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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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案例7篇

继承权案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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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1、自动赡养孤家寡人的,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吗?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

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

柳孟氏患病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

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

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

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

但孟某说王玲不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

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

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

2、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

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

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

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

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

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法理学法律继承的案例(3篇)

法理学法律继承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财产权利义务由被继承人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法律继承是财产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本文将以王某继承案为例,探讨法律继承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王某,男,45岁,生前在我国某城市居住。

王某生前有妻子张某和女儿李某,此外,王某还有一位弟弟。

王某去世后,留下了一栋房产、一辆轿车和一笔存款。

王某去世后,张某和李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

然而,王某的弟弟认为,王某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赠予他,因此他也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张某和李某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王某的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和李某提交了王某去世前的房产证、轿车行驶证和存款证明,证明王某去世时留有上述财产。

王某的弟弟则提交了王某生前与其的通话录音,录音中王某表示要将房产赠予他。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王某去世后,张某和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和子女,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而王某的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继承王某的遗产。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弟弟提供的通话录音虽然证明王某曾表示要将房产赠予他,但王某并未在录音中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

因此,王某的弟弟不具备继承王某遗产的条件。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继承王某的遗产。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法律继承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法律依据明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确保了判决的合法性。

2. 证据认定准确:法院对张某和李某提交的证据以及王某的弟弟提供的通话录音进行了认真审查,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保险继法定继承案例

保险继法定继承案例

保险继法定继承案例咱们先来讲个故事哈。

老张是个挺普通的小老头,他有一份保险。

老张有俩孩子,大儿子叫大强,小儿子叫小强。

老张的老婆呢,前几年就去世了。

老张这人特别谨慎,就怕自己哪天突然没了,孩子会为钱的事儿闹别扭。

老张的这份保险啊,受益人写的是“法定继承人”。

有一天呢,老张突发疾病就去世了。

这时候就涉及到保险金的分配和法定继承的问题了。

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啊,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老张的配偶没了,那就是他的俩儿子有份儿。

这俩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就平分了老张的保险金。

这就像切蛋糕一样,两个人一人一半,谁也别争谁也别抢。

再说说老李家的情况。

老李有个姐姐,老李自己呢,买了一份大额保险,受益人也是写的法定继承人。

老李的父母早就不在了,他也一直没结婚,无儿无女的。

结果呢,老李出了意外去世了。

这个时候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老李没有子女和配偶,他的姐姐就成了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这份保险金就全归他姐姐了。

就好比一个宝藏,就他姐姐有资格拿。

还有一个例子呢,是老王。

老王家里关系有点复杂。

他和前妻有个孩子,后来又再婚了,和现在的老婆又生了个孩子。

老王有一份保险,受益人写的法定继承人。

老王去世的时候啊,可就热闹了。

按照法定继承,他的现任老婆、两个孩子都有份儿。

而且前妻生的孩子和现任老婆生的孩子在法定继承里可是平等的地位呢。

这保险金就得分成三份,三个人平分。

就像把一颗糖掰成三块,大家都有份儿,虽然关系有点复杂,但法律上就是这么规定的。

从这些例子就可以看出来,保险里写法定继承人的话,就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规则来分配保险金。

这既能保障家人的权益,但是有时候也会因为家庭关系复杂而有点小麻烦。

不过总体来说,这就是保险和法定继承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啦。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乙,女,40岁,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在婚前有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2018年,甲因病去世,留下乙和丙。

甲去世前,甲的父母已去世,甲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甲去世后,乙和丙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三、案例分析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甲的房产是在甲乙结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虽然是在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贷款,甲乙对房产的贡献无法区分。

因此,甲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去世后,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法律讲堂遗产继承案例(3篇)

法律讲堂遗产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继承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常见的领域,涉及到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遗产继承制度遵循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原则。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对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定继承【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无子女,有一女一子。

王某的妻子已去世多年,儿子小王已婚,女儿小李未婚。

王某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套、存款50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王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在王某去世后,小李和小王作为王某的子女,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根据法定继承原则,小李和小王应平分王某的遗产。

【启示】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当遗产继承人明确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要充分尊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案例二:遗嘱继承【案情简介】张某,男,80岁,生前有一子一女。

张某去世前,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一套、存款100万元全部留给女儿小张。

儿子小张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父亲偏心,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张某立有遗嘱,且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因此,小张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至于小张的不满,属于家庭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启示】遗嘱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

在处理遗嘱继承问题时,要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权益。

案例三:遗产分割【案情简介】李某,男,70岁,生前有一子一女。

李某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套、存款200万元。

李某的儿子小李和女儿小王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均要求继承全部遗产。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小李和小王作为李某的子女,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继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太,今年85岁,一生勤俭持家,育有一儿一女。

近年来,张老太身体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主动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

然而,随着张老太的离世,关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一场纠纷。

张老太去世前,留有房产一套、存款5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

张老太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的一半留给儿子,另一半留给女儿。

然而,女儿在得知母亲遗嘱内容后,认为母亲偏心,拒绝履行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遗嘱的效力问题2. 法定继承的份额问题三、案例分析1. 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张老太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张老太的遗嘱有效。

2. 法定继承的份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然而,张老太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的一半留给儿子,另一半留给女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

因此,在本案中,儿子和女儿应当按照遗嘱的约定分割遗产。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老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

根据遗嘱的约定,房产和存款的一半应由儿子继承,另一半由女儿继承。

至于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法院认为应当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每人继承2.5万元。

五、案例启示1. 遗嘱是处理遗产继承的重要法律手段,遗嘱人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2. 继承人应当尊重遗嘱,按照遗嘱的约定分割遗产。

3. 当遗嘱与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遗嘱的效力。

4.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千⼀百⼆⼗六条 继承权男⼥平等。

条⽂要义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平等原则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和基本表现。

继承权男⼥平等既是对私有制的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男⼥不平等的继承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继承权男⼥平等的含义是:(1)男性与⼥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有所不同。

(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如夫妻⼀⽅死亡后另⼀⽅再婚的,另⼀⽅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不得⼲涉。

(3)在继承⼈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亲等相同,⽗系亲与母系亲平等。

(4)在代位继承中,男⼥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于⽗系亲的代位继承,同样适⽤于母系亲。

案例评析谢甲、谢⼄诉谢丙、郭某房屋继承纠纷案案情:谢甲、谢⼄的⽗母谢某、唐某共同⽣育的⼦⼥有谢甲、谢丁、谢丙和谢⼄四⼈。

郭某为已故谢丁之妻,婚后⼆⼈共同⽣育⼦⼥四⼈。

谢某、唐某、谢丁先后去世。

诉争房屋修建时,谢甲已外嫁,未出资出⼒。

谢丙、谢⼄尚未成年。

谢丁已成年,并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该房。

谢某去世前,未对房屋作出处分。

其后,谢丁、谢丙私下变更该房屋所有权⼈并领取了该房屋为他们共有产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各拥有1/2产权。

谢甲、谢⼄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直由谢丁、谢丙两家占⽤也未经过重⼤修缮房屋。

法院认为,谢某、唐某夫妇在世时,其⼦⼥均尽了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其⼦⼥⽆论男⼥对谢某、唐某夫妇所留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案中谢某、唐某、谢丁去世前均⽆遗嘱,故对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评析:案中争议房屋为谢丁成年后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的。

当时,谢甲因外嫁未参加建房,也未出资出⼒。

法律案例及分析继承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6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55岁,张某某的儿媳。

张某某与前妻生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一、张二。

2000年,张某某与前妻离婚,并与李某结婚。

婚后,张某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一直照顾张某某的起居生活。

2010年,张某某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张某某去世后,李某要求继承房产,但张一、张二反对。

于是,李某将张一、张二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具有继承权,以及张一、张二是否应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案例分析1.李某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结婚,李某作为张某某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2.张一、张二是否应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张一、张二是张某某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李某作为张某某的配偶,也享有继承权。

因此,张一、张二应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将房产的继承权归李某所有。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张某某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张一、张二作为张某某的子女,也应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

六、启示本案启示我们,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应依法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关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总之,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某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张一、张二作为张某某的子女,应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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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在我国的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法定继承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小明的父亲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小明是独生子,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小明作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将继承父亲全部的财产。

这是因为在我国的继承法中,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且小明是父亲的唯一子女,所以他将继承全部的财产。

案例二,小红的父母双亡,她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父母双亡时,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小红、哥哥和姐姐将平分父母留下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哥哥和姐姐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比例,平分父母的财产。

案例三,小华的父母离婚后,父亲再婚并且有了一个继子。

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家公司。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小华作为父亲的子女,将继承父亲全部的财产;而父亲的继子则不享有父亲的继承权。

这是因为在我国的继承法中,继子并不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所以他将不会分享父亲的财产。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定继承是根据我国的继承法来规定的,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的继承案例,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财产继承问题,以避免发生纠纷和矛盾。

总之,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财产继承的程序和方式。

当事人在处理继承问题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法定继承的原则,以确保财产继承的公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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