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解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三: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工会监督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职责的规定一、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功能,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失业,意义非同小可,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慎重行使解除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责无旁贷。
因此,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基本上延续了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从规范劳动合同的角度在文字上作了一些处理。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知情权。
全面解读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全面解读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1. 引言2024年劳动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全面解读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法律内容和精神。
2. 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根据2024年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劳动者指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2.2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2024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2.3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事项。
3.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1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3.2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解除两种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详细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第67条内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7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相对方的要求和期限。
具体内容如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1. 提前通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通知的时间要求是提前三十日。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愿,并告知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时间和程序等信息。
2. 经济补偿除了提前通知劳动者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来解除劳动合同。
这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为一个月的工资,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
在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因突然失去工作而可能带来的经济困难。
三、劳动合同法第67条的适用情况劳动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进行解除合同:1.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减少岗位、裁员或调整员工工作等情况下;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3.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四、经济补偿的作用与意义经济补偿作为一种法定的保障措施,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经济补偿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资助,以弥补他们突然失去工作带来的经济困难。
这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减轻其解除合同后的经济压力。
2.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和谐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成本,使其更加谨慎和慎重地对待解除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解读一览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解读一览合同的意义,在于双方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因为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的依靠,对合同签订双方都有了约束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解读一览,更多合同范本点击“劳动合同”查看!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解读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核⼼。
制定它的主要⽬的就是维护劳动者与⽤⼈单位的合法权益,建⽴⼀个稳定的劳动秩序也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但不少单位或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政策不是很了解,今天店铺⼩编将为您解决⼀点⼩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解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条1、⽤⼈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在第⼋⼗九条中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书⾯证明,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单位有在⼗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的义务在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成本过⾼。
同时也考虑到办理有关⼿续有个过程,需要⼀定的时间,因此改为了⼗五⽇,值得⼀提的是,这⾥的“⽇”不是指⼯作⽇,但最后⼀天是节假⽇的,将有关规定顺延⾄下⼀⼯作⽇。
3、劳动者有按照双⽅约定,遵循诚实信⽤的原则办理⼯作交接的义务⼯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4、⽤⼈单位有在办理交接⼿续时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对于⽤⼈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经济补偿;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5、⽤⼈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的劳动合同⽂本⾄少保存⼆年备查的义务考虑到劳动合同⽂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权利义务的基本⽂件,⽤⼈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的劳动⽂本⾄少保存⼆年备查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体来说,这一条款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法性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不能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存在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条款。
例如,不能设置过高的违约金或者不合理的工作条件。
3.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
4.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决定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双方的讨论和同意。
5. 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不诚实行为。
6. 合同内容明确: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7. 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因口头协议产生的纠纷。
8. 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长度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试用期条款。
9. 保密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但这些条款必须合理,不得违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 合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保障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从而维护双方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全面解读8篇
劳动合同法全面解读8篇篇1一、总则本合同旨在全面解读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双方1. 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参与社会劳动的人员。
劳动者应具备完成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素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成立并具备用工能力的组织。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相互尊重,保持沟通畅通,共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但需提前告知并说明原因。
如因特殊原因需立即解除合同,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并提前告知劳动者。
(3)合同终止:如因法定原因或双方约定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五、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1.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拖欠。
劳动报酬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并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
2.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地87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1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
该条款,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一是用人单位依
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解除的;二是劳动者提前通知用
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
在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
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提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
件的,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支
付方式也有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是为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期满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要求,促进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法权益的平衡和维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1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通知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第一种,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会容易被法院认为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条件太差。
例如无讼案例《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于绪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 徐民终字第2292号)一案中,于绪振的工作单位受徐矿集团旗山矿透水事件的影响,所在矿井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单位依旧违章生产,于是于绪振以本条本款本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被法院支持。
第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降薪。
例如无讼案例《韶关市濠景轩酒家有限公司与黄远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 粤02民终663号)在“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濠景轩公司调整黄远雄工作岗位,不能证实系其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后黄远雄的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原岗位,故濠景轩公司该行为不属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改变了劳动者原有劳动条件,损害了劳动者原有工资待遇,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濠景轩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第三,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
例如无讼案例《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与陈晓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辽01民终4710号)在“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远大东北分公司因机构改革确定陈晓东为富余人员,通知陈晓东停工放假,不能为陈晓东提供劳动条件。
陈晓东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远大东北分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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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全国人大批准于2008年1月1
日起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劳动保护制度建设的重大事件。
劳动合同法48条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法48条资料,欢迎阅
读。
劳动合同法48条
发表于 - 2008/03/18 : 11:48:50 楼 主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
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
48条是不是意味着之前对3期女员工不继续雇佣的赔偿计算有了
一个明确的标准?
曾经有不少先例判决公司赔偿3期员工3期内工资。从道理上来
讲,这种处理方式没有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职工因无需上班而获得的
收益没有在损害中扣除。是仲裁委,法院偷懒的办法。劳动合同法48
条应该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制定的。
本条的意义对于通过派遣用工的单位特别重大。因为如果直接用
工,单位清算,注销等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对于3期员工的处理负担
并不重。可一旦通过派遣,用工单位的清算、注销则无法享受这一待
遇。
按照通常的字面解释,用工单位清算、注销导致岗位不存在,应
属于48条中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适
用87条进行赔偿。该规定是比较明确实际操作性较强,但是由于金额
可能远远小于3期工资总和,并且实际的判例还很少见,所以现在很
难获得员工的理解。甚至不少劳动部门的公务员都根本不知道本条的
规定。
最后,关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否并用,有观点认为支付赔偿
金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观点则认为应该并用。我的观点是,经
济补偿金的支付必须要有46条的规定情形,否则单位不必支付。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
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
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
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
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
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
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
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对于是否继续
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
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
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
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
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做限制性解释,不能做
宽泛理解。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
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祥细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主要是介绍用人单位违
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
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
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详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
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
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
浅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八条
案情回放:A先生在B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月薪三万元,工作一
年三个月后公司以经营战略方向改变为由单方解除其与A先生签订的
劳动合同,仅提前5天通知A先生。A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金。B公司答辩称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
8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看到这里,读者心里肯定奇怪:这公司是怎么啦?且不说名义上加重
自己的过错还要支付A先生经济赔偿金3个月工资那就是9万元!公司
傻吗,公司当然不傻,而且算盘打得还很精: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
条第二款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是4000余元,那用人单位只要支付12000余元就好了,所以在劳
动者薪水比较高的情况下出现了很奇怪的结果: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
金的数额反而大于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这种情况
下用人单位当然竭力主张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劳动合同法第
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了。
那么本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
定的违法解除吗?答案是NO。本案用人单位以经营战略方向转变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对此无异议,应视为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
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本案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A先生,那就应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和相
应的经济补偿金。
有人会说,本案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
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支付3个月
经济赔偿金。根据笔者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八条是
有冲突的,但既然第四十条已经规定了代通知金条款,那么未提前一
个月通知的就应适用第四十条。根据错则相当原则,第四十八条应适
用于单位有过错的情形。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又使
得高薪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因此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时候要撤掉目前第四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同时明确第四十八条的“违法解除”使用情形。
【劳动合同法48条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