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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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沈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0日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强化限时办结规则,实行项目救济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平台”),是全市统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业务办理平台,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审批服务。

第三条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分为阶段并联办理事项和可同步办理事项。

阶段并联办理事项是指在审批流程某一阶段内具有紧密关联性,且可同时并联办理的事项;可同步办理事项是指跨越审批流程多个阶段,内容相对独立,且可同步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公共服务等事项均要进驻市、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实施纳入联合审批平台线上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遵循统一制定的业务流程、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未纳入流程、清单、指南的环节、事项、申报材料,审批部门不得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审批平台的运行管理,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区域,设置咨询服务窗口、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推进联合审批平台的应用。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萍府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萍府发〔2014〕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3日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18号)、《中共萍乡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萍发〔2014〕5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整合审批资源、简化审批流程、缩减办理时限,拓展联合审批阶段,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畅通快捷,努力将我市打造成商务成本的洼地、政务服务的高地、配套服务的福地,促进萍乡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集中办理原则。

涉及建设项目的所有部门及行政审批、社会服务等事项,都必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串并结合原则。

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分为: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阶段间实行串联审批模式,阶段内实行并联审批模式。

(三)同步审批原则。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事项通过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勘察后,所涉及的部门在阶段内集中实施同步审批。

(四)限时办结原则。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实施方案限定的时间实施审批。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温政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日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审批方式:项目会商、网上并联审批、联审会议、联合踏勘及联合验收等。

第三条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的制作,负责并联审批件的咨询、受理、办理,对协办部门的督促和审查意见进行汇总,主持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工作。

(二)协办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件的咨询、办理,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工作,按并联审批的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审管办:负责联合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管理。

召集项目会商例会,组织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工作。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联合审批过程和审批效率的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当行政行为和违法违纪等问题。

第四条有关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审批项目的性质确定。

(一)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为市工商局;(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为市外经贸局;(三)技术改造项目为市经贸委;(四)基本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审批阶段分别确定牵头部门:1.立项阶段为市发改委;2.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为市规划局;3.初步设计审查阶段为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确定);4.施工图审查阶段为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确定)。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为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促使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建设依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击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各市属国有企业(含紧密型子公司,下同)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

2.严格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凡是明确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先期收集梳理,按照监管职责于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汇总审核,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对投资计划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是否进行债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后,形成市属国有企业次年全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及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分别交由市发改委汇总后,由市发改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分别补充汇报相关情况。

3.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从2020年7月1日起,凡是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先行把关,经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1 ]37号颁布时间:2011-3-4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竣工验收的工作效率,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业主办事,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联合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分别由发改(建设主管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水利、交通等部门)牵头,视项目具体情况召集发改、住建、财政(政府投资)、审计(政府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园林、安全监管、城管与执法、水利、消防(消防审批项目)、人防、交警、气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联合验收的内容。

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

具体包括:(一)项目可研(备案、核准)、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情况。

(二)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三)“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

(四)环保、水保(涉河)、消防、人防、防雷、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南府办[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4〕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4日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的决定》,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升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奋力提升南宁市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首位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从对接洽谈到落地全程各阶段的跟踪服务制度,完善有利于推动项目落地的各项扶持政策,明确推进工作环节和流程,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着力协调解决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落地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力争在最快时间内落实项目落地建设条件,保障项目快速落地并开工建设,促进招大引强取得更大成果。

二、工作机构为加强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市长常务副组长: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投资促进局局长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市级层面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核准;研究和协调解决影响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长政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3〕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7日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并联审批是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的项目,由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召集,主办单位负责组织,联办单位参加,实施同步许可办理的方式。

二、并联审批的范围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本级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和其他项目)均适用本意见。

三、并联审批的形式并联审批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召集,主办单位组织,联办单位参加,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分别采取组织联办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

四、并联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一)一家受理。

许可相对人直接向审批项目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主办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

主办单位受理后,利用办公网络及时将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

除市政府公布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本意见明确规定的联办单位外,其他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三)联合审批。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萍府发[2014]12号【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3【实施日期】2014.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萍府发〔2014〕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3日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18号)、《中共萍乡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的实施意见》(萍发〔2014〕5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整合审批资源、简化审批流程、缩减办理时限,拓展联合审批阶段,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畅通快捷,努力将我市打造成商务成本的洼地、政务服务的高地、配套服务的福地,促进萍乡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集中办理原则。

涉及建设项目的所有部门及行政审批、社会服务等事项,都必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串并结合原则。

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分为: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阶段间实行串联审批模式,阶段内实行并联审批模式。

(三)同步审批原则。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事项通过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勘察后,所涉及的部门在阶段内集中实施同步审批。

(四)限时办结原则。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实施方案限定的时间实施审批。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验收和绩效管理第六章数据资源资产管理第七章统筹集约建设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信息技术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0•【字号】灵政办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灵政办规发〔202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0日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的道路、桥梁、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市政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条项目立项(备案)应执行以下审批程序: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立项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就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内容等进行充分的勘察、设计,并严格进行论证,再提岀立项申请,申请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拟采取的招标方式等内容。

2.现场踏查。

分管副市长(重大项目请市级主要领导参加)组织项目单位、相关综合部门、工程咨询专家现场踏查,对前款所列事项进行评审论证,审核同意认可后,项目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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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
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3]14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7
【实施日期】2013.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知
(郴政办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郴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树立服务型政府新形象,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和压缩审批时限,现就我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范围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在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含市级初审上报省级审批的事项)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范围,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办理。

二、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基本制度
本意见所称联合审批,是指申请人登记注册一个企业,或企业投资建设一个项目,以及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办理一件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和多项审批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并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完成相关审批的整体过程。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多审批事项和办事环节整体运转的系统工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统一规程、操作顺畅、协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

(一)按照“一窗牵头、联合办理、依次审批、中心督办、限时办结”的办法,实行联合审批办理方式。

(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运行平台。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运行平台,以涉及到的审批部门为主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全程“一站式”办理服务。

联合审批实行信息共享,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在联合审批
信息系统全程实行网上办理,规范办理相关事项,同时各部门在网上录入所需信息。

(三)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实施。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联合审批的不同类型,组织、协调和监督相关牵头窗口录入审批信息,启动联合审批程序,参加联合审批的相关窗口按规程各司其职。

三、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具体操作
联合审批分为三种类型,具体采取以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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