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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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综合规划

长江流域综合规划

《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解读 问:《长江流域综合规划》是七大流域中首个通过国务院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这一规划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长江流域综合规划是长江流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础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长江流域规划工作,新中国成立伊始经历1954年大水抗洪的洗礼,1956年国务院安排长江流域规划的编制工作,于1959年正式提出《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点报告》。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1983年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开展长江流域规划修订,1990年国务院以国发[1990]56号文批准了《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简要报告》(1990年)。

《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简要报告》(1990年)批准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流域社会经济和水利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首先,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相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战略部署;其二,水利部党组提出了要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提出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核心理念的治水新思路,长江委提出了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开发的治江新思路;其三,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发展中的资源、环境、区域和社会问题突出显现出来,水资源过度开发,水环境污染严重,湖泊、湿地大量萎缩,部分河流断流严重,河流生态遭到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有效支撑和保障流域新形势下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修编流域规划;其四,原规划的近期水平年已到,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东线工程和长江中下游大规模防洪工程建设等流域骨干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原规划拟定的近期目标已基本实现;其五,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呈蓬勃发展的态势,经济社会发展和多元化的投资模式极大促进了水电、航运等行业发展,协调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各行业的矛盾利益、有效发挥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等等,都对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其六,有关行业和区域制定了大量专业和区域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要求,专业规划必须服从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必须服从流域规划,迫切需要尽快提出满足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各行业新的要求、协调好各行业矛盾和利益的综合规划;其七,资料的不断积累、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流域水情工情的深刻变化等也迫切需要对综合规划进行修编。

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概要

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概要

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概要马建华;雷静【摘要】《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是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今后一个时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与管理及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该规划在充分调研长江流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供需情况进行全方位分析,理清了长江流域水资源配置的思路,并深刻认识长江流域水资源配置格局,从而提出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对策.【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1(000)023【总页数】3页(P115-117)【关键词】长江流域;规划;水资源;水资源配置【作者】马建华;雷静【作者单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430010,武汉;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430010,武汉【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2.4一、规划编制过程2002年6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全面启动和部署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明确了长江流域片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开展采取一次性布置、分阶段开展工作的方式,工作布置和技术指导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分批提交规划成果,再由上至下反复进行成果的平衡、协调与汇总。

规划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阶段为水资源规划编制。

在长江流域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成果的基础上,经长委多次平衡协调,先后4次参加全国协调汇总,并向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工作组提交了长江流域片水资源综合规划调查评价阶段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简要报告》。

2004年5月下旬,长委和淮委在四川都江堰市共同组织召开了长江、淮河片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总体配置思路座谈会,正式启动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第二阶段工作。

在长江流域片配置阶段初步成果的基础上,长委组织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多次平衡、协调和汇总。

于2004年7月—2006年12月期间,先后12次参加全国技术交流,完成了《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征求意见稿)》。

08水资源法

08水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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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水资源法
一、水法概述
(三)水法的概念与水权
水权——所有权
凡我国领域内的一切水资源均属国家所有。
国家通过颁发用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费来体现对
水资源拥有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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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水资源法
一、水法概述
(三)水法的概念与水权
水权——使用权
水资源的使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水资源使用
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一切单位和个人根据水 法或经水资源主管机构批准,都可以有偿地使用 水资源。根据水资源的存量确定有偿使用的价格 标准,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 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制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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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水资源法
四、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根据水法规定,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违法失职 行为或违反纪律人员的一种制裁。实施行政处分, 必须是具有这种处分权的单位或领导人。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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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水资源法
三、用水管理
(七)水管理机构及职责

根据《水法》的规定:
国务院下设水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全国
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立法、科研和水资源的调配 及利用等项工作,并负责协调各用水部门之间的 各类矛盾,处理水事纠纷等。
强化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资源环境管理制度
(1)加强管理,开发水资源要有计划有步骤的
进行,防止过分开采,明确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
污费要大于治理费,目的在于防治污染反复出现 或治理后再出现的污染。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浅析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浅析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浅析【摘要】本文分析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环境法的主要理论,环境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功能强大的工具,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当加快经济建设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其他手段的结合,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相关立法;法律思考当今世界有许多国家的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都定位于可持续发展,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可持续发展的说法,例如:古人说“天人合一”,一直强调人类要长远的目光。

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时江泽民同志全面的论述了经济发展与资源、人口、环境之间的关系,并强调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

与此同时,利用法律法规作为武器来保护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符合我国现有的经济法规和市场经济。

一、经济立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是经济立法的前提。

其中包括资源、环保立和人口的立法,还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资源立法和环境立法密切相关环境立法其中包括部分资源的立法,如森林法,草原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国的环境立法和国家的资源立法还是比较齐全的。

一些国家资源的法律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的制定并实施是完全依照中国的宪法原则,例如,《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农业法》等等,但在天然资源和能源方面的法规是比较空白的。

此外,计划经济体制在许多这些法律制定的背景下,应密切关注它的修改和完善,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二)对环境的保护和环境保护立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中国的环保立法的开始要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最初是源于对环境的保护。

十年来,到如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建设有了很大的改进,从无到有的环境立法,从小方面到大方面,从最初的一条两条到已颁布了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

我国不仅是在国内方面预防和控制污染的空气,水,海洋污染,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农药和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在保护自然的环境要素和具有文化和环境的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有法律规定。

如何加强水权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思考论文

如何加强水权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思考论文

关于如何加强水权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的思考摘要:本文论述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水权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提出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等具体措施,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水权管理;节水社会;可持续发展abstract:this article discusses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rights under the new circumstances, a 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the development of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specific measures, for your reference.keywords: management of water rights; water-saving societ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中图分类号:tv21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前言全球对水与发展和水与环境的强烈关注反射出水资源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至天重要的作用;对水的管理的关注反映出社会的一种担心:不恰当的水的管理可能是诱发各种水问题的主要原因。

因此,加强对水的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种全球性共识和正在世界范围推广的实践。

2 水权管理2.1 水权的提出水权包括水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转让权,其核心是所有权。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长期实行以计划手段配置水资源,水资源产权主体混乱,致使水资源配置效益低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的供需矛盾13益突出,水资源短缺13趋严重。

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世界各国普遍通过立法,规定水资源为国家所有,并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实行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转让等,以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

关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思考

关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思考

关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思考【摘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我国近几年提出和实施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我国水资源短缺、浪费和污染的问题。

但由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时间较短,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议协同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河长制,加快推进水资源领域修法立法工作,完善体现地区重点的差别化水资源管理与考核体系,夯实水资源精细管理的基础支撑能力。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制度;河长制;问题;建议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概念“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理念由于提出的时间比较短,还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定义。

当前较为合理的定义为:它是指根据区域水资源潜力,按照水资源利用的底限,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排放标准,并用最严格的行政行为进行管理的制度。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是由开发、利用、保护、监管四项制度来构成,贯穿于整个水资源工作领域的评价、论证、取水工程管理、计划用水、保护治理、规划配置、监测、绩效考核等若干小制度。

二、新时期中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一)地区差异性体现尚不充分当前,中国实施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也正推行区域差异化考核,如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等指标在南北方地区的考核中所占分值是不同的。

但总体上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制度体系、考核指标和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一刀切”问题,尚未充分体现各地区管理目标及基础的不同。

(二)监测计量管理基础仍十分薄弱近年来,水利部开展了全国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一期和二期),初步完成了全国范围内主要用水户水量和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控、统计分析,建成中央、省和市三级水资源综合管理平台。

然而,相对于开展精细化水资源管理需求,当前中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计量体系还很不健全。

一是统计方法较为粗放,目前水资源公报主要采用典型调查获取行业用水指标定额测算用水总量的方法,水质监测也采用典型调查,大部分地区典型调查数量较少且代表性不强,统计精度亟待提高,统计结果难以复核;二是用水计量、水功能区监测及其在线监控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三是统计制度不够健全,目前在用水统计、计量监控、水功能区监测等方面尚无专门的规章制度,基础信息获取、统计分析、质量控制、上报与复核、责任制度等方面尚未出台统一的规程规范,统计报表制度尚不健全。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的思考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的思考我国水污染防治现阶段的主要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严峻的问题:·污染形式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为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

而与此同时,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往往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治理与控制。

污染的责任人往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甚至是以放任的态度来处理环境污染,使得最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生态破坏到达一个接受不了的程度。

·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

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我国现行的对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

我国在50年代开始注意水污染的防治,如1959年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70年代后进一步加强了水污染防治立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水环境作了规定。

氢能经济下对我国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思考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当前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与对策建议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课题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已经成为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的思想共识。

但如何把思想共识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特别是落实到长江经济带110个地级市的具体发展实践中,任务十分艰巨。

当前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问题,急需在改革中加以推进解决。

一、困难问题(一)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之间矛盾尖锐在生态建设方面,上游生态建设重点区与贫困地区高度契合,除了高原、干热干旱“硬骨头”地区之外,面临无地绿化的尴尬;中下游地区水体污染严重,治理难度越来越大,水污染的治理、水生态的修复、水资源的保护形势极其严峻。

在经济发展方面,全域存在产业低端、产能过剩的情况,各地市纷纷整航道修锚地建港口,搞园区引企业办工厂,圈地皮大拆建造城镇……一些地方在承接产业转移时,饥不择食拉项目,高污染的矿产、钢铁、水泥、化工企业密集布局在长江边,部分企业无视长江水环境,污水直排、偷排问题突出,沿线水污染事件多发,水质不断恶化,长江生态系统不时敲响警钟。

“黄金水道”作用的发挥与生态保护的巨大压力并存,怎样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成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二)同质竞争与松散合作之间博弈凸显沿江开发往往都是地方政府主导,基本上以省甚至是地市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行政色彩浓厚。

沿江各地仍然存在着追求GDP 的倾向,加上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诸侯经济”十分明显。

目前各省市出台的有关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来看,更强调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给本地区发展带来的机遇,更强调如何以此为契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在生态建设与环境治理、完善综合交通体系、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城镇化、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各省市往往共识多、协同少,商议多、行动少。

加上现有协调机制缺乏相应激励约束机制,往往协调多、落实少。

表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上,资源同争市场同抢,狭路相逢互不相让,部分地市甚至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搞政策洼地,进行恶性竞争。

湖北省饮用水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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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 实施办法》(9 5 、 湖北省汉 取 “ 19 年) 命令一 控制”模式 ,强调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废弃物 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 年) 中, )(9 9 等 但与饮用水源的 无害处理 ,这在特定的历史时期 曾发挥 了一定 的作用 , 稀缺性、 污染的严重性和保护的迫切性相比, 仍显得十分不 但 已不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在饮用水源保护 中,应
足。 其主要问题表现在: 采取新的保 护策略 ,在立法 中实行从 “ 源头”上对饮用
( )这 些法 律法 规大部分 是在传统 的计划 经济体 水源进行保护 的原则 ,特别是 引入风 险预 防的原理和原 1
制下制定的 ,而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饮 则要求 。应 明确规定 ,在封 闭式饮用水源如水库外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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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质大学 ( 武汉)政法学院 ,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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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本文 在对 湖北省饮 用水j保护 的现状 和法律调 控 的不足进 行分析 的基础 上, 出完善湖北省饮 甩水 碌 提
源保护法 律调控的 必要r ; i 分析了 生 完善湖北省饮用水源 保护法律调控应遵循的稽导思想和基拳 原则, 并创新相 应的
法律制 度。 湖北省 饮用水源 法制建设进 行7 索 对 探 关键 词 : 湖北省 : 用水 源 ; 饮 可持 续利 用 ; 法 思考 立 中 图分 类 号 :9 26 D 1 . 文 献标 志 码 : 文 章 编号 :O 6 3 7 (0 7 2 0 9 4 A 1O —5 7 2 0 )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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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 2006-5-10 来源:长江水利网

厦门大学法学院 卢炯星 侯帆 [摘要]:实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关系到长江流域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危机和立法现状谈起,阐述了制定《长江法》和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性,初步建构了其体系,从管理体制、水权交易、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流域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权交易,《长江法》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已经出现了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国内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建议制定《长江法》,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马骧聪先生曾撰文呼吁应“研究制定专门的《长江法》,对流域的开发、利用、保护作出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1999年末,《半月谈》等多家新闻刊物先后登载了“全国人大正酝酿制订《长江法》、《黄河法》,以保护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的消息。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管理的地位和职责,进一步为《长江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及理论基础。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的必要性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既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又是生态和环境的基本要素。长江流域地处亚热带,降水充沛,是我国水资源丰富地区之一,良好的水资源条件为长江流域的发展提供了自然物质基础,长期以来,长江流域的农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方面都是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可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水资源利用方式,不仅指长江流域水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开发、利用、节约、管理,还包括作为环境价值的水环境保护,防治污染,防治水害等。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长江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面临严重危机: 一方面,长江流域水环境状况恶化,并且影响人均水资源量下降。长江流域受水体污染与水面积缩小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削弱了水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日益脆弱。主要表现为:区域性、阶段性缺水严重,湖泊萎缩,湿地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水土流失严重,航运船舶和工厂企业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质更使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

由于流域内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供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的威胁,使得长江流域部分地区出现水资源紧缺,影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已经成为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两大制约性因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的增加,水量丰沛的长江流域人均水资源量呈减少之势。2003年《公报》显示,去年长江流域人均水资源量已降至2100多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查表明,长江流域有59座城市存在水源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

另一方面,长江流域中、下游平原区洪、涝灾害频繁。由于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地面高程普遍低于洪水位数米至十数米,每当大汛来临,防御洪、涝灾害的形势十分严峻,遇大洪水就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水灾,是长江流域洪涝灾害最集中、最严重、最频繁的地区。在本世纪内就发生过1931、1935、1949、1954和1998年5次严重的洪水灾害,每次洪水灾害人民生产财产都受到巨大损失,灾区的生态与环境遭受严重的创伤,往往数年还难以恢复元气,长江中下游洪灾已成为我国心腹之患。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防洪法》,虽然不够完善却也为1998年抗洪提供了重要保障,也让我们看到了立法进行事前防御的重要性。

中国入世以后,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也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中国入世和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势必会加速长江流域,特别是长江中上游的开放和开发,如国家重点建设的西气东送、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重大工程,从长远和整体上看,对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肯定是有利的,但每一项重大工程都会给长江流域带来新的严重的资源和环境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一项管理工作都必须有法可循,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配置,优化调度,高效利用是极其重要而又有效的措施,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

(二)关于国外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借鉴的必要性: 自然界水循环的突出特点是流域性,其形成、运动和变化具有明显的流域规律性。水资源的这种流动性和流域性,决定了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的必然性,依据水资源的流域特性,发展以自然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正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和采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流域立法经验具有代表性,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以美国为例,田纳西河是美国东南部俄亥俄河的最大支流,长约1450km,涉及美国7个州。在实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之前,该河流域淤沙沉积,土地严重沙漠化,生态资源被盲目掠夺,经常发生洪涝灾害,为了开发和保护田纳西河流域,美国总统罗斯福在推行促进国土开发的新政时期,将治理和开发该河流域作为其新政府的一项重点工程,于1933年颁布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成立了流域管理局。实践说明,建立精简、有效、权力大、有独特运行机制的流域管理机构,是实现大河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关键因素,该法很好的解决了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问题,对组织、协调田纳西河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

日本水法体系中最基本的是《河川法》,其立法基本精神,一是强调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规定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协调多个分管部门。二是强调了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立法目的在于以流域为单元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河流受到洪水、高潮灾害影响并维持流水的正常功能,在国土整治和开发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以利维持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自1964年颁布以来,多次修改,有效保障了日本的河川管理,很值得我们借鉴。 类似的还有美国的《下科罗拉多河管理法》,西班牙的《塔霍-赛古拉河联合用水法》,英国的《流域管理条例》等。另外还有大量流域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有关的水法规中,如1968年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水宪章》、英国的《水法》、法国的《水法》、西班牙的《水法》等。

以上国外有关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等,值得我国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时借鉴。

(三)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状况和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五部:《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配套法规条例如《防汛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2001年10月25日作为行政法规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比较具体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对长江干流采砂管理的管理与监督职责,但目前为止,尚没有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形成具体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只是在《防洪法》与《河道管理条例》等单项法律、法规中从各自的侧面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2002年新修订的《水法》的最大成就,是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奠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对于加强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以淮河治污为例,在污染已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国务院颁布第一部流域水污染防治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其法律地位高于地方性法规,它从全局利益出发打破条框分割管理,把流域管理纳入法治体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长江流域而言,应该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事后立法的教训,积极进行事前立法防御。目前,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中,有些法律规定还不具体,很少引进市场机制,特别对水利经费的征收,规定的还很不够。基于长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流域内水资源管理实际与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建议国家尽快考虑制订长江法,形成一个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对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构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 根据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现状和要求,建立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即长江法的体系可设计为:第一层级以《宪法》为指导,《宪法》第九条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总依据;第二层级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水法》为龙头,前者侧重水环境保护,后者侧重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是互为因果,互相影响的。另外还包括《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从水质、水管、水土、防洪方面具体维护水资源的法律。第三层级即是体现流域管理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或称《长江法》),还包括有关长江流域森林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长江利用生态保护等其他方面综合的流域开发利用保护,这里仅讨论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力度上都要比淮河流域更高、更大、更深,故建议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以示其重要,之后由国务院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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