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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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

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二)拟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5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和资格。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聘用在职教师任教和从事管理工作,不得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

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五)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有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六)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借使用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应当避开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培训机构的登记地址必须与实际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载明的地址相一致。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校舍租期或使用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办学场所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机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5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2.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与活动场所。

3.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在取得法人资格主体并及时办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提供食品供应服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4.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专(兼)职保安或专职安全管理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械,包括警棍、钢叉、自卫喷雾催泪罐、防刺背心、钢盔等。通道、走廊、教室(含一对一场所)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终端内存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

5.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七)具有与其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和适用图书,以及必要的现代化教学设施。

(八)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资产不少于30万元;其中办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等)不低于开办资金总额的50%。

资金及资产来源、数额属实,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三章设置申请及要求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向机构拟设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提出。

第八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

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等证明文件。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六)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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