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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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
要点的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单位):
2018年,各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10周年情况评估,谋划2019年工作,根据国管局工作要求,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将2018年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要点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于12月7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调查表电子版请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孙华建、邵青86090110(兼传真)86908719
电子邮箱:***************
附件: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调查表.docx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表彰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表彰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表彰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表彰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公共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结构节能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等制度办法,以推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不断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大力夯实基础工作,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工作成效明显,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发挥了良好的导向示范作用。

为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根据全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结果以及平时工作开展情况,经研究,决定授予省纪委机关等153家公共机构“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姜维等167名同志“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面临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要以他们为榜样,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新局面,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9月22日附件1: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名单(153个)一、省直(50个)省纪委机关、省委办公厅(含驻院单位)、省委党校、省总工会、省妇联、省社科联、省贸促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监狱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农机局、省档案局、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省民主党派机关联络服务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济南大学、枣庄学院、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二、各市(103个)济南市济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章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济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历下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槐荫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济南职业学院青岛市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城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委党校市级机关东部管理中心淄博市淄博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高青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张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理工大学淄博职业学院淄博第一中学枣庄市枣庄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滕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峄城区政府办公室东营市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垦利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市技师学院烟台市烟台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龙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牟平区机关事务管理处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处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教育局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坊市寿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诸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青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潍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处潍坊市教育局济宁市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邹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曲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泗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汶上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济宁市第一中学泰安市泰安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肥城市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东平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泰山区区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威海市荣成市机关行政管理局文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环翠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威海市教育局日照市日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五莲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东港区行政事务管理局岚山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莱芜市莱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钢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沂市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郯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沂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沂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平邑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费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河东区区直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临沂市政府节能办德州市德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齐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德城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平原县政府办公室夏津县政府办公室陵城区政府办公室聊城市高唐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聊城市国家税务局临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院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滨州市滨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阳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邹平县行政事务管理处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政府节能办滨州职业学院菏泽市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曹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单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巨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郓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牡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附件2: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名单(167名)一、省直(65名)姜维省纪委机关服务中心八级职员王玉江省委办公厅行政处副处长孙从宝省编办办公室主任科员张勤东省委台办人事秘书处科长姬生沛省信访局办公室正科级干部孙晓欣省委党校总务处副主任科员臧同江省总工会机关服务中心职工朱长新省妇联办公室主任科员何剑兵省社科联办公室主任科员周春明省贸促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孙宝科省残联办公室行政科长张小青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科长赵林省政府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副科长王兴军省法院机关服务中心科长郭燕文省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苏凯省九三学社办公室副调研员王建平省致公党办公室主任科员丁桂明省发展改革委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陈立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张景涛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机关服务中心职员李宗平省科技厅机关服务中心科长杜金燕省民委办公室副主任左成义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房产与物业管理室主任宋振华省安全厅机关服务中心副科长顾世祥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胡少峰省司法厅装备财务处管理员王培青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管理七级职员孙中博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节能科科长褚晓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科员孟令海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物管科科长夏永发省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副科长潘东彬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管理七级职员曹勇省林业厅机关服务中心职员密东亮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科长张志国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副科长李岩省卫生计生委机关服务中心科长韩开军省外办机关服务中心科员王利华省旅游发展委机关服务中心科长陈伯伟省新闻广电出版局机关服务中心科长王明俊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潘建国省统计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科员吕邓义省质监局机关服务中心物业部部长朱钰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姜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服务中心房产科七级职员牛西良省机关事务局节能处主任科员唐剑松省侨办秘书处主任科员张峰省法制办七级职员黄玉霞省物价局管理八级职员韩英磊省监狱局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八级职员任峰省纺织工业协会机关服务中心副科长李瑞省农机局机关服务中心科长杨大鹏省档案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周爱东省科学院办公室主任科员庞春坤省医科院办公室副主任张晓琳省农科院行政处副科长夏广勤省社会主义学院总务处科长柴荣光省轻工联社机关服务中心职员高松龙省民主党派机关联络服务处职员张萍山东建筑大学基建处副处长周勇青岛科技大学基建处处长马守忠潍坊学院基建处处长万宪庆山东省立医院东院总务处处长龚风林省千佛山医院总务处副处长李荣省精神卫生中心总务科副科长纪瑞丰青岛疗养院房产基建科科长二、各市(102名)济南市宋江江济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主任科员潘应福章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敬忠平阴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科长王德刚商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陈红霞市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科长张兴洲天桥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徐万生历城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马景隆长清区政府办副主任、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局长青岛市李加俊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管理处处长袁永道城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管理科科长刘玉昌青岛市委党校行政管理部主任姜艳琳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综合科副科长许冬冬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节能联络员李昊伦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冯明鹏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焦存煜青岛黄海物业管理公司经理淄博市顾丛丛淄博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办公室主任李爱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装备处副处长姜晓兰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长赵涛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科员李学臣淄博市节能监察支队科长赵磊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后勤部副主任枣庄市梁梦晓枣庄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科长时均峰枣庄市公安局后勤处办事员徐鹏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科员栾长伟枣庄职业学院后勤处节能联络员东营市王芳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孙沛然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赵学峰广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殷春艳利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室主任张玉萍河口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节能股股长苏小勇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职员烟台市刘永旗烟台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调研员纪少坤招远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副主任刘恒业蓬莱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节能科科长郭伟成莱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副主任兼节能科科长沈健福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处节能科科长闫鹏烟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赛志勇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梁晶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基建处处长潍坊市李思田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刘仲国青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科长王蕊寿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管理科副科长李波潍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处副主任高少波奎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王君如潍坊市交通局办公室科员济宁市马秀群金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节能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振兴鱼台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科员王菲微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办事员张六一任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宁兖州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巩志远济宁市审计局保障科主任科员宋培华济宁市教育局财务科科长泰安市明立东泰安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赵洪武肥城市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局长范伟泰安市委党校行政处副处长贠钦生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装处副处长威海市李玉娥乳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邓勤忠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张佳宏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金连芳威海市公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高海娥威海市立医院总务科主任日照市王磊日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柏春宗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管理办公室主任秦绪伟五莲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办副主任李辉东港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谢亮岚山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莱芜市刘磊莱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科长朱应奎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科科长杨丰迎钢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临沂市李通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杜以坤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陈敏兰陵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徐家利莒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春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白伟临港经济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谭淑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石绍峻临沂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任、科技馆理事会理事长德州市刘仁和德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孟佳德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主任科员王翠翠宁津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王振强庆云县科技中心管理处(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郭强临邑县政府办公室行政科科长韩再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员聊城市穆守华聊城市公安局行政处处长赵静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行政内勤朱玉金聊城市政府节约办科员张伟高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办科长于兆先荏平县政府节能办科员赵金焕聊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员滨州市王春山滨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石琮滨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科长姚倩滨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马跃峰无棣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办主任庞少均博兴县行政事务管理局节能办主任赵志强滨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监督科科长菏泽市李新建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曹利永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科长王自龙巨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建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学全巨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江波成武县人民医院总务科副主任。

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鲁厅字[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8〕10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21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推动机关节约工作,带动全民节能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重要意义节约资源是一项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

各级机关是资源消费的重要部门,也是国家各种资源的管理者。

建设节约型机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因容,不仅对控制和降低资源消费增长有着直接的重要作用,而且对引导和推进全社会的资源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约机关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节约型机关建设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节约型机关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方法措施,做好日常节约,注重源头控制,建立机关节约的长效机制;要落实节能减排任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效能,树立机关良好形象。

通过机关节约的示范和带头作用,促进全社会节约,进一步形成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制度一、市、县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各级公共机构的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二、公共机构应积极配合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与检查工作,在被检过程中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或者阻碍检查活动。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向检查组汇报。

三、各公共机构要设置本单位的节能监督员,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节能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四、节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等。

五、公共机构应用能应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不合理使用和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相关节能主管部门要对举报内容及时调研核查,并采取相关措施,按规定作出处理。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制度(二)(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完成和措施的落实,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法规的行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必须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为2年,其他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1、《关于省级单位房租向省行管局交纳的问题》(无文号,1979年发文)(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2)2、《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新交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2〕63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3)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事管发〔2002〕64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4)4、《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级金融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3〕16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5)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6)6、《关于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6〕40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7)7、《关于印发<关于在济省直机关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事管发〔2008〕5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8)8、《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9)9、《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汉峪住宅区出售房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1〕53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0)10、《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事管发〔2009〕31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1)(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A、办公用房管理方面,6件1、《关于各单位整编所余之公房、民房应一律交由我局统一处理的通知》〔(58)管财字第56号〕2、《关于改进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意见》(无文号,1972年文件)3、《关于试行<省级机关统管房屋单位锅炉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96号〕4、《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事管发(1994)第120号〕5、《关于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锅炉统一注册管理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38号〕6、《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0〕29号)B、公务用车管理方面,12件7、《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无文号,1965年文件)8、《关于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汽车的几点具体意见》(无文号,1965年文件)9、《转批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试行办法》(66)鲁事字第56号〕10、《关于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无文号,1978年文件)11、《关于驾驶大客车驾驶员补贴费的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12、《关于厅局以上负责同志因私事使用小汽车收费办法》〔事管发(80)第42号〕13、《关于启用汽车定编专用章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122号〕14、《关于下达省级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9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8]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事管发[2001]26号)17、《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1]133号)18、《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7〕2号)C、职工住房管理方面,11件19、《关于省级机关住房调整意见》(无文号,1965 年文件)20、《关于省委机关宿舍房产管理的几项规定》(无文号,1982年发文)2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统管房屋旧房拆除管理的通知》〔事管发(84)第78号〕2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组织省级机关住宅建设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11号〕23、《关于颁发省级机关<住房证>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34号〕24、《关于省级机关干部住房登记核实和建立住房档案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70号〕2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26、《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4号)27、《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9号)28、《关于印发<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06〕22号)29、《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0〕38号)D、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33件30、《关于实行正式企业管理房间收费标准》(无文号,1957年文件)31、《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57年文件)32、《关于省直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通知》〔行发(72)第15号〕33、《关于省级机关宿舍使用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通知》〔(72)行发字第71号、(72)鲁财财字第522号〕34、《关于继续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3)第2号〕35、《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行发(75)69号〕36、《关于修改“试行改革会议伙食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6)62号〕37、《关于节约省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的意见》〔行发(77)16号〕38、《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开支的暂行规定》〔行发(77)28号〕39、《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行发(78)14号〕4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鲁财行(78)第24号、行发(78)第8号〕41、《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发(78)25号〕42、《关于转发“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行发(78)87号〕43、《关于颁发“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职工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变价处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8)88号〕44、《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79年文件)45、《关于统一工作服的制作及配发的试行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46、《关于印发同意处理家具原值价格参考表的通知》〔行发(79)1号〕47、《关于职工宿舍家具变价处理情况及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79)3号〕48、《关于在省级行政机关试行经费包干的通知》〔事管发(80)第19号〕49、《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包干几点作法的通知》〔(80)事管发字第73号〕50、《关于降低省级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公用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事管发(81)第42号〕5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节约奖的几点具体执行意见》〔事管发(81)第49号〕52、《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通知》〔事管发(81)第74号〕53、《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实行审批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事管发(1990)第118号〕54、《关于省直行政单位发放会计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0)第163号〕55、《关于执行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5号〕56、《关于启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内部结算收据”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0号〕57、《关于省直单位统一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1号〕5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29号〕59、《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软件”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49号〕60、《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机关内宾接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80号〕6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110号〕6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4〕49号)E、公共机构节能方面,13件63、《关于省级机关公用自行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行发(77)15号〕64、《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公用自行车作价处理的规定》〔事管发(84)第87号〕65、《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5〕22号)66、《关于省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事管发〔2005〕28号)67、《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6〕30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的意见》(事管发〔2006〕45号)69、《关于加强省直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8〕6号)70、《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3号)7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0] 20号)7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事管发〔2010〕30号)73、《关于带头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省直机关的通知》(事管发〔2011〕72号)74、《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意见》(事管发〔2011〕101号)7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11〕145号)F、综合管理方面,7件76、《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无文号,1958年文件)77、《关于恢复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3号〕78、《关于印发<省直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209号〕79、《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128号〕80、《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56号〕8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2号)82、《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机关事务工作规划>的通知》(事管发〔2011〕21号)——结束——。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全面掌握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公共机构,从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称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是指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统一规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自下而上逐级提供基本能耗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职责分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省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以及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工作。

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负责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内容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能耗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说明和术语解释第五条 统计制度说明(一)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公共机构要如实填写,按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为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切实发挥重点用能单位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国管局《关于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7〕3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18〕48号)精神、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要求,决定在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中组织开展对标对表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在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对标对表活动,进一步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意识,健全节能工作机制,通过管理创新、技术改造、引入市场机制等措施,持续提升能效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高于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效平均水平,树立一批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发展标杆,发挥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引领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对标对表要求对标对表活动,以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机构中的重点用能单位为主体。

(一)根据新修订的《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确定标准》(附件1),结合机构改革后单位新变化,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更新工作,及时报备并向社会公示名单。

(二)对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标准(参考)》(附件2),确定对标对表的内容和重点,制定改进和提升方案。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9日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市、区)统一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公共机构应当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参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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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
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鉴于《暂行办法》全面规范、提升了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符合现行政策,经研究,现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对《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予以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令第32号)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局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组织实施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1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45天。

第八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鼓励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九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核查被审计公共机构的以下内容:
(一)公共机构概况、能源管理状况;
(二)用能基本情况调查,包括主要用能环节、重点用能设备、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等;
(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及能耗统计情况;
(四)建筑、设施设备等的节能标准符合情况;
(五)检测、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
(六)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基准定额执行情况;
(七)前一次能源审计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应列入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送达被审计公共机构;1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公共机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2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

公共机构应对所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对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应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报送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须为被审计公共机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立即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在能源审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
(二)未履行能源审计合同的;
(三)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四)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
(二)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事管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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