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为增加生产能力、改善生产条件、扩大经营规模等目的,通过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统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执行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适合范围本规定适合于我公司内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
三、项目申报和立项1. 项目申报:各部门、分公司或者项目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并提供相关的技术、经济、环境评估报告。
2. 项目评审:由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投资规模进行分类审批。
3. 项目立项:经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领导批准项目立项,并签署立项文件,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责任人和预算。
四、项目实施和管理1. 项目计划: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工期、进度、资源需求等,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2. 项目组织:项目经理根据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3. 项目采购:项目经理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采购计划,进行供应商的选择、招标、评审等工作,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规。
4. 项目施工:项目经理负责监督和管理项目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并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风险。
5.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技术、质量和安全要求。
6. 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经理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及时报告项目的资金情况。
7. 项目文档管理: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和管理,包括项目计划、合同、报告等,确保项目信息的完整和可追溯。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1. 项目监督:公司设立项目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四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 ]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本)》(国发〔〕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第七条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规范投资计划管理程序,提高投资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业务中心及集团公司总部(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包括计划的编制、申报、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坚持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集团公司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的需要。
(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投资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推动计划和限额以上新动工项目立项实施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是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投资控制规模。
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别离列出,限额以下投资项目仅列投资规模,不列项目。
季度推动计划是各单位对年度计划内限额以上项目的季度分解,季度推动计划必需知足年度投资计划的整体要求。
限额以上新动工项目立项实施计划,是指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动工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下达的立项实施计划,是项目动工建设的依据。
第二章计划编制和下达第六条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一)集团公司于每一年10月开始部署下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明确投资计划的安排原则、资金重点投向和具体编制要求。
(二)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于11月30日前报集团公司。
限额以上项目必需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本单位论证意见。
(三)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下达。
(四)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有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进展计划;2.符合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3.限额以上项目已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了论证;4.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确保预期投资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其中所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在内的等单位进行的基建、技改、技措和更新项目;二、投资项目组织管理及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经公司党政联席会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和投资计划,包括投资规模、资金预算与来源渠道;第四条公司设主管领导主管投资项目工作,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董事长担任;部是投资项目管理机构,投资项目实施实行业主负责制,以业主为主根据需要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由各子分公司、民营、合资和股份制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第五条投资项目合同签订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第六条部作为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起草编制投资项目计划;2、组织论证各单位上报的单项投资项目一揽子投资计划,形成统一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通过,公司董事会审批;3、按月季将拟招投标项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4、根据批准的月季招投标计划,召集评标人员、组织招投标工作,将招投标情况及部意见,书面报公司主管领导,供领导决策参考;5、对所有当月季招投标项目情况汇总,上报公司主管领导;6、根据项目组长提议,负责拟定各项目组成员名单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7、组织落实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8、负责办理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检查考核;组织协调整体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转固等工作;10、负责投资项目资料包括:招投标资料、施工、竣工等资料管理工作以及设计、勘测、论证、监理、施工、供应、合同、技术协议、请示报告、批件等资料的归类建档工作;11、负责投资项目结算的审核;12、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的各种统计报表;第七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投资项目独立财会核算体系;2、负责办理政府部门批准的扶持资金和银行的贷款等有关手续,用于项目建设,筹集自有资金,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3、负责完成投资项目资金的融资、贷款和项目实施资金付款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规范;4、负责编制投资项目财务报表;5、配合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银行和集团公司组织的投资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检查工作;第八条项目组作为单项工程实施的具体组织者和管理者,对项目实施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前期准备阶段:⑴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上报部;⑵组织编制已批准项目的实施一揽子计划,包括实现目标、投资内容、资金计划、进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含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安全措施、质量控制、工期保证措施、阶段性资金使用计划等,并明确招投标、议标的具体内容,部审定后由部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和董事会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⑶编制并上报开工申请审批报告;详见附件5,开工审批报告由各水暖、电气专业审核;⑷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⑸编制需公开招标的各单项投资项目明细、标的、工作范围、招标技术文件含技术要求及参数、质量要求、交货及完工日期等;2、实施阶段:⑴组织完成投资项目实施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组会议,对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⑵编制投资项目月度、季度、年度进度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申请详见附件6,上报部;⑶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支付的申请有关手续;⑷组织完成投资项目的调试、投产,收集、整理投产过程的各种测试数据;⑸汇集、整理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组织完成投资项目的单项验收;⑹收集整理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有关资料,编制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⑺办理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填写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7-1、7-2办理固定资产转固移交手续,填写转固单详见附件8-1、8-2,上报部和部及管理部门备案;⑻在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上报部投资项目总结报告;三、投资项目申请和论证第九条投资项目申请:由项目组针对所承担产品的生产纲领和工艺要求及发展规划向部递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含对产品市场的初步调查、产品定位、生产规模、投资内容、投资规模和要实现的经济指标;第十条项目论证1、项目论证由部负责,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步论证,对于重大项目聘请有关专家和设计研究部门共同参与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意见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和董事会审核;2、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和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经公司法人代表签发批准后,成立项目组进入项目招投标实施阶段;四、项目招投标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部或专门招投标单位负责组织;第十二条凡符合招标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部组织实施;5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也应采用招投标方式,不能招标时按比质、比价原则进行议标,由部负责组织、项目组签署意见、部部长签字,经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核批审批表见附件3;属于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部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未经招标或比质、比价审批即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第十三条招投标程序1、项目组将投资项目中需进行招标的单项工程明细、标的、工作范围、招标技术文件等资料上报部,部汇总、整理后,部部长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2、投资项目招投标前期准备由部负责组织,负责项目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各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及上报的各类资料,组织完成投资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3、评标组人员的确定:由公司主管领导确定;4、招投标实施工作由部或专业招投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5、定标:由部部长和项目组长将招标情况及建议汇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确定并正式批准,批件由部保存;6、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部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单,部向项目组移交招标的有关资料;7、招投标项目的相关资料由部统一管理;8、根据招投标情况请示报告批件,各项目组负责与中标单位起草设备供货、工程施工技术合同,由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签订整体合同的后续事宜;五、项目实施第十四条项目投资计划经党政联席会和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主管领导与与项目组组长签订投资项目责任任务书附件1;通过层层把关,责任落实到人,以确保投资项目建设、生产纲领和经济效益等目标的实现;第十五条部负责整体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组织协调各项目组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督促;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更进行审核,报项目组组长、公司主管领导决策;第十六条项目组对部负责,具体负责单项投资项目的实施,包括对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不同单位之间的协调等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部和项目组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协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项目例会制;六、资金审批支付第十八条根据公司党政联席会及董事会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使用资金;1、项目组应根据董事会和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公司主管领导审定的投资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视项目进展阶段落实并提出合理使用资金申请,资金审批需按规定程序,由部填写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2-1,项目组组长签字,经部部长、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公司主管领导审批;2、部依据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的批示进行投资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资金支付需按规定程序,由部按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的批示按投资项目付款表附件2-2办理请款手续,项目组组长、部部长签字、财务负责人签批后支付资金;3、凡是资金支付额度达到或超过合同价款的80%时,合同方必须出具全额发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付;4、凡是属于投资项目实施阶段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进入建设成本的各项费用,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七、项目的竣工验收、审计、转固、资料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1、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组应向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部负责组织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2、各项目组整理、汇总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报部备案;3、整体项目竣工后,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并牵头组织完成投资项目的总体竣工验收工作;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审计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需要由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需要由部组织进行竣工审计;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转固项目总体验收结束后,部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固手续完毕;将相关资料移交部及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资料管理:投资项目所有资料由部资料室统一管理;资料领取:外来资料由部统一接收管理,各项目组从部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组整理汇总,竣工验收后移交部资料室存档;八考评第二十三条在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组应编制投资项目总结报告,上报部;第二十四条项目建成投产半年后,由部组织按照投资项目责任任务书的各项指标进行考评,并依据投资项目考评奖惩办法附件4,对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目标进行测评,提出奖罚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批准,对项目工作组及有关人员实施奖罚;九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附件2-1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金额单位:万元经办人: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部留存备案,第二联为财务支出依据;附件2-2投资项目付款表金额单位:万元经办人: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部留存备案,第二联为财务支出依据;附件3议标项目审批表金额单位:万元经办人: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部留存备案,第二联为项目组留存备案;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任任务书项目名称项目组公司主管领导年月日制根据山西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为确保技术改造项目能够按照批准的改造内容、工期和技术经济指标,按时建成投产,达产、达效,提高技改项目实施的成功率,特签定本责任书;主要内容如下:一、项目概况及改造目标见下表:金额单位:万元二、任务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如下项目内容:1、设备包括采购、安装调试、配套实施等;2、建筑工程包括项目报批、施工设计、竣工验收等;3、其他相关人员培训、商检等内容及需要说明的事项三、责任为确保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实现预期的生产纲领和经济效益,各责任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方职责如下:1、投资项目组主要职责: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准的投资规模、投资内容、资金落实等,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合理使用资金;制定项目实施阶段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确定的合理工期完成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期竣工;按期上报各有关报表;按照项目确定的技术水平,合理安排组织生产,实现预期经济效益;配合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2、公司领导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审批项目资金来源;负责审批项目实施阶段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进度,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裁决;负责组织项目整体验收、竣工审计和考核评定;审定项目实际经济效益;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各责任方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对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项目失误或不能实现目标,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对于目标全部完成的项目,将按照固定资产项目考评奖惩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附件4: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考评奖惩办法一、考评组织及程序:项目建成投产半年内,由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签定的责任书及有关规定、技术资料标准及项目的实际工作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考核,并将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奖惩;二、考评奖惩办法1、奖惩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项目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及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的批示意见;签定的项目责任书;2、奖惩原则:根据奖惩依据,评价、考核结果,以全部完成项目内容目标为前提,视项目投资、工期、达产达效、质量等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对项目组长及项目组进行一次性奖惩;项目目标未全部达到者,只罚不奖;、投资责任奖惩:按照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额度,项目内容全部达到目标,视项目投资规模,对项目组长和项目组按节余超额投资的2-6%进行奖励处罚,其中对项目组组长的奖励处罚占总奖励处罚金额的30%;、项目工期责任奖惩:项目工期每提前拖后半个月,按项目总投资额的%对项目组组长进行奖励处罚;、达产达效责任奖惩:项目投产后,按期达到达不到设计能力并达产达效,按项目总投资额的%对项目组长进行奖励处罚;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按设计能力要求或投产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安全质量目标处罚:项目工程要求全部合格,优良率达到80%以上,并在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若达不到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项目组长和项目组按总投资额的%进行处罚;、项目组组长应对项目组成员依据具体承担责任情况,提出奖励处罚意见,经部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因人为原因造成投资超支、装备水平下降、工期延误、质量低劣、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和违法违纪、收受回扣等行为时,对项目组长及项目组成员视情节处罚—2万元,并按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给予免职或辞退;三、其他:1、对项目组长实行项目建设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2、奖励资金在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罚款交到部,纳入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统一使用;四、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附件5投资项目开工审批表经办人:年月日说明:空格不够填写,可附表说明;附件6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申报表经办人:年月日附件7-1内部竣工验收单附件8-1固定资产交接证明书填制日期:年月日字第号附件8-2机器设备固定资产交接证明书填制日期:年月日字第号。
固定资产投资规章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规定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购置、更新、维修、折旧等。
第三章投资程序1.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各部门应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按年度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批。
2. 投资方案的制定:对于投资金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制定详细的投资方案,并报投资委员会审批。
3. 投资准备工作:在确定投资方案后,需进行严格的投资准备工作,包括招标、评审、合同签订等。
第四章投资风险控制1. 投资风险评估:在确定投资方案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应对措施制定。
2. 投资监控与评估:对于已经进行的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定期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投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失败或不符合公司战略的项目,需建立清晰的退出机制,及时止损,避免进一步风险。
第五章投资管理1. 投资决策权限:不同规模和影响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明确投资决策的权限和责任,避免投资不当。
2. 投资资金来源: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来源合法、合规,不得挪用公司其他资金,避免造成财务风险。
3. 投资绩效评估:投资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绩效评估,分析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报率等指标,评估投资项目的效果。
第六章资产管理1. 资产登记管理:对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需及时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做到“一资一档”。
2. 资产使用与维护: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作。
3. 资产报废处理:对于无法正常使用或超过使用寿命的固定资产,需及时报废,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第七章监督检查1. 监督机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执行。
2. 定期检查:公司内部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固定资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预算管理1. 投资预算的编制(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结合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要求,按照年度进行编制。
(2)投资预算编制应当制定详细的固定资产类别、规模、种类、数量、用途和预计投资额,并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等内容。
2. 投资预算的审核和批准(1)投资预算的编制由财务部门牵头,各部门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和汇总,提交企业领导层审定。
审定后的投资计划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由企业领导层批准。
第三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1. 投资项目的立项程序(1)企业各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需求和发展规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名称、概要、预算、实施方案等内容。
(2)立项申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批,最终由企业领导层审定。
2. 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1)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团队。
(2)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项目进度和成本的控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质量优良。
(3)投资项目管理团队应当做好项目跟踪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3. 投资项目的验收和结算(1)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全面的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效果,质量合格。
(2)完成验收后,应当编制项目结算报告,对项目的投资和成效进行评估,最终结算结果应当与投资预算进行比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1. 固定资产清查管理(1)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和台账,对企业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2)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情况等进行核实和更新。
2.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1)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使用权限和流转流程。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管理规定目录1.总则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职责 (2)5.管理内容与方法 (2)6.附则 (5)1.总则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明确管理的职责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电源基建项目投资、电网基建项目投资、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科技项目(资本性)投资、信息化项目(资本性)投资。
1.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应从项目自前期项目储备库出库开展前期决策开始,顺次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支持性文件办理、项目行政审批、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管理、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项目开工建设、调试和验收、项目竣工结算、项目决算、项目运行、项目后评价工作等环节。
项目前期管理从前期决策完成开始,到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结束。
1.4.各专业部门按责任分工和项目前期管理的总体要求,分别组织开展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管理。
需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电力基建项目,还需开展支持性文件办理及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并与各级政府行政审批管理相衔接。
1.5.项目前期管理必须以规划为依据,根据前期计划开展,可授权项目建设单位,下放管理,实现责权对等。
1.6.本规定适用公司总部、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3.1.非基建项目:是指除电力基建、小型基建项目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具体包括技改项目、科技项目(资本性)、信息化项目(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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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加强资金的安全、有效
和经济利用,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的纳入和退出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管理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投资计划的
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计划。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管理范围:
(一)项目投资额远低于计划投资额的;
(二)项目停工,未发生投资的;
(三)项目改建、转型等变更,已不再纳入原计划的;
(四)其他应当退出管理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备案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背景情况和目标;
(三)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
(四)项目的产出和效益预测;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措施;
(六)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
(七)项目的社会责任和风险防控;
(八)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使用、资金监管等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营。
第五章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按照项目的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等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施工和验收;
(二)项目的设备采购和安装;
(三)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四)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五)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效益评估。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评估制度,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工作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的监管;
(二)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
(三)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的评估;
(四)项目的社会责任和风险防控的评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未经审批或备案、违规资金使用、违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xx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