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考试辅导:合同案例分析1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
2018年,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乙公司受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并提供工程造价测算报告。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造价测算工作,并向甲公司提交了测算报告。
3.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测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工程造价估算偏低。
4. 双方就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及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2018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工程造价计算错误导致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造价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造价计算错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1工程造价专业《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和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七)

隐蔽⼯程应及时检查「案例」某建筑公司负责修建某学校学⽣宿舍楼⼀幢,双⽅签订建设⼯程合同。
由于宿舍楼设有地下室,属隐蔽⼯程,因⽽在建设⼯程合同中,双⽅约定了对隐蔽⼯程(地下层)的验收检查条款。
规定:地下室的验收检查⼯作由双⽅共同负责,检查费⽤由校⽅负担。
地下室竣⼯后,建筑公司通知校⽅检查验收,校⽅则答复:因校内事务繁多由建筑公司⾃⼰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
其后15⽇,校⽅⼜聘请专业⼈员对地下室质量进⾏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所定标准,遂要求建筑公司负担此次检查费⽤,并返⼯地下室⼯程。
建筑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由校⽅负担,本⽅不应负担此项费⽤,但对返⼯重修地下室的要求予以认可。
校⽅多次要求公司付款未果,诉⾄法院。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隐蔽⼯程(地下室)隐蔽后,发包⽅事后检查的费⽤由哪⽅负担的问题。
按《合同法》第⼆百七⼗⼋条:“隐蔽⼯程在隐蔽以前,承包⼈应当通知发包⼈检查。
发包⼈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等损失。
”本条法律规定,承包⽅在隐蔽⼯程竣⼯后,应通知发包⽅检查,发包⽅未及时检查,承包⽅可以停⼯。
在本案中,对于校⽅不履⾏检查义务的⾏为,建筑公司有权停⼯待查,停⼯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校⽅承担。
但建筑公司未这样做,反⽽⾃⾏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与校⽅后,继续进⾏施⼯。
对此,双⽅均有过失。
⾄于校⽅的事后检查费⽤,则应视检查结果⽽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到标准,那因这⼀后果是承包⽅所致,检查费⽤应由承包⽅承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标准,重复检查的结果是校⽅未履⾏义务所致,则检查费⽤应由校⽅承担。
⼯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案例」 1995年2⽉24⽇,甲建筑公司与⼄⼚就⼄⼚技术改造⼯程签订建设⼯程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承担⼄⼚技术改造⼯程项⽬56项,负责承包各项⽬的⼟建部分;承包⽅式按预算定额包⼯包料,竣⼯后办理⼯程结算。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完成该⼯程的各⼟建项⽬,并于1996年11⽉14⽇竣⼯。
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招投标案例案例 3.1某造价不到300万元的公路项目,招标文件售卖费800元。
近60家施工队伍报名,收取售卖费近5万元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有关部门认定这家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通过售卖招标文件牟利的行为,应做出相应的处罚。
该招标代理机构辩解,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为此付出了大量艰辛的复杂劳动,以一定价格出售招标文件是国际惯例,800元并不算高,其做法并无不当之处。
问题: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对吗?分析: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并无不当之处,但招标文件的售卖费应归招标人所有,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
因为招标代理费已经包含了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
招标人应将此收入归入项目建设资金,以弥补招标费用的支出。
案例3.2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编制了投标文件,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分析: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乙公司):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丙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
项目竣工后,甲公司与丙公司就工程结算产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丙公司的结算报价过高,要求乙公司对结算报价进行复核。
乙公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丙公司的结算报价存在多处错误,遂向甲公司提出修改建议。
甲公司接受建议后,与丙公司重新进行了结算。
然而,甲公司仍对结算结果不满,认为乙公司的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其经济损失。
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尽到了造价咨询义务?2. 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乙公司是否尽到了造价咨询义务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受甲公司委托后,应当对丙公司的结算报价进行严格审查。
乙公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丙公司的结算报价存在多处错误,并提出修改建议,表明其已经尽到了基本的造价咨询义务。
2. 关于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复核过程中,虽然发现了丙公司结算报价中的多处错误,但并未对错误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也未对丙公司的结算报价进行全面审核。
此外,乙公司在发现错误后,仅向甲公司提出修改建议,并未采取其他措施,如向丙公司提出质疑、要求丙公司重新核算等。
因此,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
3.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实用一份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实用一份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1)5月份由于不可抗力影响,现场材料(乙方供应)损失1万元;施工机械被损坏,损失1.5万元。
2)实际发生零星工作费用3.5万元。
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1.计算材料预付款。
2.计算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和预付措施费金额。
3.列式计算5月份应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
4.列式计算6月份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的`工程款。
5.承包商在6月份结算前致函发包方,指出施工期间水泥、砂石价格持续上涨,要求调整。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调值公式法调整结算价。
假定3月份、4 月份、5月份3个月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含索赔费用)为750万元;固定要素为0.3,水泥、砂石占可调值部分的比重为10%,调整系数为1.15,其余不变。
则6月份工程结算价为多少?参考解析【问题1参__】甲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500×0.124=558.O0(万元)乙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__.985=315.20(万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558+315.2=873.20(万元)材料预付款=873.2×20%=174.64(万元)【问题2参__】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873.2×3.8%=33.18(万元)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3.00(万元)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及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的3项合计之和=873.2+33.18+3=909.38(万元) 预付措施费金额=33.18×(1+4%)×(1+3.41%)×50%=17.84(万元)【问题3参__】根据背景材料可知,5月份的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5月份甲分项工程工程量价款=1100×1240×(1+4%)×(1+3.41%)=146.69(万元)5月份乙分项工程工程量价款=1100×985 ×(1+4%)×(1+3.41%)=116.53(万元)5月份应支付措施费=17.84/4=4.46(万元)5月份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款=146.69+116.53+4.46=267.68(万元)5月份承包商的索赔款=1.00万元(施工机械损失l.5万元由乙方负担,零星工作费3.5万元最后一个月结算)5月份应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267.68 ×(1-5%)-174.64×0.5+1=167.98(万元)【问题4参__】6月份甲分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900+1200+1100+850=4050.00(m3)6月份甲分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的降低额=4500-4050=450.O0(m3)6月份甲分项工程的累计完成工程量降低额为清单工程量的10%,未超过10%,因此甲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应进行调整。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练习试题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练习试题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练习试题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之前大家要多练习一些试题。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练习试题,希望能帮到大家!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练习试题1试题某业主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工程采用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进行,合同的部分条款如下:××工程施工合同书(节选)一、协议书(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某市的××路段,建筑面积3000m2,砖混结构住宅楼(其他概况略)。
(二)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为该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工程。
(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2010年11月20日~2011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23天。
(四)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佰叁拾肆万元整(¥234.00万元)。
(五)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承包商最优的工程质量。
(六)质量保修施工单位在该项目的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七)工程款支付在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二、其他补充协议(一)乙方在施工前不允许将工程分包,只可以转包。
(二)甲方不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
(三)乙方应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四)涉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合同变更时,按有关程序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问题:1.该项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请指正。
2.该项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指出并改正。
3.该工程按工期定额来计算,其工期为212天,那么你认为该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4.确定变更合同价款的程序是什么?参考解析1.协议书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1)不妥之处:承包范围为该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工程。
正确做法:承包范围为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等全部工程。
造价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
造价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题目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某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为1000万元,工程量清单中包含以下分项工程:1. 土方工程:100万元2. 混凝土工程:300万元3. 钢筋工程:200万元4. 砌筑工程:150万元5. 装饰工程:25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土方工程增加20万元,混凝土工程减少50万元,钢筋工程增加30万元,砌筑工程减少10万元,装饰工程不变。
问题:1. 请计算变更后各分项工程的合同价。
2. 请计算变更后的总合同价。
答案:1. 变更后各分项工程的合同价:- 土方工程:100万元 + 20万元 = 120万元- 混凝土工程:300万元 - 50万元 = 250万元- 钢筋工程:200万元 + 30万元 = 230万元- 砌筑工程:150万元 - 10万元 = 140万元- 装饰工程:250万元(不变)2. 变更后的总合同价:变更后的总合同价 = 120万元 + 250万元 + 230万元 + 140万元+ 250万元 = 1200万元二、案例分析题题目二:成本控制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住宅建设项目,项目预算为5000万元。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成本如下:1. 材料费:2000万元2. 人工费:1200万元3. 机械使用费:500万元4. 管理费:300万元5. 其他费用:500万元项目完成后,实际成本为5300万元。
问题:1. 请计算项目的成本偏差。
2. 请分析成本超支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答案:1. 项目的成本偏差:成本偏差 = 实际成本 - 预算成本 = 5300万元 - 5000万元 = 300万元2. 成本超支的原因及改进措施:成本超支的原因可能包括:- 材料价格上涨- 人工成本增加- 施工效率低下- 管理不善导致浪费改进措施可能包括:- 重新评估材料采购策略,寻找成本效益更高的供应商-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提高施工效率- 加强成本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三、案例分析题题目三:招投标管理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为3000万元。
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发建设。
该项目于2010年3月开工,2013年12月竣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施工。
同时,A公司与C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C公司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咨询。
在项目竣工后,A公司委托C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工程造价结算书》。
C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了核算,确认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
A公司对结算结果无异议,支付了C公司咨询费用。
然而,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不久,B公司向A公司提出异议,认为C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存在低估工程造价的情况,要求重新核算。
A公司则认为C公司具有专业资质,核算结果应具有权威性,拒绝重新核算。
双方协商未果,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A公司重新核算工程造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C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重新核算工程造价?3. 如何确定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三、案件分析1. C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书》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约定由C公司出具《工程造价结算书》。
因此,C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重新核算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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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考试辅导:合同案例分析1
案例一:
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
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
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
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
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
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
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
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分 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
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
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
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
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
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
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
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案例二:
××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
商场分店。××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
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
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
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分 析:《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
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
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引
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
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为无效合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
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
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等项损失。
案例三:
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
小区。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
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
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
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
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的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
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
责任。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分 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
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
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
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
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
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
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