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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21
•【字号】哈发改收管〔2015〕272号
•【施行日期】2015.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
录的通知
哈发改收管〔2015〕272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提高经营服务收费透明度,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22号)要求,根据国家、省关于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营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市发改委编制了《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为截止2015年11月30日仍在
全市执行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对列入《目录》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
对违规收费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二、2015年12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将根据收费项目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目录》,实行常态化公示。
附件: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税收工作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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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 抓 优 质服 务 支持地 方 经 济又 好 又 快发展
我局 服 从 服 务 于 经 济发 展 大 局 , 始 终 把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作为 对 经 济发展 最 好 的 服 务 。 一 是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制 度 , 全 面 推行 优 化 经 济发 展 环 境 “ 八 项 制 度 ”
我 局 在 市局 党组 的 正 确 领 导 下 , 努 力 实践 科 学发展 观 , 把 服 从 服 务 于 经 济发 展 作 为 各 项 工 作 的 出发 点 和 落脚 点 , 认 真领 会 和 把 握 “ 发 展 是 执 政 兴 国
的 第一 要 务 ” 的 本质 要 求 , 充 分 发 挥 地 税 部 门 的 职 能 作 用 , 进 一 步规 范地 税 干 部 执 法 行 为 , 不 断 加 强 部 门 风 气 建 设 , 努 力 营 造 良好 的 地 方 税 收 政 策环 境 、 法 制 环 境 和 服 务环 境 。 为推进 地 方 经 济更好 更 快 发展 做 贡 献 。
“
送税
法进 警营和
学校 ”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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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温
暖
系三
农、
建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村 ” 、 “ 小 手拉 大 手 、 共 建税 收 宣 传 教 育基 地 ” 活 动 , 制 作
发 放 《道 里 区 纳 税 交通 便 民 地 图 》等 , 积 极 宣 传 税 收 政 策。 坚持 为地 方 经 济
发 展 用 好 用 足 税 收 政 策 , 全 力 促 进 创 建优 良经 济发 展 环 境 工 作 , 受 到地 方 政 府和 广 大 纳 税 人 的 好 评 , 在今 年 上 半年 道 里 区 “ 关 注 民 生 、 服 务发 展” 群 众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哈政综[2002]60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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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哈政综[2002]60号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地税发[2002]10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8.12
【实施日期】2002.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哈政综
[2002]60号文件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01号)
各分局:
现将哈政综[2002]60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代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严格确定代征范围
根据哈政综[2002]60号文件规定,由我局负责代征的行业有:餐饮业、文化娱乐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各种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的企业。
其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各种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的企业”是从2002年
7月1日起由我。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28•【文号】财综[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一)经贸部门中标设备服务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
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农业部门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2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号)。
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水利工程水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哈国税发[2002]187号•【施行日期】200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哈国税发[2002]187号)各分局、县(市)局:现将《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制度》、《税银一体化操作规程》、《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加强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轨道,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一、税务登记(一)开业登记1、个体工商业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担管国税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时,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及资料:(1)业主一寸照片三张;(2)业主及其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照登记表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对提交登记资料完备的纳税人,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交纳税人。
4、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填毕返回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及其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签署意见后于当日报请科(股)长审批。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东方饺子王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东方饺子王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涉税事宜的通知【标 签】汇总合并纳税,汇总缴纳【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哈地税发﹝2002﹞85号【发文日期】2002-07-11【实施时间】2002-08-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参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文文号:哈地税函﹝2008﹞31号各分局、稽查局: 哈尔滨东方饺子王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公司总店设在道里区西十三道街68号,在哈尔滨现已拥有直营式连锁店6家(以下简称分店)、各分店由公司统一核算、配送中心集中购货、中央厨房加工、处理、配送、全部产品形成标准化生产。
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该公司正在进行在香港“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
鉴于该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为了支持企业改造和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哈尔滨东方饺子王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设立的6家分店实现的各种地方税收,从2002年8月1日起由哈尔滨东方饺子王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总店)统一缴纳,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店和分店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二、总店和分店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总店向其登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店和分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由总店分别向总店和分店登记或注册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店应按分店应缴纳的地方税收业务设置明细账簿,分店应根据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所涉及的经济事项设置辅助账簿。
三、总店和分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的税务稽查工作分别由总店和分店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应缴纳的其它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的税务稽查工作由总店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黑价格函字[2001]56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黑价格函字[2001]56号2001年12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函》(哈政综[2001]67号)收悉。
哈尔滨市供水企业由于受原材料、电价等上涨,供水设备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近年来松花江哈尔滨段水位持续下降及水质污染严重,加大了取水和制水的难度,致使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
按照国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改革方针,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并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水价分类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80元。
二、行政事业(群团组织)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4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中的住宿业(宾馆、饭店等包含内部配套设施用水)、餐饮业调整为每立方米4.00元;美容美发业、娱乐业、基建施工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元;其他用水调整为每立方米2.50元。
四、特种用水分二个档次:(一)生产饮品、饮用水(纯净水)、冰冻制品用水,以及洗车业和洗浴业中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7.00元;(二)洗浴业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及以上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10.00元。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当地政府颁发的特困证明材料,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字380号)文件中: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的有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附加费额不变,仍以黑价经字[2000]162号文件中确定的供水价格为基数上浮10%。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哈价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价发〔2008〕27号)市区各停车场: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8号令)、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经字[200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附件: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具体审批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哈地税发[2003]1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2.14
【实施日期】2003.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3]14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通知》的通知(黑政办[2002]67
1 / 1。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价发[2008]27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价发〔2008〕27号)市区各停车场: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8号令)、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经字[200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附件: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具体审批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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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经营服
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和收费票据﹝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标 签】经营服务性收费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哈地税联﹝2008﹞1号
【发文日期】2008-02-26
【实施时间】2008-0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
审批和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
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与票据领购、使用等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
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申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和办理收费
许可证时,应向物价部门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
证》等证件。物价部门应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中“业务范围”
确定的事项作为核批的依据之一。审批文件抄送地税部门备案,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纳入税
收管理。
二、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使用范围的划分
(一)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财
综﹝2004﹞143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资产)使用收入、
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二)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所取得的收入(财政拨款除外),除收取政府
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外,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三、购领票据(发票)的方法
1、 购领税务发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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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购发票实行“发票领购簿制度”。根据哈编办联发﹝2007﹞2号文件规定,有应税项
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法人,凭《法人证书》依法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登记,并领取《发票领购簿》。收费单位凭《发票领购簿》购买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依
据《法人证书》中确定的“业务范围”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确定的项目标准发
售发票,不得超范围发售发票。
2、购领财政票据的方法
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购领财政票据时须持同级编办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和行
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凭证购领票据。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地税、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加强配合,财政部门在转发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时,抄送地税部门;物价部门审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
和办理《收费许可证》时,收费单位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
书》、《税务登记证》,否则不与受理审批。
五、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黑龙江省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黑龙江省单位
往来结算票据》只用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款项结算业务,不得用于经营服务
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如发现用《黑龙江省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代替财政收
费票据和税务发票使用者,财政、地税部门将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