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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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评选与奖励办法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评选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升,提高学校教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特设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对科研论文、著作、获奖、成果转化等表现出色的教研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 10 名,核定的指标为上两个自然年度完成的科研成果。

两年内获奖人员不得重复。

第四条学校对获得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励的教研人员进行宣传、表彰,并给予 1万元奖金。

第二章基本条件及评选程序第五条我校在职在岗教研人员,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和科学发展观,遵守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和道德准则,积极参与并努力完成各项工作,在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一定贡献,并在评选期间内以本校名义、第一完成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者方具有参评资格:(一)在权威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评选程序(一)依据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具备参评资格者的科研成果进行计分,将候选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

(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三)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科研处反映。

异议属实者撤销其入选资格。

(四)学校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计分办法第七条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计分办法:(一)教研人员出版和发表的学术专著、教材、论文等成果,按以下计分办法核定:成果形式分值独立完成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国际 A 论文240 144 96 120 72 48 国际B 论文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160 96 64 80 48 32 国际 C 论文 120 72 48 60 36 24 权威 A 类期刊论文被中央领导批示或国家领导机构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60 36 24 30 18 12 权威 B 类期刊论文学术专著被省部级领导批示或省部级领导机构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 30 18 12 15 9 6 核心 A 类期刊论文 15 9 6 7.5 4.5 3 注:独立完成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计分。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武汉大学药学院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武汉大学药学院

武大发字〔2016〕16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全校各单位、部门:《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2016年7月19日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奖励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重大成果奖和社会服务成果奖,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高水平论文奖励第三条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鼓励科研工作者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

第四条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如下:备注:热点论文2年共计12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万元;高被引论文11年共计66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千元。

同时出现热点和高被引的情况,按热点奖励。

热点论文和高被引论文奖励,属于论文影响力奖励,可与一区、二区论文奖励叠加。

第五条 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SSCI分区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第六条 SCI、SSCI和A&HCI奖励论文类型仅限于研究或综述性论文;人文社科类国内一流期刊目录,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重大成果奖励第七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八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标准如下:第九条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30%奖励;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10%奖励。

第十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学术著作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奖励10万元;由国外著名出版公司出版的以外文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每部著作奖励5万元。

东华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东华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东华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为学校建设“行业领先、区域一流”特色高水平大学目标做出更大贡献,学校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重要科技进步或科研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科技成果奖奖励(一)东华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学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三大奖”的团队(含个人),除国家和地方政府奖励外,学校再给予以下现金奖励:奖励类别奖励金额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万元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万元省、部委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万元省、部委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二等奖万元省、部委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三等奖万元注:①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参照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奖励发放办法执行。

②东华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非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奖励额度按照上表相对应奖励的发放,即奖励金额全额奖金×,每个奖项只奖励一次,奖金由排名靠前者对团队成员进行分配。

③东华理工大学是完成单位但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级科技成果奖,奖励额度根据单位和个人排名顺序计算发放,即奖励金额全额奖金×()()×()()(单位排名, 个人排名)。

每个奖项只奖励一次,奖金按排名靠前者计算并由其对团队成员进行分配。

(二)东华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学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文社科奖”的团队(含个人),除国家和地方政府奖励外,学校再给予以下现金奖励:奖励类别奖励金额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万元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万元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万元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万元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万元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万元江西省及其他部委级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万元江西省及其他部委级人文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万元江西省及其他部委级人文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万元注:①东华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非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奖励额度按照上表相对应奖励的发放,即奖励金额全额奖金×,每个奖项只奖励一次,奖金由排名靠前者对团队成员进行分配。

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大学教育中,科研成果的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的科研发展,确保科研成果的高质量,提高学术水平,学校需要建立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本文就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阐述。

二、必要性科研成果是大学教师和学生的努力和智慧的结晶,是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若缺乏科研成果的有效管理,这些成果将难以被充分应用和价值化。

因此,建立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必要性:1. 提高科研成果的总体质量。

科研成果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对科研过程的规范和监督,确保科研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

2. 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科研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和转化流程,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实现科研成果的最大化应用。

3. 增加学术交流与合作。

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可以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提供学术成果的共享平台,促进学术界的合作与创新。

三、目标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科研成果,推动科研事业的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 加强科研成果的规划和管理,提高成果总体质量。

2. 规范科研成果的评价和鉴定流程,确保科研成果的公正与客观。

3. 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经济发展。

4. 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具体实施方法为实现上述目标,学校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建立科研成果管理制度:1. 建立科研成果管理部门。

设立专门的科研成果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成果的规划、管理、评估和转化工作,建立科研成果数据库,提供科研成果咨询和服务。

2. 设立科研成果评审机构。

组织学术界权威人士和相关专家,定期召开科研成果评审会议,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成果的公正与客观。

3. 建立科研成果奖励机制。

通过设立科研成果奖励,激励教师和学生积极从事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4. 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山西财经大学文件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科研导向机制,提升科研综合竞争力,促进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规范科研成果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在岗(含返聘)教职工及在校学生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通讯单位)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处为学校科研成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管理;各学院、科研机构为科研成果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科研成果种类与分级第四条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项目研究报告、著作、教材、专利五类学术论文:是在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的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

项目研究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科学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研究成果。

著作:是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正式学术出版物。

教材:是正式出版的供高等学校学生使用的各学科专业教材(包括文字教材、电子教材及CAI课件);不含论文集、习题集、考试指导等形式的出版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第五条学术论文分为A1、A2、A3、B1、B2、C1、C2七级(一)A1级1、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求是》等期刊(详见附件)上的学术论文(不含各类介绍性、报道性、访谈性、论点摘编性文章);2、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的1、2区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3、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非论点摘编)。

—2 —(二)A2级1、发表在《会计研究》、《金融研究》等期刊(详见附件)上的学术论文(不含各类介绍性、报道性、访谈性、论点摘编性文章);2、被《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3、被SCI的3、4区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

西北民族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出好成果,增强学校的科技竞争力和整体实力,打造我校科技创新平台,保证我校科技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章奖励对象与范围第一条奖励对象: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单位集体奖和研究人员个人奖两大类。

被奖励的研究人员个人,是指符合奖励条件的我校所有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时间范围:指在一个科技奖励统计年度内(指从上年度11月1日到本年度10月31日止)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奖励成果是指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和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成果。

第四条所有科研成果必须按照《西北民族大学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和登记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奖励种类与办法第五条教学科研单位集体奖设三类:(一)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业绩以《西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规定的相应分值为基础,依据各单位在争取科研项目立项与拨入经费、学术论文发表与专著出版、专利及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科技奖励等方面按人均业绩分值高低排序排出的前5名单位。

前5名的单位奖励5000~3000元。

(二)科研工作创新奖:依据教学科研单位在一个科技奖励统计年度内所立的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一等及以上的政府奖数量确定二个单位。

各奖励5000元。

(三)校地校企科技合作奖:依据教学科研单位在一个科技奖励统计年度内开展的校地校企合作(合同或协议)数、到账经费数、成果推广与转化数、产生专利和科研成果数及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等综合状况确定一个单位。

奖励5000元。

第六条研究人员个人奖分别从四个方面设立:(一)论文奖依据《西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科研工作量基本数量分与综合系数核定标准表”,只奖励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的成果论文。

发表在A1上的论文一次性奖励100000元;发表在A2上的论文一次性奖励10000元;发表在A3上的论文一次性奖励2000元;发表在B1上的论文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的战略方针,规范科研管理,激励全校教职工进行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促进有特色的学术流派和研究群体形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繁荣发展,并以科研进步推进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学内容方式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学校根据当年各单位统计的科研成果,依学校年度科研奖励预算总额确定每自然篇奖励额度的基数,并将核对后的奖励金额总体划拨到各学院。

(基数标准一般不少于1000元)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奖仅指由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省部级奖仅指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准省部级奖仅指以副省级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或以国务院其它直属局、署名义颁发的二级学科以上奖项。

上述所有奖项以带国徽的官署印章证件为凭。

本条所称“以其名义”,不包括以其下属或分支机构的名义。

其他任何奖项不计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奖励的期刊,以本规定附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目录》为准。

其他刊物及任何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号,任何以书号出版的连续出版物、论文集,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第六条本办法所奖励的学术专著、译著,仅指以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正式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学术性文字成果。

教材、文学作品、编著另行由教务部门认定,图纸、图片、音像形式、产品设计及其他形式的成果暂不列入本条例奖励范围。

软件、软件系统、软件原型、编码方案、程序等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成果视为四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受奖励的科研成果,作者如注明自己为其他单位人员者,不计发奖励。

但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

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其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成果,仍可享受奖励。

离退休人员、兼职教师仅署名我校的科研成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100%予以奖励,若署名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科研成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0%予以奖励。

深圳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自然科学类)奖励办法

深圳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自然科学类)奖励办法

深圳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自然科学类)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原创性研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竞争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效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包括政府奖后奖和学术论文奖两部分,政府奖后奖是对我校学术成果获得各级政府奖励后,学校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追加奖励;学术论文奖是对在高水平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我校在岗(含签约在岗)、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署名单位为深圳大学的自然科学类研究成果。

对于学术论文,须为期刊文章(不含会议论文、摘要等),深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条政府奖后奖的配套奖励标准(一)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以下比例奖励:1.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校按400%奖励,最高80万。

2.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校按200%奖励,最高40万。

3. 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校按50%奖励,最高20万。

(二)我校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的,按以下比例奖励:1. 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30%奖励。

2. 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10%奖励。

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完成单位的最高限额为第一完成单位的30%和10%。

(要不要考虑人员排名?)(三)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政府没有奖金的按以下金额奖励:1.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奖励金额10万元。

2.获得省部(教育部)级一等奖的学校奖励5万元;二等奖的奖励3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无级别的按二等奖奖励。

3.获得市市厅(教育厅)级科学技术奖的学校奖励1万元。

第五条学术论文奖的奖励标准学术论文奖仅限于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无其它通讯作者单位的高水平论文,具体奖励办法为:1.《Nature》、《Science》、《Cell》正刊发表论文:奖励50万元/篇。

《Nature》、《Science》、《Cell》子刊发表论文,且影响因子20以上(包含20),奖励10万元/篇;影响因子10-20(包括10),奖励5万元/篇;影响因子10以下的奖励2万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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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为了规范大学科研成果的管理与奖励,激励教职员工积极投入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
1. 科研成果登记:所有教职员工在获得科研成果后,须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2. 成果鉴定评审:科研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登记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评审,确保成果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3. 成果分类管理:根据成果的性质和价值,科研管理部门将成果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

4. 成果挂钩激励:对于获得重要科研成果的个人或团队,将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如奖金、晋升等。

5. 成果宣传推广:科研管理部门将积极宣传和推广优秀的科研成果,提升大学的科研声誉和影响力。

三、奖励办法
1. 科研成果奖励:对于取得重要科研成果的个人或团队,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荣誉称号、证书、奖金等。

2. 科研项目资助:对于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科研项目,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鼓励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3. 学术交流和参访:鼓励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参访活动,对于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将给予一定的旅费补助。

4. 奖励名额分配:科研管理部门将根据成果的贡献和价值,制定奖励名额的分配原则,并公示于校园内。

四、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大学科研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大学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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