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PCT-概述

巴黎公约的优缺点
优点
1、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期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提出申请。 2、可以使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对自己的发明创 造进行改善。 缺点 1、时间紧迫(国家不确定,准备工作太多); 2、需要立即支付巨额的国家阶段审查费用; 3、优先权过期后,再没有机会进入其他国家; 4、各专利局针对同一专利申请的重复工作。
PCT 概述
PCT
=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专利合作条约 (PCT)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 际局管理的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下 的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 际性条约。 申请人只要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 即可同时在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 护。
两种体系的比较
巴黎公约途径
0 12 提交外国申请 国家申请
PCT途径
国际公布 0 12 16 18 22 28 进入国家阶段 30
国家申请
(可选) PCT国际申请国际检索报告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及书面意见
(可选)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两种体系的选择
PCT途径:
准备在三个至五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 需要更多的时间考虑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 提交申请的准备时间不足 希望通过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来确定可专利性, 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
优先权原则
在某个成员国首次提交申请后,又在其他国家
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享有优先权。 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前后申请主题相同。
巴黎公约途径的特点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多个外国申 请,并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主要特点如 下: 多种形式要求 多次检索 多次公布 多次审查并处理申请 在12个月时提交体系: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PCT规 定提交国际申请,要求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在完 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 一种形式要求 国际检索 国际初审(可选) 国际申请可按需要进入国家阶段 可在30个月缴纳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而且 只有在申请人希望继续时才缴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贸易法 (2)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目前主要通过国际公约来实现 工业产权领域
1883年《巴黎公约》和1989年《集成电路条约》
著作权领域
WTO的TRIPS协议
1886年《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罗马公约》
1.知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公约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
署名权
人身权 财产权
发表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改编权
复制权项
汇编权 翻译权
演绎权项
摄制权 发行权 表演权 展览权
广播权 放映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传播权项
专家组结论:
《伯尔尼公约》第17条明确成员政府拥 有许可、控制或禁止作品流通、演出或 展出(传播)的权力,但并不赋予成员 对任何作品剥夺所有著作权(保护)的 权利 。
依此,中国只是对此类作品著作权“不予保护”,但 并不意味着此类作品“没有著作权”
美方观点:
(a)《伯尔尼公约》第17条并未明确 给予成员在版权领域公共秩序保留的权 利
(b)“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意味着 其“著作权整体被剥夺”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公共利益条款比较
TRIPS第27条第2款:“如果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 德,包括……,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于可获专 利之外,……”
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国际许可(证)贸易
法律侧重保护引进方(强制性规范)
3、贸易过程的长期、复杂性
4、法律管制的双重性和强制性性
双重性:对贸易标的保护
对交易行为的法律调整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最新(完美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十四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十四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 工业产权的范围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 速记口诀:民用品商标服务,不竞争名称产地【发明“民”、实用新型“用”、工业品外观设计“品”】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权利独立原则。这三项原则构成了该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一)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的含义 考点解读:在保护上业产权方面,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有与该国国民一样的待遇。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的非成员国的国民均能享有国民待遇。 2、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 图表妙记Ⅰ享有国民待遇条件 享有国民待遇国民或者居民(非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企第十四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条件 业的,都应享有与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 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并不要求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在请求保护其产权的国家中设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的权利。) 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 (二)专利的独立性 考点解读:专利的独立性是指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另一成员国取得的专利权,同在其他国家就同一主题所取得的专利权是互相独立的。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含义:①一个成员国对一项发明授予专利,其他成员同没有义务也授予专利;②某一项专利在一个国家无效或失效,不会自动导致该专利在其他同家取得的专利也无效或失效;③专利权期限在某国届满后,不会导致该发明在其他国家取得的专利权的有效期同时届满。 (三)优先权 1、优先权概念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2、享受优先权的条件 考点解读:根据《巴黎公约》,享受优先权的条件是:(1)有资第十四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格享有优先权的主体是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领域内有住所或者有真
巴黎公约(专利知识讲座2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9、巴黎公约1873年奥匈帝国在维也那举办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邀请各国工业界参加展览,但许多外国的发明人或者厂家不愿意参加。
怕发明创造通过展览公开后丧失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
因为,当时正处于工业革命时代,许多国家建立了专利制度,可并没有一个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的专利制度。
奥匈帝国于是制订了一项法律,给所有参加展览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均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
并在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期间,在维也那召开了专利改革会议(注1)。
可以说,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是制订巴黎公约的“导火索”,以后几年连续在巴黎召开了工业产权国际会议,并起草了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草案。
1883年3月20日签属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7月2日生效。
后巴黎公约经过多次修改,且每次均通过一个修订的公约文本(共进行了11次修订)(注2)。
并规定,非缔约国加入巴黎公约的,只能加入最新修订的文本。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适用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我国是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的巴黎公约,适用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
1、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
根据巴黎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如下工业产权进行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需要注意的,专利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际条约和不同的国家法中涵盖的范围并不相同。
在巴黎公约中,专利一词仅限于发明专利,并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或制度(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国民和本国国民在实体问题上要一视同仁,如专利授权标准,专利保护标准等,要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不要求对等待遇,而只要求“内外一致”。
如美国和日本对药品专利可以延长保护到20年以上,但中国只保护20年。
在适用巴黎公约时的逻辑是: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国民,来中国申请药品专利,就要和中国专利权人一样,也只保护20年。
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与国外优先权区别之思考来源:作者:优先权原则,发源于《巴黎公约》,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为了申请人行使国际专利申请便利而设置的,这也是设置优先权原则的初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知识更新加速,世界上不少国家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角度设置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我国于1992年9月修订专利法时也引入了国内优先权制度。
区分国内优先权于与国外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优先权包含范围不同:国外申请人可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后,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权,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享有主体不同:国外优先权由外国公民享有,国内优先权由本国公民享有。
(三)权利来源不同:国外优先权来源于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国内优先权则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赋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权。
(四)优先权设置目的不同:国外优先权是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外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国内优先权主要是便于优先权期间内技术方案的增加,为不同种类专利间的转换提供条件,保护国内公民的[葵花法律大讲堂]——付英老师司考系列讲座一次性全部打包下载葵花同学为2011年司考作准备——最及时最有效的全盘资料大搜索(每日更新)2011年2月1日(大年腊月二十九)晚八点整葵花法律论坛第四届春节联欢晚会盛宴热情邀请诸位届时参与!葵花“法律人通讯录”募集工作进行中(2011年1月更新版已发送)!不管在哪里,你都能得到葵花人的帮助!法律人的读者——《葵花周刊》大汇总备战2011葵花司法同盟第十六期1月24日--1月30日活动授课安排详查(侵权责任法已开课,主讲人:付英)当你看各种教材、专题、讲义、笔记不明白时,当你做题做得糊涂,焦头烂额时,请查看葵花高阶教程!!它能为你省去在学习中为求证而查阅法律法规汇编、各类教材及理论著作等资料的过程,节约大量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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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

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巴黎公约(The Paris Convention)和TRIPS协议(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都是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这两个协议对于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署,是世界上第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一套国际制度,保护工业产权和商业品牌的创造者和持有人的权益,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该公约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国际优先权、落地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一方面,巴黎公约通过国际优先权原则,允许在一个国家申请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的人,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公约成员国内申请,享受与在本国申请同等的权益。
这一原则有助于避免发明人因于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承担过多的成本和复杂的程序。
落地原则则要求公约成员国在其领土上对他国的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享有同等保护。
另一方面,巴黎公约要求公约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实行非歧视待遇。
这意味着成员国不得以国别歧视的方式对待外国的知识产权,确保跨国公司和创新者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公平和平等的竞争环境。
TRIPS协议于199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之时签署,是一个更为全面和细致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框架。
TRIPS协议旨在确保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在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和法律方面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协调。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该协议要求成员国在其国内法律中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提供相应的执行和刑事追究机制。
TRIPS协议还规定了一些灵活性原则,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
例如,协议允许成员国在国家紧急情况下违反专利法,以满足对公众的需求,如保障公众健康、粮食安全和公共教育等。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是国际间的一项重要法律合约,全名为《关于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该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
签署,旨在保护和促进工业产权的国际交流和保护。
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之一。
它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和原则,为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交流提供了基础规则。
公约规定了各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商业名称等。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际分级:确立了国际专利申请的分级制度,即优先权原则,即一旦在某一缔约国内递交了专利申请,该申请的优先权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内得到承认。
2. 补充专利保护:规定了对于同一发明在其他缔约国内的补充专利保护。
3. 商标保护:确立了对商标的国际保护原则和国际分级制度。
4. 工业设计保护:规定了在申请工业设计专利时的一些原则和程序。
5. 办公人员:建立了国际专利局(WIPO)作为执行机构。
巴黎公约的目标是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技术交流,并为创造者提供公平竞争和保护的环境。
目前,公约已经有近200个国家加入,并持续对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巴黎公约历史沿革和其对中国发展产生的意义
项目管理2010 谢斌巴黎公约历史沿革和其对中国发展产生的意义一、巴黎公约的内涵及其主要结构1、何谓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为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7 日生效。
是世界上最早签订的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最初的成员国为11 个,至今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参加了联盟。
巴黎公约的规定分三类,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以及共同规则,其中共同规则是对商标、专利的保护所要求的基本规则,它规定了对国家标志的保护,即每个成员国都应拒绝使用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徽章、官方标记及表示惯例和保证的检验标记等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如果经这些国家或组织的主管当局允许则另当别论。
2、巴黎公约主要结构《巴黎公约》的条款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类别:第一类、实体法规则,它们保证基本权利,即每个成员国的“国民待遇”问题。
第二类、确立另一个基本权利,即“优先权” 。
第三类、关于国际组织和成员国之间法律的一致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问题。
要求或允许成员国主管机关根据《巴黎公约》的条款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条文,并且规定了申请人应遵守《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类、关于行政机构的问题,如联盟大会、国际局的设立,财务制度和分配原则等,并且还规定了各项最终条款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
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
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第六讲 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主要国际公约
第二十六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一节 概述
《巴黎公约》经1873年和1878年两次酝 酿,在1880年于巴黎召开的第一次外交会议 上拟定,在1883年由法国、比利时、荷兰等 11个国家签署,次年批准,1884年生效。
第二节 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即是条约 纳入保护工业产权客体的总和。条约采 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开宗明义 地在第1条便规定了条约的保护范围。 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实用新 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 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 不正当竞争为对象,共分为三类:
第四节
共同规则
一、关于专利的共同原则
1.产品禁止流通但并不排斥该产品依法获得专利授权。 2.专利权人进口专利产品不导致专利权失效。 3.方法专利的保护及于直接依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4.强制实施许可,禁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 5.国际交通工具使用专利权的临时豁免。
二、关于商标的共同原则
1.已注册商标在其他同盟成员国享受与商标原籍国同 等保护规则(同等保护规则)。 2.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3.关于平行进口。
其他国际公约
1981年9月,在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主 持召开的内罗毕外交大会上,由21个国 家缔结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 1983年生效。
第三节
基本原则
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
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 第二,权利的消灭独立。 第三,权利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 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这是一个和国民待遇原则一样,对同盟成员国有直接适用效 力的基本原则,它实际上是和国民待遇原则镶嵌在一起的基本 原则。加入同盟的任何国家均不得对此进行任何保留。这一原 则和《巴黎公约》其他原则一起,构成《巴黎公约》保护工业 产权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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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对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现行文本
共有30条,就其内容可分为三大类,即实质性法律条款、行政性条款和最终条款。在实质性条
款中,主要包括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宽限
期、取得专利权装置过境问题及临时保护等问题。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确立的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一,不仅保证外国人受到保
护,而且,保证外国人不会受到任何歧视。
1.国民待遇的概念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每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的成员国国
民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对于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他们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
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场所,也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成员国不得规定要求保护的国民在要求
保护的国家有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作为受保护的条件。
2.关于公约中的“国民”
根据公约,“国民”一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是指成员国国有企业或者按照成员国公法产生
的法人,按照成员国私法产生的法人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国民。如果它们在另一个成员国有实际
上的总部,那么,它们可以被认为是总部所在地的国家的国民。“有住所”的解释,不要求严格法
律意义上的住所。这个人或多或少永久性的居住在一个地方也就够了。法人住所是指实际上总部
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意味着必须有实际的工商业活动,仅仅租赁一间办公室而没有实
际经营活动是不够的。
3.国民待遇的范围
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各国法律授予其国民的一切利益。这就是说,一个特定国家适用于该国国
民的法律,也必须同样适用于成员国的国民,不得有不利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歧视性规定。不得
要求权利的互惠。比如有效期要求,前一个国家不得规定后一个国家的有效期与其一样长短。
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并不妨碍它行使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更为有利于它的
权利,这些权利是明白保留的。
4.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仅仅是程序性质的、为了司法和行政程序的目的对外国人施加的特别的
要求,还是可以对成员国的外国人行使的。比如,对外国人担保金、保释金的规定;外国人送达
文件的地址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规定;等等。
(二)优先权原则
1.优先权的概念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意思是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的第一次工业产
权申请,该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的期间(商标6个月)内可以在所有《巴黎公约》
成员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请求优先权保护。这些在此期间提出的申请可视为第一次申请的
申请日期。 优先权只能以在本联盟成员国的第一次申请作为基础,这个原则旨在避免对同一对
象提出一连串先后相继的优先权要求。不过,在本联盟以外的一个国家提出的较早申请,不计在
内。
优先权对于希望在巴黎同盟几个国家获得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实际利益。申请人不必在国内、
国外同时提出申请,也不必担心有人在其注册的国家抢先申请。他可以利用优先权期间的6个月
时间从容地准备。以后的申请,以便取得更为周到的保护。
优先权可以由第一个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请求。它可以允许连同申请将优先权转移给不同国家
的该成员国国民。在后的申请涉及的对象必须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个申请的对象相同。
一个正规国家申请就足以确定它在有关国家的申请日期。“国家”申请的观念也包括按照成员国
之间缔结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提出的申请。 第一个申请的撤回、放弃或者驳回都不影响该申请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地位。即使产生优先权的第一个申请已经不存在,优先权却是依然存在。
2.优先权的效力
根据公约第四条B款的规定,在后的申请被视为同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个申请提出时就已
经提出。在第一个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两个申请日之间(即优先权期间)完成的一切行为,都不影
响作为在后申请的对象的权利。在优先权期间,第三人的申请对于优先权享有者来说,不产生任
何作用。
3.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日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成员国商标和专利注册机关声明其已经在其它
国家提出过申请,并提供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国家、申请日期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同一发明创
造和商标在某一个成员国被授予了专利权和商标权后,并不要求其他成员国也必须授予其专利权
和商标权;某一个成员国驳回了某项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并不能排除其他成员国批准该项专利申
请或者注册商标申请的可能性;某一个成员国撤销了某项专利申请或者注册商标申请,或者作了
专利权、商标权的无效宣告,并不影响其他成员国承认该项专利权、商标权继续有效。
(四)强制许可原则
自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或者自专利批准日起满3年,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若无正当理由没
有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的,各成员国可以根据任何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
但取得强制许可方应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
真正好的朋友,从来不需要这些表面功夫。走在这漫漫
俗尘,形如微尘的我们,每天忙碌的像只蝼蚁,哪有时间去整那些虚假的表面文章。那些沉淀在岁月里的真情实意,哪一个不是无事各自忙,有事时,却又从不问回报几何的真心相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