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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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精简)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精简)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摘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7-04-04公布,2007-04-04实施)1 总则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1.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3.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本细则中水泥包括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和熟料。

1.3.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三个产品单元。

见表1表1 企业生产水泥品种、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表1.3.3 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

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特种水泥产品单元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标准规定单个品种分别申请。

企业获取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内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产品。

熟料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熟料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熟料的最高强度等级。

1.3.4 本细则中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4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首先,该《实施细则通则》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许可证的种类与申请、许可证的批准、许可证的期限以及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这些章节,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整个通则遵循了章节明确、条款清晰的原则,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操作相关法规。

其次,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申请材料的要求、审核程序的设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许可证监督和处罚等方面,非常全面地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为企业的申请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同时,通则还对不符合法定要求和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督和执法力度。

最后,该《实施细则通则》是在上一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和企业管理的新要求。

通过修订,通则更加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规范发展,强调了质量安全意识的提升,加强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

同时,通则还加强了许可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手段的创新,推动了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总之,2024年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本通则的贯彻实施,可以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则还对许可证的申请、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提高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09-30公布 -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32020年6月23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6号文) 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 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42020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文号】全许办[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45号)二00五年九月目录1 总则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3 企业取得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申请和受理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 产品抽样与检验7 审定与发证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9 收费办法10 附则附件1 产品的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3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5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附件6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抽样规则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8 抽样单附件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用化工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化工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

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要完善问题导向的监督抽查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重点产品、重点领域监督抽查覆盖面和增加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

要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防止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淘汰类规定:(一)对生产属于《目录》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受理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

(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其产品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对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出注销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

二、对投资建设《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生产许可证目录202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许可证目录2021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下文是WTT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国家发证)

一、项目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其他)。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7.《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8.《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9.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0号公告)。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涉及产业政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其他,下同),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受理并根据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审批发证或向国家质检总局转报有关材料。

不涉及产业政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受理,省局根据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审批发证或向国家质检总局转报有关材料。

五、许可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9.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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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 全许办 [2006]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线电缆产品
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 品审查部,电线电
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近期电缆行业受原材料涨价、产能过剩、假冒伪劣产品 挤占市场的问题影响,
电缆的产品质量出现波动, 为确保产品 质量、 促进电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严格执行
产业政策, 现将电 线电缆产品主产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保证受理工作质量
各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加强对电线电缆产品实施生产许 可证制度以及产业
政策的宣传,严格按照产业政策的有关规 定、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则》要求认真做好受理 工作, 尤其对生产场点、 项目建设时间、 产品生产线的有
关证 明材料严格把关,对企业重组、搬迁、收购、兼并的有关证明 严格把关。

二、严格审查,确保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工作质量 电线电缆产品审查组织机构
要认真、切实做好审查工作 及相应管理工作。

在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中,要严格按照《电线电缆产 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则》 的要求进行核查, 尤其是对企业生产 的关键环节, 如对全部否决项、 对电缆原
材料的使用和采购的 等要严格审查、一丝不苟。

电线电缆产品检验机构应认真执行《电线电缆产品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 的
有关规定, 严格检验程序、 确保检验质量。 在加强员工技术和业务素质培训的同时,
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法 律法规、行政许可规定、工作纪律的教育。

产品审查部对上报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上报材料的完 整性、正确性和统一
性。
三、严格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水平
产品审查部应对检验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可组织相应 的培训和考核, 根据情况
适时组织产品比对试验, 以促进检验 机构不断加强建设、 提高业务水平, 做到统一
要求, 统一标准, 统一报告, 统一检验尺度。 加强对检验机构遵守工作纪律的监 督。

审查组织机构应加强对审查人员专业技术的培。训和管 理,特别要加强对审查
人员的教育和监管。要按照“谁推荐,

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承担审查员 考核工作,建立审查
员淘汰机制。

各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产品审查部和检验机构应深刻 理解有关法律法和规
定, 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制定 有关行风建设和彳亍为规范方面的制度和
规定, 实施过错责任 追究,建立自律、自检和自究机制,对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加
强对已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积极建立许可审查、质量监督、证后监管的联动机制, 真正发挥质量监督各项
工作的整体合力。电线电缆产品审查 部、省局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查组工作人
员、应尽职尽责,互 通信息,相互协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电线电缆企业进行 质量抽查工作, 对有证
企业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复查, 重点检查涉及安全、产品质量重要性能指
标和项目。

对不合格企业,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对于出现产品 质量问题、 用户反映
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违反 《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 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和有关要求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加强对无证企业的查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未取得电线 电缆生产许可证的生产
企业进行严格查处。
请各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各负其责,认真执行本通知 的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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