接受。
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在行政诉讼中广泛应用的。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来支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被推翻,那么行政机关应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公民申请行政撤销和赔偿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适用。
这种情况下,公民无需提供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证据,而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3.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实践意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出现使得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更加谨慎。
行政机关必须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则其将面临失信任的风险,并面临责任的追究。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增强行政机关自律性和严谨性。
此外,该原则也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容易地解决案件争议。
4.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限制尽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广泛,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该原则并不是一项普适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适用。
此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
例如,证据收集可能受到行政机关过度控制等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对待被告人或者当事人。
5.结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一条基本法则。
该原则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自律性和严谨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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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 周君 邹子路 摘要: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在很多条文中却体现了这一规则。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详细说明,因而造成了对该规则的诸多误解,本文主要从举证责任倒置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历史渊源、主要特征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中适用的具体情形等方面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进行一定的探讨,以期能够加深我们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理解。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 无罪推定原则 举证责任转移 一、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对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这一事实主张的控诉方来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就产生了举证责任配置的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或具体事实主张的相对方承担,即在特殊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非常规性配置[1]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都是由法律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的,立法者决定在某些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主要包括,司法证明的需要,各方举证的便利,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虑等。
(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无罪推定的关系。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最 经典的表述,当属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所指出的:“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2]。”无罪推定原则直接确立了“被告人不等于犯罪人“的观念,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还引 2
申出:(1)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担举证责任。(1)在公诉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标准的应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提情况下,法院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有罪推定“,即首先推定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对其无罪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对自己的无罪状态加以有利的证明,败诉的风险就会成为现实。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正好相反,在无罪推定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无须就自己无罪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是否被判有罪,取决于控方对举证责任的履行效果。然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对无罪推定的否定,而是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特定价值取向——即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所确立的。
2、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的关系。 (1)举证责任转移的含义。从广义上讲,所谓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指在特殊案件中或者特别情况下,原本有控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辩方承担或者相反[3]。实际上,该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转移是广义上的,它包括两种类型,即举证责任的转移(狭义上的)和举证责任的倒置。前者是指当肯定某项事实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表面上的证明效力,即可假定该事实成立,这时相对一方若要推翻该事实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举证责任在这时发生转移,其又被称为举证责任的自然转移。后者又可称为举证责任的法定转移,是实体法根据当事人举证的难易以及是否有利于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将原本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狭义的举证责任转移.
(2)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的区别。 第一、二者所属法域不同。举证责任倒置属于实体法调整的范畴;而举证责任转移由程序法调整。 第二、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举证责任倒置往往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为加大对某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加重被告方的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转移则出于推动进行的[邱俊芳6] 需要,控辩双方基于追求胜诉的心理而依次承担提供证据推动诉讼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责任。
第三、是否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由于举证责任倒置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是立法者基于多种考虑而作出的选择,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且关系到被告人人权保障等重大事项,理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3
才能保证其正确运用;而举证责任转移并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符合证明规律,是法官判断权行使的结果,其情况纷繁复杂,不必也不可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若不履行举证责任必然导致不利的后果;而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下,若不履行举证责任,只是其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最终被定罪的结局。
第五、二者的来源不同。举证责任倒置与法律推定相联系,往往存在一个法律上可反驳的推定;而举证责任转移则与被告方的积极抗辩相联系。单纯的肯定或否定控方主张均不会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只有在肯定或否定的基础上又提出一个新的积极的主张,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
第六、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专指举证责任由控诉方转移给辩诉方承担;而举证责任转移是双响向的 ,既可以由控方向辩方转移,也可以由辩方转移向控方。
第七、举证责任倒置以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基准,属于证明责任的一种非常态分布,只发生一次转移,而且一经转移后,就成为一种静态的规则,而举证责任转移则可以在控辩双方之间来回转移,是一种静态的转移。
第八、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举证责任倒置是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就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转移则是由控方先行举证,当其证明达到一定程度时,被告才开始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条件不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控方要先证明某种后果可能是非法的,危害社会的,即可成立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转移则要求控方首先负担举证责任,并履行到证明基本能够成立时为止,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及历史考察。 (一)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关于分配刑事案件举证责任问题,一般都规定由控方承担,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则是少数情况。在此意义上,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只是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担举证责任 4
规则的例外。任何原则或规则都有其例外情况,否则法律的原则和规则都将变的机械和僵化。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主要由以下理论支撑。
1、发现案件真相。在很多情况下单纯依赖控诉方的证明不仅有失公平,而且难以发现案件真相。被告人是案件事实的参与者甚至缔造者,只有他才知道案件事实的原始状况,因而,将特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施加给被告人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
2、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被告人利益。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之一的举证责任制度应当与刑法保持一致。如果说,强调控诉方负担举证责任,主要是基于控诉方的优势地位易于提供证据,以及保护被控诉方的利益而施行的一项举措,那么规定被告人在特定情形下负举证责任,就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被告人利益的角度而展开的。
3、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由于证据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证据材料只有被告人掌握,此时由被告人提供证据不仅有益于发现案件真实,而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此情况下,如果依然强调控诉方负举证责任,审理案件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而且会导致诉讼效率的低下。一个运作良好的刑事司法制度,只有在能够产生较好效益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起保护社会的使命。
4、程序法事实的例外。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事实指的是解决刑事实体问题过程中在诉讼程序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些事实虽然本身不是定罪量刑的基础事实,但它的提出和解决会影响实体问题的处理。因此,法律要求这些程序法事实必须要有根据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譬如要求回避的理由、证据的证据能力等。对这些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因和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关联,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就不必同于刑事实体法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基于一种“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理念,在程序法事实问题上,被告人必然就其所主张的部分程序法事实负有一种完全的举证责任。
5、推定制度存在的要求。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司法推定制度也是导致法律要求辩护方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推定是与证据证明并列的一种重要的事实认定方法,即法官基于一定的基础事实的存在而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无需主张另一事实成立的一方进行证明,相反,反对推定的一方必须进行 5
证明,否则,其必须承担推定的成立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推定的后果往往把推定对之有利的一方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另一方。因此,推定的存在必然要求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6、诉讼的本质使然。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控辩双方对抗和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心证处于一个不停的摇摆过程,比较而言,消极的裁判者观察控告方和辩护方相互冲突的假设的交替变化,他或许在控告方出示证据时形成一种意见,而在辩护方出示证据时形成相反意见。当他的意见偏向这一方时,举证责任实际就偏向另一方。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起诉到完成证明的说服责任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或法官内心确信标准的庭审阶段,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这一阶段,控方的证明活动处于一种积极、主动的态势,此时的被告人以静制动,消极防御,其有权辩解和反驳,但无举证责任。而随着控方举证责任履行的不断强化和量的积累,最终接近或完成证明的说服责任,即通过其举证使法官或陪审团逐渐排除合理怀疑而最终确信控方的诉讼主张之时,如果诉讼延续下去,将最终导致法官或陪审团作出有利于控方的裁判。在这一诉讼阶段,举证责任的攻防关系已经发生转换,控诉方因阶段性的达到证明的标准而解除了举证责任,与此同时,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的提供证据责任也就相应产生,此时被告人须主动出击,由防转攻,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辩解和反驳,否则一味消极防御将导致对其不利的裁决。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也就理所当然。
7、刑事政策的要求。随着刑事实体法的发展,将社会上某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使这些犯罪能够得到追诉,同时基于对这些犯罪证明上的不易,从而在立法上规定只要追诉方证明了一定犯罪要素的存在,就可以推定为犯罪,减轻追诉方的举证负担,不失为一种立法上的有效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方不积极举证以削弱或推翻法官的心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那么在某些方面由被告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也就有了必要。
(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历史考察。在历史上,被告人的举证责任问题发生过诸多变迁。罗马法时代,由于民刑不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总的举证责任原则同样适用刑事诉讼。他包括两条具体原则:其一为“原告负举证责任“;其二为”举证义务存在于主张之人不存在于否认之人“。在古代弹劾试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诉讼由控诉人提起,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