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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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点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点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点研究小额诉讼程序是指被诉讼的标的额在一定区间内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在中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一般是指标的额在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之间的案件,同时,小额诉讼程序在各种民事案件中的应用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点,本文将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审理原则、起诉和开庭程序、证据规则和判决程序等多方面进行探讨。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1.简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来说,它的程序流程比较简化,而且不存在审查前置程序。

在起诉阶段,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不需要再经过诉讼前指定的程序或者律师来代理。

在庭审阶段,法官可以按照简化的程序进行事实查明和证据运用,从而达到该案件的快速审理。

2.简便的证据规则小额诉讼程序对证据规则也做了相应的简化,首先,证据的质证可出现虚假证人,证人选择权放在当事人手中,而不是在法院掌握当中。

其次,对于一些不容易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依据主观诚信原则自行提交,这意味着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进行判决。

3.简洁的审理标准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标准上也比较简洁,除了涉及重大案件外,一般规定多以事实是否成立为标准来判断,即在对争议问题的事实判断上,法院应基于“以被告没有进行反驳的提出的事实上”为原则,如果原告的主张可以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则可以依此为证明该案件成立的基础。

4.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尽管小额诉讼程序有所简化,但它并不会影响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当事人保障自己合法的诉求、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实际情况、行使权利进行合法抗辩等。

当事人纠纷的解决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让当事人能够得到补偿、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都会得到保障。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原则1.实现快速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快速审理一些纠纷而设立的,所以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审理的时间需要控制在一个相对较短的范围内。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杨佳舒【内容摘要】从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确立,到法制社会的建立,再到新《宪法》的修改,无不昭示着法律在国家、社会、人民生活中占据着的重要位置。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们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随之而来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为此我国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到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当中,这不仅是对世界司法改革潮流的响应,也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新举措,更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一项成就。

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已经具体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但就目前法律规定和社会现状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要想全面、有效地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应有的优势,在立法上需要进行更详尽的规范,在司法实践当中还需进行更深入的改革。

【关键词】小额诉讼;司法实践;立法完善【作者单位】杨佳舒,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司法实践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审判压力。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事诉讼制度,为提高司法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但随着民事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现有的诉讼制度显然不足以解决当前的问题。

所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对于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今,小额诉讼程序已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这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一般来说,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更为简便易行,是为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而采用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他们的区别仅在于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上。

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独立的专门针对小额纠纷进行救济的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优势和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金额较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的纠纷,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2、案情简单: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纠纷,因此审判效率较高。

3、限制上诉: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上诉,避免了繁琐的上诉程序。

4、程序简便: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程序简便,降低了诉讼成本。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1、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间短,审判效率高,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

2、降低诉讼成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费用较低,当事人无需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增加司法公正性: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避免了多人审判可能出现的不公现象,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然而,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1、适用范围有限: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仍需要适用其他诉讼程序,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2、审判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容易出现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

3、增加法官工作负担: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简便快捷,但数量众多,给法官带来了一定的工作负担,可能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例来说明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

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但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向张某赔偿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2024年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快速、高效地解决小额纠纷,减轻法院的负担,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分析其特点、优势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针对小额纠纷的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

其主要特点包括:诉讼费用低廉、审理周期短、程序简化、注重调解等。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通常为涉及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如消费者维权、房屋租赁纠纷等。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及优势1. 程序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简化了许多繁琐的程序环节,如举证、质证等,使整个诉讼过程更加高效。

2. 快速解决纠纷:小额诉讼程序通常采用速裁、速决的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

3. 费用低廉: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相对较低,为当事人提供了经济实惠的纠纷解决方式。

4. 调解为主:小额诉讼程序注重调解,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无法满足所有小额纠纷的解决需求。

2. 审判质量有待提高:由于程序简化,部分法官可能忽视案件的审理质量,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3. 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在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4. 调解效果不理想:虽然小额诉讼程序注重调解,但部分案件的调解效果并不理想,需要进一步改进调解方式。

五、改进建议1. 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覆盖更多类型的小额纠纷。

2. 提高审判质量:加强法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在简化程序的同时保证审判质量。

3. 加强法律宣传: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完善调解机制:改进调解方式,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效果。

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研究(一)

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研究(一)

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研究(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权利观念的逐渐增强,各类民事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日俱增,诉讼的增长给法院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如何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就成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始受到法律界的热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改革庭前程序,探索建立规范的民事诉讼简化程序和小额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写入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一些法院也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尝试。

①]本文拟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关问题的理论分析和比较,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体例,探讨一下如何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制度。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与简易程序的某些规定似有相似,但性质上它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支程序”,②]它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并列存在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与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有以下特征:(1)适用范围比较单一,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也可以在一般侵权、邻里纠纷、租借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中采用),且涉及的案件都一般是诉讼标的数额都比较小的案件。

至于具体数额,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有不同规定。

(2)程序简便。

“小额诉讼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

③]简易性主要表现在:起诉状和答辩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不设陪审团;简化证据调查;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也只是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

因为整个程序都是在非正规的方式中进行,当事人一般不需律师既可操作。

此外,小额程序一般不允许反诉,可以缺席判决,而且一般不准许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及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及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及适用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法院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里争议标的额比较小的一类,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哪类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三、举证期限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四、一审终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所有的判决、裁定,包括实体判决以及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研究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研究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对争议金额较低的民事案件,实行简化、快速、经济的诉讼程序。

近年来,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为解决大量的小额民事争议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本文将探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性,并分析其优点和问题。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能够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通常涉及的权益较为简单,事实清晰,证据明确。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更加简化,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为当事人提供更快的司法救济。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注重简化诉讼环节,减少诉讼费用,提高司法公正。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适用法律的规定,减少审理环节和证据调查,从而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这为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平等的诉讼机会,增加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涉及小额争议的案件数量庞大,法院的工作负担增加。

虽然小额诉讼程序能够减轻法院的负担,但由于案件数量巨大,法院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仍面临着工作量过大的问题。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由于小额案件涉及的事实和证据相对简单,法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以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为了更好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法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提高其处理小额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制度,提高程序操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最后,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推动在线解决小额争议,减少法院工作负担。

综上所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具有简化、快速、经济的特点。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将为解决小额民事争议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改,在简易程序中增加小额诉讼程序。

自小额程序引入以来,学界对于小额程序的具体适用程序提出了诸多构想,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小额程序在我国的适用情况还不是十分理想,其原因既有现实的法律制度的因素也有程序使用者的因素。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小额诉讼程序,最早发源于美国,其初衷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大众化。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态势,教育的普及、信息传媒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随着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速裁程序成为一种更加契合社会生活和民众需求的司法程序。

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生根发芽已十余年,但实践运行效果仍旧不理想。

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学者就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应当入法就有过不同意见。

时至今日,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后,学界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几个关键问题仍有争议。

包括小额诉讼的启动模式究竟应当是法定适用还是选择适用?案件类型的规定是否应当更加细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机制应当是怎样的?小额程序的救济机制是否完备?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合理的解决依然是影响小额诉讼程序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亟待学界提出具体的规划路径。

二、小額程序的实际运行中的困境“程序选择权”要求在赋予当事人以诉讼请求的方式处分实体权利之外,对程序性权利也应当完善选择机制。

对程序选择权既要进行保障也要予以限制,同样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也理应如此,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快捷必然使得其在一定程度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7日;举证、质证程序也可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诉讼所必要的信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对本来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不能由此推出当事人对所有审理程序都可以选择的结论,如果任意的扩大,将会大大减少程序的适用数量,不能实现立法的最初目的。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反思与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反思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指为了解决具体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经济纠纷而设立的一种简化程序。

它的引入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解决小额纠纷的便利性和效率性。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也需要不断反思和完善。

首先,小额诉讼制度的特定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当前,小额诉讼制度运用的标准普遍较为宽泛,导致大量的非小额纠纷也被状告为小额纠纷,从而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和程序的繁琐性,不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问题。

因此,对于小额纠纷的诉讼标准需要进行调整和限制,将纠纷的性质、范围、和金额等具体因素纳入考虑,确保小额纠纷被正确地管辖和适用。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亟需提高。

当前,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证据的限制、音视频审判记录不完整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足,并且容易导致对于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的片面性,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因此,应该加强证据收集、保护和审查的机制,同时提高审判记录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第三,小额诉讼程序管理体制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目前缺乏专业性和高效性,使得许多小额纠纷无法及时有效解决。

这主要是由于程序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如受理流程的繁琐、立案要求的高要求等因素导致。

因此,应该加强诉讼流程的简化化和标准化、提高诉讼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性,以及打造业务专业性强的小额纠纷诉讼人员队伍,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诉讼服务。

最后,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的模式和实践,积极在制度设计和法律制度方面吸收先进的成果。

小额诉讼的程序设计和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国际司法制度重要的部分,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采取了各种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设计,其中很多地方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可为中国提供良好的借鉴和启示。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地吸收先进的创新的模式及实践经验,为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多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和建议。

小额诉讼程序的宪法解释及程序设计

小额诉讼程序的宪法解释及程序设计 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回答为什么要增设小额诉讼程序问题上,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大多数意见考虑的首先是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问题在于,简易程序不是同样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且受理的案件也能够涵盖小额诉讼案件吗?既然如此,在简易程序之外再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有没有必要呢?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在简易程序中增加相关程序规定的内容,甚至有学者认为既然已有简易程序,就没有必要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本文以此问题作为切入点,从宪法的角度对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设想。

一、对简易程序作用及其局限性的思考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简易程序。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试图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种司法导向的形成,一般认为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的民事案件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呈快速上升趋势,现有民事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数量,这是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更多地采用简便的程序审理案件的现实压力;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司法实务部门认识到简易程序具有的区别于普通程序的独特价值,即普通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元价值,往往为追求实体正义,遵循严格的程序而花费高额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相比之下,简易程序在不损害基本实体正义的基础上,简化了诉讼程序,有利于满足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简易程序的程序正义价值具有相对性的特点。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法院受理的案件迅速增长。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在过去五年中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每年都增加20%左右,2010年已经突破1000万件,而法官数量并未明显增长,在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还有所减少,司法资源全线紧张。面对这一现实,最高法院在不同场合一再强调法院面临的压力之一就是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的需求与司法服务难以应对之间的矛盾。21世纪初,全国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平均达到7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达到90%。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最为普遍适用的诉讼程序。同时,上述数据也表明,我国民事诉讼具有大部分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特点,简易程序因其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的优势,也为当事人所接受。按照上述比例,在1000万件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有70%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意味着大约有700万件案件排除了对普通程序的适用。立法之初,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设想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该占全部案件数量的15%左右。但是,实际的适用结果大大超出立法者的设定,使简易程序成为主要的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推动诉讼程序的进一步简便化,在简易程序基础上试行了简易速裁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并且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司法实践的成果要总结归纳并上升为法律,仍然需要做 进一步的讨论,这涉及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位和制度安排等问题。实际上,速裁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试行正是基于简易程序本身存在种种问题而进行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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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新解
摘要: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

新法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做了多处修改及增减,其中新增第162条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由于文章篇幅所限,笔者仅从几个方面对这一诉讼程序予以分析、解读,以期望从理论层面上对这一程序形成正确认识,从而对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有所帮助。

关键词:小额诉讼;效率;价值;困境
一、小额诉讼立法价值
与传统的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的审理更加的简便快捷,更加的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其价值主要体现:
(一)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使用诉讼制度
我国古代就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加之部分权利受到侵害、意欲请求救助的人,因缺少诉讼知识或认为诉讼程序在成本及精力上花费过高,而不得已放弃主张权利的情况普遍存在。

所以,在我国现有国情及法制建设的情况下,新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二)保证诉讼效率的实现
近年来,由于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渐加强,在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
损的情况下,选择寻求法律帮助的人群越来越多。

更多的人宣扬并非为了钱而打官司,而仅仅是欲从“道义”上讨个说法。

如此一来,需要法院解决的案件数量可谓越来越多,虽然国家对司法的投入不断增加,但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仍不可避免的给法院、给司法机关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也给正在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各式各样的难题。

因此,怎样才能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诉讼效率的实现,在现有司法资源条件下,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成为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小额诉讼的建立显然极为有意义。

(三)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使得案件从一进入法院就能顺利地繁简分流,使不同性质和特点的案件能迅速、成批的适用合适的处理程序予以解决,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对连年来累计增长的案件的处理有一个缓冲的过程。

小额诉讼程序简洁、快速、方便的处理案件时诉讼效率提高的最好体现。

二、小额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每一个制度的设立过程都会有坎坷,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将会遇到更大的困难。

小额诉讼程序也不例外,除了在确立案件范围、标的额的认定等方面,尤其是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一)适用范围难以准确把握
解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可知,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小额诉讼
的两个适用条件:一个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另一个是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从这两个条件来看,都只是条件式的原则规定,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小额诉讼案件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再次简化,但简化的程度如何则不是很明确。

(二)诉讼标的难以把握
新法中对诉讼标的这一环节仅作了如下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如此一来,面对现实情况中纷繁复杂的案件,法律仅仅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一个上限,因为年度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一个动态的数字,随着社会情况的改变,着实难以稳定。

如此一来就给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造成了实际的困难。

(三)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把握
任何一项司法制度的出台或运用都需要与之相配合的救济途径
来予以保障,不然,就会纵容公权力的滥用,势必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实现。

此次民诉法的修订仅从审级方面规定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对其的救济途径及司法保障没有任何的提及。

同时,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但倘若,在判决出来后,一方当事人坚决不执行判决而予以申诉,法院又将作何处理?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新出现的诉讼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之所以社会关注度高,是因为他涉及最普
通群众的基本利益。

因此,在适用过程中要对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有清醒的认识,并提前就其实施问题进行有针对性部署。

新法适用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第一,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就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
与适用进行认真学习、培训。

争取在适用之前对其基本理念,操作规定予以掌握;第二,要结合本地审判实际,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前做好物质保障工作;第三,提前准备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小额诉讼案件承办法官的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生制度,刚开始施行时,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认识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预案到位,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实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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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滕晓春,孟少华;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立废选择[j];滨州师专学报;2004年第3期.
作者简介:
薛鹏燕(1987年7月16日),女,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刘肖(1988年1月10日),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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