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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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论《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论《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 民法通则:合同编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编(如
人格权编、物权编等)共同构成了民法通则。

因此,合同编适
用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

2. 民事合同:合同编主要适用于民事合同的规定。

民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编对民事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特别法律合同:合同编还适用于特别法律合同的规定。

特别法律合同是指在特定领域中、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所订立的合同,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编对这些特别法律合同的一般规定、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统一规范。

4. 合同的瑕疵和无效:合同编适用于对合同瑕疵和无效的规定。

合同瑕疵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存在的不完善、不合法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如虚假、误解、恶意串通等。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编详细规定了合同瑕疵和无效的认定、效力以及利益保护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编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公共法律关系和行政合同的规定。

公共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义务等。

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
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合同,如政府与企业的合同。

这些领域的合同规定通常由特别的法律进行规范。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目录一、绪论 (1)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民法总则》第142条释评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民法总则》第142条释评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民法总则》第142条释评周玉辉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17(033)0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2条首次规定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囿于条文表达所限,存有诸多争议且待阐释之处.意思表示的解释起点绝非“疑义导致解释”,概因何为“疑义”本就为解释结论.意思表示解释旨在为法律适用而服务,为法律适用问题,是对裁判依据的释明.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是“表示价值”,即为理性相对人所知悉的客观表示意思.基于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界分,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需综合配置以规范解释与自然解释为核心的简单解释规则,并辅之以漏洞填补为目的的补充解释规则.
【总页数】7页(P31-37)
【作者】周玉辉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个别股东意思表示瑕疵的决议效力研究——兼评《民法总则》第134条
2.《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释析
3.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4.心意保留意思表示的效力——兼评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的相关规定
5.民法典总则之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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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

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

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内容提要:本文考察台湾民法的相关内容,结合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比较台湾民法体系与大陆民法体系的具体条例及内容的差异。

通过介绍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以期对我国大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有所助益。

标签:台湾民法立法体系内容差异立法借鉴民法的法源大体可以分为为法律、习惯及法理;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制定法。

以上三者是民法的直接法源。

民法的间接法源主要有判例及学说。

台湾现行民法典源于1930年制定于中国大陆的版本。

台湾民法最新修订于2015年6月10日。

本文将结合制定法及判例学说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民法总则第一编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法例、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力之行使。

如诚信原则为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合同法都应当贯彻适用。

第一方面法例一共有5条,主要涉及到民事法律的发源,使用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为限、使用文字之准则、以文字为准、以最低额为准等5大法例。

1.权利主体,民法传统观点认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之给付,不生清偿的法律效力。

这种价值判断注重于保护未成年人,强调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于交易安全。

同样地,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之损失,不负无权代理人之责任。

2.权利客体,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在台湾民法中,物的定义谓有体物及物质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如电力)。

要求物权的标的物特定,使物便于公示,产生公信的效力,以保护交易安全。

3.权利变动(1)权利的变动与法律事实,台湾民法将其分为权利主体、客体和效力的变更。

效力变更,比如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法律行为制度,台湾民法典中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三方面,a.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b.标的物确定和妥当;c.意思表示无瑕疵。

(3)行为能力,对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台湾民法规定满20岁为的非禁治产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已经结婚的,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22年2月(第2期,总第298期)Feb.,2022(No.2,General No.298)收稿日期:2021-12-21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8BFX185)作者简介:乔茹(1992-),女,山西洪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家事诉讼法、卫生法;胡晓翔(1963-),江苏南京人,南京市卫健委审批法规处处长、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研究方向为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法学。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乔茹1,胡晓翔2(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2.南京市卫健委法规处,江苏南京210019)摘要:现行《民法典》规定了因重大疾病可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制度,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的义务有赖于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予以保障。

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的内在逻辑分析,可以认为其确立了婚前医学检查的强制性。

“重大疾病”在现行立法中无具体规定,因此急需确定“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司法实践。

在案件当事人未进行婚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依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关键词:《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母婴保健法》;婚检;重大疾病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2)02-0136-07《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因重大疾病可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将原本属于确认之诉的诉由转变为了形成之诉的诉由,这一转变背后所体现的是对婚姻自由价值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有效落实可撤销婚姻之诉,必须完善相关辅助性制度以及有关各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运用,既避免出现立法落空又避免出现立法冲突的情形,而既有的可资利用的法律规范中的重要举措之衔接,在于将婚前医学检查(下文简称“婚检”)制度纳入缔结婚姻的前置性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988条中“相应范围”的解释论

《民法典》第988条中“相应范围”的解释论

Vol. 36 NO. VI Dec. 2021第36卷第6期2021年12月研究生法学Graduate Law Review 民法专论《民法典》第988条中“相应范的解释论朱李圣**朱李圣,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200050) o[1] 在我国法上,处分行为的无因性并未取得广泛认可,尤其当处分客体是债权时,更是否定处分行为的无因 性。

若采有因性理论,因第三人无法善意取得,故《民法典》第988条的存在价值可能不大。

但不可否认,在不同 的权利主张下,举证责任的内容不同。

例如,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发现买卖合同无效,而买受人已将标 的物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在有因性下,所有权自始归属于出卖人,买受人的得利客体为单纯的占有,第三人因无偿 转让又取得该占有。

出卖人虽可向第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需自证享有所有权,而在不当得利请求权下无 需证明享有所有权。

在所有权证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民法典》第988条在诉讼策略上具有不可或缺的替补作用。

此外,在请求权规范竞合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可能要受制于不当得利请求权。

如在上例中,买受人已付款 而出卖人尚未返还。

无论如何,《民法典》第988条至少在以下三种情形中仍将发挥独空功能。

第一,返还容体在 得利人处被添附。

例如,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后发现买卖合同无效,但因混合而丧失对所付金钱的所有权。

或 者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木材后发现买卖合同无效,但因木材已被加工为桌椅而丧失所有权。

在这些场景中,即使是 无偿转让,第三人也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返还客体已转化为代位利益。

例如,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发现 买卖合同无效,但标的物已被第三人不法毁损,而买受人已取得赔偿款。

因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卖人的存在,故处 分行为中的合意只可能与得利人达成。

权利人嗣后也无法再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此时若得利人无偿转让,权利 人欲取回赔偿款也只能借助《民法典》第988条中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4)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4)

第四章婚姻的成⽴⼀、婚姻的成⽴及其要件(⼀)意义婚姻的成⽴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都是以婚姻的成⽴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在概念上有⼴义和狭义之别。

从⼴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

古代法多采⼴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体的。

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仅指结婚。

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我国现⾏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的法律意义⽽⾔,婚姻⼀旦成⽴便在相关领域导致⼀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

这种法律效⼒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的直接效⼒和及于第三⼈的间接效⼒。

(⼆)婚姻成⽴的要件结婚是⼀种创设⾝份关系的法律⾏为,应当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为要件的⼀般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要件的专门规定,婚姻成⽴的条件有以下的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的⾃⾝情况和双⽅的关系的要求,如当事⼈须达到法定婚龄,双⽅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重婚,须⽆禁⽌结婚的疾病,须⽆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式的要求。

当代各国的结婚法多采⽤要式婚制。

如有的要求当事⼈办理结婚登记或户籍申报,有的要求当事⼈举⾏公开仪式并有证⼈在场证明等。

在我国历来是将婚姻成⽴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的。

2.必备条件和禁⽌条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如结婚须出于双⽅合意,当事⼈须达到法定婚龄等。

禁⽌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结婚的疾病等。

必备条件和禁⽌条件之分适⽤于实质要件。

从⼴义上来说,也可将形式要件称为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和禁⽌条件之分有时仅具有相对的含义。

例如,可将符合⼀夫⼀妻制作为必备条件,亦可将重婚作为禁⽌条件(婚姻障碍)。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条件的分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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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及其效力
论《民法典》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及其效力
引言:婚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深远影响。

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婚姻的问题,如意思表示瑕疵等。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对于这类婚姻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及其效力的立法精神与实践意义。

一、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的定义和特点
意思表示瑕疵是指在订立婚姻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存在某种瑕疵,导致该婚姻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

这种瑕疵包括虚假意思表示、被误解的意思表示等。

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主要特点有:通常是由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前或婚姻登记时的交流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所导致;可能会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社会不稳定。

二、《民法典》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的约束力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虚假意思表示的婚姻可以请求撤销,而对于被误解的意思表示的婚姻可以选择是否撤销或者继续履行婚姻关系。

这一规定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婚姻制度的稳定性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与婚姻关系的诚信原则的关系
婚姻关系基于诚实、忠诚和信任等价值观念而建立,婚姻双方应当遵守婚姻关系的诚信原则。

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这一原则,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

因此,在对待
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时,可以通过撤销等方式来实现对婚姻关系的维护和修复。

四、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的解决途径与建议
对于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向国家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或者通过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等。

此外,建议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力度,加强对婚姻当事人的指导和宣传,提高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性,以降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发生的概率。

结语:婚姻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从法律层面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婚姻关系的诚信原则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工作规范性,为婚姻的幸福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是指因一方或双方在结婚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导致婚姻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婚姻关系建立在诚信原则之上,而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可以通过撤销等方式来修复和维护婚姻关系。

对于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力度,提高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降低瑕疵婚姻发生的概率。

维护婚姻的幸福和稳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对婚姻关系诚信原则的宣传和普及,为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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