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深圳市用人劳动合同电子版2022

深圳市用人劳动合同电子版202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用人劳动合同电子版2022,更多合同范本点击“劳动合同”查看!深圳市用人劳动合同1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叁年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期自__年8月1日起至__年8月日止,共计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技术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根据现场工作需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能力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和休假按甲方工程进度酌情安排,以每周休息一天为标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七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及相应奖金。
第九条乙方劳动报酬月工资标准为6000.00元,如果甲方工程在丹江口市城区,乙方的衣食住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工程不在丹江口城区,乙方由此产生的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通讯费用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条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应物价水平进行对现行工资标准提出增加调整意见,调整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于每月2日以货币形式,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发放。
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

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一、宗旨为落实劳动地方、更好地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处罚的司法辅助工作,加快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据《深圳特区劳动争议仲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深圳特区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司发〔2009〕12号文件),制定本方案。
二、范围范围:本方案所涉及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仅限于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处罚的司法辅助人员。
三、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法治、公平、公正、诚信、规范、高效、灵活和加快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体制的科学化、系统化和稳定性,管理工作改进和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合格性,强调司法公正地推进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
四、目标(1)确保司法辅助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2)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的针对性和科学化;(3)加强对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培训;(5)完善司法辅助人员社会保障机制;(6)优化司法辅助人员的激励机制。
五、改革措施(1)加强司法辅助人员审核和信息联网管理:注册司法辅助人员须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登记备案,并对司法辅助人员开展系统化和审核检查,为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处罚的司法辅助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信息。
(2)制定司法辅助人员聘任评估体系:为规范司法辅助人员的聘任、任免和使用情况,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制定上岗前评估、在岗职业素质考核及考评体系。
(3)建立司法辅助人员奖励机制: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按照辅助工作总量、服务水平、奖惩情况、突出表现等综合考核指标,建立岗位任务、责任考核和技能保障司法辅助人员的奖励机制。
(4)完善司法辅助人员培训机制: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每年将对司法辅助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及技能考核,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5)加强司法辅助人员安全保障: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建立安全及重要事件预警机制,保障司法辅助人员的安全和工作环境。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1988年9月1日起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 1989年1月20日起施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1990年1月18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 1991年9月2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1995年5月23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1995年8月4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008年1月3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199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2.13•【字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1993年5月2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3月1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务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务工是指没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深圳市内招用劳务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应与劳务工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无深圳市常住户口而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对劳务工实行差别待遇。
第五条劳务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六条劳务工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工应严格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工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九条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用劳务工的条件和程序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务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深劳[1993]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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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正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深劳[1993]第197号1993年9月14日)为贯彻执行深府[1993]238号《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和劳动人事负责人等人员,其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上述人员(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原则上与委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如有实际情况,也可由委派单位与下属公司商定,选择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表人与派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中方股东单位派往外商投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员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方股东单位派往外商投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董事会签署目标责任书或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企业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可否采用的问题。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一般要求采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书文本。
对于企业已经印制好的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符合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精神,经劳动仲裁机关认可,准以来用。
四、关于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合同期限未满的,是否还要按新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一般要求采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对于原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员工,可用新的合同文本更换原有的合同书,并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变更有关内容,但原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一般不能缩短,如甲乙双方意见一致,可以缩短。
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条例a. 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本合同双方为:甲方(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和乙方(深圳市某司法辅助服务机构)c. 本合同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d. 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a. 甲方权利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服务。
②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③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b. 甲方义务①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报酬。
② 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
③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乙方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c. 甲方保密义务① 甲方对本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② 甲方对在工作中获取的乙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a. 乙方权利①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③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b. 乙方义务①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服务。
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履行工作职责。
③ 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乙方个人信息。
c. 乙方保密义务① 乙方对本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② 乙方对在工作中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服务内容与标准a. 服务内容①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司法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材料整理、文件送达、庭审记录等。
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b. 服务标准①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② 乙方应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性,提高工作效率。
c. 服务监督与评估①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深圳市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5年新劳动合同深圳市
新劳动合同深圳市前言近年来,深圳市不断推出新的劳动政策,力求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本文将对深圳市新的劳动合同做出系统性整理,希望能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劳动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订立的书面协议,规定了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务变动、违约责任等事项。
劳动合同中需要包含的要素有:1.劳动合同名称;2.缔约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地址;3.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4.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期限;5.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6.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7.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8.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9.双方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等。
新劳动合同的亮点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和职业发展。
加强劳动报酬保障用人单位应该制定合理的薪资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劳动者按时拿到全额工资,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提高未成年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加强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同时,定期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和维修,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全面禁止“五险一金”违规扣除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不得擅自扣除或推迟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者可以通过举报平台或者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新的劳动合同制度在规范用人单位的同时,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们应该认真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一名用人单位,我们应该诚信守法,关注和维护员工的职业发展和生活福祉。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平等、有序的劳动关系。
最新深圳劳动合同
最新深圳劳动合同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重要法律文书,也需要不断地适应时代需求进行更新和改进。
最近,深圳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了深圳市的劳动合同,本文将介绍最新的深圳劳动合同条款,并针对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解析和说明。
一、双方的基本情况1.甲方甲方指聘用劳动者的单位。
在劳动合同中需要明确写明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所称为甲方的单位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乙方乙方指被聘用为劳动者的个人。
在劳动合同中需要明确写明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合同确定特定工作期限的合同称为固定期限合同。
在深圳市,固定期限合同的最长期限为5年,在合同期满后,除非另有约定,不得继续采用固定期限,而应该采用无固定期限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未确定特定工作期限的合同称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等。
在深圳市,无固定期限合同中应当写明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满后,如果没有书面终止,即完成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
三、工作内容和岗位工资1.工作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写明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具体应当包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同时,应当注明工作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内容。
2.岗位工资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写明劳动者的岗位工资,具体应当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龄工资、技能津贴、夜班津贴、加班费等。
四、福利及社会保险1.福利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写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包括供应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社会保险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深圳市规定,雇主应当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合同期满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写明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即视为终止劳动关系。
深圳市标准劳动合同(适用全日制用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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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委托的计划单列单位、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和镇劳动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纳入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范围,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职责是:(一)负责调研并起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政策;(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三)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总结推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验;(四)编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范文本;(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六)指导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七)审查集体合同;(八)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九)指导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十)审查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备案。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证》。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予鉴证,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
经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不予鉴证,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对经修改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
第十条劳动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四)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准确;(五)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亲自或书面授权他人签字、盖章;(六)劳动合同中外文文本意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鉴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编号;(二)审查;(三)制作《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四)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五)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附件予以备案、存档;(六)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录入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鉴证或发出《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鉴证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无效劳动合同予以鉴证,给劳动合同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对不订立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和管理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年度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年审办公室的规定报审。
用人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
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三)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四)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六)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遇重大问题,应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七)依法办理集体合同签订(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八)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审;(九)保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并及时归档;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的专(兼)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采用市劳动局开发设计的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用该系统报盘参加年审。
第十九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员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书面授权他人代签。
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员工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员工或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用人单位并可对本单位的私自代签人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员工签署,并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保管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办理非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用工手册》;(四)办理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员工手册》;(五)劳动合同附件;(六)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下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其劳动合同(或协议)与在岗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有所区别。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的事项加以说明或重新订立,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内部变换工作单位的,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内容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一)招聘录用员工管理制度;(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三)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四)考勤管理制度;(五)员工岗位工作行为规范;(六)技术培训及劳动合同考核办法;(七)员工奖惩制度;(八)保密制度;(九)根据需要建立的其他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应及时进行修改。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未向全体员工公布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一)劳动合同订立台帐;(二)劳动合同履行台帐;(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台帐;(四)员工医疗期台帐;(五)各类专项协议签订意向台帐;(六)违约合同登记台帐;(七)其他必要台帐;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