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面临的外汇法律障碍分析

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面临的外汇法律障碍分析
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面临的外汇法律障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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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面临的外汇法律障碍分析

作者:蔡瑜婷

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4期

【摘要】近几年来,国际保理作为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前提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

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新型贸易结算方式,在中小型贸易企业中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根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委员会(简称“专委会”)发布的行业发展报告中抽样调查显示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仍然举步维艰。我国外汇监管制度从严格到慢慢放宽,虽然废除了很多限制性规定,但是在商业保理发展国际保理仍然面临着外汇法律制度层面障碍。

【关键词】商业保理;国际保理;外汇制度

近年来,国际保理作为一种与信用证、汇付、托收相区别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越来越受到中小进出口企业的青睐,国际保理具有下述功能:一是保理公司可以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帮助卖方更好的规避买方信用风险;二是,卖方可以提前收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商务部自2012年批准天津滨海新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作为商业保理试点以来,各大自贸区、北京、江苏等地也陆陆续续出台相关的政策鼓励成立商业保理公司,但由于政策的局限、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以及商业保理公司自身内部风险控制的需要,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承接集团内部的业务或者单纯叙做国内保理业务。

一、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的法规政策支持

针对商业保理公司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商务部出台的文件以及各保理试点的管理规定中均明确表示出鼓励或支持的态度。

(一)鼓励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①提出“鼓励各类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国际保理业务。”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放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制,采用了认缴制促使中小企业的注册迎来了井喷之势。但是由于受到全球经济情势以及国内经济改革环境的影响,中小进出口企业面临着融资难,大量的企业应收账款逾期等情况造成中小进出口企业无法得到良性的循环发展。中小进出口企业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可以较好的解决企业应收账款回收困难以及汇率波动的问题。

实用宝典隐蔽型商业保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实用宝典!隐蔽型商业保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隐蔽型保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前,应收账款转让已在保理商和债权人之间生效,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人仍需将债务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触发通知条件并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生效。 ◎隐蔽性保理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应收账款真实性不易核实、应收账款变动情况不易掌握、无法对抗债务人抗辩、无法对抗诉讼执行等。 我国目前并没有在法律、法规层面给予商业保理以明确的定义,保理商多是结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天津、上海等地有关商业保理的地方性规定等开展保理业务。虽然《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对保理业务的分类中未对隐蔽型保理进行界定,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均对隐蔽型保理进行了定义。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的规定,“隐蔽型保理:又称暗保理,是指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保理商或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

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出现后,保理商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可见,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并未及时通知债务人,那么其转让效力和法律风险如何?本文将对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隐蔽型保理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字面来看,隐蔽型保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权人前,该转让对债务人未生效力,但基于保理合同的约定,该转让在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已经生效。且隐蔽型保理只是暂时不将应收账款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在约定期限或约定事由出现后,仍需将应收账款转让一事通知债务人。 综上所述,隐蔽型保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前,只是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对债务人来说,债务人仍需将债务偿还给债权人,只是债权人再将相关款项转付保理商,在保理商和债权人之间,应收账款转让已经生效。另,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触发通知债务人的相关条件后,应收账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国际保理是近一、二十年来在国际贸易中新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双方,其中供应商将其与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因为其具有诸多优点,目前国际保理己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支付方式。但是在中国,国际保理业务还只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由于保理业务开办时间较短,保理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法律规范的缺乏和滞后,严重制约了保理的发展。因此,研究与解决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保理法律制度,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当前我国关于国际保理的学术文献大部分限于以下方面:从国际金融的角度对国际保理发展实务进行研究;对国外有关国际保理实践和理论的介绍;对有关国际保理国际公约的介绍等等。真正从法律角度对之进行深入研究的相对较少。基于此,笔者意图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研究,通过对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法律性质进行梳理,厘清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和法律不足出发,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国际的法律性质。提出了笔者对国

际保理的概念、法律性质的认识。第二部分:从国际保理实践出发,归纳、总结国际保理的种类以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行方式。第三部分:从法律角度,结合国际保理实务,分析国际保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部分:在深入考察我国国际保理立法和国际保理业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国际保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从国际保理法律制度本身和相关制度两个角度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国际保理模式法律关系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96.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引言12-131国际保理概述13-191.1国际保理的概念及起源13-161.1.1国际保理的概念13-141.1.2国际保理的起源与发展14-161.2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16-191.2.1委托代理说161.2.2债权质押说16-171.2.3清偿代位说171.2.4债权让与说17-192国际保理的种类与运行模式19-242.1国际保理业务的种类19-212.1.1单保理和双保理192.1.2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19-202.1.3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202.1.4到期保理和预付保理20-212.1.5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业务通常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四项服务。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为卖方管理销售分户账,并将有关账务信息提供给卖方;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以发送催收通知等形式催促付款人及时支付价款,并将有关催收信息提供给卖方;预付款融资是指保理商在购入卖方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申请而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而坏账担保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当付款人因信用风险不能付款时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四项服务似乎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服务,保理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的合同,但由于所有保理业务的前提是保理商事先买入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保理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进行账务管理和债务催收,而预付款实质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支付的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坏账担保则是保理商实际支付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因此,英国保理专家萨林格认为“上述四项与其说是服务,不如说成是保理的职能更贴切一些”。

不难看出,保理合同的实质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与以某些信息的提供为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契约。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下面分析一下英国Tex UK公司的保理案例: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基于商业保理企业的特殊性,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阐述商业保理行业的税收问题。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规定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为期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 目前,上海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企业放款领域涵盖商业、物流、建筑、医疗等行业。涉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信用保险及坏账担保等业务模式。商业模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形成了厂商保理(在原有的设备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延伸产业链,提供保理服务)、供零保理(为供应商、零售商和小微企业在商品供销过程中提供保理服务)、电商保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为客户加速资金周转)等不同的商业模式。 保理行业的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尽职调查、额度授信审批、放款、收款四个主要步骤。 三、商业保理公司收入来源及涉税概述 商业保理企业的主要盈利方式是“利差”的安排,也就是其税前利润主要来自向融资方收取的融资利息扣除自身融资成本后的差额部分,这与提供服务获取服务报酬的一般服务类企业的盈利模式相差较大。另外,保理公司还有保理手续费的收入,性质类似于现代服务业的咨询服务。 根据现有税法的规定,经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保理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试点地区对商业保理公司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天津、重庆、深圳都规定保理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

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

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贸易的快速发展,买方在贸易市场上又占有优势地位,下游供应商一方面要满足客户结算需求以获得更多客户,另一方面需要解决自身资金融通问题。因此,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结算方式应运而生,并得到快速发展。论文通过识别不合格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实践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rade,and the buyer has a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trade market. On the one hand,the downstream suppliers need to meet customer settlement needs to get more customers,on the other hand,they need to solve their own financing problems. Therefore,as a new settlement method,commercial factoring has emerged as the times require and developed rapidly. Through identifying the legal risks in the process of the transfer of unqualified accounts receivable and accounts receivable,the legal risks in practical operation are avoided. 标签:商业保理;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风险 1 引言 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融资受到大家普遍青睐,但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的多样性,保理商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面临诸多现实的法律问题。商业保理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被一般债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所调整。本文将以合格应收账款为基础分析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2 合格应收账款范围 第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包括下列权利:①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②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③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④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⑤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1]。 第二,除《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限制情形外,同时各试点区的相关监管办法也有多种限制,例如,我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约定了除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外的其他不得转让情形,因此,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中文)

附件一: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2004年7月出版) 目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应收账款 第四条通用语言 第五条期限 第六条书面 第七条与本规则有所抵触的协议 第八条代码系统 第九条佣金/酬金 第十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纠纷的解决第十一条善意及互助的原则 第二节应收账款的转让 第十二条转让 第十三条转让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的反转让 第三节信用风险 第十六条信用风险的定义 第十七条核准与申请核准 第十八条缩减与撤消 第十九条出口保理商转让的义务

第四节应收账款的催收 第二十条进口保理商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催收 第二十二条未核准应收账款 第五节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三条付款的划拨 第二十四条担保付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转让 第二十六条迟付 第六节争议 第二十七条争议 第七节陈述、保证与承诺 第二十八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第八节杂项 第二十九条通讯与电子数据交换第三十条账务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补偿 第三十二条对本规则条款的违犯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保理协议意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将应收账款(本规则中亦称为“账款”,该词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亦指应收账款的部分)转让给保理商,其目的可能为获取融资,或为获得保理商提供的下述服务中的至少一种:—分户账管理 —账款催收 —坏账担保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为: (i)供应商(通常亦称客户或供应商):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 (ii)债务人(通常亦称买方或顾客):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iii)出口保理商:根据保理协议接受供应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iv)进口保理商:根据本规则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账款 本规则所涵盖的账款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供应商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 第四条通用语言 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间联络的通用语言为英语。如以其他语言提供信息,则必须附加英语翻译。 第五条期限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所表述的期限应理解为公历日。当期限于出口保理商或进口保理商的非工作日或任何公布的公共假日到期时,该期限应顺延至有关保理商的下一个工作日。

保理业务常见法律风险提示及风控建议

保理业务常见法律风险提示及风控建议! 一、保理业务风险种类及风控建议 二、有关保理合同的审查要点 (一)主体审查 保理商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债权人、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债务人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债权人的回购能力,审查基础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二)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作为保理合同中的转让对象,应收账款的合法存在是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之一,必须根据交易历史记录、发票、收货单、运单等进行严格审查。

2.应收账款债权可转让 应收账款不具备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其中该条第二项“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是审查形成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重点。为免争议,在债务转让通知尤其是在债务人书面确认通知内容时一定要注明基础合同形成的债务可转让。 (三)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的内容及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所以保理商审查债权转让的一个重点是债权人是否已经书面通知债务人以及债务人是否书面确认转让内容。但债务人是否收到通知,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为免争议,可以要求债务人在确认书中明确放弃因基础合同享有的对保理商的抗辩权、抵销权,而对原债权人保留,无论该抗辩权或者抵销权何时或者基于何种原因产生。 (四)基础合同变更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 1.保理商可以对保理合同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论国际保理法律关系

论国际保理法律关系 摘要: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国际保理近年来在全球X围内得到了蓬勃、迅猛的发展。而对之进行基础性的研究是必须而且迫切的。本文以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着眼点,力图通过理论的解析为实务和立法提供参考。分析了国际保理中四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广泛、充分和平衡的特点,这也是国际保理有效成立的深层原因。本文在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就银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X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国际保理,当事人,法律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已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国际贸易的竞争方式也从价格竞争、商品的品质和包装的竞争转向了结算方式的竞争。结算方式的竞争又突出表现在从具有银行信用的信用证转向使用具有商业信用的汇付中的O/A和托收中的D/A,辅助于具有银行信用的国际保理业务。因此,整个国际贸易结算市场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边缘化的倾向。这使得我国长期以信用证为主的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各自的特点,以促使我国的进出口商在贸易实践中对结算方式做出理性的选择,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保理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新加坡称之为“客账融资”,XX则称为“出口销售保管服务”。它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国际保理是一项多功能的服务,保理商可以通过签订保理合同为供应商提供这些全

部或部分服务: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为进口商提供贸易销售账务处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回收应收账款以及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等。 一、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 保理商介入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后,由它向卖方付款并承担与它无关的债务人信用风险;同时获得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债务人则必须通过向保理商付款来解除自己的义务。然而,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换言之,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在国际保理的发展历程中,明确、规X的运行规则仍未确立,各国明文作出规定者甚少,但这并不表明探究这个问题没有实践意义。在国际保理业务逐渐普及的今天,有关纠纷日益增多。交易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X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各方权利请求的有效性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确定。这实质上就是要明确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我们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或从现存的法律制度中寻求答案,或从该业务本身的表面特征或职能出发,得出各种不同的结论。 笔者认为,根据国际保理法律关系和国际保理的运作及职能,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应是应收账款转让(债权让与),因为国际保理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明其建立在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之上。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之后,不再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也没有收款人的义务与权利,即使收到了债务人的支付,也得转交保理商,保理商则有权作为债权人凭发票副本向债务人(进口商)直接收款。这归根结底是债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应收账款所有权从供应商转移到保理商,易言之,债权发生的转让。因此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在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债权转让)但并不是说国际保理就是一次普通的债权买卖业务。债权转让在某种程度上是核心,但除此之外,国际保理同时提供了其他项目服务,如资信调查,评估,销售账务管理等,因

第六章 国际保理

嘉兴学院俞晓星 一、是非判断 1.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有追索权的资金融通业务。 2. 保理业务是一种短期的对外贸易融资方式。 3. 保理业务可以使出口商更专心于组织生产,因为出口保理商为其安排了相关的贸易融资。 4. 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资信调查重点是出口商的资信。 5. 采用国际保理方式不能降低收汇风险。 6.在授信额度内,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7. 国际保理业务适用于0/A、D/A、D/P等结算方式。 8.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贸易融资。 9. 虽然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收费标准较高,但考虑到保理业务大大降低了出口商的多项风险,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并可较多地减少出口商追讨债款和财务人员等因素,保理业务对出口商来说,还是获利大于付出。 10. 国际保理业务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一样,都是对出口商逐笔办理出口商品的货款结算,且不论商品种类的交易,都适用国际保理方式。 二、单项选择 1.保理业务与贴现业务的区别之一是。 A.前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 B.两者对出票人均无追索权 C.前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D.两者对出票人均有追索权 2. 保理业务中,出口商最多可以得到发票金额

的融资。 A.70% B.80% C.90% D.100% 3.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应付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 交。 A.债务人 B.供货商 C.进口保理商 D.出口保理商 4.保理业务。 A. 是单一的贸易融资业务 B.可以使出口商在业务做成后立即消除信贷风险 C.所使用的票据须一流的大银行担保 D.融资票据的期限在一年以上 5.双保理业务中,。 A.进口保理商只与出口商联系 B.出口保理商只与进口商联系 C.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也签订有协议,分别调查本国进出口商的履约情况,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和各自责任的履行 6. 是保理业务中的信贷风险的承担者。 A.出口商 B.进口商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7. 下列内容中,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A.代收出口账款 B.核定进口商信用额度 C.出口风险担保 D.开立贸易保函 三、不定项选择 1. 根据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保理可分 成。 A.到期保理 B.融资保理 C.公开型保理 D.隐蔽型保理 2.一般情况下,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包括。 A.供货商 B.债务人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3. 不是保理业务的特点。 A.适用于大型机器设备贸易 B.出口商可免除信贷风险

第1章 国际贸易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答案

参考答案 第1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1. 名词解释 1) 商业风险:因货样不符、交货期晚、单证不符等情况的出现,进口商往往拒收货物,从而给出口商造成商业风险。 2)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指由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根据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做法而制定成文的国际贸易规则,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3) 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被有效订立以后,买卖双方就应根据合同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包括准备货物,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和改证工作、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装运,办理保险,及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争议必须遵循的准则。为了有效地贯彻这一公认的准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应以诚相待、实事求是、言而有信、表里如一,意思表达要真实,言行要符合实际,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谎报实情或进行欺诈活动。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3、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4、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填“√”,错误的填“×”) 5、简单题 1、国际贸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都是货物、服务和生产要素的交换活动;交易过程大同小异;经营的目的都是取得利润或经济效益。但是,国际贸易具有许多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国际贸易难度比较大;②国际贸易风险比较大;③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环节多;④国际贸易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人才素质要求更高。2、我国外贸企业在履行出口合同时,需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几项? 答:(1) 准备货物,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2) 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和改证工作;(3) 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装运,办理保险,及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 缮制、备妥有关单据,及时向银行交单结汇,收取货款;(5)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3、简要进述一下进口贸易的业务程序。 答: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2. 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3)进口合同的履行。在进口贸易

2021年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之欧阳学文创编

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 欧阳光明(2021.03.07) (导语)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商业保理有没有风险?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哪家好?我司主要涉及的业务范围有:票据业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服务方案策划等多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很多人不知道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今天小编就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一系列金融综合服务。因此,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应收账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叙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商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等都将存在问题。 那么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哪些?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保理商、卖方、买方三个主体,一般操作流程是:保理商首先与客户即商品销售行为中的卖方签订一个保理协议。一般卖方需将所有通过赊销而产生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文件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的依据。签订协议之后,保理商对卖方及买方资信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定信用额度。保理商将融资款项划至卖方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偿还应收账款的债权。从保理的业务流程我们可知应收账款是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前提而为供应商提供集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房付款担保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实践中,往往

因为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而导致大量的保理纠纷的产生。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一:贸易背景虚假 实践中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背景贸易虚假至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这种情形下或者是贸易双方共同形成虚假的贸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项下的内容,或者是卖方伪造买方签章及有关贸易文件,也同样不存在真正的履行。此时,买卖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贸易行为,双方或者卖方虚构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 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方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卖方并非不打算履行交货义务,只不过是超前利用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未来应收账款),在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时就以全部账款叙做保理业务。 而保理业务主要是针对赊销贸易,即卖方先行交货后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也正是这一时间差形成了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从而卖方可以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因此,如果卖方并未履行交货义务,却以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也应属于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一种情形。 (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二:信用管理不健全 所谓信用管理不健全风险,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两大方面。

《国际保理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中文译本(1988年5月28 日订立) 本公约各缔约国: 意识到国际保付代理将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事实,进而认识到在保持保付代理交易不同当事人利益的公正平衡的同时,采用统一规则以提供便利国际保付代理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本章所规定的保付代理合同及应收账款的转让。 2.为本公约的目的,“保付代理合同”系指在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付代理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根据该合同: (1)供应商可以或将要向保付代理人转让供应商与其客户(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是主要供债务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 (2)保付代理人应履行至少两项下述职能: a.为供应商融通资金,包括贷款和预付款; b.保持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目(总账); c.托收应收账款; d.防止债务人拖欠付款。 (3)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应送交债务人。 3.本公约所指的“货物”和“货物销售”应包括服务和服务的提供。 4.为本公约的目的: (1)书面通知不需要签字,但必须指明通知是由谁或是以谁的名义送交的; (2)“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以及可以复制成有形形式的任何其他电信; (3)书面通知应在收件人收到时方为送交。 第二条 1.无论根据保付代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何时产生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供应商和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本公约均适用,而且:(1)这些国家和保付代理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或者: (2)货物销售合同与保付代理合同均受某一缔约国法律管辖。 2.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本公约所指的当事人营业地应为那一与有关合同及其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但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三条 1.本公约的适用可以由: (1)保付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排除,或者; (2)在向保付代理人送交此种排除的书面通知之时或之后产生的应收账款方面,由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排除。 2.在根据前款规定排除适用本公约时,只能将公约当作一个整体予以排除。

第三方保理业务案例

案例一 一、企业和项目概况 1、企业概况:企业的主要产品为高压变频器,主要面向电厂、水泥厂、制药厂进行销售或提供节能服务。企业的关联企业为。一家集团公司、一家设备生产公司、一家节能服务公司。 2、财务状况:2011年销售收入为1.5亿元,应收账款为1.4亿元。账期为9个月-1年。名义上,企业的销售合同签订的是3:3:3:1的方式。但实际上,电厂往往不按合同支付,而是在年底进行统一支付。企业形成的应收账款,以企业开票为标志,开完票之后9个月才能付款。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30-40%,有的甚至达到50%,但是企业的净利润率只有10%左右。企业目前有银行授信为3000万左右。 3、商业模式:企业去年成立了节能公司,开始变传统的销售产品为提供节能服务,即用EMC的方式收取节能效益分成。利用这种方式,企业1-2年就能收回成本,而一般的合同期为5-8年。合同能源的销售方式为:公司先期提供设备,并进行调试安装,试运行2-3个月,双方成立测量小组,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节能效果确认节能标准。 4、股改上市。引入了国内某著名投资公司,目前正在做股改。 二、融资难点 1、企业下游都是比较强势的国电、国网等大型的电力公司,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不能很好的得到下游客户的配合,包括应收账款确认、公证送达等,而通过下游开出商票进行贴现的方式也不适用,因为下游的客户资信相对较好,开出来商票他们可以直接转让给上游。 2、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回款很不稳定。由于下游都是电力公司,回款的支付很少按照合同来落实,而更多的是年底支付。且每年大约有20%左右的逾期账款。一般银行很难接受这样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方式。 3、如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购置节能设备,只能由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来进行融资,而这样就不能享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 三、初步融资方案 1、采用应收账款第三方暗保理的方式。即不需要下游客户确认应收,也不需要监管回款账户。但是需要提供第三方担保,加上大股东回购。目前可行的方案是由母公司进行担保。 2、对公司采用EMC模式进行节能服务的部分,引入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设定2-4年的融资租赁期限,能及时帮助企业收回投资。为了降低成本,我们计划对接外资背景的租赁公司,计划名义成本为8.5%左右。 案例二 案情: 浙江苏泊尔厨具有限公司从1988年开始生产厨具,目前已成为中国厨具第一品牌。随着企业的快速成长,苏泊尔出口导向日益明显,年出口额飞速增长。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加之客户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排斥使其认识到,无论你的产品质量与公司声誉如何卓著,事业的成功还取决于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支付条件的能力。因此,在其大胆的市场营销策略中,苏泊尔为其客户提供赊销条件。然而,在赊销过程中,公司不得不面对海外客户的清偿能力风险,国际收账的困难以及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国际保理成为公司解决上述问题的当然选择。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第一节托收规则 第二节信用证 【案例】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香港,付款条件为/见票后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法律问题】 .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 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见票后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公司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此案中国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商业保理合同纠纷管辖冲突问题之探讨-以法院司法判例为样本的分析

商业保理合同纠纷管辖冲突问题之探讨——以法院司法判 例为样本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保理合同约定管辖与基础合同约定管辖冲突导致管辖权之争频发 (一)商业保理的通俗定义和主要类型 抛开《国际保理通则》和学理定义不论,国内对于保理并没有给出法定的或者公认的概念。根据中国银监会2014年4 月实施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商业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兼具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坏账担保( 信用风险担保) 中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它产生于国际贸易,后扩展至国内贸易。结合实务,根据保理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保理包括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公开型保理、隐蔽型保理等不同种类。 (二)保理合同中相关主体和地位的厘清 学理上讲,保理合同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1.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需要资质);2.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即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一般是基础合同的卖方;3.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一般是买方。实践中,保理商处于规避风险的本能,会再引入担保方,这样就有四个主体,即保理商、基础合同的

卖方、基础合同的买方和担保人。其涉及的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基础合同买方与卖方的商品(服务)买卖关系、保理商与基础合同卖方的债权转让与融资服务关系、保理商与基础合同买方的继得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商与基础合同卖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关系等。(三)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由于约定管辖的冲突导致的管辖权异议之诉常见多发 本文讨论的实践中常出现的管辖冲突,一般符合以下情形:1.债务人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2.保理商同时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3.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约定的管辖不一致(不同的指向法院或者分别约定诉讼与仲裁)。结合本部分上述说明,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是一个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另一个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理论,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事实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债务人未确认或追认),加之保理商请求权的依据是保理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保理商基于规避风险的和诉讼策略,同时起诉债权人、债务人,甚至还包括担保人,在有两个合同约定管辖冲突的情况下,是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还是以基础合同约定为准,往往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管辖权诉讼。 二、实务的乱象: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不同认知导致法律适用的“百家争鸣” (一)有的法院以基础合同约定管辖为准 案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与中国普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越来越重视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不容忽视的是该项业务因其涉及的法律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比较复杂,不少银行操作人员对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规则熟悉不够,加上我国缺乏专门针对该项业务的法律和监管规章,因此探讨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甚为必要。本文在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就银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作了探讨。 一、国际保理的意义及其法律特征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它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定义如下:所谓保理系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账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账款

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从国际保理的操作实践来看,保理的具体操作方式甚为丰富,有双保理机制、单保理机制、直接进口保理机制、直接出口保理机制、背对背保理机制等,其中双保理机制最为普遍而重要。就国际保理所涉及的银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体系而言,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整个保理关系体系中最为基本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该层关系决定着保理业务能否合法有效地开展,它是出口商通过保理获得融资的关键所在,也是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从保理业务中获取利益的核心环节。基于此,本文将重点分析出口商与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透视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为准确把握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有必要了解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实践及相关规则表明,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国际保理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各种保理业务都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的,保理协议将保理法律关系主体连接起来,并且构造了各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体系。这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在典型的双保

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正文)

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 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承担。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二案例分析: 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 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D/A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同时出口商为了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愿意接受D/A或是O/A,但是卖方自身的资金流压力和风险都比之前更为的不利,所以很多企业虽然之前未接触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等较复杂的支付方式,现在也一一开始尝试。 2.案例中的融资过程分析: 双保理业务基本流程: ①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②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的申请,出口银行向进口地保理商传递评估 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③进口地保理商将结果传回给出口地保理商,出口地保理商将结果通知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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