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掘必探、有采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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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制度1

探放水制度1

目录一、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及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1)二、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2)三、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 (3)四、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4)五、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的使用、管理及报废制度 (5)六、探放水管理制度 (6)(一)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6)(二)防治水日常巡查考核制度 (6)(三)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10)(四)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13)(五)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15)七、重大水害井下撤人制度 (18)八、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20)九、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22)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及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1、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2、每月初根据矿井生产月计划,逐头逐面进行水害排查、分析。

3、根据水害隐患排查结果,每月5号前将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建设单位及建立单位相关部门。

4、每次所排查出的水害隐患,按照分工必须由负责人亲自签字认可,逐步按措施执行。

5、根据排查结果,需要探放水的采掘头面,必须提前编制探放水设计,积水量大于5000立方米或探放水工程难度较大,安全没有把握的探放水设计,要报公司审批。

6、确定探放水的采掘头面要根据探放水设计下达探放水停掘通知单,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7、每次探放水结束,经探放水效果评价体系评价确认无水害威胁后,及时下达允许掘进通知书,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允许掘进距离进行施工。

8、分管人员要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深入现场,收集资料,确保探放水工作正常进行。

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1、地质说明书(“三书”)的审批制度:a、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须由项目经理审核批准,方可向建设单位及建立单位相关部门提供资料。

b、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需报长治西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审查批准。

2、储量管理的审批制度,必须严格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规定的权限范围执行。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原则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原则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原则①煤矿安全生产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②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③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④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

监控有效的基本原则是: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⑤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⑥山西省煤炭工作将坚持以煤为基多元发展,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率先走出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新路。

⑦1、五个标准:《现代化矿井标准》、《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管理标准》、《办矿企业标准》、《建设标准》。

2、三个行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行动、新的质量标准化实施行动。

3、四个一批:关闭一批不合格xxx矿井、停产整顿一批xxx矿井、吊销一批xxx 证照、处理一批xxx人员。

4、六项重点:即持证改造生产矿井、整合改造建设矿井、瓦斯治理基础薄弱矿井、水害治理基础薄弱矿井、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秩序和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队伍5、42项情形: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⑨⑪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⑫瓦斯超限作业的;⑬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⑭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⑮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⑰超层越界开采的;⑱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⑲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⑳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⑴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⑵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⑶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⑷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⑸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探放水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及公司的探放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我公司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查清所有采掘进区域内的积水、采空区、陷落柱、褶曲、断层等地质构造。

根据《非煤矿山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职责1.技术部、地测组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收集各队打钻资料,并根据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为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奠定基础;监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实施;必要时探放水技术人员需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技术部、地测组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整体协调工作。

3.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4.技术部负责提供工程的相关资料及安全技术措施。

5.安环部负责对"有掘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6.探放水队伍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探放水设计方案和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并做好施工记录,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组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二、探放水规定:1.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在进行采掘工作时,都要坚持超前探水。

2.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或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需提早论证是否需要进行探放水,对需要进行探放水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

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并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3.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对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1措施,并经全体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4.探放水前,所有参加探放水人员必需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

一旦发觉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5.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

所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必须准备齐全。

6.有毒有害气体检查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功课时,必需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功课。

高河能源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高河能源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高河能源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一、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为了有效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下发集团公司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开展探掘分离管理、完善综合超前探测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安全原则,防治矿井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矿探放水工作,切实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最大限度保证职工生命和矿井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作公司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合作公司总裁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其它各部门、各施工单位及各掘进队组负责防治水工作各环节的相关责任。

(二)相关部门职责1、地测部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及技术规范;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汇总、整理、分析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原始资料并建立相关台账;编制钻探、掘进进尺日调度通报台账,通报允许掘进(停掘)数据,且发布允许掘进(停掘)和钻探施工通知单;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防治水钻探成果资料进行集中会诊分析;负责向集团公司地质处上报周、月、季、年钻探动态实施及完成情况。

探放水队负责对各类钻探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负责编制探放水队关于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各类岗位职责;负责按设计进行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的施工作业;负责钻探实施过程中原始记录的编录;负责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公司地测部、生产技术部、安全部、通风部、调度室等相关职能部门。

2、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矿井采掘衔接规划,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探放水及超前钻探计划,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掘前不探的情况下安排生产施工,确保探放水优先作业;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配合完成对钻探资料的会诊分析等相关工作。

井下探放水技术规定

井下探放水技术规定

附件一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1.老空水探放原则对于采掘工作面受老空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探放水。

除了要遵循上述原则外,探放老空水还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1)主动探放的原则。

当老空区上方(地面或井下)不存在重要建筑物、老空水与地表水体及煤系含水层水力联系不密切,老空积水体压覆的大量煤炭资源急待开采时,应采取主动探放原则,将该部分老空区积水疏干,以彻底解除水患。

(2)先隔离后探放的原则。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老空区水与地表水有密切水力联系,接受降水和地表水补给;或老空区的积水量大,不易疏干。

为避免矿井增加长期排水费用,应先设法隔断老空积水补给源或减少老空区补给水量,然后再进行探放水。

二是煤层松散或节理发育,采掘工作已邻近积水区,直接探放水有安全隐患时,应先修筑隔水墙,并预埋套管,在墙外进行探放水。

如果隔断老空区补给水源有困难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疏放,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与生产区隔开,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处理。

(3)先降压后探放的原则。

对水量大、水压高的老空积水区,—3—( ;应本着从高处向低处分段、逐步探放的原则,降低老空区水压;或先从煤层顶底板岩层打放水钻孔,把水压降至安全值后,然后再沿煤层打探水钻孔。

(4)先堵后探放的原则。

当老空区积水与强含水层水或其他水体存在密切的水力联系,且补给量较大时,应先封堵老空水与其他水体的水力联系通道,然后再进行探放水。

2.老空水“三线”当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区时,为防止老空水透水,确保采掘工作和人身安全,需将老空积水区的积水范围、水位标高、积水量等资料填绘在采掘工程图上。

经过分析划出三条界线,即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简称“三线”图 1)。

123+500m+490m +480m+470m+460m积水线(采空边界)探水线警戒线+450m +440m+430m图 1 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示意图1—积水线(采空边界)2—探水线;3—警戒线积水线:即老空区、小窑采空区的积水范围。

非煤矿山探放水管理制度(1)

非煤矿山探放水管理制度(1)

兰陵矿业有限公司探放水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及公司的探放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我公司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查清所有采掘进区域内的积水、采空区、陷落柱、褶曲、断层等地质构造。

根据《非煤矿山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职责1.技术部、地测组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收集各队打钻资料,并根据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为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奠定基础;监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实施;必要时探放水技术人员需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技术部、地测组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整体协调工作。

3.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4.技术部负责提供工程的相关资料及安全技术措施。

5.安环部负责对"有掘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6.探放水队伍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探放水设计方案和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并做好施工记录,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组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二、探放水规定:1.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在进行采掘工作时,都要坚持超前探水。

2.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或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须提前论证是否需要进行探放水,对需要进行探放水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

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并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3.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对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措施,并经全体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4.探放水前,所有参加探放水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

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5.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

所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必须准备齐全。

6.有毒有害气体检查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作业。

掘进工作面探水措施

掘进工作面探水措施一、工程概况:依据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猜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实行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结合我矿实际状况,现特制定本探放水平安措施。

二、超前探测设计:探水原则:掘进工作面必需坚持“猜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探水起点:初次探水线起点位置定为巷道开口处,即掘进工作面迎头。

(一)超前距布置探水钻孔终孔深度不应低于50m,依据钻孔布置计算允许掘进距离为35m,超前距为15m;当钻孔深度大于50米时,允许掘进距离可适当增加,但超前距不得小于15m。

(二)帮距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应取20m。

(三)钻孔数量上组煤各掘进巷道的有效钻孔数量为3个,下组煤另定。

(四)钻孔的布置方式为了保证施工平安,结合我矿实际状况,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在巷道掘进过程中,探放水钻孔在水平面内呈扇形布置。

各钻孔布置方案见附后示意图。

(五)排水设备依据钻探实际状况,要求各掘进工作面配备两台22kw潜水泵。

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涌水量大时保证两台水泵能够同时开启,达到工作面最大应急排水力量为50m3/h。

(六)探水设备探水钻机型号为ZYG-150型全液压钻机,钻杆φ42×1.5m,钻头为φ65mm的两翼合金钢钻头。

(七)避灾路线各掘进工作面的避灾路线,按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执行。

三、施工组织:探放水工作执行“三·八制”作业,每班不小于5人,一名机电修理工负责现场检修。

四、施工平安技术要求:1、打孔前,要检查排水设备是否齐全、性能是否完好,排水力量是否满意要求,排水管路是否畅通,同时做好预防巷道有害气体涌出的措施。

2、在超前探测工作进行前,必需对施工人员及钻探人员进行培训,熟识避灾线路,发觉特别准时撤离危急区域。

3、施工作业地点必需安设电话一部。

4、钻进中,发觉煤层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增大等特别状况时,必需马上停钻,记录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关闭闸阀,然后马上向调度室汇报。

探放水队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探放水队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探放水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学习党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2、负责全矿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的安全工作,合理安排探水队员的探放水作业程序,及时快速保质保量完成物探、钻探及各项工作任务。

负责对探放水设备及配套的排水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具体负责井下各道超前探放水钻孔施工的安全工作,是探放水队安全第一责任者。

3、应做到熟悉现场,认真组织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制止违章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4、负责探水工、钻机司机等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抓好职工的班前学习和安全教育负责落实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负责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执行和兑现。

6、负责设备的检查、检修、保养的现场管理工作,保持探放水设备正常运行的良好状态。

7、负责组织对探放水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8、负责与其他部门联系、沟通,预防探放水事故发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探放水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井下探放水工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进行探放水。

能够熟练使用探放水钻具,熟练掌握探放水方法。

2、井下探放水工要按照探放水措施布置钻孔探放水。

3、井下探放水工打钻时必须和接班人员交接探放钻孔深度,下班后要向矿部汇报,不许谎报打钻孔的长度,因谎报钻孔长度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4、井下探放水工在打钻时探到有承压水或有害气体从钻杆中喷出或发生有顶钻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弄清情况,不许拔出钻杆,要立即向矿部汇报。

5、井下探放水工在操作打钻时,人员要站在钻杆旁侧,防止钻孔内水压和气压突然把钻机冲翻造成伤人事故。

6、井下探放水对钻杆前方需要放水时,原则上让水徐徐从钻杆内孔壁流出,如发生钻杆堵塞,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才准处理钻杆。

山西省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附件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防治水工作。

露天煤矿防治水工作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

矿井探放水16字方针

矿井探放水的十六字方针探放水必须采用“三专”,即专用钻机、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探放水总结报告要存档备查;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

矿井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进行水害分析。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收集采掘工作面区域的水文地质资料,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分析采掘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要进行补充勘探,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和准确性。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作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钻探方法为主,配合物探、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先探后掘”是指主要采用以钻探方法为主,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在掘进施工。

“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工作面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和正式回采。

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工作面有突水威胁时,必须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底板预注浆加固等措施,防止突水造成矿井灾害。

排除井下的老空积水一定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并且要有防止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措施,探放老空积水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在放水过程中,也要加强观测,防止在放水过程中出现次生灾害。

特别要注意在放水过程中,由于杂物堵塞钻孔、造成水量变小而认为水量已放完的假象,在这方面曾有深刻教训。

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即井下巷道施工前,必须先用钻探检查,并且要有一定的超前距,超前距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执行。

我矿掘进工作面多,为了更好的落实“有掘必探”工作,各掘进工作面负责人应该配合我矿的工作,更好的保证我矿职工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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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杜绝奥灰水、小窑老空积水、采空区积水、富水含水层、地表及浅层水等各种水害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上级有关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所有矿井。

本实施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上级有关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3条“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列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与考核范围。

第4条各矿(公司)应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一、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配备标准:1、年产量90万吨及以上兼并重组整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配备不少于1人。

2、年产量90万吨以下的兼并重组整合矿井配备不少于1人。

3、生产、基建矿井按照阳煤地字[2010]378号文关于印发《阳煤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要求配备。

二、探放水队伍的要求:1、探放水队、掘进队必须实行分离管理。

2、探放水队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

3、探放水队分管领导为矿(公司)总工程师。

4、探放水工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5条各矿(公司)必须配齐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带压开采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宜配备矿井瞬变电磁仪。

专用探放水钻机配备的标准:一、复杂区:每个掘进工作面配备不少于1台(单巷掘进按1台配备,双巷掘进可按1台配备)。

二、简单区:各矿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钻机。

三、兼并重组整合矿井配备不少于2台。

第6条探放水钻孔可兼做构造探测钻孔、瓦斯抽放孔,但瓦斯抽放孔不可代替探放水钻孔。

各矿(公司)应充分运用探放水钻孔资料查明隐伏构造和煤层底板的起伏形态。

第7条各矿(公司)制定衔接计划时,宜优先考虑施工井田边界或采空区一侧的巷道;应创造进行物探、钻探等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条件,杜绝交叉作业、平行作业等造成的不安全隐患和不佳的探测效果。

第8条各矿(公司)应根据各自开采煤层的厚度、开采工艺等,开展顶板导水裂隙带高度探测研究工作。

第9条涉及带压开采的矿井应进行地面三维地震和电法综合勘探,初步查明采区的构造及富水情况;应开展工作面底板破坏深度的探测研究工作;带压开采突水系数计算公式中隔水层厚度应扣除工作面开采后底板遭到破坏深度的岩层厚度。

第二章职责第10条集团公司本部和煤炭管理公司承担各自所辖矿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管理职责。

负责对所辖矿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区域划分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矿方进行修改,并留有记录;对带压开采、物探异常区探放水设计进行审批;对“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11条煤炭管理公司领导的职责一、煤炭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所辖矿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的安排和落实,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煤炭管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所辖矿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技术管理工作。

1、负责审查所辖矿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区域划分。

2、负责审查所辖矿井复杂区“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审批所辖矿井带压开采、物探异常区专项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三、其他领导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2条各矿(公司)是“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主体,负责本矿(公司)范围内所有“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的实施。

一、矿(公司)领导的职责:1、矿长(总经理)为本矿“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完善的防治水体系(防治水机构、人员、制度、探放水队伍、设备设施)。

2、总工程师职责:⑴、组织本矿(公司)进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区域划分。

⑵、组织编制、审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⑶、对“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物探超前探测成果进行分析认定;对带压开采、物探异常区制定专项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⑷、分管探放水队伍工作。

3、分管衔接、生产的矿长(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工作。

4、安监处长:负责对“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考核。

5、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工作。

6、其他领导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部门的职责1、地质部门是“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主管部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⑴、负责制定“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管理制度。

⑵、负责编制超前探测和探放水设计。

⑶、负责对物探成果进行审查和备案。

⑷、负责下发允许掘进通知书。

⑸、负责“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⑹、参与超前探测和探放水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

2、调度部门:负责“有掘必探、有采必探”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理工作。

3、通风部门:负责施工地点瓦斯和有害气体的检测工作。

4、开掘队组:负责提供“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施工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有掘必探”的相关内容;及时联系下次超前探测;超前探测牌板的管理。

5、探放水队:负责超前探测和探放水措施的编制;钻孔的施工;填写钻孔验收单中的相关内容。

6、安监部门:负责超前探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7、其它部门执行矿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相关安排,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技术要求第13条“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应遵循的原则是:科学划分区域、区别对待;物探、钻探相结合,地面、井下相结合,钻孔长、短相结合,必要时配合其它手段。

第14条各矿(公司)必须采用钻探或物探加钻探方法进行超前探测,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放水工作。

第15条各矿(公司)必须通过水文地质调查和隐患排查,对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区域划分,划分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和简单区。

区域划分应根据采掘情况及时修改,报上级部门审查备案,对反馈的问题及时修改。

第16条复杂区的区域划分原则:一、上部水害1、掘进巷道上部存在水害隐患,且与巷道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巷道高度10倍(a、上部巷道开采层位清楚但开采范围不清楚,两煤层层间距的最小垂直高度小于巷道高度10倍。

b、上部穿层巷道采掘情况不清楚,统一按小于10倍巷高对待)的地段:⑴、上部煤层存在本矿或周边煤矿采掘范围不清楚(未经本矿或集团公司测量人员进行全部实测的井巷工程资料)的地段。

⑵、上部存在强含水层的地段。

⑶、上部存在松散含水层的地段。

2、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导水裂隙带高度范围内存在采空积水或强含水层的地段。

二、本煤层水害:1、存在本矿或周边煤矿采掘范围不清楚的地段。

2、钻孔、已知构造可能导通强含水层或水体的地段。

三、底板承压水害:存在带压开采的地段。

第17条简单区:上部岩层均为弱含水层、不受采空积水影响、周边采掘工程清楚、不存在带压开采的地段。

第18条复杂区“有掘必探”方法选择:一、采用钻探方法:必须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钻孔终孔位置满足平距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钻孔超前距离不得小于30m,帮距不得小于20m。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 的地段,封孔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针对带压掘进工作面,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2个。

二、采用物探加钻探方法:1、上部存在水害隐患:先采用矿井瞬变电磁仪超前探测,物探正常区必须对巷道前方、两帮及10倍巷高范围内钻探控制。

2、同层存在水害隐患:先采用矿井瞬变电磁仪超前探测,薄煤层、中厚煤层物探正常区必须对巷道前方及两帮钻探控制,厚煤层物探正常区必须除对巷道前方及两帮钻探控制外,必须有控制煤层顶、底板钻孔。

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采用井下瞬变电磁仪超前探测,物探正常区必须对巷道前方、两帮及底板钻探控制;其中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2个。

4、所有探测的物探异常区均应制定专项探放水设计及措施。

三、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编制专项的治理方案。

第19条简单区“有掘必探”方法选择:各矿(公司)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上级有关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

制定适合本矿(公司)的“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实施方法。

第20条“有采必探”的方法选择:一、复杂区采用物探加钻探方法:1、对上部、同层采空积水,应先采用水文物探仪器超前探测,然后钻探控制,钻孔个数视物探异常区大小确定。

工作面采动所波及范围内物探异常区,必须用钻探查明。

2、对带压开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不少于三种的物探方法对工作面进行探测,对圈定的构造区、富水异常区必须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和措施,并按照设计和措施组织施工。

二、简单区执行专项的探放水措施。

第21条钻探超前探测的要求(详见附图一):一、矿(公司)探放水队伍应按照设计进行探放水钻孔的施工。

钻孔验收单由每班班长负责填写,记录要真实反映超前探测情况,做到及时全面、准确、详细和整洁,不得事后补记;施工期间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损坏;本班施工达不到设计规定要求时,移交下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达到设计进尺时,详细填写原因;班后书面汇报地质部门,矿地质部门应对无法达到设计要求钻孔进行综合分析,查明原因,重新提出设计。

二、每个钻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后,由除掘进、探放水队以外的第三方人员对钻孔进尺进行验收,填写钻孔验收单。

三、钻孔验收单内容应包括:钻孔的参数、封孔套管的长度、耐压试验参数、施工时间、班次、施工人员姓名、钻孔进尺、累计进尺、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原因、验收人员姓名、验收时间、验收进尺等。

钻孔验收单一式四份,施工队一份、验收人员一份、地质、安监部门各一份。

钻孔验收单应按地点统一编号并存档备案。

四、验收人员将本次施工的钻孔全部验收合格后,按钻孔的最短距离减去30m的超前距离,为掘进队允许的掘进距离,并填写在超前探测牌板上。

超前探测牌板内容有:钻孔的实际参数、长度、允许掘进的距离、剩余允许掘进的距离、填写人姓名等。

超前探测牌板位置用红油漆标示,一旦固定,任何人不得移动。

五、掘进队每班班长应根据超前探测牌板上剩余允许的掘进距离组织生产,当班结束时在超前探测牌板上标明剩余允许的掘进距离;技术员应掌握本队每天、每班的进度;在距下次探测8小时前,将钻探通知书送到地质、安监部门和探放水队;探放水队接到钻探通知书后应尽快组织人员按时进入钻探场地。

钻探通知书内容应有掘进、钻探、地质部门领导的签字和接到通知的时间,时间应精确到分钟。

钻探通知书一式四份,掘进队、探放水队、地质、安监部门各一份并存档备案。

第22条物探超前探测的要求(详见附图二)一、物探应是全方位探测。

根据地质任务满足探测范围覆盖一个半球体,井下瞬变电磁法每个相邻的测线水平夹角不得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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