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三条例“解读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
今后,城市总规实施情况将每年体检。
同时,本市将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建设,将不得使用市政公用服务。
执法机关需全程记录拆违过程,阻碍拆违将受到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费用将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亮点1:为新版城市总规实施提供制度性保障《条例》建立了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重申新版城市总规确定的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强化了“两线三区”管控。
并对城市设计、街区更新、城乡规划体检评估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条例》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此外,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城市风貌体现着一个城市的价值取向和文化追求,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的有效手段。
《条例》规定,本市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
具体来说,城市设计编制层级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
此外,《条例》明确,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
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为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条例》提出,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条例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
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乡规划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的活动,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目标为:科学合理布局城市和乡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供优质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第三条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
2. 以人为本,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公开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控制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建立以城市和乡村为单位的规划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第六条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乡村总体规划、乡村分区规划等,以及各类专业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步骤:1. 确定编制目标和任务,明确编制范围。
2. 开展调查研究,采集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3. 制定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方案,提出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4. 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参与,修订完善方案。
5. 编制规划报告,报经批准或发布。
第八条城乡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利用总体结构,确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用地、生态用地等各类土地用途。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绿地、公园、广场、文化设施、交通设施等公共空间用地。
第十条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灾害防治和风险管控,合理划定禁止发展区和限制开发区。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强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的保护和传承。
附件:1. 城乡规划法2. 城乡规划实施办法3.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导则4. 城乡规划管理办法5.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活动。
2. 总体规划:是指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条例

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条例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民生福祉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法规。
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是为了调整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城乡用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条例首先要加强规划的科学性。
科学的城乡规划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要加强对土地利用、建设用地、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准确评估发展的需求和影响,科学合理地编制城乡规划。
其次,城乡规划条例要强化管理机制。
城乡规划需要各级政府的积极参与和领导,要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机制,明确规划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再次,城乡规划条例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考虑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风险,通过合理的规划措施,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和稳定性。
另外,城乡规划条例还要加强社会参与。
城乡规划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需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形成多元化的决策和实施过程。
同时要加强规划信息的公开和透明,确保公众对规划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最后,城乡规划条例还要注重统筹协调。
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规划的整体性和一体化。
要协调城市和乡村的发展,避免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协调。
要协调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总之,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条例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积极推进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为国家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城乡规划法制建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进程中有6件大事:上世纪50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发《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将正式施行。
二、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上世纪50年代以来,特别是这十几年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大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
我国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
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全球化过程中对本土文化的冲击,我国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等。
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就成为更加迫切的要求。
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众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
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经济成分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还应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
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自由选择居住的地点、环境、档次等。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解析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 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 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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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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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19)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S21) 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S8、S26)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 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 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 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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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补偿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 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 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
➢《**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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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法律框架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河北新修订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河北新修订城乡规划条例解读河北新修订城乡规划条例解读新修订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施行。
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细化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加强了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旧城片区改造等内容的规定。
原《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12年1月1日施行,到目前已有4年多的时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现有的城镇体系规划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要求,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在城乡规划的制定方面,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
此外,为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的问题,条例还规定了推进“多规合一”的内容。
为严格土地使用,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针对当前建设项目任意改变容积率等问题,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针对一些镇、乡和村庄规划管理非常薄弱,地方的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不断流失等问题,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增加了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规定,增加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之欧阳光明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法条文释义
一、城乡规划法草案:撤销规划许可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城乡规划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撤销行政许可不仅会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还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中的“被许可人”修改为“当事人”。
二、城乡规划法引领中国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张晓松、杜文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目前,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
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在不久前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经历了沧海桑田般的巨变。
昔日农田,往往已是高楼林立。
来自建设部的统计数字显示,到2006年底,中国城镇人口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7亿人达到5.77亿人,城镇化水平也从不到18%增长到近44%。
相对于飞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却一成不变。
在一些城市发展中,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建制镇,其规划管理前后却要适用两部法律法规,难以协调。
此外,由于“一法一条例”对规划编制和修改的规定均比较原则,在科学性上也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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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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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乡规划“三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①《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中,有关条款不再适用)
②《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地方性法规:①《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②《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③《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4年11月28日已废止)◆部门规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行政规范性文件:
①《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建规〔2011〕27号,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②《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浙建规〔2011〕31号,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
二、规划管理体制◆城市政府集中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到区(国发〔1996〕18号)◆市辖区、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规划部门、执法部门、乡(镇)政府的协作配合三、城乡规划体系——总体规划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域、区域)
◆城市总体规划
①设区市单独编制
②不设区的市不单独编制,包含在县(市)域总体规划中
◆县(市)域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①县城镇(中心城区覆盖的镇)不单独编制,包含在县(市)域
总体规划中
②其他镇单独编制
2015/7/3
2
三、城乡规划体系——详细规划层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许可依据)
◆城市、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
◆乡、村庄规划(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许可依据)
◆专项规划(特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许可依据)
◆近期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
三、城乡规划体系——风景名胜区规划
◆总体规划层次——与其他总体规划相衔接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
域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详细规划层次——许可依据,优于一般详细规划
①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不再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和
乡、村庄规划
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外,镇、乡、村庄规划符合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体系——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许可依据,优于一般详细规划
①街区、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
②名村保护规划,适用上优于乡、村庄规划
四、规划区的划分及对应管理制度
◆由高层级到低层级(按行政级别),由一般到特殊
城市规划区→ 镇规划区→ 村庄规划区
◆高层级(一般)规划区内可以再划若干个低层级(特殊)规划区
规划管理制度适用原则:特殊优于一般
◆合理、及时确定乡、村庄规划区的范围
五、空间分层规划许可制度
◆源于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地上、地表、地下设定的规定
◆一并开发、单独开发两种情形
①批准、核准立项项目②划拨用地项目选址意见书六、“一书两证”制度①划拨用地项目
②出让用地项目
③城市、镇规划区
内的集体用地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镇规划区内
“所有”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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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兼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作用
◆公共建筑——相对严格的要求,类似“一书两证”的要求
◆村民住宅——便民原则
八、有关建设活动的特别规定——许可程序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①省规划部门选址
②省规划部门核准规划条件(规划要求)
③省规划部门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选址、提出规划条件、核定规划要求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八、有关建设活动的特别规定——突破标准
◆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配置——规划部门会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方案
改建、翻建(因保持或恢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
——三不突破(基底、高度、面积)且不减少相邻日照
九、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的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
◆分期建设的规划核实
§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对应
§分期建筑面积误差和总建筑面积误差的双控
◆农村建设规划核实有据可依,但可逐步推进
十、“阳光规划”制度◆规划制定中的公开①规划报批前的公告(不少于30日)②规划批准后的公布(主体:组织编制机关;时间:批后20个工作日内)◆规划许可中的公开※ 载体——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 批前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批后公布时间(许可后15日内)十一、房屋用途管理
◆临时改变用途与永久改变用途
◆规划许可与其他部门的审批并行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非常重要(住宅改经营要本栋全部同意)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许可机关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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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临时用地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只有两种情形(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与其情形密切相关(以两年为基础)◆临时建设既有在临时用地上的,也有在永久用地上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重复◆临时用地与临时建设均不得改变用途十三、规划许可失效制度
◆“一书三证”是附失效条件的行政许可
◆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平衡
十四、违法建设的处理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认定——列举式规定+执法机关裁量
◆如何理解和计算合理误差
◆违法收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
◆以拆除为原则,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为例外
◆对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建设处理的特别规定
◆对政府和执法部门的要求——时限、形式
◆农村违法建设——或者改正,或者拆除,不能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