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
侦查人员常用讯问骗术及其应对

侦查人员常用讯问骗术及其应对刑讯副供”是刑事侦查的毒瘤,其危害性非常大。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一致这样认为。
但还有一颗刑事侦查毒瘤,并没有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它的危害不亚于刑讯逼供,甚至比刑讯逼供更可怕!那就是:“诱供、骗供、指供”。
侦查人员常用的魔鬼(诱供、骗供、指供)讯问方法:侦:“你老实交待了,就可以马上回家。
你不说,你回不了家,我们没办法帮你!因为我们大家都不能吃饭、不能回家,我们也辛苦,你理解一下我们,我们方便了,以后我们也会为你提供方便。
”侦:“说吧!你为什么要给XXX人送XX万元钱?”侦:“快说吧,不就是送了XX万块钱吗,这算什么,这也很正常。
送几十万、上百万的都有,我们针对的又不是你,有啥好怕的。
”侦:“XXX人都承认说你将XX万元钱送到他家的,你还不说。
”侦:“你送钱的所有过程我们都清楚(有录像,实际没有),就看你的态度。
”侦:“还是不说,是吧?如果仍然你不老实说出来,你就还有一个包庇罪,两个罪加在一起,就是数罪并罚,起码判10年以上,到时候你老婆和孩子谁来管?”侦:“不说就让法院多判你几年哟。
”侦:“事情交待清楚了,算你自首,然后给你办个取保,让法院给你判个缓刑,你实际不用进去。
”侦:“手拿材料展示:XXX人的笔录在这里呢,你看他都承认了。
”侦:“刚才你朋友打电话给我们领导了,想给你取保,但你要配合哈,不然你朋友也帮不了你。
”侦:“说吧,说了马上为你办理取保候审。
”手拿取保候审决定书,亲自给被讯问人看。
侦:“案发当天,受害人穿的是(或不是)粉红色衣服,对吗?”侦:“你作案的当天,有几个人亲眼看见,你还不老实交待?”侦:“你不老实交待,我们会把情况向你单位反映,看你以后怎么混。
”我们可以看出,面对强大的精神压力和侦查人员的心理攻势,加之大部份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很容易相信侦查人员的“教诲”。
这些“教诲”就像红衣主教高高耸立在忏悔教徒面前,他们缺乏攻防能力。
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

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第一篇: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罗高军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材料。
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
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
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
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
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
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
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
关于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审讯谋略的运用

关于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审讯谋略的运用论文关键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审讯谋略论文摘要: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或涉案金额较大,反侦查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等特点,一般都会拒不供认以企图逃避处罚。
他们在接受审讯时的心理变化要经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认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侦查人员必须在审讯前先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要善于利用其复杂矛盾的心情,灵活采取攻心型、震慑型、迷惑型、利用刑等的审讯谋略,攻其要害,迫使其在心理上认罪伏法。
侦查审讯谋略,是谋略中的特定类型,是矛盾对抗双方一种特殊的斗智斗谋艺术。
审讯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攻心斗智,利用调查材料和政策教育罪犯、制服罪犯的短兵相接式战斗。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达,侦查审讯谋略在反贪侦查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方面充分显示了其成功的必然性,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传统陈旧的“由供到证”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发展和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已成为当前反贪侦查工作的主流。
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或涉案金额较大,反侦查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等特点,一般都会拒不供认以企图逃避处罚。
他们在接受审讯时的心理变化要经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认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侦查人员必须善于抓住各个阶段的关键时刻,正确施压,审讯前先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善于利用其复杂矛盾的心情,灵活采取不同的审讯谋略,攻其要害,迫使其在心理上认罪伏法。
下面是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总结、探讨出审讯中可采用的四大策略:一、攻心型谋略侦查审讯的攻心,是运用真理和正义的力量去施加影响,即用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客观事实以及法律和政策进行说服教育,通过触动犯罪嫌疑人的根本利害关系来施加影响,进行分化瓦解,从而制服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不想、不能、不敢对抗审讯,以取得“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破方法

“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破方法基本案情:2005年10月我科接到一名香港钟姓老板署名举报称,深圳市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副科长徐某滥用职权于2002年以其涉嫌走私为由,在没有任何有罪证据的情况下将其非法羁押133天。
我科经请示主管领导迅速展开了初查工作,在初查过程发现,徐某在滥用职权的过程中还有收受钟老板妻子钱财的受贿情节,而且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要查处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查清其受贿的事实。
此案中徐某受贿的犯罪行为是典型的“一对一”贿赂案件。
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通过某种方式达成默契,甲方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为乙方谋取利益,乙方在事前、事中或事后给甲方好处,暗中进行交易,其特点是:1、交易行为的诡秘。
这种钱权交易为牟利和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在行为上具有较深的隐蔽性,交易方式上具有很大的诡秘性。
2、知情范围的狭窄性,一般只有行贿、受贿双方知情。
3、共同利益的牢固性。
4、侥幸心理的对抗性。
行、受贿双方均自认为:“交易”只有双方清楚,若一方不说,则谁都不会知道。
5、交易双方为最大限度地逃避法律地惩罚,都会故意规避银行转帐等形式而采用现金交易,因此交易过程无痕迹可查。
6、有效证据的单一性。
案件行、受贿过程的诡秘,知情面的狭窄,导致定罪量刑证据只能是双方的口供和未知的帐据。
因此此类案件取证较为困难,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难度较大。
下面结合本案侦破过程,谈一谈“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破方法,与同仁商榷:一、“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1、“一对一”受贿案件直接证据的收集受贿犯罪大多是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单独进行,其直接证据只有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固定和行贿人的证言十分重要。
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固定是指将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稳固地确定下来,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被告人翻供或其他原因,使其证明力丧失。
笔者认为,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时要将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的犯罪过程详细的加以固定,包括是从哪里、坐什么交通工具去接受贿赂,接受贿赂的时间、地点以及贿赂是如何包装等细节,因为细节往往决定成败。
(完整word版)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

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利益关系以及贿赂交接方法的诡秘和反侦查等方面的因素,导致这种犯罪的证据收集成为难点,随着贿赂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狡猾,一些犯罪分子在侥幸和畏罪心理的支配下,鼓吹“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谬论,拒不交待“罪行”,使“一对一”贿赂案时常出现。
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认定,已成为困扰侦查人员的一大难题。
一、“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含义及发生原因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受贿方和行贿方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赃款赃物交接,在司法机关查证时,贿赂行为的双方,一方承认既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则否认,造成直接证据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呈“一对一”状态的案件。
实践中,受贿案件“一对一"的情况比较常见,主要表现为:受贿人不供,行贿人不证。
产生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1.贿赂案件犯罪手段隐蔽狡猾.当前,贿赂犯罪手。
段越来越隐蔽狡猾,不少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就千方百计采取反侦查手段。
行贿受贿表现为秘密地进行,一对一交接贿赂物品,“三人不办事,两人不签字”,在行受贿双方交接款物环节无第三人目睹,且行贿人为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耳目较多地选择现金这一可以相互代替的种类物进行犯罪活动,也正是由于现金的特殊性,一旦犯罪嫌疑人接收后拒不供认,就难以找到他的下落或根本无法找。
因此,造成大部分“一对一”贿赂案件中无现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和没有或缺乏贿赂物这一物证.2.受贿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他们大多数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智力层次高,应变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在实施犯罪时,就已经预见到案发后将面临的情况,并做好了对付侦查和预审的反侦查准备.一旦案发,他们就会用早已构筑好的心理防线来对抗侦查和预审,使案件处于久攻不下的僵持局面。
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审讯谋略 Microsoft Word 文档

论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审讯谋略【摘要】:本文根据贿赂犯罪行为隐蔽,侦查突破难的特点,结合办案实践,对侦查审讯中如何巧妙运用心理谋略、语言谋略和证据谋略,以智取胜突破案件、扩大战果,取得反贪效果进行了阐述。
查办贿赂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重点,1999年至2004年,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87件,其中贿赂案61件,占立案数的70%。
由于贿赂犯罪固有的隐蔽性,决定了审讯工作在反贪侦查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审讯往往是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关键。
岳塘反贪干警在侦查审讯中注意研究、设计和使用谋略,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案件质量。
立案查处的61件贿赂案中,目前除7件未结、不诉或正在审查审理外,其他54案起诉后,法院都作了有罪判决。
实践证明,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审讯实质上就是打心理战,审讯过程更主要的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智慧较量的过程,简单的强攻硬取往往很难奏效,只有巧妙灵活地运用心理谋略、语言谋略和证据谋略,以智取胜,才能为侦查增添活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审讯中的心理谋略可以说,审讯是一门集语言艺术、行为艺术、心理战术为一体的学问,而心理战术,又是审讯工作中心须把握的重点。
针对不同的对象,必须采用不同的心理谋略。
(一)对行贿人宜以“攻心为上”行贿人出于侥幸、感恩、怕失去既得利益或受到法律追究,怕遭打击报复,影响自身形象、业务,在社会上不好立足等不同心理,往往不愿交代问题,而采取沉默、狡辩、抵赖等手段对付侦查人员。
他们的心理防线,有的比受贿人还要坚固。
为此,要针对他们各自不同的特点,坚持攻心为上,取得突破。
1、对行贿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在审讯中既要对其形成心理威慑,又要打消其畏惧情绪。
如今年4月,在传唤行贿人叶某某到案后,她开始自认为行贿行为隐蔽,受贿人不会主动交代,高估自己的反侦查能力而低估检察机关的破案取证能力,幻想通过拒供逃避罪责。
针对其侥幸心理,审讯一开始,办案人员始终表情严肃,充满自信,给叶某某以成竹有胸的印象,形成心理威慑,仅相持了个把小时,她的防范心理就出现动摇,但又怕自己行贿数额较大,交待后要受到法律追究,便一直吞吞吐吐,犹豫不决。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在当今世界,贿赂犯罪已经成为公害之一,它使国家的尊严、政府的廉洁公正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并妨碍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导致政府的腐败、国家灭亡。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越来越高,这就对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技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讯实质上是让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为目的,带有强制性的交流活动,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能尽快地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使案件得以顺利地进行。
然而在反贪污贿赂案件中审讯的技巧有很多种,下面笔者就在办理反贪污贿赂案件中如何使用”情”的审讯技巧,与大家商榷。
多年来公安与检察院的审讯活动中,经常有人对审讯活动的方法和技巧,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予以概括。
由此可见”情”与”理”是审讯活动中的两大法宝。
在审讯活动中,这种情感的作用是通过消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消极的因素,激发积极的因素,强化供述的动机来实现其审讯目的的。
因此在审讯过程中情感影响的主题就是审讯人员,审讯人员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什么样的情感影响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这就要求审讯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引起反应,对他们施加情感上的影响。
在此过程中审讯人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1、自我形象的情感影响。
光明磊落,实事求是,是审讯人员应当留给犯罪嫌疑人的形象,这种形象的树立,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评价树立的,哪怕犯罪嫌疑人说的大量谎言中有一点是事实,就应该加以鼓励,并作出好的评价,表现出为人办事的公正性,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可。
如我院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临沂市第一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其社会的影响性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为了消除社会的影响性,我院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正确评价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排除来自社会上的多方面压力,最终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贿赂犯罪的讯问策略与技巧

158
万方数据
Le∞l
sy蜘And
socie它y
i▲希I占缸金
佳的方法,始终掌握讯问的主动权。
2 0 0 9.1
0(中) 6.虚张声势,使嫌疑人造成错觉。讯问就像战斗一样,切合
不同的心理状态。不失时机的制定对策,力争最佳的时间,使用最
【2】刘光显,张泗汉t编贪污贿赂疆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杜.1996 口】张穹主编职务犯罪概论.cp国检察出版社.1989.
159
成.职务犯罪要论.西北大学}{{版幸卜.1993.
二要恰当的运用证据。第一要把握时机,选择何时出示证据 最为有效。如某保温材料厂向客户采购员行贿一案中,讯问人员 在讯问该厂厂长赵XX行贿事实时,赵XX认为尚未掌握确凿充 分的证据,案件事实证据仍处于无法认定的状态,只要不开口,就 不可能查清事实,所以拒不供认。这时,讯问人员态度严肃地出 示了其记账的笔记本,又说出了几个知情人的名字,赵XX猝不 及防,赶紧交待了一些相关行贿事实.第二要客观真实,对证据 甄别以后,出示判断为真的证据。因为,在讯问对象思想处于动 摇的阶段,其重要的心理是侥幸心理,所以,如果出示假的证据, 就一定会造成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并未获取扎实证据这样的印 象,势必增强其侥幸心理,削弱讯问对象对讯问人的信任程度,甚 至会将讯问人前几阶段的努力尽弃。使讯问陷入僵局。三是要少 量高质,也就是用尽可能少量的证据取得高质量的供述。如上所 举陈XX利用土地出租收受贿赂一案中,并没有按照取得证据向 其讯问“何时何人在何地送多少钱给你”,而是将其内容分解为 “何时”、“何人”、“何地”、“送多少”四个部分一点点的讯问。结 果不明底细的陈XX不仅对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而且又 供认了其他两次受贿事实. 三要灵活的运用讯问策略。正确的讯问策略往往决定着整 个讯问活动的成败。实践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打架子”,形成高压态势。这是对那些职位高、资历深、阅 历广,或自恃有“靠山”、“关系网”作后盾的嫌疑人采取的策略。 侦查人员有意制造一种”泰山压顶”的气势,然后运用法律武器, 义正词严地挫其锐气,打击其嚣张气焰。 2.利用矛盾,巧使“离间计”。对于共同作案,作案后又订立 攻守同盟的犯罪嫌疑人,要将审讯重点放在激化和利用他们之间 的矛盾上,利用讯问对象趋利避害的心理,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 之问订立的攻守同盟,使其互相猜疑、指责而发生”内讧”,达到击 破攻守同盟的目的。这些矛盾主要有:身份、职务不同而产生的 职务差别的矛盾;分赃不均、各人所得不同的矛盾;心态不同、心 理差异的矛盾. 3.一针见血,直击要害。如果掌握的证据较为充足,即可选 择对方的痛处,迅速摧毁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使其放弃对抗 心理。要正确地分析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心理状况,掌握其心理活 动情况,把握时机,在对方”表演”最充分时,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 逼其束手就范。 4.步步紧逼,深挖余罪,凭借蛛丝马迹穷追猛打,打破其幻 想,促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可以先采取造成对方错觉的方法, 给其不意的攻击,从而掌握审讯双方心理较量的优势和主动。对 那些编造谎言,狡辩抵赖的.可以将计就计,从中了解有关信息, 然后运用逻辑推理把假话引向某些实质性问题上去,再出其不 意,攻下目标,扩大战果。 5.晓之以情,给面子,造台阶。任何贿赂犯罪嫌疑人总有情 感弱点及要害的一面。对一些讲面子、重感情的犯罪人员,在实 际工作中,要注意将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结合起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
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一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行贿行为是秘密的、不为第三方知晓的,另一方的受贿人具有一定职务、社会地位,明知受贿行为是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而依然为之,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手段也是狡诈、隐蔽的。
在侦破实践中,受贿案件大多立案率大幅高于有罪判决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案件进入起诉或审判环节后,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相应证据固定不好,就会使案件滑坡。
如何提高讯问成功率,固定讯问信息成果便成为关键。
标签:贿赂;侦查;讯问;心理防线
一、侦破贿赂案件,提高讯问成功率
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准确把握讯问时机,把握讯问时机就是要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和掌握嫌疑人的基本社会阅历及性格特征。
在受贿案的证据中,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对行贿人进行细致的询问,对行贿人询问应做到详尽,从行贿人的动机、钱财的出处、行贿的方式、方法、地点及行贿后的成果都要从行贿人处得到信息,并以此展开调查,初步固定有价值的信息,在掌握了行贿行为有价值的线索后,准备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
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开口,实质就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打的心理战术。
在贿赂案件侦破过程中,首次讯问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着侦破工作的成败。
在侦破贿赂案件时,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深入分析其抗审心理,推断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再辅以灵活、恰当的侦查谋略,加强心理攻势,以实现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御体系,迫其就范的审讯目的。
按照心理学的分类,通常将人的性格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兴奋型、活泼型、沉稳型和抑郁型,审讯实践证明,这四种分类方法同样适用于涉案犯罪嫌疑人。
在贿赂案件中,涉案嫌疑人大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长的工作年限,年龄多在35岁以上。
这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多具有性格内向、精于世事、自控能力强的特点。
在审讯中,这类嫌疑人多表现为感情淡漠,反映迟缓,不轻易回答提问。
在具体讯问中善于软磨硬泡,无理纠缠。
因此,讯问这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不可急于求成,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被其抓住讯问漏洞借题发挥,从而强化其对抗情绪,使讯问工作陷入尴尬境地。
对于这类自以为是、沉稳老练的犯罪嫌疑人,要善于创造条件制造“下马威”,打破其心理平衡,瘫痪其心理防御体系。
具体方法有:(1)要选择好传讯的时机,如在会议中对其传讯,在午夜时分对其传讯,利用突然性使其内心产生混乱,难以梳理。
(2)要安排好审讯人员威严的仪表,营造一个伸张正义、邪恶无处藏身的审讯环境,使犯罪嫌疑人一进入审讯室就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和负罪感。
(3)讯问内容要严格限定在一条非常狭窄的空间里,以回答是或不是,有或没有等简单的问句,不给其回旋余地,堵死其抗拒审讯的通道。
(4)讯问中的语气要肯定,提问简洁清楚,审讯沉着自信,始终使犯罪嫌疑人感到一种威慑力,使其处于一种被动的不自主的地位,迫其就范。
我国人身制度改革为年轻人升职提供了机会,地位和权力的急骤提高,使一些年轻人迷失方向。
在侦查实践中,这类犯罪嫌疑人多是参加工作不久,社会阅历较浅的年轻人。
他们具有头脑灵活,能言善辩,投机取巧的特点,在审讯中一般表现为适应审讯环境快,回答讯问快,善于表面应付,以退为守,对审讯人员的提问择轻而供,同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还会把其他人牵扯进来,交代犯罪事实时真真假假、虚虚实实。
避重就轻。
由于这类涉案嫌疑人城府不深,在接受讯问时,与审讯人员基本能保持长时间的连续交谈。
侦查人员应根据其供述的情形,选择与案件事实有出入的疑点为切入点,要连续的、多层次、多角度的对其讯问,找准矛盾点,配合有力证据,向犯罪嫌疑人发难,一举打掉其企图蒙混过关的幻想,扰乱其精心编织好的虚假供词,破坏其继续抵抗的能力。
待嫌疑人放弃抵抗有主动交代的动向时,主审人员要抓紧时间,不让其有丝毫的喘息,恩威并施,即要以已判的同类或者是同种案例说明抗拒审讯只能罪加一等,又要指明配合审讯,彻底交代,正确面对现实就是今后生活的新起点,敲山震虎,瓦解其斗志,从而为其主动供罪创造条件。
兴奋型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反应灵敏、变化无常、猜疑心重、自我控制能力差的特点,在审讯中表现为语言直率,易激动、爱发火。
喜怒之情溢于言表,并急于为自己辩解,有时因不能自圆其说,甚至出现狂躁不安、语无伦次、硬顶硬抗的行为。
这类犯罪嫌疑人心理兴奋点较多,心理防守能力较弱,在初次接受讯问时,即有急于摸清审讯人员掌握其犯罪事实,证据有多少的一面,又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供认且态度蛮横的另一面。
制服这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准确把握。
进入审讯后,要在审讯进程的同时,让其充分地发言而不必戳穿其虚假的供述,待其实施了充分的表演后,循序转换审讯方式,快速对其施压,狠击其要害,进而出示有力证据,使其思维混乱,心理防线崩溃,最后无计可施,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具有孤僻内向、多愁善感、谨慎怯弱、胆小怕事的抑郁性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多表现为顾虑重重,沉默寡言,回答讯问颠三倒四、长吁短叹,虽回天无力,却不愿主动缴械投降。
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最好的讯问方法是与其攀谈、拉家常,打消其心理上的顾虑,使其认识到陷于这种犯罪的境地,是自我要求错位所致。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首先要肯定其工作成绩,使其自卑情绪得到安慰,缓和抵抗情绪,并且要关心其家庭、父母、妻子,尤其是孩子的学业、事业,使其在感到无奈的同时,又看到希望,感到亲情的召唤,放松抵抗情绪,使其在一种近乎无助的态度下,对审讯人员产生依赖感,在其滔滔不绝的谈话中,一些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就会在不经意间脱口而出。
这时,审讯人员要抓住时机,进行紧追式讯问,使其难以自圆其说,最终攻破其心理防线。
二、及时固定首次讯问信息成果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使案件滑坡,在侦查阶段就首先要重视固定已有的证据。
在贿赂案件中,应首先重视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往往在起诉或审判阶段翻供,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为自己开脱罪责:一是将侦查阶段的供述狡辩为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下形成的。
二是对犯罪事实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予以否认。
有的是否定自己全部受贿的事实,有的是在受贿钱物的来源
和去向问题上做文章,有的犯罪嫌疑人将受贿的情节辩解成是向对方借款,有的犯罪嫌疑人则利用单位“小金库”账目不清或收支无账可查的有利条件,将自己受贿的钱财狡辩为已放入了单位的“小金库”做公共开支用了,使案件无法定性。
为了防止受贿嫌疑人在案件进行到起诉或审判阶段时翻供,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应从诉讼程序和案件实体两方面固定证据。
在诉讼程序方面,侦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92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以及变相非法拘禁获取口供。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做到“一制作、一检查”。
“一制作”就是要对整个讯问过程作一次“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带当场封好,让犯罪嫌疑人在封口上签字、按手印,作为证据随案移送,以防备犯罪嫌疑人以侦查人员取证程序不合法为由翻供时使用。
“一检查”就是侦查人员在讯问完毕后,将犯罪嫌疑人交付羁押场所关押时,要请收押人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做一次查验,以证明其身上没有因刑讯逼供所形成的伤痕。
在案件实体方面,侦查人员在全面了解基本案情后,可采取“详细讯问法”来堵死犯罪嫌疑人的退路。
对关键的案情进行“点明法”讯问,对受贿的嫌疑人要讯问是否向行贿人借过钱,若答“没有”,只要记录在案就行了。
对于涉及单位账目的受贿嫌疑人,应首先将其单位“小金库”的账查封并找与“小金库”有关的人员了解“小金库”的收支范围,对于“小金库”账目不清的,必须设法查清受贿犯罪嫌疑人所收钱财的去向,以揭穿其谎言。
结语
总之,在侦查讯问贿赂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重视侦查方法的运用,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提高侦查讯问的成功率,并及时巩固讯问成果。
参考文献:
[1]庞兴华.侦讯谋略[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
[2]王传道编著.侦查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王大中主编.犯罪现场新概念及再现[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高春兴主编.侦查学通论[M].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
[5]徐立根主编.侦查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