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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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 既没有定义也没有作出解释性规定,只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 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第三 款作出相关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 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的商品”按照此项规定就是说:知名商 品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上海市近些年对本市公务用车、出租车等 购车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凡更新公务车买桑塔 纳免收控办费 10000 元,其他车照收;桑塔 纳私人牌照只需 2 万元,外地车上牌照底价 8 万元等。针对上海市政府的汽车地方保护主义, 武汉市政府在“无奈”之下作出相应规定: “全市凡财政拨款单位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应 由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用车标准选用‘富康’ 轿车。副局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需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必须购买‘富康’轿车。 车辆定编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定编。市交通 管理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上牌照。”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 法解释,足球裁判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将 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
“黑哨”是中国足球场上长期以来存在的 一个顽疾,它损害了体育比赛公平竞争的 精神,玷污了足球场的真实比赛,让众多 的球迷和电视观众“欣赏”虚假的比赛。 “黑哨”问题是一个关注度很高的话题, 在社会各方的要求下,最高检专门为此做 出司法解释,将“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 为司法介入“黑哨”扫清了障碍。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在“84消毒液”一案中,1984年研究成功后被 定名为“84消毒液”对一种新产品而言这样的命 名具有特殊性,体现了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区别性 特征,而原告所研制出“84消毒液”后,以技术 许可证方式许可多家企业生产该产品,全国诉讼 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已有四五十家,产品大 都使用“84消毒液”名称,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 的的审查核准,这样“84消毒液”实际被作为该 类产品的统称而被管理和使用。在“84消毒液” 产品10多年的市场过程中,已经成相关产品的含 义,应值得注意的是商品名称显著性特征并不是 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一 个特有的名称也可转化为通用名称,一旦出现这 样情况,就失去法律保护的条件。

防伪法律法规

防伪法律法规

防伪法律法规简介:防伪法律法规,是指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围绕防伪法律法规展开,探讨其背景、目的以及实施情况。

一、背景如今,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下,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愈发突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加强防伪工作,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国内防伪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是我国商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之一,主要通过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来保护市场秩序,其中包括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是我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对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是我国商标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惩罚制造、销售伪造、冒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依法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刑事处罚,给予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有力武器。

三、国际防伪法律法规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防伪公约》该公约主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2.《欧盟产品认证法规》欧盟制定了一系列产品认证法规,对于商标注册、市场监管、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美国联邦反冒牌法》该法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授权司法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和市场秩序。

四、防伪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国内外防伪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不完全一致,但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我国,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和加强执法力度,有效地打击了制假售假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而在国际上,各国之间加强了合作,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监管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年最新修改演示文稿

反不正当竞争法年最新修改演示文稿
录里记载有162个客户的名称、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 电话、客户住所地等信息。
第37页,共50页。
案例:薛振标通过制订《制版工作人员规范》(下简称《规范》) 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保密管理,如《规范》第2条规定“制版相关人员必 须对客户信息资料(客户通讯录、打印稿、协议、客户意见、客户帐目 等)给予保密,不得泄露、删除或复制带走,由专人保管”、第4条规 定“设计稿件的文件必须存盘,不得擅自删除或拷贝交给客户或私 自拷贝带走”、第5条规定“制版相关人员必须保护好本单位的图片资 料(拍摄数码图片)、传统照片、电分图等)、技术资料(合成制作的 图片、设计稿件、制版工艺文件等)都必须登记在案,由专人保管,不 许任何人拷贝或删除(除老板特允外)”,薛振标还对管理客户信息的 电脑进行了加密,在办公室安装电视摄像监控系统。
(二)竞争与公平
公平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起点公平
过程公平:机会的公平、规则的公平 结果公平:主要是经济问题 违背了公平原则的竞争就是不正当竞争。
第5页,共50页。
(三)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 背(违背了公平原则)的行为。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出台,2017年修改) 反垄断法(2007年出台) 等
诉讼。
第8页,共50页。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不从事电脑产品的销售,未与消费者 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但是向入驻“百脑汇资讯广场”的
电脑销售商收取租金及服务费用,最终都是通过电脑销售 商的经营行为实现的。纵然方式不同,被告的经营行为与电
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根本的商业目的都是通过电脑产品取得
利润,因此,被告从事的是电脑产品的营利性服务。显然,作 为一家从事电脑产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被告与原告间 存在着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

主要特征
隐蔽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一方面,工商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 违法分子也不断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在这场“猫捉老鼠”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日 益隐蔽,有时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抄袭模仿,变为利用 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不同来制造市场混淆。
破坏性 主要体现为: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 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 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 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
03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 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 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 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 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在工业或商业中任何 违反诚实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 当竞争的特别法。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5章33条,主要内 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 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商业贿 赂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 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违反了反不正违反食品安全法当竞争法的规定, 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 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 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 ,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多样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中,以往的商家都是让 消费者先购买商品再参加抽奖,现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告诉消费者“无需进店购物就可 以抽取大奖”。在商业诋毁案件中,一些经营者不再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 业声誉,而是通过产品对比等方式间接毁损对方商誉。在虚假宣传案件中,一些不法分 子借助的媒介也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扩展到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和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和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1。

下述正确选项为:(BE)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D.商品是否知名需要根据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进行认定,而仅仅根据有仿冒行为就认定被仿冒的商品知名是不够的。

E.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既是商标法调整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教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教案
(4)考虑知名度和显著性
3、该类行为的构成要件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主要是不法行
为人对其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侵害。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 争行为有时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构成损害,但消费者权益应当按 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该种行为不属反不正当 竞争法调整、规范的范围。由于竞争发生在同行业企业的生产 经营活动中,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也同样是生产或 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包括: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 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 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表示。
2、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要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515条的具体规定。
3、行为具有危害性: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其他经营者 权益的损害;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却已 受到现实的危险。如果放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进行必然会造 成损害的结果。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包括对其他经 营者权益的实际损害以及现实的侵权危险。如行为人为与他人 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印刷虚假宣传品、订立印制仿冒他人注 册商标的合同等,即使该宣传品尚未散发或合同尚未履行商标 尚未印制,但均已经构成了侵权危险。受害人要求法院制止这 种行为的,应当获得支持。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
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3、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低价倾销行为 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 9、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10、诽谤竞争对手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

经济法:简析市场规制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简析市场规制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简析市场规制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初步了解一下不正当竞争。

2001年12月28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趵突泉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了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该判决认定,程某使用“趵特”作为其商品的名称和商标构成对趵突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程某停止使用“趵特”作为其商品的名称和商标。

2004年5月11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其34度、52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作了民事判决,认定程福厚的34度白磨砂牌精品特酿和52度原浆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趵突泉公司的上述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程某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趵突泉公司经济损失。

通过上诉案例,对不正当竞争有个初步印象了,现在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个案例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二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三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权利人涉案权利的载体即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二、权利人涉案权利的客体即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是特有的;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与权利人的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相同或者近似,造成购买者对两种商品的误认。

供应商(投人)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供应商(投人)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供应商(投人)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在进行商业活动时,供应商(投人)需要遵守众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并保护自身权益。

以下是供应商应遵循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供应商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供应商在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供应商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规定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供应商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宣传,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供应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供应商在注册、使用商标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身商标权益,防止侵权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供应商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修订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运作。

同时,不断加强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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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02•【文号】主席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政府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禁止仿冒】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禁止限制竞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禁止权力经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禁止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倾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禁止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禁止串通投标】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督机关】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机关职权】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被检查者义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假冒标识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处理】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法的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督人员徇私舞弊的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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