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茂名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因征地“农转非”后的居民小组居民建房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范围内新建、扩建、拆旧房重建及建猪牛舍等建房用地。
第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用途管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做好安排。
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和村庄建设。
根据国家建设或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木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当拆旧房重建和使用村庄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推广建设公寓式住房。
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严禁个人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出租或转让建房用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需使用农用地建房的,必须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章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村民户,可以申请审批建房用地。
(一)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二)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并分户独立生活的农村村民户;(三)拆旧屋重建的农村村民户;(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农村村民户。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向常住户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以下简称用地呈批表)。
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并加具意见后,附户主身份证、本户人口户口簿、原房屋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一并报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用地呈批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的20日内,对申请建房用地户的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原房屋占地面积、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审核。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27日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完善我市留用地安置政策,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现结合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规范留用地安置管理(一)留用地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不含征收后安排作为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面积,下同)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二)留用地安置方式。
留用地可以采取实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等方式落实。
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留用地以折价出资、入股方式参与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建设等方式兑现,也可以多种方式结合兑现。
1.实物留用地。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居住、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等经营性用地及与经营性用地一并出让的配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可采取实物留用地安置。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衡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退出宅基地补偿使用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设自住房屋的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一、农村拆迁房子怎么赔付?一、农村拆迁房子怎么赔付?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2、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
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在处理相关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事项时,行政机关和首先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就主要的拆迁补偿事项以协商的方式处理,如果是协商达成一致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可以签订书面的合同,之后就按照拆迁合同中的内容按时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很多的农村里面的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也即是农村宅基地的意思,这时候很多经济发展的额地区会开发农村的土地进行进一步的城市化的建设,所以会需要征用农村的土地,这时候也就包括有农村宅基地的情况,那么对于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补偿规则将按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实施,即: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2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三旧”改造办(设在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管理,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工改商”项目申请改造问题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简称“工改商”项目),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监督管理问题(一)项目改造方案获批准后,改造主体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当地县级政府或区政府签订“三旧”改造项目监管协议,明确旧建筑物拆除时间、动工建设时间、完成时间、义务和责任以及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进行转让(包含股东变更)等内容。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茂府办函〔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茂府办函〔2024〕29号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审定〈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4〕65号)收悉。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
二、请你局按规定做好《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后的相关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本次修订《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E建设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一、优化住宅套内阳台比例规定1.0.13 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原表述: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不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2024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8日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寓式安置方案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寓式安置方案为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镇集聚,强化要素集约集聚,激活县镇城市发展活力,提升城市能级,实现城市功能更加丰富、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竞争力,使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农户,具体以征迁启动公告为准。
二、征迁补偿政策(一)基准面积的认定:1.依据原有效农民住、辅房审批表,少建多批按实际面积,多建少批按批准面积。
不包括原审批的临时用房和生产用房等。
2.涉及祖传私房(没有住、辅房审批表)的需要递交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及村民小组证明,经镇联审会议核定后,根据房屋实际面积确认。
(二)户的认定:1.以农村居民建房为依据,以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
2.有子女的老人单独审批建房的(在和子女一起建房审批时列入申请对象的除外),可计入基准面积,但不作计户标准。
3.户口簿、门牌号、法院调解书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等材料不作为拆迁计户的依据。
(三)涉及多子女、离婚户1.多子女以基准时间为准,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兄(姐)弟(妹)都已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者一方已婚且符合完整家庭条件另一方也已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则一户作为新增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
完整家庭条件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户籍必须都在同一本户口簿上。
2.离婚户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已满5周年或者一方再婚一周年以上,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由镇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未满5周年的或者一方再婚未满一周年,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婚的满5周年后,再婚的满一周年后,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经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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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茂名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2〕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业经
市人民政府十一届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茂名市市辖区(含茂南区、茂港区、滨海新区,下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统称房屋),并对被征收人
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职责分工
如下: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房
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3—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管理工作;
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征收安置项目监察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征收安置项目审计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认证保全工作;
市财政、公安、发改、金融、人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
电信、供电、环保、农业、林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按统一
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与房屋
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实现绿化达标。
第六条 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项目涉及到行政
—4—
事业单位产权的,由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公告,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
偿安置协议,兑现补偿款,被征收人搬离房屋后,方可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 征收公告中应载明征收对象、范围、期限、补偿安置方式、
标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并将征收公告在征收现场公
布。
第九条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改建、新建、扩建、装
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转移房屋产权的,均按征收公告
发布之日前的房屋状态实施补偿、安置。
第十条 在房屋征收公告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
签订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
下称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5—
交付使用的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
补助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
款。
第十一条 征收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其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经公
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
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文物古迹及华侨、港澳台同胞、
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对房屋征收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
应当如实提供征收补偿、安置等情况的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专户储存。
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
用。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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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政府财政出资的征收项目,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
监督。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构筑物及其附
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
理、合法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
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
批准书,村、居委会证明等)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
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后临时建筑的残值予以补
偿建设费,不作产权补偿(其评估结果须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核实);
违规突击抢建的房屋(含简易棚、装修物)不予补偿;无国土部门核
发的临时土地使用证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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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屋按照附表1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零星果、竹、木按照附表2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因征收生产、经营类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
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或者价格
认证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一年(不足一年
的按实际经营时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
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价格认证部门对停产停业
损失进行评估或认证,按照评估或认证结果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未列入本办法补偿项目、标准,但法律、法规、规章
或有关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
后予以补偿。
第四章 房屋征收安置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公告日前,被征收人拥有合法产权并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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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为主要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该房屋时应给予
被征收人妥善安置。安置应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如被征收人在村
集体土地上还有与被征收房屋相当或更好的生活居住用房,则不再给
予安置,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标准对其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货币式安置:指根据房屋区域位置,把房屋补偿金额
和土地补偿等全部费用合计,折算成现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
征收人领到该款项后自行解决生活居住用房的一种安置方式。选择货
币式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安置条件,
如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标准给予补偿。货币式
安置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城市市区(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
本覆盖的区域),小东江以东(高山桥南以高山路为界)、大园路以南、
茂名大道以西、三茂铁路以北范围内的生活居住用房,钢筋混凝土结
构的按4900元/㎡支付,砖瓦结构的按4480元/㎡支付;前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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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其他城市市区,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4550元/㎡支付,砖瓦
结构房屋按4160元/㎡支付。
(二)近郊区(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和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
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4160元/㎡支付,
砖瓦结构房屋按3770元/㎡支付。
(三)规划控制区(指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和城市市区、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外的墟镇,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
2990元/㎡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2600元/㎡支付。
(四)其他区域(前述三项区域以外的村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
屋按2600元/㎡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2210元/㎡支付。
选择货币式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明确,其家庭
成员不得再回本村组申请宅基地建房,不得通过购买农村房屋等方式
变相占用农村宅基地。
对按本条标准支付现金的房屋,不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