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企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遵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财务政策。
2. 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3.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4. 安全保障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企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2. 组织编制和执行企业财务预算;3. 管理企业资金,确保资金安全;4. 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5. 审核和监督企业经济活动;6. 提供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立以下岗位:1. 财务总监:负责财务部门的全面工作;2. 财务经理:负责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3. 会计: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4. 出纳:负责现金管理和银行存款业务;5. 财务分析员:负责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权限和报销流程;2. 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合理控制资金支出;3. 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4. 严禁违规使用资金,禁止挪用、侵占、截留、转移资金。
第七条企业资金收支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拖延或隐瞒。
现金收支应当遵守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应当及时核对。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八条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2.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3. 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及时编制财务报表;4. 加强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
国企财务制度及标准

国企财务制度及标准一、总论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标准,以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财务信息全面真实可靠,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提升。
二、财务制度(一)总则1. 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产安全;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增值。
2. 财务管理应实行分级负责、规范操作、信息畅通、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制度,保证财务管理的权责明确、运作有序。
(二)会计制度1. 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和会计政策,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合理合法。
2. 国有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符合规定。
3.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票据、凭证管理制度,明确票据、凭证的开具、使用、存储、销毁等程序,杜绝虚假票据、凭证的使用和篡改。
(三)财务预算制度1. 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投资预算和利润预测等,确保资金的有效运用和合理分配。
2. 财务预算应经过审议、批准并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偏差进行及时调整和处理。
(四)资金管理制度1.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预算、资金调度、资金监管等,保障企业的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2. 资金管理应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企业各方面的经济活动均能得到恰当的资金支持。
(五)审计制度1. 国有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企业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国有企业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合法,发现并及时整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1.06.05•【字号】津财会[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01〕24号二00一年六月五日)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各国有集团(控股)公司: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监察局反映。
附件: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向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有取得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国有企业现金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现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现金财务管理,加强国有企业财务风险防控,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各单位。
第三条国有企业现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财务规范、审慎、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加强现金财务管理。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财务管理能力。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现金财务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规范现金管理流程,确保现金安全。
第八条国有企业的现金收支应当由专人负责,实行封闭管理,确保现金账簿与实际现金的一致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清点现金的制度,定期进行现金清点,确保现金账簿与实际现金的准确性。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存取制度,规范资金存取权限,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对设立资金池的单位开展资金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差旅费报销制度,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确保差旅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考核制度,对现金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倒逼现金管理工作的完善。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执行和审计程序,加强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设定年度经济目标和财务计划,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年度预算执行,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比对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超支或者低于预算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经费使用合理性。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本预算制度,规范资本支出审批流程,确保资本支出符合企业战略规划。
国资委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资委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资委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企业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坚持财务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3. 保障企业财务稳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5. 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管理职责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全面负责。
2.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财务管理,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
3. 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四、财务管理内容1. 会计核算(1)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
(2)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核算企业各项经济业务。
(3)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2. 财务报告(1)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财务报告,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2)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3. 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
(2)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合理配置资金。
(3)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4. 成本控制(1)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规范成本核算。
(2)加强成本分析,提高成本控制水平。
(3)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5. 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流程。
(2)加强内部控制执行,防范财务风险。
五、财务管理监督1.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2. 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举报。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国资委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财务核算、财务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效益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三)安全原则: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四)公开透明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部门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政策和制度;(二)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三)组织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实施财务预算控制;(四)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六)负责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七)开展财务分析和考核,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八)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企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筹集资金,确保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严格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一)资金筹集制度;(二)资金使用制度;(三)资金支付制度;(四)资金结算制度;(五)资金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八条企业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二)历史成本原则;(三)一致性原则。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包括:(一)会计科目设置制度;(二)会计凭证管理制度;(三)会计账簿管理制度;(四)会计报表编制制度;(五)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国资委下属企业财务制度

国资委下属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资委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资委下属企业财务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行政和经济效力。
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税法、财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四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财务管理权限和责任,实行财务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和规模,科学合理地制定财务制度和程序,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六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重视财务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合规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遵循“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及时查处。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八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九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资料、凭证的保存和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清晰并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财务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第十一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认真保管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相关资金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三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制定年度预算,包括财务预算、投资预算、资金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计划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认真执行预算,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及监控,及时调整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国资委下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计划、预测和监控,有效管理资金的流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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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页脚内容7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页脚内容7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页脚内容7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页脚内容7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四)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 (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页脚内容7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年度和专项事项; (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