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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店经营处罚依据条款

西安市出店经营处罚依据条款

西安市出店经营处罚依据条款摘要:一、西安市出店经营处罚的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概述2.条款内容详细解读二、出店经营处罚的具体规定1.违规行为的界定2.处罚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情况3.处罚程序及执行主体三、对出店经营行为的管理与监督1.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2.社会力量的参与及协作3.对合法经营的鼓励与支持四、对违反出店经营规定的商户的指导与帮助1.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2.提高服务质量,提升顾客满意度3.合法合规经营,促进市场繁荣发展正文:西安市出店经营处罚依据条款,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出店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整治市容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条款,出店经营行为是指商户在经营过程中,超出其经营场所范围,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的规定,影响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对于违规行为,政府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政府部门会依法选择适当的处罚措施。

同时,处罚程序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为了加强对出店经营行为的监管,政府部门需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商户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此外,还需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市民参与监督,形成共治格局。

对于合法经营的商户,政府部门应给予支持与鼓励,推动市场繁荣发展。

对于违反出店经营规定的商户,政府部门在实施处罚的同时,也应给予指导与帮助。

商户需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以提升顾客满意度。

无照经营处罚法律规定(3篇)

无照经营处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对无照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无照经营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设立企业或者分支机构;(2)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范围;(3)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许可或者批准的经营活动。

2. 特征(1)违法性:无照经营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隐蔽性:无照经营往往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不易被发现;(3)社会危害性:无照经营容易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权益,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

三、无照经营的处罚法律规定1. 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无照经营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无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3)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无照经营的情节,对无照经营者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4)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的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2. 刑事处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无照经营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无照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构成诈骗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无照经营者因其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消除影响:无照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造成的不良影响。

互联网行业规范网络平台经营行为

互联网行业规范网络平台经营行为

互联网行业规范网络平台经营行为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平台经营行为也越发重要。

为了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加强网络平台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以规范网络平台的经营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规范,并探讨其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一、用户隐私保护规范1. 用户信息收集和使用:网络平台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用户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经过用户的明示同意。

2.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第三方数据共享:网络平台在与第三方合作共享用户数据时,应明确告知用户共享的目的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确保第三方合作方遵循相同的隐私保护规范。

二、交易规范1. 广告宣传:网络平台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效果。

2. 价格透明:网络平台应当公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优惠政策和退款政策,不得采取虚假打折等欺诈性手段。

3. 交易安全:网络平台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易数据的安全性,防止个人隐私被泄露和利用,同时加强对交易争议的处理和解决机制。

三、内容规范1. 违法有害信息过滤: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违法有害信息过滤机制,净化网络环境,防止违法信息的传播。

2. 版权保护:网络平台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

3. 网络谣言治理:网络平台需要主动监测和处理虚假信息、谣言等有害内容,及时给用户正面、准确的信息。

四、平台责任规范1. 平台规则公示:网络平台应对平台规则进行公示,并明确规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2. 维护市场秩序:网络平台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故意扰乱市场秩序。

3. 诚信经营:网络平台需要履行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地为用户提供服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上述规范的出台,对互联网行业具有深远影响。

法律非法经营案例分析(3篇)

法律非法经营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但同时也伴随着非法经营行为的增多。

非法经营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还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本案例将以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为例,分析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以期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和预防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某食品经营部涉嫌非法经营。

经调查,该经营部自2017年起,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涉及多个品牌和品种,销售额高达数百万元。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经营部进行查封,并抓获了负责人李某。

三、违法事实1. 无证经营:李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销售业务。

2. 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李某销售的食品未经检验检疫,部分产品存在过期、变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3.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李某销售的食品中,部分产品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该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非法经营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李某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规范

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规范

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规范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诚实守信,重合同、守信用。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自觉维护企业声誉。

四、加强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让消费者满意。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

六、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遵守环保法规,节能减排,创建绿色企业。

八、尊重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发展。

九、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教育。

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失误和不当行为。

企业诚信承诺书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证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本人以消费者和相关方的利益为出发点,郑重承诺如下:本人所经营的商品质量,严格做到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绝不伪造、变造、冒用检验合格证,绝不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绝不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商标。

本人所经营的商品,保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对产品质量负责到底,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充分认识到诚信经营的重要性,在经营活动中,将始终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自觉维护消费者和相关方的利益。

本人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自觉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质量承诺。

本人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工作,主动接受质量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本人将主动收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评价和意见反馈,及时解决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本人将积极参与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自觉遵守质量诚信评价制度,不断提高质量诚信水平。

本人将积极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市场规则,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本人愿意接受社会各界对本人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日期:X年月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房地产行业在郑州这座城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这个行业的一份子,我们深知诚信经营的重要性。

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行为规则

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行为规则

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行为规则一、遵守法律法规1.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文化用品经营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售违禁品、不合格产品等。

2.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确保自己的经营行为始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保证商品质量安全1.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确保所售商品具备必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销售过期或损坏的商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消费者权益1.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提供准确、真实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尊重信仰差异1.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尊重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差异,不得进行宗教歧视或对其中一宗教进行贬低和挑衅的行为。

2.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提供多样性的宗教文化用品,满足不同宗教信仰者的需求。

五、文化用品展示陈设1.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合理陈设商品,遵守文化用品展示的规范和礼仪,不得对宗教文化用品进行不恰当的处理和展示。

2.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确保陈设的文化用品清洁整齐,不得出现破损、脏污等情况。

六、保护商户安全1.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设置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抢劫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2.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加强员工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七、注重社会责任1.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2.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应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不得进行商业诋毁、恶意竞争等不正当行为,保持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总之,宗教文化用品经营商户行为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宗教信仰的特殊性和文化用品的特殊属性,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注重信仰差异的尊重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依法治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治企需要在法制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法律监督等方面进行综合而有针对性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一、加强法制建设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行为。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2.组织培训活动。

定期组织企业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三、加强法律监督1.建立法律监督机制。

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加强执法力量建设。

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增强执法效果。

四、加强企业自律和自查1.加强企业内部自律。

企业应加强自身规范建设,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加强自查和整改。

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问题反馈和处置机制。

五、加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2.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行业协会和商会应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为政府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六、激励遵法企业,打击违法企业1.加大宣传力度。

及时发布遵法企业的典型案例,宣传企业依法经营的好处和意义,形成遵法经营的氛围。

2.加大惩治力度。

对于违法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严厉的打击违法的氛围。

七、加强企业合规风险管理1.建立健全企业合规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合规规定和程序,提高合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2.强化内部监督和审计。

建立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总体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企需要法制建设、宣传教育、法律监督、自律自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激励打击以及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配合。

违规经商经营问题整治方案

违规经商经营问题整治方案
背景
近年来,我们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也
出现了一些违规经商经营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公
平竞争的环境,必须采取行动予以整治。

为了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违规经商经营问题整治方案。

目标
本方案的目标是全面整治违规经商经营问题,恢复市场秩序,
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提升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重点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违规经商经营行为的立法和监管,制
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

2. 加强监督执法:建立监督执法机构,加大对违规经商经营行
为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
水平和效果。

4. 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违规经商
经营问题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5.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便捷、高效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
参与违规经商经营问题的举报。

6. 严惩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经商经营行为,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严厉的处罚。

时限
本方案将在三年内全面实施,根据实际效果进行调整和优化。

预期效果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我们预计能够有效整治违规经商经营问题,恢复市场秩序,提升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稳定。

结论
违规经商经营问题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健康发
展至关重要。

我们将会加大力度,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确保方案的
顺利落实,并实现预期的效果。

西安市出店经营处罚依据条款

西安市出店经营处罚依据条款
摘要:
1.概述西安市出店经营处罚的相关条款
2.具体处罚条款内容
3.对商家和市民的影响
4.结论
正文:
西安市出店经营处罚依据条款是为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保障市民的消费权益,提升城市市容环境。

根据相关规定,出店经营是指商家在店铺门前或者店外设置摊位、货架等物品,展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处罚条款内容如下:
1.违规出店经营的商家,首次被发现将会受到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如果商家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将会被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商家拒不整改,将会被处以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会被暂扣营业执照。

4.对于严重违规,造成城市环境严重破坏的商家,将会被处以5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这些处罚条款对于商家来说,无疑是一种约束和规范,可以促使商家合法合规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消费权益。

对于市民来说,这些处罚条
款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提升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这些处罚条款也会对一些商家造成影响,特别是一些小商家,他们可能会因为罚款而陷入困境。

因此,政府在执行处罚条款的同时,也应该给予一些扶持和帮助,帮助这些商家转型升级,合法合规经营。

总的来说,西安市出店经营处罚依据条款是为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保障市民的消费权益,提升城市市容环境,这是一种必要的城市管理手段。

关于挂靠经营现象的调查报告

关于挂靠经营现象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挂靠经营成为了一种热门的商业模式,在一些小型企业
和个体经济中广泛应用。

然而,随着这种模式的普及和扩大,也引发
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进行了一项调查,并撰写了一份报告。

调查
结果显示,挂靠经营模式的优点是灵活高效,可以帮助企业避免不必
要的成本和风险。

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企业利用挂靠经营
进行非法的规避税收和劳动法律,从而给整个商业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加强对挂靠经营的监管和管理,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同时,对于参与挂靠经营的企业
也要加强自身的自我监管和规范经营行为,避免不当操作和违法行为
的发生。

只有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助推挂靠经营
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发挥其更大的经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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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出租房屋应否办理工商核准登记几个问题的探讨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3-21
也许有人质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仅是国家建设行政部门的规章,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此看法也是不全面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根据法律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的规章,即使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时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生冲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一冲突应当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或者由两部门联合发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单独作出规定。

更何况,1995年7月24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出:“建设部在论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时,已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等部门的同意,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当地工商、公安部门的配合,建立规范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否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凭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的规定,那么,建设部在上述通知中“已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等部门的同意”又该如何理解呢?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商业银行出租房屋应当办理工商核准登记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出租房屋行为该不该纳入工商核准登记的范围,工商管理机关的逻辑是:房屋租赁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就应该经过工商部门核准。

否则,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笔者认为,房屋租赁是否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关键取决于,房屋租赁是否属于“经营范围”。

何谓“经营范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在《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第三条规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

由此,界定房屋租赁是否属“经营范围”,前提是于必须搞清房屋出租是否属于“经营活动”的问题。

目前,我国没有哪部法律对“经营活动”的概念作出定义。

在没有法律释义的情况下,按照一般的做法只能按照工具书籍和学理解释来理解“经营活动”的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经营”为“筹划并管理(企业等):~商业;~畜牧业;苦心~。

”《现代经济词典》(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刘树成。

出版: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01)解释“企业经营活动"为“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百度网站的解释“交易”为“就是买卖双方对某一样产品或商业信息进行磋商谈判的一单生意。

是双方以货币为媒介的价值的交换。

”在百度网站上,对“经营活动”普遍的解释是:“指企业利用一定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等,通过劳动进行种植、养殖、采掘、制造、加工或从事科技开发、技术转让、组织商品购销活动以及为生产、变换、分配、消费提供各种服务取得收益的营利性行为。


综合以上各种解释,“经营活动”至少需要这样几个要素:一是经营活动的主体,二是必须要通过劳动的过程,三是有一定的经济(资金或资产)投入,四是有一定的经济(资金、服务、物品)交换,五是经营行为是持续性、长期性、以其为业的营利性活动(关键指赢利,获取利润)。

那么,出租房屋是否属于“经营活动”范畴呢?回答是否定的。

众所周知,租赁是通过租赁合同由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行为是以转移财产的使用权为基本属性,对于出租方而言,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只需要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就可以达到实现租赁物的价值的目标,对于承租人而言,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即可达到自身的目的。

房屋租金是承租人为取得房屋在一定时期的使用权,付给房屋所有人的货币报酬。

房租是房屋使用价值分期出售的价格,是商品房屋逐渐实现的价值的货币表现。

这正是区别于买卖交易合同的根本法律特征。

租赁行为的客体是耐消耗的特定物,由此构成了借贷行为和其它服务性商业行为的法律特征。

不难看出,在租赁活动过程中,无需房屋所有者进行管理,无需进行体力或智力劳动,无需投入资金或原材料,无需进行交换,更无追求利润目的可言。

在此应当搞清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获取租金与利润是两码事的。

“利润”分为经济学中的利润概念和会计利润概念。

经济学中的利润概念是指经济利润,等于总收入减去总成本的差额。

而总成本既包括显性成本也包括隐成本。

会计利润是指厂商的总收益减去所有的显性成本或者会计成本以后的余额。

“显性成本”是指厂商为获得生产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而发生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生产中购买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和燃料等。

“隐性成本”是指稀缺资源投入任一种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正常的收入,如果在某种用途上使用经济资源所得的收入还抵不上这种资源正常的收入,该厂商就会将这部分资源转向其他用途以获得更高的报酬。

对于出闲置房屋来说,不存在上述意义上的两种成本,故而,谈不上什么利润概念。

换而言之,在一般性出租房屋行为活动中,房屋所有权人建造或购置房屋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牟取经济上的利润,这是与企业追求的目的是有区别的。

基于以上分析,出租房屋行为并非是一种“经营活动”,当然也不能纳入“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出租房屋行为认定为“经营活动”既缺乏法律支持,在法理上同样也是缺乏基础的。

四、变通之后的法律困惑与实践上的障碍
据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业银行出租房屋行为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的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商业银行出租房屋行为“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给予行政处罚的现象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一些商业银行多次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商,但双方对于出租房屋是所谓的“变通做法”。

变通之后,银行被处罚的问题解决了,但新的问题又产生了----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又遭受质疑:《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该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性质和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如果工商登记准予经营“房屋出租”业务,商业银行岂不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现实社会中,党政机关出租闲置房屋的现象比比皆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逻辑,对于这些出租房屋的主体,是否也应当要求办理工商登记?如此,岂非党政机关也要领取《企业营业执照》,那么,党政机关到底是机关法人,还是企业法人?
如过认定出租房屋属于“经营活动”,那么企业、其它组织、个人以及其它民事主体的出
售房屋算不算“经营活动”呢?如果出售房屋也算“经营活动”,那么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农民出售自己生产的产品、甚至老百姓卖废品等等岂非也都属于“经营活动”?难道都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如此这般,中国岂不又要冒出多少个亿的市场主体。

如果办一个《营业执照》50元,工商行政机关岂不又增加多少个亿的收入?
出租房屋,对企业来讲该部分财产收益属营业外收入,对个人来讲属财产带来的孽息。

好比公民到存款、炒股、购买基金一样,不能因其取得红利而认为其收入不合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显然,工商行政机关的做法既无法律依据,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

所以,对于出租房屋这个问题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一是以专门从事房屋出租并提供经常连续性相关服务为主要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如宾馆、写字楼、出租房屋的市场等。

需符合以盈利为目的、有组织机构、有住所等企业设立基本条件。

二是以闲置、多余房屋出租不以其为主要经营项目,不因房屋出租而提供经常连续性相关服务的,不必要求在营业执照增加经营项目或必须办理工商登记。

房屋出租登记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争论一直不休,对于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给予一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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