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风险防控的十三个要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风险防控的十三个要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风险防控的十三个要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风险防控的十三个要

题记

前阵子听闻一个著名房企在契税问题上折戟沉沙,据说官司一直打到了某某部,最后其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被认定应当缴纳契税,该房企为此付出了高额滞纳金和罚款的代价。这让我想起前两年写过的一篇关于房企契税风险防控的文章,今天得空翻了出来,推送到公号供同行们特别是房地产界的财税同行们作个参考。现行契税的政策充满争议,今后得空再结合案例写写我眼中《契税暂行条例》和《物权法》之间的恩怨情仇。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风险防控的十三个要点

一、拆迁补偿费是否并入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房开企业支付拆迁补偿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利益。依据财税〔xx〕134号文件规定,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不管是何种形式均应并入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拆迁补偿费契税处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以非货币资金的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并入成交价

格纳税,如拆迁还房支出。

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应正确确认。以货币资金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以实际支付金额确认。以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公允的,按其约定的金额确认。相关合同协议没有约定金额或约定的金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对房开企业以该宗土地上开发的开发产品外的实物、无形资产等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由税务机关参照该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核定其金额;对房开企业以该宗土地上开发的开发产品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由税务机关参照该开发产品的实际建造成本核定其金额。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毕后发生的拆迁补偿费也应申报缴纳契税。

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并入成交价格缴纳契税目前房地产开发业务中,市政建设配套费通常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房开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缴纳。另一种是房开企业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直接出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

依据财税〔xx〕134号文件规定,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契税计税价格为其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发生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支出。

市政建设配套费契税处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直接出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的支出通常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房开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房开企业应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房开企业直接出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的,应以其实际发生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三、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是否从契税成交价格中扣除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土地,通常已经进行过一级开发,即已由生地变为熟地。土地出让价款中通常包含前期开发成本。依据国税函〔2016〕603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四、转让划拔的土地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契税房开企业将原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依据财税〔2000〕14号文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房开企业将原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应缴纳契税,该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受者也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未建成房地产转让是否缴纳契税

房开企业可能因各种原因转让未建成房地产。依据财税〔xx〕162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六、代建保障性住房所承受的土地是否缴纳契税依据财税〔2016〕82号文件规定,房开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契税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即房开企业受让代建保障性住房用地也应缴纳契税。

七、改变国有土地性质契税处理是否正确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开发的需要变更国有土地用途的,比如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等,需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依据国税函〔xx〕662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八、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契税

依据国税函〔xx〕436号文件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

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省份对于房开企业享受减免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契税征收比照减免土地出让金执行。即对于房开企业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要计征契税,不因减免市政配套设施费而减免契税。

九、合作建房契税的处理是否正确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建房,建成后按约定的方式分配房屋。合作建房涉及到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是出地方,实质上是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了部分自建的住房。双方分配自建住房环节不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

财税〔2000〕14号文件规定,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出售房屋使用权契税处理是否正确

国税函〔1999〕465号文件规定,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十一、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契税处理是否正确

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指房开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在受让的土地之外配套修建房屋,建成后无偿转让给回迁安置户,或由政府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其发生的建设支出。

上述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属于房开企业为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依据财税〔xx〕134号、国税函〔2016〕603号文件规定,应征收契税。

十二、融资性售后回租房地产契税的处理是否正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房地产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需将房地产过户到金融租赁公司名下。

依据财税〔2016〕82号文件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房开企业将房地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金融租赁公司应缴纳契税;房开企业回购前述房地产的,免征契税。

十三、房开业务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确定是否正确一般情形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的确定

与房开业务中涉及的营业税等税种申报期和缴纳期一致的规定不同,契税的申报时间和缴纳时间不同。《契税暂

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部分省份统一规定了契税的缴纳期限,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四川省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特殊情形契税申报时间的确定。

土地、房屋权属证办理之后房开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也应申报缴纳契税。

1.拆迁还房支出

2.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3.回迁房建设支出

4.未建成房地产转让

5.划拨土地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上述支出应在实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结合现行地方各税申报管理的实际情况,实务中也可参照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在上述支出实际发生之日的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项契税。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契税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x府[1998]2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第四条本县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压滤机滤布厂家、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六条契

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县财政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契税征收点或各街镇乡财政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九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条件的除尘滤布,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凭证后10日内,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依法向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的,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及时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费用、市场成交价格、权属变更等资料。第十四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风险与对策

房地产开发公司风险与对策 13工管童斌 M 13工管杨娇娇 M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范围: 本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出租。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 1.决策风险 决策阶段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在本阶段,通过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的研究,综合分析市场的供需情况、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策略,以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的类型和时机。房地产行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受政策的影响很大,政府对房价的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土地供应量的控制、土地使用的约束、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对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税收的控制等,都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构成风险。项目的开发类型定位对项目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房地产土建工程一旦完成,很难再就房地产的开发类型进行更改。 2.土地风险 土地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影响很大。土地所处区域内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行政等因素产生的综合效应,决定着土地的潜在收益能力,是影响房地产投资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土地政策风险来源于土地产权制度的变更、不确定,不同的土地取得方式、土地调控制度,以及不同的土地政策执行力度等。土地要通过公开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在取得土地的过程中,对土地的价格定位、竞标方式的选择等都可能造成土地风险。土地在竞标成功后,一般面临大量的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并且涉及许多法律,使开发商面临各种复杂情况。因而,拆迁也会给房地产开发项目带来风险。有的开发商为了战略考虑,对土地进行储备,在土地价格比较低的时候买进土地,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但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可能面临土地收回、土地政策变动等风险。 3.设计风险 设计费在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费用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很大,有时能达到75%。合理的设计可以降低成本10%,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占总事故量的40%。设计风险是指由于设计方案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方案选择不当,导致建筑工程不能满足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和可靠性要求,以及设计进度不能满足工程要求;还可能因设计方案不合理而造成房地产租售不出去,房产滞销而引起收益下降。所以设计前,要在现场勘查并充分搜集水文和气象等资料后,再提出设计方案。加强设计监理和设计审查,避免频繁的

大企业税收全流程风险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开展的大企业税收全流程风险管理即将结束自查阶段,进入税务审计阶段。 大企业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按照企业的行业代表性,以及国家财税政策改革和行业的紧密度,每年安排的一项针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审查行动。“2015年,国税总局对六家重点联系企业进行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要用一年的时间完成。自查是其中六个环节的一个环节,目前自查环节中案头审计已经开始了。”一位税务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 2015年需要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企业分别是中海油、中国兵器装备集团、神华集团、中国联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寿集团。 这次审查的时间从2015年的2月开始,将持续一年的时间,分六个阶段进行,分别是信息收集及数据采集阶段、风险识别阶段、风险自查阶段、案头审计阶段、现场审计阶段、反馈提高阶段。 防控税务风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纳税人经常面对的执法部门就是税务局,最有可能爆发的经营风险,就是税务风险;造成损失最大的风险,也是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有可能造成“三重损失”:不但造成经济损失,还影响社会形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税收风险管理 什么叫税收风险管理? 一位自查企业税务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税收风险管理是按照行业代表性,还有国家财税政策改革和行业的紧密度,对企业税收风险的审查和控制。税收风险表现形式为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企业税收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前几年累计自查了大约15家大型企业,中国烟草、中石油、中石化等榜上有名。 王冬生认为大企业的税收风险,体现了大企业自身架构、管理、规模等方面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系统性、全局性、重要性。 通过自查,企业可以理解税务机关的目的是了解这个政策是不是适合这个行业,是不是确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是不是能够有利于支持和推动这个行业改革的。因为自查过程中确实有涉及到行业不清晰的,企业也特别希望通过自查,通过税务机关来明确这些问题。 我们在接到集团通知之后先成立的自己的自查小组。我们本来就想要对集团下面的子公司做一个税务诊断,因为越来越觉得涉税风险有很大的不可控性,虽然国有企业很少有主动偷漏税动机,但是子公司自己在业务水平上都很有限。于是把本来要做的税务健康检查和税务自查合二为一,既对子公司摸了个底,又把税收风险进行了掌握,还是不错的。” 聘请了两家中介机构,同时根据自查软件,对企业的税务情况逐项落实。该公司的主要业务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和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是可防控的,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的体系和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 的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

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正是基于法律风险的此特点,我们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而产生这一特点的基础则是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是企业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价值所在。 2、法律风险的普遍性。现代市场经济下导致的激烈竞争,市场经济行为的频繁和企业管理机制的复杂必然给企业带来相当普遍的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的多样性。企业法律风险的多种表现形式导致了法律风险的多样性特征,在解决和应对这些多样化的法律问题时所涉及的将分别是不同部门的法律,这本身也就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复杂多样化。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产生的起始,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那么必会在企业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影响企业,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设立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企业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出资的法律风险、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行为限制的法律风险等。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企业设立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设立登记及设立必备条件上的生疏。

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常见风险

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常见风险 临近年终,企业非常有必要对全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通过对各项业务的凭证以及财税账务处理进行熟悉,发现并纠正存在的纳税问题,保证企业年终财税健康无忧,避免多交税或者少交税引起的稽查风险! 一、税务机关常用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一)分析指标 1.税负率=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2.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该指标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存货周转的次数。 3.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该指标反映企业获取销售毛利的能力,销售毛利率的持续下降或在同行业中显著偏低,则对税负率有不利的影响。 4.材料成本率=本期生产领用外购原材料等/本期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 该指标反映当期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耗水平,物耗内容含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物耗水平的上升对税务率有不利影响。 5.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该指标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获利能力,不受投资损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收支的影响,其中的营业利润指标取自利润表。 6.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余额/期末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的非正常增长可能显示一些异常信息。 7.本期购货负债率=本期存货沟进行成本(借方发生额)/应付账款贷方发生额 该指标用以反映企业当期购货中的现购与赊购比。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大量虚计购货同时虚计应付账款,会导致该指标的急剧下降,而虚计购货则会多抵进项税额,降低税负。(二)分析方法 1.同行业比较分析 2.趋势分析 3.勾稽分析 4.账实比对 5.三流信息 二、纳税自查和风险防范 (一)销售退回、销售折扣和折让自查 会计处理:只要发生了销售退回与折让,或发生商业折扣,即直接冲减会计收入,在折让争议为解决前,不得确认收入,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纳税处理:必须填制或取得规定凭证或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冲减应税销售额。 (二)价外费用自查 会计核算:据其性质进行会计分类,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或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着眼于反避税的需要,要求作为商品销售额的组成部分计税。 (三)收入分类自查 会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将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要素。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发展更加趋向于法制化,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用法律来约束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生存、发展,就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减少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企业就要提前进行预防,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将针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问题进行探讨。 标签: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我国的市场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对于各种经济体在发展经济时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要求越来越高,这就意味着企业发展经济面临的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改变。为了使企业的发展能够适应于新的经济形势、保持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就要积极的推动依法治企,用法律的手段来降低风险冲击、维护自身利益,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总而言之就是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本文将对其构建措施展开具体的探讨。 1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总部法务机构对全集团法律风险的管控,下级权属企业就重大法律风险对上级的汇报;企业部门横向之间的协调配合,因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虽然主要是法务部门牵头来做,但不仅仅就是法务部门自己的工作,也是全集团的工作,其他部门如何与法务部门进行沟通信息、协调配合。 2 加大企业法治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 要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离不开企业的资金支持,在以往的企业生产经营理念中,领导阶层大多认为进行法律建设不会产生直接的利益,对于企业的发展没有什么帮助,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特别是当前我国倡导依法治国,企业的法治建设成本理所应当就是企业发展必须要投入的资金领域,面对波谲云诡的市场经济形势,企业只有对“法律培训费、办案费、律师代理费”等法治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制定出一个合理化、科学化的预算,依据预算加大企业法治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才能确保企业有效开展各种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3 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法律风险防控既然不局限于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那就应当成为全体员工共同的一种意识,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这个“关键少数”的共识。以笔者所在的特大型能源企业为例,企业中实行的是三级管控模式,从上到下工作人员的职权等级依次降低,而要提高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就要首先从领导阶层着

企业涉税风险自查要点

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涉税风险点自查提纲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或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6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7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8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9 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10 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1 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12 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 13 有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14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15 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金银首饰除外)。 16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17 有无将应税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18 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19 有无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未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0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1 销售代销货物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有无未作视同销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指南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指南 目 录 1.适用范围 1 2.编制依据 1 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1 4.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管理 1 4.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1 4.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步骤; 2 4.3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记录 2 5.风险点识别方法 3 5.1风险点识别范围的划分要求 3 5.2风险点识别方法 3

6.风险评价方法 3 7.风险分级及管控原则 3 8.风险控制措施策划 5 9.风险分级管控考核方法 5 10.风险点识别及分级管控记录使用要求 5 附件 5 附件A: 风险点分类标准 6 附件B:作业条件风险程度评价(LEC) 17 附件C:作业风险分析法(风险矩阵) 20 附件D:风险分级管控建设(示范)企业成果 24 附件E 风险分级管控程序框图 28 附件F:几种常用评价方法

29 F.1 定性评价方法 29 F.2 定量评价方法 29 F.3 常用评价方法适用范围 29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指南适用于***市各行业企业的风险识别、评价、分级、管控。 2 编制依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20]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安委[2020]5号)及其他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关政策等要求。 3 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明确开展该项工作的严肃性和总体要求,以及开展该项工作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和应坚持的原则,确保该项工作开展的长期性、有效性。 4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管理 4.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课程简介: 两天纯实战案例课程! 本课程为栾老师倾心打造的一堂与众不同的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课程,三年来深受纳税人喜爱,最近全新升级!升级内容:1、根据最新税法政策全面更新案例;2、根据税务审查及咨询案例新增部分案例及涉税风险点;3、新增加“税案赏析”部分,选取了部分真实稽查、审计、评估、法院判决税案。不管怎样升级,永远不变的是实战特色! 本课程精选数十个税收案例,涉及数百个主要税务风险点,均以近三年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税务风险案例为基础,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打造而成。本课程基本上包括了一般企业日常账务处理中可能涉及的常见税务风险点,每个案例均极具操作性和实战价值,每个税务风险点都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采取“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举一反三”的方式,真正提升您的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的能力。 本课程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为纳税人服务,以“快速提高财务人员税务实际操作水平、真正降低纳税人税务风险、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为目的进行设计,本课程具有如下特色: 1、案例贴近实际,来源于生活。精选的税务风险案例均是在对近三年来参与纳税检查和税务咨询的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案例梳理、汇总、分析、精选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设计而成。 2、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课程舍弃了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将理论融汇于案例之中,将大量的案例场景展现在您的面前,通俗易懂,明白透彻。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不但能够激发您的兴趣,更便于您学习领会和实际操作。 3、案例清晰,讲解权威。每个案例都精心设计“案例资料”、“税收政策”、“税务风险”、“案例延伸”“税案赏析”几个部分,每一案例,每一税务风险点基本都有明确的税法依据。对少数没有明确税法条文依据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在参考总局意见、政策答复、地方性文件等资料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给出最没有风险的合理化建议。 课程大纲: 案例1、视同销售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视同销售情形。 2、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确定。 3、自产资产和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4、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5、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销售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案例2、销售货物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2、各种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3、退货期内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4、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5、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售后回购、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

2019契税标准

2019契税标准 契税标准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 按照现行房产契税新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 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契税按照1%执行; 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房产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房产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房产契税优惠政策。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房产契税的两倍,即3-4%。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 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但是名下确 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房产契税税率实行3% ~5%的 调整幅度。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 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房产契税计算方法房产契税采用比例税率。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主要省市房产契税新政策调整 江西、湖北、河北、河南市:南昌、海口、铜陵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房产契税减半;90平方米及以下且家庭唯一普通住宅,房产契税按1%税率征收。 江苏、福建天津: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缴纳1%房产契税;90-144平方米缴纳1.5%房产契税,144平方米以上缴纳3%房产契税。 黄山:房产契税按首套执行且减半。 浏阳:创业人才购房房产契税减半;商用物业征收30%房产契税。 湖州、宣城: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房产契税全免。 包头:首套房房产契税全免;二套房以上新建房房产契税减半。 潍坊:购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房产契税全免;购90至144平方米住房及300平方米以下用于创业的,房产契税减半。 主要省市房产契税新政策调整

(完整word版)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规定

欢迎阅读 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快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促进公司和谐、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集团公司、省公司和地方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倡廉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1 2 3、日常维修、采购、招待、客户服务费使用中形成的既得利益关系。 4、接受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娱乐,授意业务合作 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5、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管理监督缺失,导致公司存在各种资金风险、财 物被个人变相占用或私自处理。 6、互不相容岗位人员应分开而未分开或名义上分开实际未分开。 7、制造虚假数据,谋取经营业绩或奖励。 8、不按省、市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经济事项。 第六条 第七条(部第八条 第九条 根据风险类别及多发易发领域和环节,对本单位廉洁风险防控点进行梳理分析,制定年度风险防控重点和措施计划,将廉洁风险控制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人员。按季度反馈风险防控计划完成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年度进行总结和评估(可纳入相关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或工作报告中)。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梳理出来的廉洁风险点,对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对缺失的控制点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市公司建立廉洁风险防控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年度结合党风廉政暨惩防体系建设组织检查考核。 《安 给公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组织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五章附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风险类别及表现.doc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风险类别及表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分类: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以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合作开发、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等。采取这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出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政策及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 (2)政府规划方案变更的风险;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进行限制的风险,包括规划指标、开发期限、转让、用途等的限制; (4)招拍挂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物权法施行后关于土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地役权等制度变化带来的风险; (6)房屋拆迁及土地平整等相关问题的法律风险; (7)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的法律风险。 2、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2)土地使用权权属瑕疵的法律风险;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法律风险; (4)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问题而导致的转让风险; (5)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的中法律风险。 3、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及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 (1)合作开发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备注:在实务中,很多合作开发合同或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由于签订时没有仔细审查其合法性,导致在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后,土地转让方毁约,用的最多的理由就是主张合同无效,由于房地产的法律规制多,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2)土地提供方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3)房地产项目公司或有负债的法律风险(备注:很多公司采取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实现收购房地产项目,但收购后发现项目公司存在一系列负债,这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4)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的风险; (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篇一: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 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

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 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 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 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法学]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得背景下将面临更多得机遇与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得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得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与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与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就是可防控得,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得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得体系与制度,采取积极得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得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得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得概念 所谓风险就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得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得损失或损害得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得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得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得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得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得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得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得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就是指由于企业以外得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得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得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就是企业所能够控制得,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得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得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得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得可预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法律风险得可预期性,也正就是基于法律风险得此特点,我们才能采取积极有效得措施应对.而产生这一特点得基础则就是法律法规得指导性。法律风险得可预期性也就是企业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得价值所在. 2、法律风险得普遍性。现代市场经济下导致得激烈竞争,市场经济行为得频繁与企业管理机制得复杂必然给企业带来相当普遍得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得多样性。企业法律风险得多种表现形式导致了法律风险得多样性特征,在解决与应对这些多样化得法律问题时所涉及得将分别就是不同部门得法律,这本身也就就是企业法律风险得复杂多样化。 三、企业法律风险得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得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业设立得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就是企业产生得起始,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得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对涉及到得法律问题进行及时得解决,那么必会在企业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影响企业,成为潜在得法律风险。设立阶段常见得法律风险有企业形态选择得法律风险、出资得法律风险、股东资格得法律风险、行为限制得法律风险等。其中最大得风险就就是企业设立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设立登记及设立必备条件上得生疏。 (二)企业治理结构得法律风险 ”治理机构”一词就是由美国经济理论界提出得,我国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确立了公司组织机构由从事公司经营活动得决策、执行与监督机构为公司最高领导机构。公司通过股东会、

纳税人风险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纳税人风险自查报告 篇一:涉税风险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 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 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 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 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 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 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 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 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 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 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

论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论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2008-01-29 13:08:13 | 来源:山东省汶上县财政局| 作者:刘彬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范围不断扩大,房产交易也日益活跃,房产价格一路走高,契税成为县级财政重要的税收来源,特别是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契税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了。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该税的重视程度不够,房地产交易又复杂多变,给契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种种原因,该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为了避免法律的空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业税收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由于《税收征管法》是相对于工商税收制定的,对契税的征管不是十分实用,使契税的征管缺乏必要地法律保障,在客观上决定了契税征管执法力度的弱化。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加之,长期以来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没有形成国税、地税那样一整套的征管模式和方法,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二)政策的实际操作性不是很强,致使税源流失。一是不能做到纳税申报。根据《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10 日内到征收机关主动申报纳税。由于纳税意识薄弱,不少居民之间的土地、房产交易,通过私自订立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后直接将原房地产权属证明直接交给购买房,不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也不到相关部门办理确权手续。就是刚刚购置的新房,纳税人交齐开发商的房款后直接居住,不予办理房产证,征收机关也没有这么大经历去逐户摸底并催收,致使大量的税源流失。二是计税价格准确确定有难度。为了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开发商和购房户签订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降低价合同用来交税;二手房交易的漏洞就更加明显,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价格随意性更大,往往交易的价格低于实际的交易价格,达到偷漏税的目的。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有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实际操作中很难正确把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界限,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又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条件,因此经常发生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相互妥协,这样不仅消弱了税收的刚性,还给“关系税”、“人情税”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三是《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仅仅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产的所有权的转让征收契税,有的单位和个人就钻政策的空子,为了逃避税收,把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演变成“租赁"行为,把房屋、土地的"租赁"期限延长倒30年、50年,甚至70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权属的转移。四是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标准很难掌握。《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首次购买住宅,契税减半征收,这一政策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度很大。首先是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发展不均衡,普通住宅的标准等等比一,是按面积来确定标准还是按价值确定标准,这都有很大的难度。其次首次购买确定的难度更大,同一纳税人以亲属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或更多的住房,征收部门只能只能认定为第一套,也只能按照减半征收契税,致使部分税源不能应收尽收。五是部门配合需要明确的法律约束。契税的征管,财税、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的配合是最关键的。而现有的法规对部门配合要求的很笼统,散见于相关的文件中,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以至于各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不能严肃执行“先税后证”制度,给征收工作造成很大的漏洞。 (三)行政干预过多,严重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契税属于地方的小税种,又有财政部门征收,这给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流下了较大的空间。如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盘活本辖区内的企业,政府硬性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要求财税部门不征或少征契税。财税部门迫于行政压力,只能绝对服从,这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也给契税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能有效针对企业自身的存在的问题,并自我反省和改进,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篇一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

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 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 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五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

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第二章纳税申报 第六条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 (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 (三)房屋买卖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及发票; (四)土地、房屋赠与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土地、房屋交换的,应提供交换协议,土地之间交换书及评估报告; (六)纳税人的身份证明; (七)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土地、房屋上一环节的产权证明和完税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公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明。 第八条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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