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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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9]1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7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劳动者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深圳市失业人员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第三条《失业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全市通用。

第四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应权限负责具体经办失业登记工作。

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失业登记第五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农转居"等其他失业人员。

2024深圳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领指南

2024深圳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领指南

2024深圳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领指南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在深圳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社保补贴申领条件,乙方作为甲方社保补贴申领的指导机构,为甲方提供社保补贴申领的相关服务。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社保补贴申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社保补贴申领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读相关政策、指导填写相关表格、协助准备相关材料等。

1.2 乙方应确保甲方在申领社保补贴过程中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地、企业规模、员工参保情况等。

1.3 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社保补贴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甲方顺利获得社保补贴。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2.2 若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未能成功申领社保补贴,可申请延长本协议有效期,延长期限不超过____年。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3.1 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服务的报酬。

3.2 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3.3 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如有特殊情况导致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乙方应退还甲方相应费用。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协议外,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024版深圳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领指南

2024版深圳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领指南

2024版深圳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领指南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指南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与术语第二章:申领条件2.1 企业资格要求2.2 补贴政策依据2.3 申领时间规定第三章:申领流程3.1 准备工作3.2 材料提交3.3 审核过程第四章:所需材料清单4.1 企业基本信息材料4.2 财务报表与社保缴纳证明4.3 其他辅助材料第五章:材料提交方式与时间5.1 线上提交指引5.2 线下提交指引5.3 材料提交截止时间第六章:审核与补贴发放6.1 审核标准6.2 补贴发放流程6.3 补贴发放时间第七章:常见问题解答7.1 申领资格相关问题7.2 材料准备相关问题7.3 补贴发放相关问题第八章:申诉与复核8.1 申诉条件8.2 申诉流程8.3 复核机制第九章:违规处理9.1 违规行为界定9.2 违规后果9.3 违规处理流程第十章:附则10.1 指南的更新与维护10.2 联系方式10.3 其他事项签字栏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申领企业(盖章):______ 审核机构(盖章):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引言1.1 指南目的本指南旨在为深圳市小微企业提供社保补贴申领的详细指导和帮助。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1.3 定义与术语本指南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和定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解释。

第二章:申领条件2.1 企业资格要求申领社保补贴的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______。

2.2 补贴政策依据本补贴政策依据深圳市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2.3 申领时间规定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补贴申领。

第三章:申领流程3.1 准备工作企业在申领前需完成以下准备工作:______。

3.2 材料提交企业需按照要求提交以下材料:______。

3.3 审核过程材料提交后,将进入审核过程,具体流程为:______。

深圳基层就业补贴申请材料

深圳基层就业补贴申请材料

深圳市的基层就业补贴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签署承诺书和申报书。

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学历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就业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条等。

住房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合同等。

家庭成员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等。

残疾证明(如果有):包括残疾证明、残疾评定等。

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结婚证明、生育证明等,也需要一并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可能因为不同的情况而有所差异,具体的申请材料要求可以查阅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咨询相关部门。

此外,申请人应当根据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将面临法律责任。

退役军人领取深圳创业补贴的流程

退役军人领取深圳创业补贴的流程

退役军人领取深圳创业补贴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深圳退役军人创业补贴申请全攻略随着国家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大力支持,深圳市也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为退役军人提供的创业补贴。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东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人社规〔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2021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三章管理与控制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3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东政发〔2020〕3号)、《关于印发东营市“六保三促”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0〕35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社〔2019〕19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残联
填报须知:验原件,留 复印件。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材料备注:无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市人社局
填报须知:验原件,留 复印件。
下载日期: 2 0 19 -2 -2 1
2
广东政务服务网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复员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材料备注:无
三、审核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查通过则进入业务审批环节;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查不通 过原因。(1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批。(2个工作日)
五、办结 审批通过后,送达财务。(2个工作日) 六、存档 存档。
特殊环节 无
填报须知:系统校验留 复印件。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观湖街道大厅咨询电话:0755-23771273;民治街道大 厅咨询电话:0755- 81718690;龙华街道大厅咨询电话: 0755-281 20815;大浪街道大厅咨询电话:0755-29672292;福城街道大厅 咨询电话:0755-23089026;观澜街道大厅咨询电话:0755-280255 68。咨询窗口地址:观湖街道大厅: 观湖街道环观中路18号;民治 街道大厅: 民治街道梅龙大道162号;龙华街道大厅: 龙华街道东环 二路4 77号;大浪街道大厅:大浪街道华荣路532号;福城街道大厅 :福城街道樟阁路2号;观澜街道大厅: 观澜街道泗黎路与观光路交汇 处。网上咨询网址:ht t p:///port al/consult / inquire 。信函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228 3号国鸿大厦A座龙 华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中人社规字〔2022〕2号、中人社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优化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就业创业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就业的民生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对原《中山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8〕344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将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就业扶持资金第四章创业扶持资金第五章职业培训资金第六章其他经费第七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八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九章信息公开第十章附则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1〕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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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深人社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以下简称《办理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部分补贴项目提出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增优化部分项目。

新增“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3个政策。

将“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优化调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高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4个政策。

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自《办理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

“就业见习实训补贴”“疫情期间孵化基地运营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等4个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退出实施。

退出实施的项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等5个政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

三、强化资金审核监管。

《办理清单》涉及的补贴项目原则上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补贴核查常态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核查、部门协查等方式,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责令退回资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9月16日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一、补贴项目(一)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3)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工作时间不饱和的;4)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5)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6)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且派遣至用工单位的;7)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补贴对象:1.社保补贴、招用奖励针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2.岗位补贴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35/45人员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1.社保补贴: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2.招用奖励: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招用35/45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的,不享受该补贴。

3.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属零就业家庭人员且年龄低于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1.用人单位应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月底前,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备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招用备案通过后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后,以3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申请。

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3)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4)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5)用人单位备案通过后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实施程序:1.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本区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计划数。

2.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岗位开发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4.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结果1个月内按规定组织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招聘工作,招聘结束后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按季度发放。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二)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社会组织。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自动发放。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1)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同类岗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同一岗位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1.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发布招聘公告,统一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招聘环节。

2.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办理入职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3.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管理人员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申领后,再按月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3)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毕业生、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单一学制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求职创业补贴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代为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补贴对象原则上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至10月期间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材料。

毕业生所在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核后,统一提交至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毕业生所在学校。

4.毕业生所在学校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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