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出资要求规定主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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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

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

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一、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矿权出资,是将矿业权折价,注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出资者由此取得作为对价的股份,享有股东权益。

一方面,矿业权出资作为一种矿业权市场运作的流转方式需要在矿业立法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矿业权作为出资标的物用于出资必须被公司立法所准允。

1996年8月修订的《矿业资源法》对矿业权的流转有如是表达:“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以下规定所指的是,“对于探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而对于采矿权,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尽管《矿业资源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能否以矿权出资,但已经为的以矿权的出资提供了可能性和留有空间。

该法在矿权流转中有“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内容。

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也没有矿权可以用于出资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放宽了对公司的出资形式的限制并且规定了可用以出资的标的物的条件,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未明文规定矿权可以出资入股。

那么矿权出资的依据在哪里呢?这应该归入上面提到的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中,这样矿权出资入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此外《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出资方式的比例限制,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一规定也为允许矿业权“作价出资”提供了可能。

可见,矿权是股东出资适格的标的物,而且性质上属无形财产。

但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财产的特征之一是,该权利与其附着的载体矿体有着紧密联系。

矿体由于埋藏条件的不同,决定了取得矿权高风险的存在。

此外,矿业活动的阶段性、周期较长、盈利滞后等都影响了矿权的价值。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是什么?有什么政策吗?今天店铺整理了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注册资本金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

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

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

其最氏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人与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1.新《公司法》降低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行业和分经营模式确定,商业批发公司和生产型公司为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为30万元,咨询行业的公司为10万元。

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

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我们都知道,公司都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设立公司首先要解决的事情便是筹资。

所筹集来的资金即为注册资本,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相应的职责,分得相应的利润。

今天小编就要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

▲一、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

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分类依据主体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按投资主体分为六种:国家资本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

集体资本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的资本。

个人资本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港澳台资本港澳台资本: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外商资本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依据形式实收资本按照投资形式可划分为: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三种。

货币资金以人民币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入账。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是什么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由于业务需要,经常涉及到需要进行股权转让。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是鼓励优先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然后再考虑往外转让。

但是如果公司的章程中有另外的规定,是可以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转让。

下面我们来看看详细内容。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

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

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

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

2021年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

2021年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

2021年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新公司法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中国正式踏入“一元注册公司”的时代。

同时,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定资本制式微,条文规定更趋向折中资本制。

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

但是,也并非所有公司的设立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资本实缴要求,出于某些行业的市场监管需要,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某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的规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这几项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等,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

认缴制与实缴制不同,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业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且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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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其实对于公司就是一种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状态的,既然没有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也就不要随便的决定投资开公司了。

而不论从道德和法律上都不能够存在着公司经营日益困难,自己却选择抽逃出资的这种做法。

接下来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内容主要是违反公司法166条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违反公司法166条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抽逃出资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应负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43条等规定,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

可见,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和第84条第2款之规定,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6条和92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

公司法注册资本到位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注册资本到位规定是什么?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增长,很多新的公司也在不断的产生,新公司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而新公司的注册需要最低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期限,在法规中也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那公司法注册资本到位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验资证明的提交问题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自3月1日起,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交验资证明外,其它公司(包括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审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不再收取验资证明。

在变更登记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以及非上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仍需收取验资证明外,其他公司(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变更注册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

非公司制企业相关验资证明的收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问题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为例,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设立行为是无效的;修法后,则是有效的,但不得从事有限额规定的特定行业。

如需从事该特定行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键词: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衡平性规则侵权责任控制股东内容提要: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成文法化做了有益的探索。

但是公司法的这种规定,脱离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自身应有的法律属性,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

从法律条款的表述方式和语义来看,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释为侵权法规范的特殊条款,似乎更能表达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有关我国公司法制度上是否应当引进以及该如何引进源于英美判例法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争论,似乎已经尘埃落定。

国内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大陆法思维,我国立法者有着足够的睿智和勇气,把这一制度写入成文法本身就是一大创举,是我国公司法对世界公司法的巨大贡献。

[1]在国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虽历经数十载,但始终未能清晰展现其全部内涵,以至于被美国法官感叹为“整个问题都笼罩在比喻的迷雾之中” [2],却被我们国家的公司法用寥寥数语概括之,并以成文法的方式,在公司法总则中进行规定,确实是“一大创举”。

但是,当我们将自己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与英美法国家的规定比较后又会发现两者似乎并不相同,我们国家公司法上的规定更像是在演绎了侵权法规范而制定的特殊条款。

一、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法律属性“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源于美国的公司法审判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在英美判例法上亦称为“刺穿法人(公司)面纱”,德国公司判例法将相似规则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上称为“法人人格否认”,我国学者习惯称之为“公司人格否认”。

无论称谓如何,学者一般认为该规则的含义是在具体的合同或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认定公司和股东实为同一主体,并判令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换言之,强使公司股东向公司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击破有限责任对公司股东的特别保护。

公司法资本制度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
评估作价。
客观贬值不担责,除非合同约定着
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 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 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4
1.实物
实物出资先过户,还是先登记?
实物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该公说司注法册有资本何登19法记96管律理依暂据行规?定》
35
1.实物
实物出资先过户,还是先登记?——法律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 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授权资本制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 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 但不将资本总额全部发行, 具体发行比例与数额法律 也不予严格限制,未认购 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 立后随时一次性或分次发 行或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 制度
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 资本总额。
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 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一次 性发行完毕。
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也不得低于法 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其余部分由股东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五百万 元。法律、行政法
11
(二)资本维持原则
禁止股东退股
公司股份不得折 价发行
无盈利,不分配
12
减少资本 增加资本
(三)资本不变原则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相关规定。

于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释。

是对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便于人们认识以及了解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是什么?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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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出资要求规定主要是什么
其实,现如今公司在经营的时候,有些时候会不断调整
自己的经营模式,来适应时代的需求。在有些情况下或者刚
开始创立公司的时候,都需要有一些出资人来对公司进行投
资。为了确保各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法律的维护,在我国公
司法当中,对于出资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小编就详细的
为大家介绍公司法出资要求规定主要是什么?
▲一、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公司法》上一个较为
复杂的问题。在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
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
可以是实物或者财产权利。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关于股东出资,分为两种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能以
货币出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为人合性比较强,所
以允许多种出资方式。
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
点:第一,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
定。第二,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非货
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规定的不足,
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将
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
形式包括在内。并通过但书的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二、公司法出资要求规定主要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
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
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
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
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
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
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
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
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
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
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
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
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其出资作价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
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
用证。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公司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
出资方式上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业技术,土地使
用权出资的方式。不管是哪种出资方式,对于出资人来说都
需要严格遵守我国公司法当中的规定,同时既然是企业的出
资人,那么对于企业的各项决策也是有着一定的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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