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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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

(一)黎莲英与谢沛婵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案由简介

本案当事人何丫女、谢沛婵、方雪莲、方丽莲按份共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地块1属何丫女、方丽莲所有,地块2属谢沛婵、方雪莲所有。2005年1月7日,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合同协议书》,把地块1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黎莲英。现谢沛婵与方雪莲起诉黎莲英、何丫女、方丽莲,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院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何丫女、方丽莲转让的是集体土地,政府发放的有关文件已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2004年10月21日的国发(2004)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之二第(十)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根据粤府(2003)51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但不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虽然根据证据可以确认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最终判决认定: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于2005年1月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案所涉《合同协议书》的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亦不属于法律规定之除外情形,故原审认定该合同无效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终审判决:2007年3月20日)

(二)魏俊民诉文清华合同纠纷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1.案由简介

2007年4月28日,魏俊民与文清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卖给文清华。2010年1月21日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原有的房屋。

2.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格禁止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及城乡居民之间流转。国务院2007年12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而被告文清华不属塔湾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原告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房屋协议无效。协议无效的,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

(三)董建华与马红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1.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8日,被告马红乐在没有征得原告董建华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妻子陈冬梅签订了书面买卖房屋协议,购买了原告董建华与其妻子共有的在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原来董建华在知情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被告马红乐与原告之妻陈冬梅所签协议无效。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之妻陈冬梅与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该房屋为农村宅基地上建筑房屋,不具有流转性,双方协议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且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举出证据证明陈冬梅处分该房屋时,原告董建华知道,因此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及租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1年6月2日。)

(四)谷洪建诉赵东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1.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日,原告谷洪建与被告赵东签定协议约定,原告谷洪建出资6000元购买被告赵东位于原告宅基地东临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由于被告赵东的原因致使原告谷洪建不能使用约定土地。原告谷洪建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财产6000元,并判令被告赵东支付违约金12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法院判决

依据原被告所签协议的名称和协议内容,表明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上是被限制的。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五)小结:关于宅基地流转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7〕71号)

第二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结论

通过分析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实践中发生的农村宅基

地流转的司法实践判例,可以得出的结论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违法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会将其认定为无效的合同,故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具有可行性。

二、关于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效力问题的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是指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一)海南华煌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庆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案情简介

位于海口市长秀开发区西北片的53898平方米(折合80亩)土地使用权属被告琼华经济社享有,证号为海口市集用(籍)字第2002003181号,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2009年7月25日,被告琼华经济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持有的海口市集用(籍)字第200200318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项下53898平方米(折合80亩)农村建设用地及相关权益以总额2800万元出让给原告庆豪公司,并出具手续委托国土部门对该土地进行挂牌出让,挂牌出让的收益归原告所有,原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及权益转让协议书》。后由于被告琼华经济社持续未履行委托挂牌出让上述农村集体用地及办理过户等合同约定义务,遂产生讼争。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原则上不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对于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并未被禁止,本案涉案土地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流转应未被禁止,故认定《土地使用权及权益转让协议书》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在“适用范围”部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据此,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承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地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被允许的,并未被禁止。而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亦指出,一方面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体、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说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同时也符合我国现行土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限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但绝非禁止,而实际上是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华煌公司关于土地转让协议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属无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关于2009年8月13日庆豪公司与琼华经济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权益转让协议书》合

法有效的认定准确。

(二)梁福坚与广州番禺南村镇梅山经济发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1.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番禺南村镇梅山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梅山村经济发展公司)与被告梁福坚在2003年下半年签订了商业用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确定原告梅山村经济发展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将位于南村镇新城区的商业用地给被告梁福坚(协议中简称乙方)作商业发展用地。后原告梅山村经济发展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要求与被告梁福坚解除该协议未果,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解除该协议。被告梁福坚认为协议合法有效,要求继续履行该协议。

2.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合意表达取得商业用地的合法手续为前提,说明双方均清楚意识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变更为商业性质用地需要通过国家法律许可及国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同时该法第六十三条也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得用于转让、出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从法律的规定显然易见得出原告梅山村经济发展公司与被告梁福坚之间的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从而确定原告梅山村经济发展公司与被告

梁福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梁福坚与被上诉人梅山村经济发展公司于2003年签订的《商业用地合作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参照粤府[2003]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出租,故双方签订的《商业用地合作协议》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应作有效合同认定。原审法院对《商业用地合作协议》的效力认定错误,本院予以调整。

(三)梁益彬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爱国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1.案情简介

2004年5月17日,原告梁益彬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爱国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爱国小学旁土地1992平方米土地出租予原告作开办学校教育使用(租金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按每年每亩3000元计算;租金期限从2002年10月1日至2037年9月30日止。后由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原告梁益彬将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爱国村民委员会诉诸法院,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2004年8月28日修订前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讼争出租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未经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批准不得擅自出租。被告擅自将上述土地出租予原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2004年8月28日修订前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广东省虽然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6月24日作出的粤府[2003]51号《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由土地权利人向土地所在的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其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前应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当向土地所在的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本案讼争出租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没有经过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批准,也没有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四)高长学等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经济合作社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1.案情简介

1998年高长学等八人与经济合作社签订了30年口粮田承包合同,合同有效期自1998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2003年8月28日签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0年。2007年8月2日经济合作社和康瀛公司又签订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高长学等八人认为,自己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30年不变的口粮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经济合作社无权收回承包权并租赁给康瀛公司进行非农建设,这种行为严重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经济合作社和康瀛公司于2003年8月28日签订的《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并确认经济合作社和康瀛公司于2007年8月2日签订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怀柔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怀柔区二〇〇六年度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占地批复》(京政地[2006]319号),同意依据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京市城市规划将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农用地7.0317公顷(105.48亩)转为建设用地。2007年8月2日,经济合作社与康瀛公司签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依据该合同经济合作社将本村建设用地74 100平方米流转给康瀛公司使用,流转年限为50年。2007年12月27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2007规(怀)意选字0007

号《规划意见书》,许可康瀛公司在租赁高两河村的土地上办理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2008年1月28日,康瀛公司就其租赁高两河村的土地取得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2.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03年8月28日,经济合作社与康瀛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康瀛公司租赁的高两河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界定为国有,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对于2007年8月2日经济合作社与康瀛公司签订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因高两河村在2004年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方案过程中,高长学等八人均属于不要地的户,由村集体按人均确权面积全额分配收益款,应视为高长学等八人同意由村集体对其确权地统一进行经营,故高长学等八人坚持认为经济合作社未经其同意即擅自将土地租赁给康瀛公司使用从而导致经济合作社与康瀛公司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该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高长学等八人在1998年取得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2004年高两河村通过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实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和流转方案,对村民原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高长学等八人未再申请承包土地,而是按人均确权面积领取了相应的分配收益款,因此高长学等八人不再对原1998年承包土地享有相应土地承包权。2006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2006年

度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占地批复》,涉案的土地已经转为建设用地。2007年经济合作社与康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并且康瀛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长学等八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高长学等八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五)小结:关于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效力问题的法律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结论

通过分析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实践中发生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司法实践判例,可以得出的结论为:除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禁止性规定,在规章层面,各省的政府规章规定不统一,司法实践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较多的判决认定流转合同有效。

昆明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经依法批准开展试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坚持自愿、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转土地的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执行。 禁止未经批准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 第八条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确权登记,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属无争议的,方可依法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已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农村居民宅基地; (三)属于违法用地;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进入法院查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的;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合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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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建设案例分析 一、团队建设案例——人力资源管理课程小组学习 人力资源老师布置了一个小组学习的任务,自由组队,七个人左右,任务是关于绩效管理的案例分析。小组成员集体讨论过一次,主要是确定案例,然后讨论相关任务分配,最终在讨论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小组成员分工:韦雪杰—制作、组合PPT内容;郭锦—负责团队打造与学习型组织模块、结合内容扩展思路;陈燕军—激励模型;丁晓莉—达到绩效两条路;张维玮—猫和老鼠案例;吴涛: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部分;李玉芬—考核制度与报酬制度构建。 在此期间,张维玮要第一个完成任务,因为之后的工作都是要在这个案例的基础上进行,不过其他的组员也不是就干等着,我们在寻找相关资料的同时也在帮助完善案例,最后经过张维玮的总结,案例终于出炉了,接下来就是大显身手的时候,各个成员都在使出浑身解数,尽力把自己的事情做好,但是中间这个过程,某些时候也会缺乏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导致各个成员之间的结果有少许脱节现象,这就要辛苦韦雪杰了,因为她要很有机的把这些东西组合在一起,而且小组的领导组织任务也是由她负责。最后最重要的环节是上讲台分享小组成果,由于事先没有充分熟悉最后的结果,导致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充分的向老师和同学们展示小组的成果。 不过,总体来说,这次学习小组的合作还是成功的,至少从老师的成绩评判来说。二、团队建设案例分析 (一)团队建设成功的原因分析 单打独斗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的组织需要的是一个高效的团队,更需要的是一种团队合作的精神。 1、有充分清晰的团队专业化任务和分工。 要获得专业化任务和分工的好处,需要的是踏踏实实的做事,分工有明确的责任,这样就可以减少扯皮现象,带来效益的提高。 这次小组学习阶段,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任务,相应的也就要承担任务下的相应责任,更好的事小组成员兢兢业业,没有出现过打酱油的现象,这样要取得分工的效果那是很简单的; 2、小组成员人数适中,且没有等级制的干扰。 团队成员的人数过多,会影响内部之间的协调且容易造成不平等和搭便车的现象,学习小组不是一个等级式的组织,也就不存在等级制下的控制消耗问题,各组员间沟通交流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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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项目用地的几种方式 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抓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要求,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效的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二是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 (1)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以优化城乡居民点布局,提高用地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目标,基本内涵指从宏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以及从微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和内部结构、布局进行的综合调整。主要是运用工程技术及调整土地产权,通过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内部结构及空间布局的再调整,使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提高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强度,促进土地利用有序化、

合理化、科学化,并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 (2)农村工矿废弃地的整理。主要是针对地处农村的、已经破产或废弃的工矿和企业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重新的复垦整理使其达到或逐步达到耕作标准的过程。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的基础上,按照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采取科学的工程技术手段,通过对一定规划用途分区内(一般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或一般农地区)的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的整理(复垦),以整理复垦出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为途径,在动态过程中,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在特定规划区域内减少一定数量耕地的同时,相应增加一定数量城镇建设用地的一种做法。挂钩指标应当同时具备两种身份,即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身份和耕地转用计划身份。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部分第十条中明确规定:“鼓励农村建设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的情形: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团队建设案例分析

案例资料 神驼物资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蒋大奎和陆谟 1984 年考入同一所大学管理工程系本科不久,就十分投契。这对密友成绩都很优秀,尤其英语成绩更为突出。他俩 1988 年又一起被同一家合资企业招聘,分别在营销和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他俩又都考入本地一家大学的业余工商管理硕士班,经过三年苦读,获得了 MBA 学位。 1996 年初,他俩觉得不再为洋老板打工,自己出去闯天下,自立门户的条件已成熟,便一起递上了辞呈。首先遇到的难题是资金不足。幸运的是,遇上一位对他俩才华很欣赏的大款李天霁,答应鼎力支持。蒋、陆二人分析了自己的长处与不足,又做过初步市场调研后,决定涉足中、短途公路物资运输。经过筹备,办起了“神驼物资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先生是大老板,任“董事长”,蒋、陆分任“董事兼正、副总经理”。董事会决定,先小规模试探,买下三台旧卡车,择吉开张。 蒋、陆两人既兴奋又不安,究竟是头回下水,心中没底呵。但他们是 MBA ,对管理理论是熟悉的,知道应该先务虚,再务实,即先制定公司文化与战略这些“软件”,再搞运营、销售、公关等这些“硬件”。 他们观察本地公路运输服务业,觉得竞争者虽多,但彼此差异不大,不见特色,这正犯兵家之大忌。“神驼”必须创造自己独有的特色,一经仔细推敲,决定“神驼”就是要在服务方面出类拔萃,这指的是货物运输的质量 ( 完好率 ) 、及时性和低成本。他们为公司拟定的企业精神是四个字——服务至上.但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适当的人来保证。蒋、陆二人觉得在这创业阶段,公司结构与人员都必须贯彻“少而精”原则。为此,组织结构只设两层,他俩都不要助理和秘书,直接一抓到底。分配上基本是平均的,工资也属行业中等,但奖金与企业效益直接挂钩,部分奖金不发现金,改取优惠价折算的本企业股票。基层的职工只分内、外勤,外勤即司机和押送员,值勤则是分管职能工作的职员,他们的岗位职责并不太明确,而是编成自治小组,高度自主,有活一起干,有福一同享,分工含混,可多学技能知识,锻炼成多面手。这种设计会带来两个他们已预计到的问题:一是工作很累,忙起来简直不分昼夜,也没有周末休假,尤其是他们俩自己。但他们并不在乎,说:“反正年轻,劲使不完,身体累不垮,创业维艰嘛。”二是职工们必须有极大自觉性,高度认同公司的价值观与目标。为此,他们在选聘职工时十分仔细,精心考查,单兵教练,一定要文化高的,有理想主义色彩和创业精神的。好不容易选出了十个人,有刚毕业的大学生,有小学教师,共青团干部,个别是复员军人。蒋、陆两人轮流向他们介绍公司的宗旨和目标,说明这是一种值得一搏的尝试。不接受这些的请另觅高枝。 头大半年确实很辛苦,但似乎是得大于失的。这种团结一致,拼命向前的气势和决心,确实使“神驼”服务质量在用户中一枝独秀,口碑载道。本来是派人上门招引用户,半年下来,反是用户来登门恳请提供服务;用户们还辗转相告,层层推荐。“神驼”的业务滚雪球似地增长,蒋、陆二人已有些应接不暇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第七条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行为。地价款应当包括青苗和地上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开发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及农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摘要: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大量存在。文章从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方式转型、农民增收与农村稳定以及流转博弈角度分析了导致流转的深层原因,并从法律法规缺陷、流转管理、收益分配和市场协调方面探讨了流转的主要问题,最后就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讨论由来已久,尽管就是否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问题理论界一直是各抒己见,争论不休,但实践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大量存在,其数量和规模也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资料显示,上海市截至1999年末,2万多个乡(镇)村工业在完成改制 和改组过程中,大部分已经实现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25万亩左右;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 建设用地的50%,而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河南城郊结合部家电市场、建材市场和集贸市场等使用的土地全部是集体土地;湖北典型调研区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参与流转的比例均在50%以上,部分地区甚至高达80%。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大量流转的事实,继续讨论是否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既然流转市场已经存在,问题的焦点就应该是弄清导致流转的深层原因,流转中存在着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规范流转行为,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深层原因 (一)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形成巨大的用地需求拉力 自1996年城市化率首次超过30%,近10年全国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20XX 年全国城市化率达到%,比1996年增长个百分点,而1986-1996年的全国城市化率仅增长个百分点。同时,国内生产总值保持高速增长,20XX年全国国内生产 总值为209407亿元,与1996年相比,年均增长%,且近4年增长率一直维持在10%以上。土地要素作为城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必然水涨船高。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全国建成区面积30406平方公里,是1995年的倍,1995-20XX年间 《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1997-20XX年》城市建设累计征用土地11563平方公里, 实施以来,不到规划期末,很多城市的规划指标已经捉襟见肘,一些地区甚至5年就用完10年指标。面对巨大的用地需求,依靠征地的传统供地方式必然陷入窘境,近些年征地矛盾激化和征地纠纷增多一定程度反映出土地供求的紧张状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为土地供给的新途径,无疑是缓解土地市场紧

案例2施乐公司的团队建设

20 世纪70 年代,施乐公司经营陷入低谷。从1980 年开始,新总裁大卫开始塑造企业团队精神。施乐团队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鼓励员工之间“管闲事”,对同僚业务方面的困难,应积极帮助。为此,施乐经常派那些销售业绩良好的员工去帮助销售业绩不佳的员工,他们认为,合作应从“管闲事”开始。施乐团队建设的第二条重要原则就是强调经验交流和分享。任何一位员工有创意且成功的做法,都会得到施乐公司的赞美和推广。施乐团队建设的第三条重要原则是开会时允许参加者海阔天空的自由发挥,随意交流,并允许发牢骚、谈顾虑,即便是重要的会议也开得象茶馆那样热闹,经常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启发出旁听者的火花般灵感,以至于思路大开。 团队建设离不开人。施乐选拔人才特别强调合作精神,常常把骄傲的人拒之门外。他们认为,骄傲的人往往对一个团队具有破坏力,哪怕是天才也不接受。施乐需要的是强化彼此成就的人,即合作重于一切。 施乐的团队建设并不排斥竞争,但强调竞争必须不伤和气,不但要公平,而且讲究艺术。例如,公司下属某销售区各小组间的竞争就显得幽默而有效率:每月底,累计营业额最低的小组将得到特殊的“奖品”——一个小丑娃娃,而且以后一月内必须放在办公桌上“昭示”众人,直到有新的“中奖者”。各小组自然谁也不愿“中奖”,为此,大家你追我赶,惟恐垫底“中奖”。 至1989 年,施乐扭亏为盈,后逐渐在世界140 个国家建立了分公司。 【教学功能】 团队建设是高效率发挥组织职能的一种手段。本案例通过施乐公司成功的团队建设,让学生了解如何进行团队建设。 案例分析关键词:团队、群体 【问题】 1. 施乐公司在开会时允许参加者海阔天空的自由发挥,随意交流,并允许发牢骚。这种方式有什么利弊? 2. 根据本案例,你认为团队较之一般群体有何优点? 3. 根据施乐公司的经验,加上你的实践经验,你觉得应如何建立有效的团队?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2) 1、《物权法》 (2) 2、《土地管理法》 (3) 3、《农村土地承包法》 (3)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7) 1、《物权法》 (7) 2、《土地管理法》 (7)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07〕71号20071230) (8) 4、《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 52 号 20060327) (9)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1021) (10) 三、宅基地使用权 (10) 1、《物权法》 (10) 2、《土地管理法》 (10)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1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物权法》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征收现状及体系建设研究

一、引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三块地”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促进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破解城乡二元制经济发展模式具有重大意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理念是随着时间不断深化和完善的,2008年第一次提出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和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1],2013年有条件地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租赁、入股时与国有土地入市同权同价[2],2015年选取33个县(区)进行三块地改革试点[3]。为了协调国家、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2016年提出试点区域应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4]。2017年10月,出于深化试点区域探索程度和合理安排《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的需要,33个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5]。2018年12月,国务院总结三块地改革经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赋予入市土地和同类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最高使用年限[6]。 作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活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探索工作受到了学术界的密切关注。其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研究中最核心的,各方争论不休,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学术界存在“涨价归公论”“涨价归私论”和“公私兼顾论”三派观点[7]。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接受了“公私兼顾”的观点,在保证集体和农民个人土地增值收益的同时,政府对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和税收,最终形成了政府、集体及农民个人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格局。在入市过程中,政府征收的费用主要是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的税收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 具体来看,首先,对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围绕征收比例、分配范围、影响因素、存在问题等方面已经开展了较多讨论。在征收比例方面,建议依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的净收益金额,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应采取超率累进方式征收[8];在对川渝地区数据进行测算后,则发现农民集体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占到土地最优利用途径市场价格40%~60%[9]。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分配方面,提倡设置差异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先实现市(乡镇、村)的收益平衡,后续再推进跨地区的土地增值平衡[10]。在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因素研究上,学者根据七个试点地区入市土地收取的调节金进行测算,发现土地征收成本和开发成本比值、区域土地开发出地率、土地级别、土地规划范围是影响当地调节金收取比例的关键因素[11]。当然,目前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调节金的法律性质、计征基数、集体提留收益用途,并测算地方政府在土地增值中的投入比例[12-13][14]46。 其次,对于土地入市的税收方面,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观点,目前各家观点比较分散。有的学者提出可以在土地制度改革探索的过渡阶段,推进土地税制改革,从宏观角度化解土地入市收入分配中的矛盾,具体包括对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征收不动产税、改革现有流转环节中的土地增值税[15-16]。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土地出让环节继续采用增值收益调节金方式,在转让环节利用土地增值税替代增值收益调节金[17]。同时,不少学者指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法理依据不足,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甲方:(企业或个人) 乙方:(集体经济组织) 为早日恢复农民生产、生活秩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乙方受委托,与甲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住房重建 第一条为帮助乙方灾后重建,甲方在镇村组实施(1、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拆院并院;3、零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初步确定参与整理的农户有户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面积约亩(经国土部门审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其中农民安置拟占地亩(占地面积按执行),可节约集体建设用地面积约亩(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正式的竣工验收认定面积为准)。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重建方式为(1、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35㎡的统规统建,2、统规自建)。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万元。项目涉及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有项;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有项。(1、立项费用;2、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3、安置房规划设计费;4、安置房建设费;5、原宅基地复垦费;6、房屋及附着物补偿;7、综合验收费) 项目涉及对自愿参与农户的相关补助补贴标准按: 执行;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按: 执行。但不得低于都江堰市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土地综合整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土整办【2007】19号)文规定的建房、风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第四条项目实施期限:2008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半,即18个月。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定,项目立项和验收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安置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原宅基地复垦及道路沟渠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 第六条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一)土地平整(复垦)。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农业部门的技术要求,有效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40厘米,建成地面平整、田(地)坎、沟(渠)完善、便于耕作的耕地。 (二)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并分别符合交通、水务部门的技术要求,合理布局,便于群众生产和生活。 (三)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中心村、聚居点),应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依照《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设计;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新建农村居住点的道路、供水、雨(污)水排放管网、化粪(沼气)池、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绿化。

团队建设案例分析

团队建设案例分析 案例 沃尔玛公司就是一家美国的世界性连锁企业,以营业额计算为全球最大的公司,沃尔玛主要涉足零售业,就是世界上雇员最多的企业,连续三年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中居首沃尔玛的团队建设之道:美国沃尔玛公司总裁萨姆?沃尔顿曾说过:“如果您必须将沃尔玛管理体制浓缩成一种思想,那可能就就是沟通。因为它就是我们成功的真正关键之一。”沟通就就是为了达成共识,而实现沟通的前提就就是让所有员工一起面对现实。沃尔玛决心要做的,就就是通过信息共享、责任分担实现良好的沟通交流。 沃尔玛公司总部设在美国阿肯色州本顿维尔市,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每周花费大部分时间飞往各地的商店,通报公司所有业务情况,让所有员工共同掌握沃尔玛公司的业务指标。在任何一个沃尔玛商店里,都定时公布该店的利润、进货、销售与减价的情况,并且不只就是向经理及其助理们公布,也向每个员工、计时工与兼职雇员公布各种信息,鼓励她们争取更好的成绩。管理界有许多关于团队建设的理念与方法,但都过于抽象或复杂,搞得“团队建设”神秘兮兮的,其实“团队建设”不过就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而已,并没有多少与众不同的地方,都存在“务实”与“务虚”的成分,所谓“务实”就就是物质层面的东西,即表明团队建设始终要从工作出发,以工作结尾;所谓“务虚”就就是精神层面的事情,即团队建设工作要搞好团队内人际关系,要始终关注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感受,想方设法提高她们的工作满意度。有一个不好的倾向就是其一就是许多人认为团队建设就就是与稀泥,只要大伙高高兴兴就就是了,这就是大错特错,如果只会做人不会做事,团队必定乌烟瘴气。 在沃尔玛较少物质奖励,促销比赛第一名,但只奖励了一个10元左右的笔记本,实在无足轻重。可就是总经理却用10分钟时间“狠狠地”表扬了我的工作精神与方法,并发了一个奖状,然后又合影,最后还让给大伙讲几句,这种“招待”让人很受用。沃尔玛认为“物质激励”很容易把员工引导至“唯利就是图”的不轨之路,结果就破坏了团队的正气而精神奖励更会使团队积极向上!沃尔玛就就是这样“小处着手,大处着眼”,不断的积累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 士气有正有负,如同月有阴晴。如果员工有怨气得不到发泄,也会导致团队气氛紧张,沃尔玛为此专门设置一些“向上”沟通的渠道。有个“门户开放”政策,大致的意思就是员工如果觉得不满意可以向直接上级的任意上级沟通另外沃尔玛还有比如“草根会议”与“人事面谈”等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管理层不在现场的保密的沟通方式,来了解员工对企业、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及政策选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及政策 选择? 张梦琳,陈利根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E-mail:zmllxb@https://www.360docs.net/doc/d317937540.html, 摘要: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取向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处于失效状态。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以改变了资源配置方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缓解了供需紧张、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的潜在威胁;实现了帕雷托改进、增进社会福利。基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与管理力度以消除市场失灵。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公共政策重新定位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成功转变。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政策选择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我国法律政策一直持限制甚或禁止的态度。这是在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下以及市场经济条件欠完善,土地管理效能不能适应对放开集体土地使用约束的需要等各种社会发展背景和人们对土地权利的认识没有形成共识下产生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土地资产价值意识的提高,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对用地数量的需求、征地制度彰显对农民权益重视不足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逐步由“隐形市场”,向“公开”、“合法”之势开始流转且呈扩大势头。 公共政策的制定要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农民这一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来说,土地无疑承载着更多的功能。农民也理应从土地上收获更多的福利。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将是对保障农民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一个很好诠释,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然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并未得到国家立法层面的承认与保护,现实中也存在因缺乏可行的公共政策体系,不能对流转进行有效规制而导致损害农民利益、破坏耕地资源的现象。因此,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探讨制定有效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取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或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准出让、转让、出租。已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亦不得进入流转程序。现行《物权法》第151条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仍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可见,国家立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持谨慎和有保留的态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 ?本课题得到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资源配置效应与调控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0703070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模式、驱动机制与公共政策选择”(项目批准号:70673037)的资助。

集体建设用地评估

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探讨 集体建设用地是我国独有的特殊用地形式,正因为这种独有和特殊性,才决定它在市场运作上没有模式可寻。从而影响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的正常估价,出现难以规范,甚至出现多头政策、多家估价的局面。造成估价结果的不合理性,制约了一些地区经济正常发展,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查找和分析出现疑难原因及表现形式入手,来寻求解决方法。以此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估价市场,使其为经济发展服务。 一、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形成 (一)法规、政策的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除了我国的宪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法律规范外,很少有专业性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使用、规划、开发建设、转让、出租、抵押)做出明确的规范,往往是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已经成批的进行了,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出台。 (二)开发建设的随意性 由于政府部门法律、法规的滞后,势必导致集体土地建设的规划不统一、用途不统一、功能不统一、模式不统一,正是这“四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集体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变现能力差 集体土地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差具体表现在:1、法规的不健全,规划使用不合理; 2、集体建设用地一般都处在城乡结合部距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段; 3、集体土地没有参与市场流通,人们对它的了解程度较差; 4、交易量小造成市场窄小没有可参照的依据; 5、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 (四)使用风险较大 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上和国有土地相比风险较大,这是由于:1、使用权的取得没有法律、法规的充分保护;2、面对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且在土地的使用上可能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3、有些集体土地上的建设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五)与国有土地在权利上的差别 就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看,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存在本质差别。1、面对的所有权主体不同。国有土地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面对的所有者是乡(镇)政府或村农民集体。换句话说,就是所有权的差别和使用权的差别,2、法律、政策的支持程度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在诸多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按照严格的程序来完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取得过程是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基本上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完成,这种使用权的形成人为因素太大,反映在土地使用权价格上具有不确定性。其实这就是法律赋予权利的差别;3、规划条件不同。国有土地是在符合如下条件下进行。第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二、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第三、符合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集体土地使用权大都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和城市规划几乎涉及不到的地方,远离规范的规划设计和有序的市场机制,很难界定可行与否、规范与否,这就说明和国有土地相比进入市场时有权利的差别。 二、疑难问题的具体体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上的不规范是形成疑难问题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一)估价时可操作性差

国土资源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试点通知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保证有序可控。政府主导,审慎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做到供需匹配。 坚持自主运作。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以具体项目为抓手,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提高服务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试点目标。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律问题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律问题一、建设租赁住房的土地来源 郑州: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初步选定龙子湖北部区域和白沙园区区域设立五个项目) 广州: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土地来源为:(1)节余存量宅基地;(2)旧村改造中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用地;(3)经审批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含留用地);(4)经审批的集体土地性质住宅用地;(5)依法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 武汉: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地、废弃地等 南京: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和亟需转型的村镇企业用地杭州: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农用地 沈阳: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如遇集体建设用地中插花农用地等情况,可采取增减挂钩的方式对用地布局进行优化。优先利用集体工矿、学校等便于土地整理的地块。如利用农民宅基地,需农民自愿,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及货币补偿等方式,或者多种方式相结合对农民进行公平合理安置补偿,保障农民居住权。整理后剩余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项目。 合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厦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佛山: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 二、建设租赁住房应满足规划 郑州: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 广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 武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 南京: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美丽乡村、特

色小镇。 杭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权属清晰,满足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要求。 沈阳: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不得超过70年。 合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 厦门:规划先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佛山: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 三、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的集体表决程序 郑州:村集体经济组织前期需征得涉及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广州:须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履行村内表决程序 武汉:未涉及 南京: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杭州:应经村民(或社员、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并报属地区政府(管委会)。 沈阳: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集体租赁住房开发、运营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在村民会议授权的前提下,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合作模式)须征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合肥:实施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厦门: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佛山:履行集体资产民主决策程序 四、投资开发建设模式 郑州:国资控股公司与集体建设用地经济组织联合成立租赁式住房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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