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危险化学 品单位 应当按照 《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辨
识》 标准 ,对本单 位的 危险 化学 品生产 、经营 、储 存和 使用装 置、 险源 ) ,是指按 照 《 险化 学品重大 危险 源辨识 ( 8 1 ) 准辨 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 识 ,并记录辨 识过程与结果 。 危 GB1 2 8 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
第4 O号
Ⅸ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 暂行规定》 已经 2 1 年 7月 2 危 01 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1年 1 01 2月 1日起 施 行 。 国 家 安全 生产 监 督 管理 总局 局 长 骆 琳 21 0 1年 8月 5 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 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
相 结 合的 原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 品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
止 和 减 少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的 发 生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根
值之和大干或等于 l的。 第十 条 重大危险源 安全评估报 告应当客观 公正、数据准 确、
效、 可靠运行。维护 、 保养 、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 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 品单位应 当明确重大危 险源 中关键装 置、 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定期检查 ,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 以立B 排除的 。 应 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 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 当对重大 危险源 的管理和操作 岗 位 人 员进 行安全操 作技 能培训 ,使 其 了解 重大危 险源的 危险特性 , 熟悉 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规章制 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 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规定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规定,下⾯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危险化学品⽣产、储存、使⽤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本规定。
城镇燃⽓、⽤于国防科研⽣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产、储存、使⽤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危险源安全管理⼯作负责,并保证重⼤危险源安全⽣产所必需的安全投⼊。
第五条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有利于提⾼重⼤危险源安全保障⽔平的先进适⽤的⼯艺、技术、设备以及⾃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产、经营、储存和使⽤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重⼤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目录见附表一。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目录见附表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颁布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三)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四)监督指导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制定。
(五)组织、配合和指导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七)监督指导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工作。
第五条分、子公司的职责(一)组织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利用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网络,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预警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检查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四)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六)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工作。
(七)审核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和评估综合报告。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储运等工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险源。
第四条国家设立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提前防范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测第七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改造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应当包括对危险源周围环境的监测,及时掌握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送给监督管理机构,确保监督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做到及时、科学和有效,能够迅速控制事故发生和蔓延。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责任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营,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的全程监控和流程合规。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支持和咨询。
深度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015年5月27日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辨识与评估2第三章安全管理3第四章监督检查6第五章法律责任7第六章附则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 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爆炸品
易燃气体
见表 2
2
1.5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
1
注: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毒性气体名 称
β
毒性气体名 称 β
一氧 化碳
2硫Biblioteka 氢5表 2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 β 值取值表
二氧
环氧
氨
氯化氢
化硫
乙烷
2 氟化氢
5
2
二氧 化氮
10
2
3
氰化氢 碳酰氯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容易引起事故、危害人民群众和环境安全的化学品。
作为一种特殊的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管理和使用需要高度重视,为此,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针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一、概述《暂行规定》是2002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是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法规。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管理和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1.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已形成的、具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源。
2. 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危险源。
3.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5. 其他与重大危险源监管相关的工作。
三、重大危险源的划定根据《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原则为:1. 危险化学品性质;2. 单位时间内存量、使用量或建筑面积;3. 安全距离;4. 其他与危险程度相关的因素。
根据上述原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当由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中的特定设施或区域划定。
同时,要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查、评估和判定,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规范1. 生产环节的规范:(1)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合理的储存、配制、运输和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中出现的危险源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2. 储存环节的规范:(1)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新政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4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月6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备、设施或场所。
主要包括:(一)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库区(库);(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井工开采煤矿;(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九)尾矿库;(十)棉花库区(库)、木材库区(库)、纸和纸制品及原材料库区(库);(十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十二)其他。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认定和分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946-100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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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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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安全。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了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和分类。
明确了哪些危险源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并将其分为A、B、C三类。
2. 确定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责任。
规定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危险源监督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开展的监督活动。
3. 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和审批程序。
明确了危险源的申请、备案和审批的流程,并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出许可证。
4. 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
明确了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 规定了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要求。
要求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 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公开要求。
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的有关信息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发布,对于提高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