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
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
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本案例分析的是一起涉及生物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的纠纷,旨在探讨专利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概述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研发了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并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号为ZL 201810XXX XXX,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的制备方法及其应用”。
原告在研发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该专利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和商业价值。
被告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得知原告的专利后,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生物活性物质。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市场上大量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2. 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3.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四、案件分析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生物活性物质,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2. 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本案中,原告的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被认定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原告的专利权是有效的。
3.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案例分析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利申请是一项重要的手段,它可以为发明人或创新机构提供独占权和经济利益。
然而,申请专利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得批准。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本文将对一起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申请人A是一家创新科技公司,他们开发出一种新型的电动汽车发动机,并希望通过专利保护来确保自己的创新技术。
经过分析和咨询,申请人A准备了一份详细的专利申请文件,并递交给了专利局。
被驳回的理由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A期待着专利局的批准,然而,他们却接到了一份驳回通知。
在通知中,专利局列出了以下几个主要的驳回理由:1. 缺乏创新性:专利局认为申请人A的发明并没有达到创新程度,即不满足专利法对发明的新颖性要求。
他们指出类似的技术已经在其他专利中被披露,因此申请人A的发明并不具备新颖性。
2. 技术含糊:专利申请文件中,某些技术术语和描述不够清晰明了,导致专利局无法准确理解和评估申请人A的发明。
专利局认为,清晰的技术描述是获得专利批准的关键因素,而申请人A的文件在这一方面存在缺陷。
3. 未提供充分的技术论证:专利局要求申请人A提供更多关于发明技术的实证数据和技术论证,以证明其在技术上的优势和可行性。
然而,申请人A的文件中没有充分包含这些信息,导致专利局不能够确认该发明的实际效果和经济利益。
分析与改进措施针对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理由,申请人A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突出创新性:通过进一步的技术比较和市场调研,申请人A可以重新评估自己的发明,寻找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创新之处,并将这些信息充分体现在申请文件中。
同时,申请人A可以寻求专利代理机构的帮助,以提高专利的审查质量。
2. 清晰明了的技术描述:申请人A应该认真审查和修订专利申请文件,确保技术术语和描述的准确性和清晰度。
可以借助领域专家或专利代理人的意见,以确保专利申请能够被审查人员准确理解。
3. 提供充分的技术论证:申请人A应该收集更多的实证数据和技术论证,以支持自己的发明技术在技术上的优势和可行性。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独特功能的新型智能手表,并申请了专利权。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表,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涉嫌侵权的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三、案件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1)专利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侵权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拥有新型智能手表的专利权,而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实质上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1)损失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损失: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产品销售所造成的销售收入损失、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2)损失计算结果根据科技公司的举证,创新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科技公司损失2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05.30•【分类】其他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泰拉科斯萨伯补充实验数据案案号:(2018)京73行初2626号典型意义:医药领域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往往无法直观确认,需要依赖实验数据进行验证,故补交实验数据一直是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关于如何确定可以接受的补充实验数据范围,本案判决认为,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可以被采信,或者说判断说明书文字记载的技术效果是否仅为断言,取决于该技术效果是否属于申请人在诉争发明“申请日”之前的技术贡献,以及公众在获知诉争发明之时是否可以确认该效果。
本案最终接受了专利权人补充的实验数据,对充分保护原研药企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医药行业的创新热情具有指引意义。
案例二:全国首例GUI外观设计权无效案案号:(2017)京73行初9397号典型意义:图形用户界面(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的用户接口,用户可以借助GUI实现与计算机软件的信息交互和操作控制。
在底层技术已较为成熟的情况下,如何改进用户交互方式,提升用户操作体验,已然成为新的创新增长点。
本案为全国首例在GUI外观设计中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这一实体条款进行判决的案件,具有开创性。
判决对现有外观设计确权规则在GUI 这一新型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上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今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
案例三:孟山都生物序列专利驳回复审案一审案号:(2017)京73行初2601号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72号典型意义:生物技术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猛的高新技术之一。
对于生物技术企业而言,新的基因或蛋白质序列是其核心产品,生物序列类专利的支持性更是业界广为关注的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涉及“同源性限定”和“序列组成部分+功能”的限定方式。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背景在现代社会,机械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它给予发明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占权利的能力。
然而,在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机械领域的专利侵权案例,来探讨其中的原因、影响以及如何防止这些案件发生。
案例一:汽车发动机专利侵权案案例描述:某汽车制造公司开发了一种创新的汽车发动机技术,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
然而,不久后,另一家汽车制造公司推出了一款类似的发动机,被认为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分析:这种情况下,专利侵权案可能是由于另一家公司没有在设计和开发中充分考虑到原公司的专利权。
可能是他们没有进行合适的专利搜索和风险评估,也没有与专利持有人进行合作或协商。
此外,可能另一家公司认为他们的技术与原公司的专利不同,因此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
影响:对于原公司来说,专利侵权可能导致他们的技术和研发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同时,这也会对市场竞争和创新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其他公司可能不再愿意投资研发创新的技术,以免触犯他人的专利。
防范措施:为了防止专利侵权案发生,汽车制造公司应该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充分尊重他人的专利权。
这意味着他们应该进行充分的专利搜索和风险评估,确保他们的技术与他人的专利没有冲突。
此外,与专利持有人进行合作或协商也是减少专利侵权风险的重要步骤。
案例二:3D打印技术专利侵权案案例描述:一家公司开发了一种创新的3D打印技术,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
然而,不久后,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推出了一款类似的3D打印设备,并被告知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侵权案件可能是由于竞争对手公司没有充分考虑到原公司的专利权。
他们可能没有进行充分的专利搜索和风险评估,也没有与专利持有人进行合作或协商。
此外,可能竞争对手公司认为他们的技术与原公司的专利不同,因此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
影响:对于原公司来说,专利侵权可能导致他们的3D打印技术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并且会受到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推荐5篇]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推荐5篇]第一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两份。
二、本表第①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国家(地区)和营业所所在地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经常居所地和地址。
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代替请求人接收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发信函,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④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收件人。
五、本表第⑤栏,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
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应当在本表第⑧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
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
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七、本表第⑦、⑧、⑨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八、本表⑨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
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专利权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
专利权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领域广泛,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本文将以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为例,对专利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简介(一)原告情况原告为我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硬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涉及一种新型计算机系统。
(二)被告情况被告为我国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计算机硬件的生产和销售。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与原告发明专利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系统。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2. 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原告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分析(一)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2)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进口、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 本案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根据案件事实,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与原告发明专利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系统。
根据上述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被告的行为符合第(1)种情况,即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二)原告维权方式1. 知识产权局投诉原告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投诉,要求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到投诉后,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 诉讼维权如果知识产权局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原告的预期,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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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引言:
专利是创新的保护伞,它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占权利,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
然而,有时候专利权的有效性会受到质疑,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常见的专利宣告无效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案例一:先前技术的公开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后来被发现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
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先前技术的公开将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案例二:缺乏创新性
有时候,专利宣告无效是因为所申请的技术缺乏创新性。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
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技术只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进,没有达到创新的标准。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提出的技术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案例三:不符合专利法要求
专利法对专利的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在某
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专利的技术不够明确,无法清楚地描述技术的实施方法。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技术的描述清晰明了,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实施。
案例四:专利权的滥用
专利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滥用其专利权,通过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来限制市场竞争。
法院最终宣告该专利无效,因为滥用专利权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结论:
专利宣告无效的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
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同时,申请的技术必须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此外,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最重要的是,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和启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专利宣告无效的原因,并在申请专利时避免类似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