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力行政管理主体的转变看电力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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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执法处境尴尬

电力行政执法处境尴尬

行政执法职能划归到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主管部门以来, 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为 有 效 保 护 电 力 设 施 ,保 障 电 力 支 柱 产 业 正 常 运 转 ,许 多 县 级
(.)职 能 部 门 精 力 难 以 专 注 。 众 所 周 知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后 ,
地方政府十分重视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相继成立了电力行政 供电企业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无权再以“裁判员”的身份开展电
长,程序繁多复杂。往往造成当事人利用电力案件取证难、易
! 消失的特殊性而毁灭证据、逃避处罚,使得执法工作处于被动

目 尴尬地位。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能 力 滞 后 。 近 几 年 来 ,盗 窃 、破 坏 电 力 设
梁 施的案件呈现出团伙 作 案 、流 窜 作 案 、连 续 作 案 的 态 势 ,犯 罪
行政执法大队就应运而生、挂牌成立。
履 行 这 种 指 靠 电 力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来 支 撑 的 执 法 职 能 ,的 确 力 不
据笔者多方调查了解,许多县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到目前 从心、很难胜任。
为 止 还 只 是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只 停 留 在 听 汇 报 、开 会 、发 文 件 上 。
上形同虚设,基本处于缺位或空白状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 就形同虚设、徒有虚名,许多已名存实“亡”。
发展,刺激了电力需 求 的 迅 猛 增 长 ,促 进 了 电 力 产 业 的 发 展 。
(:)缺乏特殊行业技术能力。从职业素质特点上讲,电力行
但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 政执法客观上需要具备相当程度电力行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
(")恢 复 县 电 力 公 安 派 出 所 。 电 力 公 安 派 出 所 具 有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不 可 替 代 的 特 殊 作 用 ,对 打 击 盗 窃 、破 坏 电 力 设 施 、窃 电 的 现 行 犯 罪 行 为 有 着 特 殊 的 价 值 和 现 实 意 义 。 而 且 ,可 以 弥 补 因 地 方 警 力 配 置 较 低 、办 案 经 费 得 不 到 保 证 、涉 电 违 法 不 是 公 安 部 门 工 作 重 点 的 缺 陷 ,弥 补 超 越 行 政 执 法 管 辖 权 限 、使 案 件 不能及时处理处罚的不足。随着国家对《电力法》的修改、完善, 对 盗 窃 、破 坏 电 力 设 施 、窃 电 等 犯 罪 行 为 的 证 据 采 信 、定 罪 量 刑 的 尺 度 会 更 加 严 密 规 范 ,更 具 可 操 作 性 ,因 此 ,电 力 公 安 派 出 所 将为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

浅谈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摘要:电力多种经营企业系指中国各级电力企业投资建立的经营本企业主业以外产业的企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多种经营企业即将进入市场,由于长期处于行业保护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战略尤为重要。

关键词:电力行业;行政管理;发展;战略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01一、引言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依照行政渠道由企业行政组织管理企业电力多经企业长期处于行业垄断保护下,面对市场经济缺乏竞争,力本文简单分析了电力行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发展战略提出一些意见。

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依靠企业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渠道管理企业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在企业的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就电力行业而言,其构架基本上是以总经理为最高领导,部分单位还设有行政副总分工负责,由专门的职能部门、总经理工作部或综合管理部等组织实施操作,工作范围涉及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一个网状体系对电力企业行政管理进行优化,提供发展战略,提高企业效率,促进企业与市场共同发展。

二、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现存问题1.缺乏企业行政管理体系。

从内部管理来看,企业行政管理明显地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企业为此设置了与国家政府机关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关,因此,企业受制于电力主业的行政干预,这导致对于企业行政管理的研究集中在事务性活动范围内,从而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决策能力而正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围绕着这些具体的事物开展工作,没有创新,从而造成的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缺乏。

在企业领导体制方面,行政首长没有掌握真正有效的行政管理权,而是以党带政;或者相反,以行政首长的个人意愿代替行政管理的系统工作,缺乏相应的辅助人员或监督机构和手段。

2.企业对于行政管理的认识错误。

行政管理,顾名思义,有管理的功能,但仅仅是只有管理吗?其实行政管理在企业中还要协调服务两个功能,其中管理就像我们人的躯干,协调就是我们的中枢神经,而服务就是我们大脑总的来说行政管理的实质就是服务而行政管理部门(通常称为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行政人事部之类)担负着企业行政管理的具体事务,它只是行政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小系统,行政部门应该认真的做好各种行政事务工作,把领导和员工从琐碎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只有这样才能把企业带向成功。

探究新时期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创新

探究新时期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创新

探究新时期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创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企业行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新时期的管理运作中,电力企业必须寻求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新时期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创新:一、信息化管理在新时期,信息化是电力企业的必然选择。

电力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涉及大量的数据收集、信息交换、处理和归档,信息化的运用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快速处理和准确采集。

采用信息化技术,电力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把握市场机会,从而实现更高效、更智能的运营管理。

二、创新管理模式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是电力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一步。

在新时期,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电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需求。

因此,电力企业需要逐步构建开放、透明、公正、竞争的管理模式,使其在竞争中具有更强的优势。

三、数字化营销传统的电力销售模式已经逐渐被数字化营销方式所取代。

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对客户的全面覆盖,为客户提供更有针对性、贴心服务。

同时,在数字化营销的基础上,电力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购电体验。

四、智慧化能源治理智慧化能源治理是电力企业创新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

智慧化能源治理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物联网技术,实现了对能源消耗的实时监测、调度和优化。

通过智慧化能源治理,电力企业可以更精确地了解能源消耗情况,优化用能方案,从而实现更科学、更高效的能源治理。

在总体上,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创新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以实现高效、优质服务为目标,以客户为中心,以创新为源泉,以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为手段,同时加强内部创新文化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使得电力企业在新时期中不断前行,不断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

电力设施保护重在行政执法

电力设施保护重在行政执法
才能搞 好这 项工 作 。 行 政 执 法 查 处 手 段 、 范 措 施 的滞 后 , 法 装 备 和 防 执
筑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该 说 我 国 关 于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的 法 律 法规并 不 是空 白, 颁布 的法律 法规 数量 也不 算太 少 , 所 然 而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的 现 状 却 是 不 容 乐 观 。 据 笔 者 调 查
比增 加 5条 次 , 明显 上 升 趋 势 。 呈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工 作 一 般 由 供 电 企 业 独 自完 成 。 而
单 纯 地 依 靠 司 法 部 门来 进 行 这 项 工 作 显 然 也 是 不 切 合
实 际 的 。 因 而 采 取 司 法 程 序 来 进 行 电力 设 施 保 护 固 然
了解 , 很 长一 段 时 间 里 , 国 不 少 地 区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在 全
必 要 器 具 的 欠 缺 等 .- 是 制 约 政 府 电 力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t g
执 法 力 度 的 重 要 因素 。
职 能 基 本 上 处 于 缺 位 或 空 白 ,切 实 有 效 地 开 展 电 力 行
完 全具 有 司法性 质 , 力设施 保 护工作 牵涉 面很 广泛 , 电
( 10 1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河 口区西 南路 恒利 园 6 16 2 ) 8号楼 4 5 1 于来福 - -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行 政 执 法 不 尽 人 意
根 据 有 关 资 料 。 0 1年 , 东 北 某 省 电 网 发 生 盗 窃 21 破 坏 电 力 设 施 案 件 1 8起 , 比 增 加 8 9 同 0起 : 生 因 大 发 型 机 械 违 章 作 业 造 成 的 2 0k 线 路 跳 闸 1 条 次 . 2行 使 行 政 执 法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现存问题及改革对策分析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现存问题及改革对策分析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现存问题及改革对策分析【摘要】当前,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部门间信息孤岛、决策流程繁琐等。

本文通过对现存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推行简政放权的改革对策建议。

加强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简政放权则能加速决策执行,提升企业管理效率。

通过改革,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可以更加高效、灵活地运转,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简政放权是当前改革的重要方向,有助于推动电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转型。

【关键词】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现存问题、改革对策、信息化建设、简政放权、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其行政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

当前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本文将对当前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对策建议,以期为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优化提供参考。

在当前电力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

部分电力企业管理层对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缺乏敏感性,导致决策的滞后和不灵活。

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完善,部门之间协作不畅,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了企业整体运转效率。

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权责不明、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灵活性和快速响应能力。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电力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效率和决策科学性;推行简政放权,优化管理流程和机制,提升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通过这些改革对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电力行业迈向更加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2. 正文2.1 当前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1. 行政程序繁琐: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繁琐的行政程序,包括审批、备案、报告等环节繁多,使得企业在处理事务时效率低下,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效率。

2. 权责不明确:在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中,部门之间存在着权责不明确的情况。

电力行业的监管机制与政策解读

电力行业的监管机制与政策解读

电力行业的监管机制与政策解读电力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监管机制与政策对于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电力行业的监管机制和政策进行解读,分析其对于行业发展的影响与作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监管机制的概述电力行业的监管机制是指国家对电力市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制度和体系。

其目的是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管机构、监管政策和监管的执行手段。

1.监管机构电力行业的监管由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

国家能源局是根据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发展需要,负责电力行业的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国家部门。

其下属分布着一级、二级和三级监管机构,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管体系。

2.监管政策监管政策是指国家对于电力行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其中包括电力发电、输配电、售电、电力市场等方面的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提高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3.监管的执行手段监管的执行手段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处罚和奖励激励等。

国家能源局及其下属的监管机构通过日常巡查和抽查,对电力市场的参与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以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性。

另外,监管机构也会对表现良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和激励,以鼓励其在行业内的表现和创新。

二、电力行业监管机制的意义与作用电力行业监管机制在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监管机制能够促使电力企业优化运营管理,提高供电能力和质量,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

通过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电力行业的问题和隐患,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监管机制还可以引导电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整体的供电能力和可靠性。

2.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监管机制有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一、什么是供电营业许可制?答:供电营业许可制是指国家对电力供应经销实行专营许可的制度。

供电专营许可制度是国家依法赋予供电企业从事电力供应经销专营的权利和国家对其资格认证的一项制度,供电企业应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客户供电。

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或没有领取《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不得从事电力供应经销活动。

二、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哪些?答: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㈠擅自改变用电类别;㈡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㈢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㈣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㈤擅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㈥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三、什么是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答: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电力导线向线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衡线之间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四、什么是安全距离?答:安全距离是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各种设施与植物穿越电力线路或与电力设施靠近时应保持的最近距离。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千伏以下:1.0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

五、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遵守哪些规定?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须遵守下列规定:㈠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㈡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论《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

论《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摘要: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废止,电力企业作为完全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同其他企业均为平等的法律主体。

电力企业虽然是民事主体地位,却享有对电力用户用电行为的安全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等行为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是民事权利而不是行政权力,供电企业需要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通过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关键词:电力行政管理;民事权利;法律依据引言:只有民事权利的供电企业,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这里足以说明《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更多的是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规章制度。

现《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已废止,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要如何开展呢?在电力体制改革前,供电企业既是完整的企业法人主体,本身又兼具政府部门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双从身份。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电力公司的挂牌成立标志着电力管理权的移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定义,电力企业已具备了完全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同其他企业均为平等的法律主体。

而按照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原则,电力企业是不能行使管理职能的,即没有构成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如果电力企业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就是越位,如形成纠纷,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民事诉讼,电力企业将承担巨大的败诉风险,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试论新形势下电力企业改革下行政管理权模式


进 行 相 应 的 复验 。幕 墙 承 包 单 位 还 必 须 负 责 有 关 幕 墙 工 程 的性 能 试 验 。 国 家 的 最 新标 准 , 对 幕 墙 工 程 进 行“ 按 应 四性 ” 测 。 四 检 “
性” 试验应 由具有性 能试验 资质 , 经业 主认可的试验 单位承担 。
项 目管 理 人 员 应 组 织 业 主 、 理 对 试 验 单 位 进 行 考 察 , 保 性 能 监 确
制裁,现阶段 电力行政管理 的难题 也就在于 电力 行政 处罚权 的 行 使。 电力行政处 罚权是 电力行政管理权 的集 中表现 , 因此在一 定意义上讲 ,力行政主体行使 电力行政 处罚权模式 决定了行使 管理权 的模式 。 在 目前 电力行政管理主体存在 事实上缺位 的情况 下, 电力
建材与装饰 2 1 o 0 0年 4月
政工 ・ 企业 文化 ・ 管理
试论新形势下电力企业改革下行政管理权模式
吴 烈
摘 要: 自电力体制 改革后 , 客观 上造成了资源的重新配置 , 在 但未能实现优化 , 从而 使得 电力行政管理效能低下 。本文通过 实践对 电力企业改革下行政管理模 式进行 分析 讨论。 关键词 : 新形势下 ; 电力企业 改革 ; 行政管 理
行政管理需要授权其必要条件如下 : ①授权 形式特 定 。 即必须是
由享 有 法 律 、 政 法 规 、 方 性 法 规 制 定权 的 国家 机 关 , 行 地 以制 定
法律 、 法规形式进行授权 。②授权范 围特定 。被授 出的行政管理
权应是共有权力 , 而非专有权力 。 ③必须授权给具有管 理公共事
在施工过程 中, 果出现 图纸变 更 , 如 预埋件 漏放 、 埋件偏 预 离设计位置等原因, 没有条件采用预埋 件连接时 , 也可采用化学

电力行政执法交流材料

电力行政执法交流材料电力行政执法交流材料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介绍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并与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电力行政执法是保障电力供应稳定,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措施。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部门通过法定的行政手段,对电力市场各参与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和制约,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环境,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以保证执法工作的高效和公正。

为了提高电力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我们需要加强学习和交流,借鉴其他地区和单位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交流,我们可以了解到其他地区和单位在电力行政执法方面的新尝试和创新,取长补短,优化执法方式和手段,提高执法工作效果。

同时,电力行政执法也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合作。

电力行政执法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与能源、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紧密合作,共同解决问题,确保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只有加强协作,才能更好地履行好我们的执法职责,维护电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另外,电力行政执法还要加强与消费者的联系,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电力市场中,消费者是最为薄弱的一方,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电力知识和法律意识,能够减少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确保消费者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执法队伍是电力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执法工作。

加强队伍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是我们工作的关键。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执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

最后,我希望通过今天的交流,我们能够加深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提高电力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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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卷第一期Vol.9,No.1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OFANHUIELECTRICALENGINEERINGPROFESSIONALTECHNIQUECOLLEGE2004年3月March2004

从电力行政管理主体的转变看电力执法刘昌英󰀁(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本文对电力体制改革前后电力行政主体的转变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现行体制下电力执法存在的问题,并从行政法的角度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行政主体;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922.5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238(2004)01-00108-05

ThoughtsonLawEnforcefromtheTransformationoftheMainBodyofElectricPowerAdministrationLIUChang_ying(PublicAdministrationSchool,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China)

[Abstract]󰀁Thisarticleanalysesthetransformationofthemainbodyofelectricpoweradministrationfore-and-afttheelectricpowersystemreform,putsforwardtheproblemsduringtheenforcementofelectricpowerlawsundercurrentsystem,andbringsforwardsomethoughtsontheseproblemsfromtheangleofadministrativelaw.[Keywords]󰀁electricpowerreform;administrativemainbody;administrativelaw

众所周知,电力工业是一个专业技术性强的特殊行业,在生产、供应和销售过程上具有同时性、不间断性又有相对独立性,它与一般商品不同,其生产、供应和销售三个环节是同时完成的。电力工业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同时电力工业也属于公用事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长期以来,很多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力企业,特别是对󰀂厂网分开 后的电网企业来说,影响最大的就是破坏电力设施、偷窃电以及拖欠电费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对安全发、供电造成了严重影响,阻碍了电力事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处理这些问题,电力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收效并不大,而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所引起的诉讼案件及纠纷却日渐增多,这虽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是缺乏电力立法及执法力度不足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一、电力行政管理主体的演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电力企业归属电力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关,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部委对国务院所管辖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类行政事务享有全国范围的管理权限。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特别设立的专门执行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就具备了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电力部下属的电网企业都兼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电力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另一方面又承担了部分的电力管理的行政职能。政企分开后,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计划

∀108∀󰀁收稿日期:2003-11-16作者简介:刘昌英,女,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在读研究生,安徽省电力公司高级经济师。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并下发了󰀂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的文件(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原由电力工业部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接受国务院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尽管!电力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监督管理的职责,但这是一个附条件的超前性规定。1996年,国务院为了稳定实施电力法确定的政企分开的电力行政管理体制,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各级电力部门继续履行电力行政管理职责。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电力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从来就没有与电力部门剥离。因此,省市电力公司的性质从理论上可归属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也就是其还可归属为行政主体的类别。电力公司实质上是行政性公司,也就是说以公司的形式成立或由原来的行政机关改变成为企业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在电力局将原管理职能移交给省政府的相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后,各地方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将其管理职责委托省电力公司承担,政府部门主要实施行业监督。电力公司对政府负责,由政府部门行使行政决策权和监督权。通过这种逐渐的改革,电力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1998年,在国家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双轨运行一年以后,电力部撤销,原电力部拥有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贸委,在中央层面上实现了电力工业的政企分开。随后,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也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体制改革后,电力企业不承担行政职能,行政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二、电力行政执法的依据电力行政执法是电力行政管理职能中的一项,在现行的管理中,它所依据的是!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与法规,所涉及的具体条款如下:

电力法: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109∀

刘昌英:从电力行政管理主体的转变看电力执法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备注:执法主体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1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有相同规定)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供用电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与此规定相同)(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电力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执法的力度不够。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使得电力企业不再有电力行政管理权,但在精简机构的大前提下,各省市政府如何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电力行政管理及执法队伍,如何让他们在较短的时期内掌握∀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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