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实际,特制定《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1、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各种食品及其原料必须由学校安排至少两套专班调查询价,通过比较选择定点,然后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采购人员根据食堂、小卖部要求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采购,采购的食品和原料必须在学校进行数量和质量复核,以学校复核情况作为采购的实际数。

食品及原料入库时,库管人员和食品入库验收人员、经理等至少三人作为验货小组,具体负责采购的食品入库数量及质量检查,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或原料按要求入库,并登好台帐,供货人写清供货时间、货名、规格、数量,验货小组三人在台帐上签字认可。之后,送货人开具商家发票,验货小组成员在发票上签字,发票在学校留存备查和报账。在商家发货单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立即退回商家或厂家,退货不论多少,达三次时取消购销合同,另找进货商家或厂家;

食品及原料出库时,要经库管人员和原料加工(食品售卖)人员以及原料加工(食品售卖)负责人等至少三人同时签字,并承担质量检查责任,不合格食品及原料当场回收作废,不得进入加工或售卖渠道。

2、对大宗食品进行索证,对所有食品及原料索票,以便溯源、质检和责任追究。采购大宗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和该批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每年一次,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每季度一次);对初次采购的食品,应当向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再次交易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食品进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并分类存档;采购蔬菜时,必须相对固定摊点或菜农并登记好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3、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取食品生产单位和供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其是否在有效期限和

许可项目范围内进行核对;同时,还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或委托检测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质量和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或报告。

⑴乳制品;⑵肉制品;⑶水产制品;⑷蛋制品;⑸粮谷类制品;⑹糕点(包括面包);⑺食用油;⑻调味品、酱腌菜;⑼蜂蜜;⑽豆类、薯类、蔬菜类、菌类、果品类制品;⑾酒类、饮料(包括固体、液体)、茶叶及冷饮食制品;⑿食品添加剂;⒀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⒁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及洗消剂;⒂进口食品及出口转内销食品;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索证的其它食品。

4、禁止采购验收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败变质、破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形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的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持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卫生检验证明。

6、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或化验单,应注明产品的厂名、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证、单只对该批号产品生效,证、单有效期限与该批食品的保质期一致,证、单不得涂改或伪造。

7、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8、索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化验单,由库管员统一保管备查。卫生监督机构可向库管员索取资料,询问情况,无偿采样和要求送样,学校库管员不得拒绝。

9、采购人员应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反映采购食品的卫生质量情况。如有问题或怀疑有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堂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堂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师生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食堂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学校食堂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学校食堂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八、食堂管理办公室要指导学校食堂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九、学校食堂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台帐记录制度

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一)台账记录(见附件):由专人负责随时登记和整理,进货物品实行每批登记(推荐使用电子台账)。

(二)购物凭证:原始购物凭证要做好留存、归档。

(三)记录方法:

一贴:贴购物凭证(或复印件)

二记:做好台账记录;

三存:妥善保存票据和台账,至少2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指南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