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全面发展。
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司法独立性不够,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企业,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况。
要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独立性,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监督,减少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一些领域,法律适用不规范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和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和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
3. 法治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威胁到法治的实现。
为了提升法治意识,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问题难以避免。
反工作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开展,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廉洁。
5. 法治体系落实难度大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相关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落实并不理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有效落实。
总结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也有许多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要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提高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当前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它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基层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
市、县、乡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如何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促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有力推进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九层之台,始于垒土”,任何工作一旦脱离基层,就容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基层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基层干部是否身先示范,基层工作是否创新有效,直接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
基层法治是一个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
目前,在基层法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诸多要素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二、基层法治建设的对策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促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有力推进,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质。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和战斗力。
3.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5.加强基层法律监督,提高法律监督的效果和水平。
6.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形成合力。
只有通过以上措施的有力推进,才能够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促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有力推进。
立法和司法解释是基层法治系统中的关键和核心。
法治意识方面存在问题与不足

法治意识方面存在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知识普及不足:部分民众对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了解不
够深入,导致在日常生活中难以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权益。
2.法律信仰缺失:有些人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认为法律只是一
纸空文,难以真正执行,这种观念会影响他们遵守法律的意愿。
3.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某些情况下,个别领导干部或执法人
员可能滥用职权,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和不严。
4.法律执行不力:尽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如果执行不力,也
会导致法律形同虚设。
例如,一些地方可能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5.传统观念影响:在一些地区,传统的思想观念可能仍然根深蒂
固,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
这些观念可能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程度和遵守意愿。
6.法律教育不足: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
度不够,导致公民法治意识的薄弱。
7.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在一些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民众
难以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这也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和使用。
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同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律执行
的公正和有效;此外,还应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为民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研:
1. 体制机制不完善:法治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
致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不足、责任划分不明确,制约了法治建设的推进。
2. 法律规范存在不足: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有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涉及细节不明确,执行难度较大。
同时,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未能完全与社会发展和变化相适应,导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3. 执法水平和司法独立问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明等问题依然存在,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法律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司法
独立方面,一些地方在司法机关设立和人员安排上存在干预现象,司法独立性不够,
导致司法公正受到破坏。
4. 公众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公众对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法规
的宣传普及工作还有待加强。
此外,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包庇保护等现
象也导致了公众对法治建设的质疑和不信任。
5. 实施层面存在问题:法治建设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但在实施层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效果不佳、法官和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都对法治建设的
推进带来了困难。
以上仅是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原因的初步摸索,具体的调研还需要深入分析实际
情况和数据,探索更多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成为了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但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积极改进。
下面列举了一些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清单和相应的应对举措。
问题清单:
1. 法治理念不够深入人心,法治意识相对较弱。
2. 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较低,民众对法律了解不够。
3. 法律执行不够严格,法律拟定与实施之间存在较大落差。
4.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与社会实际发展矛盾较大。
5. 法治环境不够完善,法律实施中存在一些腐败现象。
应对举措:
1. 提高法治教育宣传力度,加强法治理念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普及和宣传。
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治观念。
3. 严格执行法律,加强法律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执行的严格性和公正性。
4. 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与社会实际发展相结合,逐步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
5. 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加大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列出的问题清单和相应的应对举措,我们可以看到,要加强法治建设,就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从法治意识的培养到法治环境的建设都需要不懈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完善的法治社会。
希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能够在中国社会发挥更加重要和有效的作用。
法治建设自查自纠报告

法治建设自查自纠报告【法治建设自查自纠报告】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司法公正与透明度得到提升。
然而,面临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全球化的挑战,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我们特进行自查自纠,总结经验教训,以期推动法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我们意识到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向全体公民承诺:1.加强宣传力度:我们将通过多种形式,如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撰写法治宣传文章等,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2.深化教育内容:除传授基本法律知识外,我们将加强对法治原则、法律精神和法治道德的培养,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3.提高教育质量:我们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与教育水平,确保法治教育质量。
二、加强法治监督与反腐倡廉建设法治建设不仅要求公民遵纪守法,更需要各级政府和人民团体树立法治思维,自觉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我们意识到在法治监督与反腐倡廉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向全体公民承诺:1.加强机构设置: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增加监察机构的设置,确保监督力量的充分发挥。
2.加强监督力度:我们将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强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监督。
3.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我们将继续加大反腐力度,强化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惩治机制,提高公民的反腐意识和抵制腐败能力。
三、加强司法公正与法律实施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之一,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需要建立起一个公正的司法机构。
我们意识到在司法公正与法律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向全体公民承诺:1.建立健全司法独立机制: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独立保障,坚决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每一起案件的公平审理。
2.完善法律实施机制:我们将加强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执行机构和法律执行监督制度,确保法律的有力实施。
当前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而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基层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市、县、乡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如何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促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有力推进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九层之台,始于垒土”,任何工作一旦脱离基层,就容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基层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基层干部是否身先示范,基层工作是否创新有效,直接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
基层法治是一个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目前,在基层法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诸多要素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公民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法律价值判断等方面。
它不仅包含知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识,还包括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造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
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经过了漫长的人治时期,人们的思想很难立刻转变为法治观念。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处于改革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一些体制、利益方面的关系还不够协调,导致社会上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涌现,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评价,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性。
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基层法治建设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法治建设的效果和成效。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来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进步。
一、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1.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法律宣传教育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区和部门对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很多人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另一方面,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敷衍了事、形式主义的现象,法律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不够生动有趣,无法引起人们的兴趣和重视。
2.法律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基层法治建设中的法律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一方面,一些社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设、设施和人员配置都比较薄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态度不够热情,处理问题能力有限,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3.法治监督机制不健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法治监督机制也存在不健全的问题。
一方面,对于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不够严格,存在一些腐败现象、权力寻租等情况;另一方面,对基层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充分,一些非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惩处。
4.法律意识淡薄基层法治建设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一方面,由于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很多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意义和作用都了解不足,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不够强烈,随意违法的现象比较普遍。
5.法律执行不力基层法治建设中法律执行不力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大,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得到制止和惩处;另一方面,法律执行的效率和质量都有待提高,很多涉法事务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和执行。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为了解决基层法治建设中法律宣传教育不足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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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法治文化是法律和文化的有机统一,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如何进一步深化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公民信仰法律和崇尚法治的意识,以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我们积极的思考和不懈的努力。尽管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我们工作中确实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提高。 促进民主法治的几个因素
宏斌云 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各种因素叠加在一起,就更加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目前,社会更加注重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其中起作用的因素很多。明显的就有以下几个。
律师的促进作用。司法体制、法制体系的格局改变中,律师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重大的标志。律师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必不可少的。而律师的存在本身,就必然促进司法体制、法制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由于律师的职业功用的内在要求,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其收入来源是当事人,有其特殊的利益诉求,由此决定了要求更加完备的诉讼制度和法律制度。律师是现代诉讼制度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律师的存在也反过来更好地促进了现代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律师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外于政府之外的一种力量的产生和发展,这大大推动了民主法治的建设。现在不能设想,如果律师制度取消,将会是怎样的后果。可以说,律师对于民主法治的促进是第一位的。没有律师制度,也就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诉讼制度、法律制度。
信访的促进作用。由于法律体制还不完善,也由于法律体制解决问题的有限性,还由于社情的状况要求,只是依靠法制本身来解决各种社会民生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于是,信访也就顺势产生了。并且,在一定历史时期,信访还将继续存在。其实,如果一个社会完全杜绝了信访现象是不可能的,如果信访现象被完全杜绝了,这个社会就是不正常的。虽然信访让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感到压力巨大,难于处理、化解,但是这种社会力量的客观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正是在当今社会有了这些信访的存在,使得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不能为所欲为,而在许多事项上有所克制,规范自身行为,更加注重民生问题的解决,更加注重矛盾化解。信访已经成了促进社会民主法治的重要力量。
网络微博的促进作用。一般意义上的网络,对于民主法治的促进作用已经是明显的了。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方便快捷,使得社会的意思表达方便快捷,民意表达,民意上传,只是用秒秒来计算的问题。而微薄的出现,更使得这一网络信息技术的方便快捷表现得更加充分明显。看近期的高铁事件、美美事件、宋瓷事件,等等事件,都迅速地在一种社会力量!网络问政,网络参政,网络议政,已成为社会的一个现实。并且,目前的微博问政,微博参政,微博议政,更是成了民众的一种常态。网络微博促进民主法治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愈来愈明显。
律师对于民主法治的促进作用是制度上的安排,信访对于民主法治的促进作用是社会上的客观存在,网络微博对于民主法治的促进作用是技术上的结果,力量巨大。但愿在经济建设上取得更大成效的同时,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也迎头跟上。 法治之治与法治之制 法治之治与法治之制 徐显明 谢晖 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国家,是我国既定的目标追求。 一、法治之法必能导致法治吗?
中国百年法制变革的历程表明,倾向于法治的仁人志士,往往对良法情有独钟。从清末立法始、中经民国立法再到共和国八届人大期间以平均28天立一部法律,都深刻表达着法学家和政治家关于“良法先行”的思想意识。然而,法律运行的逻辑却并未遵循立法者的设定,法律的大量堆砌不但没有给中国带来法治的现实,而且整个20世纪是中国历史上人治最为猖獗的时期之一。这必然启示我们思考如下问题:法治之法(良法)必能导致法治吗?
这是一个既需求诸实践亦需求诸理论的问题。就实践而吉,除前述中国20世纪之大量立法并未带来法治实效外,相关例证在国外也屡见不鲜。例如当今亚洲各国,几乎毫无例外地标榜立宪主义,并以此为基制定了各式各样的宪法。但真正奉行宪政者寥寥,从而使宪法带有明显的“未来政治计划”的特征。宪法作为法治的规范母体并未带来法治的制度母体——宪政,不正说明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殴违吗?何以法治之法并不必然导向法治?这需从法律和法制(法治制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
因此,法治之法具有单面性、静态性、机械性、独在性;而法治之制则具有立体性、动态性、应变性、同构性。这必致两者的实践对接一旦失当,则法治之法无以呈现法治之制的情形。
第一,法治之法的单面性与法治之制的立体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法治之法的单面性指的是它只反映或体现法治某一方面的要求,即法治对规则的要求,但规则的具备对于法治可能有两种结果:其一是规则导致法治其它要素与之配套,表现为实有的法治;其二是规则未致法治其它要素与之配套,从而在法律与法治间出现错位。这种错位,又有两种形成机制,要么法律违反法治,要么其它制度与法治之法不相配套,或未依法治之法而立。法治之制是一种立体性的存在,所谓立体性是指它由多方面要素结构而成,法律仅是这谙要素中的一种,虽然法律对其它诸要素——观念、组织(主体)、行为、监督等具有至上的调节功能,但当其它要素与法治之法间出现整体性错位时,法治之法则徒唤奈何。
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间的这一矛盾,说明良法的制定只为法治的实现创造了一个最基本的条件。亚里士多德强调良法之外,守法对法治的重要性,其启示是深远的。今天的法治论者可能对法治持有更多的见解,但良法与该法必须被遵守永远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当然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问的配套并不具有固定的模式。文化的差异、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相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等等,皆是影响两者配套的因素。但无论如何,倘法治之法未转化为法治之制,所谓良法也只是提供给人们止渴的画梅。 第二,法治之法的静态性与法治之制的动态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良法也罢,恶法也罢,作为规则,均是静态的。只有使静态的法律转化为动态的法制,才能实现法律的应有效果,这对法治之法也不例外。但在现实中,两者的错位时有发生,以致当代法学在社会法学的深刻影响之下,把“活的法”视为真正的法,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与传统良法法治观,“硬法”(严格规则)法治观相对应的“软法”法治观。尤其随着后现代社会的到来,价值的多样和规则的多元更为突出,究竟以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作为法治的基础,还是以社会通行的非正式法律作为法治的基础便日显重要。如果秉承国家主义,则正式法律至上,不论其能否造就法治;如果秉承“社会”实用主义,则只要能造就法治的规则,便是法治之法,而不论其是否为国家确认。问题在于现代科技和信息的发展在为社会主体提供更好的自治条件的同时,也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更方便的干预条件。论者往往只重前者,而对后者重视不足,以致“软法治”观念只是一种理论设想,而不是工业化时代及后现代社会的现实。即使社会规范的应用,也与正式法律的宽容与否、宽容程度等息息相关。因此,现代国家对法治之制的追求,在根本上还有赖于正式法律。但正如前述,法律静态性与法制动态性的固有矛盾使得无论按严格规则设制,还是按“活法”设制,两者错位的可能性总是存在,这更要求人们在注重法治之法时,同时注重它与法治之制的调适。
第三,法治之法的机械性与法治之制的可变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机械性是法律固有的弊端之一,即使良法也不例外。然而,法治之制与其动态性相适应,必须有应变性。倘若法治之制与法律一样机械,则社会因此而僵化,实践因此而停滞。但是,法治之制的应变性究竟至何种程度,才既能维护法律至上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又能确保在严谨乃至机械规则调节下的法治其它要素的活力。这不但涉及理论的设定,更是一个实用性的制度技巧。在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推行的判例法(法官创法)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范例,法官作为机械法律与应变法治的联系者,可以较好地解决两者之间的错位。但即使如此,要完全解决这一错位,仍然是一种理想。因此,美国等西方国家,针对工业革命的发展和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急剧扩大,采取了坚定而又富有成效的法律变革,即以正当程序和严格规则相结合的方式调控行政自由裁量,从而把急剧变革的行政行为规范于法治的框架内。法治之法的机械性与法治之制的应变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因此,在实践中如何保障两者的对位也是一个常新的话题。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两者的对位问题,则必然使良法与法治间出现错位,从而使法治之法难以达致法治之制。
第四,法治之法的独在性与法治之制的同构性可能造成两者问的错位。对于法治而言,与其相关的法律可以是一个独在的系统,而法治之制的其它要素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并与之保持同构,否则,便出现两者的错位。虽然,在那些具有良好法治传统的国家,规则与其它制度的同构一般不存在问题,但事实并非全然如此。相反,法治其它要素对法律的冲击在任何国家都是不争的事实,比如前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对严格规则模式的冲击,无过错责任方式的客观实存曾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冲击,等等。如果说法治发达国家法律和法治问的这种错位往往为其更好的同构提供了正向的指示的话,那么,在法治后进型国家,一旦法治的其它要素对法律形成冲击,则每每形成法治系统的紧张,形成法治之法和法治之制度要求间的反向对立,其结果是活动的制度走向法治的反面,而只留下供人们探讨和迫思的独在的法治之法。孙中山先生及其“临时约法”给我们的就是这种启示;当代中国法律规范的繁荣和与之配套的政治经济体制、主体观念一行为模式、社会一政治组织架构的严重匮乏亦很能说明问题。因此,在法治后进型国家,如何解决法治之法和相关制度的同构问题,如何使法治之法的独在性变成法治之制的同构性,是其走向法治之路时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