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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福、黄穗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建福、黄穗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建福、黄穗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5【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57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琼汪毅张淼【审理法官】汤琼汪毅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建福;黄穗生【当事人】陈建福黄穗生【当事人-个人】陈建福黄穗生【代理律师/律所】胡晓勇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晓勇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晓勇【代理律所】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建福【被告】黄穗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2018年11月8日的《借据》与《欠条》的效力;二、案涉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贷关系主体的认定。

该《欠条》系华仁公司单方对于相关款项作出的确认,但该《欠条》由华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建福持有,未经出借人黄穗生确认,仅能视为华仁公司愿意承担欠付款项的意思表示,不足以对抗案涉《借据》确认的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管辖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其为华仁公司的股东。

陈建福主张案涉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为华仁公司,并提交2018年12月8日的《欠条》,其中载明:“1.因公司周转,向黄穗生借款贰拾万圆,用于公司开销。

2.公司欠黄穗生房屋租金贰拾捌万圆从(2018年3月-2018年11月)待黄穗生补完房屋租金税以及协助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地点变更后,公司一次性补交所欠房屋租金及贰万圆利息,共计叁拾万圆整。

”该《欠条》加盖华仁公司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陈建福签名。

黄穗生称其对该《欠条》不知情,案涉借款由陈建福签署《借据》确认故系陈建福的个人借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2018年11月8日的《借据》与《欠条》的效力;二、案涉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贷关系主体的认定。

胡樱、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樱、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樱、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23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玉衡杨玉芬刘敏【审理法官】康玉衡杨玉芬刘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樱;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饶倩【当事人】胡樱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饶倩【当事人-个人】胡樱饶倩【当事人-公司】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樱;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饶倩【本院观点】胡樱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强制执行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时效管辖基本原则书证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胡樱与饶倩之间的律师代理费分配比例如何确定;2.胡樱与饶倩的律师代理费,是否须由德良律所代扣个人所得税,若须由德良律所代扣,德良律所提取的15%比例,是否已经包含其应当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3.德良律所是否应向胡樱支付涉案律师代理费的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

饶倩主张在德良律所提取15%比例后,其应获得剩余律师费的30%,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胡樱主张在德良律所提取15%比例后,其应获得所有剩余律师费,并提供《确认书》佐证其主张。

郭亚昕、黄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亚昕、黄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亚昕、黄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5【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06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嘉璘汤琼张淼【审理法官】叶嘉璘汤琼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亚昕;黄曦【当事人】郭亚昕黄曦【当事人-个人】郭亚昕黄曦【代理律师/律所】王秀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林妙娟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陈俊茂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秀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林妙娟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陈俊茂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秀峰林妙娟陈俊茂【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亚昕【被告】黄曦【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管辖权异议公司住所地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逾期举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所述,经审查郭亚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

本案中,黄曦为证明本案借款关系成立,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以及郭亚昕在2019年5月8日写下的三份《欠条》等证据。

其中,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上清楚载明,黄曦支付110万元给郭亚昕,附言备注转款为借款。

而郭亚昕主张涉案款项是其作为居间人,促成黄曦与案外人张某2经营权转让事宜而收取的居间费,为此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黄曦与张某2在2013年11月签写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2020年8月12日张某2出具的打印件《关于“广泽汇”经营权转让交易过程的说明》等证据。

广州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铭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铭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铭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7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瑞晖刘庆国崔利平【审理法官】陈瑞晖刘庆国崔利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铭浩【当事人】广州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铭浩【当事人-个人】郭铭浩【当事人-公司】广州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廖兆宏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刘盛祥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兆宏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刘盛祥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兆宏刘盛祥【代理律所】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郭铭浩【本院观点】对于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在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在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双方在2018年10月26日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364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二、变更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364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广州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铭浩在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变更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364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诉人广州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郭铭浩2018年10月29日的报酬275.86元。

广州市九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水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九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水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九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水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32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巍何慧斯姚伟华【审理法官】魏巍何慧斯姚伟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九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水旺【当事人】广州市九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水旺【当事人-个人】吴水旺【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九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欧妍倩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妍倩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妍倩【代理律所】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市九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吴水旺【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直接证据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九安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是因吴水旺自己辞职而解除。

然而,其提交的证据《辞职申请书》并不足以证实该项主张。

首先,该申请书的“申请人签名”处并没有吴水旺的签名确认,该申请书并未填写任何关于吴水旺自己辞职的手写信息。

其次,吴水旺在同一张纸上的《离职移交》栏内只是签名确认了工作交接完毕,仅凭该签名也不足以认定吴水旺是确认自行辞职。

因此,九安公司主张是吴水旺自行辞职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吴水旺主张,是九安公司单方无合法理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该主张同样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首先,吴水旺没有提交关于九安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的直接证据。

谢伟、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伟、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伟、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0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伟;陈光辉【当事人】谢伟陈光辉【当事人-个人】谢伟陈光辉【代理律师/律所】吴煜辉广东隽盈律师事务所;黄志威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陈妍帆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煜辉广东隽盈律师事务所黄志威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陈妍帆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煜辉黄志威陈妍帆【代理律所】广东隽盈律师事务所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谢伟【被告】陈光辉【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谢伟主张其通过案外人谢健政还款,但首先,谢健政本人并未出庭作证,对该3000元是否为谢健政代谢伟向陈光辉还款无法作出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3 01:20:41谢伟、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033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谢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煜辉,广东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威,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帆,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谢伟因与被上诉人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淼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律师收费标准

广州律师收费标准

广州律师收费标准在广州,律师收费标准是很多人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关心的一个问题。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因此,了解广州律师收费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广州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来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规,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并且应当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相适应。

律师的收费主要包括咨询费、代理费和成功报酬三种形式。

其次,广州律师的咨询费一般是按照每小时计费的方式收取。

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会根据咨询的复杂程度、所需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律师的咨询费在300元至10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律师的资历、知名度等因素有所不同。

另外,广州律师的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所需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代理费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律师和当事人会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代理费的收费标准。

最后,广州律师的成功报酬是指律师在代理案件取得胜利后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的成功报酬一般不得超过代理费的30%。

律师的成功报酬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所需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

律师在代理合同中会和当事人明确约定成功报酬的收费标准。

总的来说,广州律师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并且应当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相适应。

律师的收费一般包括咨询费、代理费和成功报酬三种形式,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律师的资历、案件的复杂程度、所需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应当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并和律师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标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吴兆华、古东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兆华、古东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兆华、古东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29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嘉璘汤琼张淼【审理法官】叶嘉璘汤琼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兆华;古东晖;陈慕鸿;张育光;陈发良【当事人】吴兆华古东晖陈慕鸿张育光陈发良【当事人-个人】吴兆华古东晖陈慕鸿张育光陈发良【代理律师/律所】刘婷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李容川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刘晓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秦裕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梁广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婷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李容川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刘晓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秦裕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梁广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婷李容川刘晓东秦裕超梁广涛【代理律所】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兆华【被告】古东晖;陈慕鸿;张育光;陈发良【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一、案涉借款的借款人如何认定;二、本案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明,吴兆华称本案借款为合伙体借款,非其个人借款,证据为:一审证据五,审计业务约定书以及附件1以及粤审167号的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一审证据六,农业银行的明细对账单;一审证据七,167号专项审计报告;一审证据八,支付借款利息的原始会计凭证;二审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六。

证据一:“s区7、8号楼"经营合伙体出纳陈怡苑建设银行62×××12账户银行流水;证据二:“s区7、8号楼"经营合伙体出纳陈怡苑建设银行62×××34账户银行流水;证据三:“s区7、8号楼"经营合伙体出纳陈怡苑建设银行62×××72账户银行流水;证据四:《借款用途说明》;证据五:每笔借款用途对应的证据材料,证据一至证据五共同证明:(1)涉案借款收款人陈怡苑建行尾号5912账户是“s区7、8号楼"经营合伙体的专用账户;(2)借款收款人陈怡苑建行尾号5912账户的所有资金往来均与合伙体承建工程有关;(3)涉案借款进入合伙体账户后均用于“s区7、8号楼"工程建设;(4)涉案借款是“s区7、8号楼"经营合伙体所借,不是吴兆华的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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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法律师篇一: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随着社会房产交易活动的频繁增长,也伴随着房产纠纷的现象屡屡发生。

故本文为专业的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就多年处理各种合同纠纷时,而总结的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双方就口头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后,便会开始起草合同文本。

对于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

权。

第二: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指出了,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比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

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三: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比如,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

最后,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提到了,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

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所以涉及到交易价款或报酬时,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该多留一份子,避免日后重大的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mlist2344/58630/篇二: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定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定【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故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说到,所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况,是指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其中,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也指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并不是指双方当做并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一样,仍然需注意以下几个注意事项(义务问题),下面是由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总结的,我们一起来继续了解下。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一、通知的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二、协助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

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三、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前者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

如若泄露,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而后者一旦没有做好保密工作,便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否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mlist2344/57080/篇三:常年律师顾问聘请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甲方:广州市腾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泰恒大厦1608室乙方:身份证号:住所地: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一)乙方在收取第四条第一项约定顾问费后提供以下法律顾问服务: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2、出具律师函;3、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5、依照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流程、管理制度、各种表格及规范各类文书;6、每月在甲方组织一次培训,及与甲方执行董事就甲方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相关问题进行交流。

(二)经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2、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3、就甲方已有、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4、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乙方可以在乙方的宣传广告资料及营业场所内的法律顾问栏列注甲方企业名称。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在必要的时候,乙方可以委派乙方的其他执业律师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应征得甲方同意;2、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3、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4、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5、乙方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6、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7、乙方对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5、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1、甲方应于每月15—18号三日内支付乙方上月法律顾问费共:元整;甲方如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紧张,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可延后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等非书面法律服务全部不另行计付费。

3、出具律师函,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不包含本条第5点所列项目的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在标的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下,20件以内不另行计付收费;在标的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20件以外的,每件计收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

4、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按律师收费标准的七点五折收取律师费。

5、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按另行约定律师费用的20%计付首期律师费(不低于贰万元),乙方收到首期律师费后提供法律服务初稿,余额律师费应于终稿定稿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就甲方已有、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律师收费标准系指物价部门及司法部门颁布的最新的律师收费标准,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乙方银行账户为收讫,任何私人及非乙方的收费行为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五条:工作费用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甲方住所地行政区域(市级)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住宿费每日不低于300元标准,餐费每餐不低于15元标准,手机电话费按每次出差给付30元补贴,有飞机到达的按机票费计付来回的交通费、目的地内的交通费按每天给付80元补贴,出差广州市以外的生活费按每次出差给付 50 元补贴,出差广东省以外的生活费按每次出差给付 100 元补贴;已给付补贴项目不另行报销,不计付补贴项目经律师所确认由乙方经办律师向甲方实报实销);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4、支付方式:工作费用可由乙方先垫支或向甲方借支,每月末向甲方实报实销。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寻找其他律师顶替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工作费用,或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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