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
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
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盗窃罪的⽴案追诉标准盗窃罪指的是以⾮法占有被⼈财务为⽬的,进⾏盗窃的⼀种犯罪⾏为。
这种⾏为是⼀种不道德的⾏为。
盗窃罪⼀般是按照盗窃的⾦额作为处罚标准。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盗窃罪⽴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盗窃罪的⽴案追诉标准⼀、数额标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伸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是指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00元⾄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以上。
(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为1000元。
)这⼀数额标准是普通案件所适⽤的标准。
最⾼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还对⼀些特殊的盗窃案件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1)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统⼀认定为1000元为起点。
(2)狱内盗窃案件具体标准应当视监狱所在地的标准⽽定。
(3)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标准,最⾼⼈民法院规定为,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
⼆、情节标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盗窃罪与⼀般违法⾏为的区分中不能只看数额不看情节。
该解释规定了两种应当注意的情形:(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孤寡⽼⼈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接近“数额较⼤”是指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的标准但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二)》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经济审判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法发[2010]2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法发〔2010〕2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
《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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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_翟继朋律师解答|律师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种名义的回、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部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ﻭ第十条ﻭ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种名义的回、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ﻭ[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种名义的回、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我国《》第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与普通的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问题。
后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类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人员。
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工作人员,比如、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两种罪名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构成上述两罪.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一般工作人员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了**种名义话的回、手续费等,并且都是用于自己使用或者花费,也构成。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法采矿罪⽴案标准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关于⾮法采矿罪⽴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采矿罪犯,应依法予以严惩。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采矿罪⽴案标准包括哪些,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法采矿罪⽴案标准
可以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 [⾮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三条第⼀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采矿的,或者擅⾃进⼊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开采国家规定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开采后拒不停⽌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采矿”:
(⼀)⽆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伴⽣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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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具体⽴案标准上⽂已罗列。
实际上,关于⾮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情况,应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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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刑事赌博罪的立案标准赌博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但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什么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但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什么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怎样认定赌博罪一、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前提条件。
二、构成赌博罪必须符合三种情况之一: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
值得注意的是,聚众赌博有特定的含义,并非所有的聚众赌博都属于此类。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聚众赌博的情形主要有: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我国司法解释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应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不构成赌博罪。
这无疑是对于近年来新兴的网络赌博的一个严重打击,也是立法跟上时代发展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有赌博行为并不一定就是构成赌博罪,如果不入罪,也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是值得提倡的。
由此,我国有相应地行政法规与之衔接。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以及山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以及山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全国以及山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一、盗窃罪:全国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全国以及山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一、盗窃罪:全国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山东标准:较大:1000巨大:10000特别巨大:60000二、诈骗罪:全国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安标准》最高检查院、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最高检查院、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七条[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第八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九条[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三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十四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伙斗殴刑事立案标准
结伙⽃殴刑事⽴案标准在⽣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结伙⽃殴的事件,在法律上要构成刑事案件就要满⾜相应的⽴案标准,结伙⽃殴⾏为不要求造成后果,只要存在寻衅滋事的⾏为即符合⽴案标准。
那么对于结伙⽃殴刑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伙⽃殴刑事⽴案标准1、结伙⽃殴⾏为不要求造成后果,只要存在寻衅滋事的⾏为即符合⽴案标准。
2、法律规定: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案追诉:(⼀)随意殴打他⼈造成他⼈⾝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严重影响他⼈正常⼯作、⽣产、⽣活,或者造成他⼈精神失常、⾃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殴罪与结伙⽃殴的区别是什么1、聚众⽃殴罪:《刑法》第⼆百九⼗⼆条聚众⽃殴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殴的;(⼆)聚众⽃殴⼈数多,规模⼤,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殴的。
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结伙⽃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的;(⼆)追逐、拦截他⼈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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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
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
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 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 件发
生地盗窃的;
5、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
大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 且具有下列从严惩处情形之
一的,以诈骗罪定罪:
1、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 志等
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的;
3、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 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
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
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
四、 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
案追诉。
(一) 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
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
1、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
2、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
3、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
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
5、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 身份敲
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