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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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遵循内外有别、内紧外松、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对外交往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涉外活动包括外事接待、出国(境)团组、对外提供资料等涉及外事或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四条外事接待工作保密管理
1.在外事接待工作中,要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一旦发现来访人员有刺探、窃取我方涉密事项的言行,应提高警惕,并及时报告公司保密办。

2.在联系外事接待过程中,要详细了解被邀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外方提出的考察、调查项目、资料进行研究和筛选,统一口径,制定相应的邀请方式、来访途径、交流方案和开放领域。

3.在进行接待工作前,主接待部门的领导要配合公司保密办履行对其负责接待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4.在交流过程中,参与接待的人员要严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把握尺度,做到内外有别。

第五条对外提供资料保密管理
1.在外事工作中应外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需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公司保密办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

2.由公司保密办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3.经审查属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进行非密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4.对不能做技术处理的,必须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单位批准。

5.经批准同意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要以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外事接待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外事接待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外事接待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事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外事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事接待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保持国家形象和声誉,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外事接待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公开接待活动的事项、流程和结果,公允对待各方,公正对待与会人员。

第四条外事接待工作必须遵循高效、便捷、优质的原则,高效完成接待任务,便捷处理相关事务,优质提供服务。

第五条外事接待工作必须遵循节俭、廉洁、勤政的原则,节俭使用资源,廉洁从事工作,勤政履行职责。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外事接待工作由外事接待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七条外事接待办公室设立外事接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指导协调外事接待工作,落实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外事接待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办公室成员担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外事接待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工作会议,对外事接待工作进行总结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外事接待办公室负责制定外事接待计划,按照计划落实接待任务,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外事接待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外事接待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十二条外事接待办公室负责对外事接待工作进行宣传和推广,提高接待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接待方式和程序第十三条外事接待工作可采用宴会、座谈会、展览、观光等多种方式。

第十四条外事接待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接待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要求,确定接待对象。

(二)制定接待计划:根据接待对象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接待计划,明确接待活动内容和时间。

(三)邀请函确认:向接待对象发出邀请函,确认参加接待活动。

(四)接待准备工作:根据接待计划,做好相关的接待准备工作,包括场地、设备、用品、人员等。

(五)接待活动进行:按照接待计划进行接待活动,确保按照要求进行。

(六)接待活动总结:对接待活动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集团有限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企管﹝2019﹞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私”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具体为:(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组备案管理干部和退休未满两年的原党组备案管理干部;(二)公司党委管理干部;(三)公司派驻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专职股权代表;(四)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以上第(一)、(二)项人员名单由人力资源部确定;第(三)项人员名单由企业管理部会同各单位确定,第(四)项人员名单由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财务部会同各单位确定,并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分级负责,公司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部、资产财务部协调配合。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因私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二)负责向集团公司汇报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情况;(三)负责集团公司党组直接管理干部和退休未满两年的原集团公司党组直接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公司内部审批工作;(四)负责公司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信息更新、撤销备案等工作;(五)负责审批公司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是否存在其它不可出国(境)的情况;(六)负责管理公司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出具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七)负责向集团公司报备公司备案人员名单。

第六条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司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的保密审核机构,负责确定涉密的备案人员或脱密期内的备案人员,对备案人员开展行前保密教育和签订保密承诺书。

外事接待管理制度范文(4篇)

外事接待管理制度范文(4篇)

外事接待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事接待工作,提高外事接待服务质量,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和部门的外事接待活动。

第三条:外事接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待国内外客户、合作伙伴、政府官员、媒体记者等来访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相一致。

第二章:外事接待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外事接待办公室,负责统筹公司外事接待工作。

第六条:外事接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外事接待工作规程、管理办法和程序。

(二)发放外事接待指南,培训外事接待人员。

(三)协调外事接待工作,统计外事接待数据。

(四)制定外事宴请费用标准和审批程序。

(五)建立外事接待档案和记录。

(六)处理外事接待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应当设立外事接待工作组织,由专人负责外事接待工作。

外事接待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本制度和相关工作规程。

第八条:外事接待工作组织应当加强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接待准备工作,确保外事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外事接待原则第九条:外事接待工作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外事接待工作应当秉持服务意识,做到礼貌热情、周到细致、安全文明。

第十一条:外事接待活动应当符合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形象,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二条:外事接待活动应当根据来访人员的身份和目的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外事接待操作规程第十三条:外事接待活动应当事先进行接待计划的编制和布置,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十四条:外事接待活动应当事先确认接待时间、地点和人员,制定详细的接待方案。

第十五条:外事接待活动应当在接待人员到达之前,提前与来访人员沟通,了解其需求和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外事接待活动应当根据接待人员的需要,确保其安全和舒适,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物品。

第十七条:外事接待活动中的餐饮、住宿、交通等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销。

外事接待管理制度(5篇)

外事接待管理制度(5篇)

外事接待管理制度玛拉兹客户接待流程及标准主要流程:接待申请--确定接待级别--联系接待单位--安排接待人员--机场(车站)接车--安排住宿--营销中心参观--领导接见--餐饮安排--提出、收集合作事项--处理、确定合作事项--领导会谈--机场(车站)送车--电话回访1、接待申请:业务、市场部员工在了解客户即将到访时通知行政办,要求进行客户接待的安排,如出差在外应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并落实客户的____、随行人数、是否需用车到机场或火车站接送;2、确定接待级别:接待根据来访人员的级别不同,可按以下标准安排接待(1)普通人员级别:适合人员:经销商业务类考察人员、技术人员、家装公司设计师、厂家中层管理者、普通意向经销商等。

a:住宿标准按对方人员要求,公司不负担住宿费用;b:餐饮标准:午餐简便消费控制在____元以下,晚餐消费控制在____元以下;c:接待陪同人员:公司基层业务员、区域经理;d:接待车辆:四驱车或的士。

e:以上标准是以二名客户为基准,如超过二名客户,则餐饮另加____元/人标准计算;(2)高级人员级别:适合人员:工程采购、终端消费企业领导、合作经销商、厂家高层管理人员、出口公司负责人等。

a:住宿标准按对方人员要求,公司不负担住宿费用;b:餐饮标准:午餐简便消费控制在500以下元,晚餐消费控制在____元以下;c:接待陪同人员:区域经理、市场督导;d:接待车辆:四驱车或商务车或的士;f:其他接待项目:公司安排带客户到本地主要景点游玩或晚上娱乐,费用控制在____元以下;必要时,可于客户临行时赠送纪念品。

(视双方合作情况而定)g:以上标准是以二名客户为基准,如超过二名客户,则餐饮另加____元/人标准计算;娱乐另加____元/人标准计算;(3)特级人员级别:适合人员:主要市场经销商领导(包括内销、出口)、主要市场政府人员、本地行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厂家特邀领导、公司特邀领导、其他特殊人员等。

a:住宿标准四星级酒店以上,房价控制在____元/间,公司负担全程费用;b:餐饮标准:午餐简便,消费控制在____元以下,晚餐消费控制在____元以下;c:接待陪同人员:区域经理、市场督导、营销总经理、股东;d:接待车辆:商务车或租用高级用车;f:其他接待项目:公司安排带客户到本地主要景点游玩或晚上娱乐,费用控制在____元以下;必要时,可于客户临行时赠送纪念品。

外事岗位职责

外事岗位职责

外事岗位职责一、岗位背景及职责概述外事岗位是企业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职能部门,负责与外部政府、企业、机构以及个人进行高效沟通和协调。

外事岗位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跨国合作、政府关系、法律事务等。

为了规范外事岗位的工作行为,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二、工作品质管理1.外事岗位人员应始终维护公司信誉并且以高度的专业素养完成工作任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外事岗位人员应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维护公司利益和商业机密。

3.外事岗位人员应负责处理公司外事文件、档案和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

4.外事岗位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收集、分析有关外事信息,提供有效参考意见。

5.外事岗位人员应主动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

三、岗位职责1. 国际贸易与合作1.1 外事岗位人员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合作项目的洽谈和实施,推动公司国际业务发展。

1.2 外事岗位人员应负责策划、组织和协调国际贸易展览、论坛和会议等活动,拓展国际业务渠道。

1.3 外事岗位人员应密切关注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和影响分析。

1.4 外事岗位人员应协助公司的跨国合作项目,维护与海外公司和合作伙伴之间的良好关系。

2. 政府关系与公共事务2.1 外事岗位人员应与各级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政府政策动态,并将其与公司利益相结合。

2.2 外事岗位人员应协助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推动公司的发展计划和项目实施。

2.3 外事岗位人员应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策划和组织,与政府、媒体和社会各界建立良好沟通机制。

2.4 外事岗位人员应协助公司应对紧急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3. 法律事务管理3.1 外事岗位人员应熟悉国际商事法律、国际商务惯例等相关法律知识,确保公司的外事活动合规。

3.2 外事岗位人员应协助公司处理合同起草、纠纷解决和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

3.3 外事岗位人员应与公司法务部门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协同解决法律问题。

2021年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外事接待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外事接待的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外事接待含义及范围1.1 本规定所指外事接待是指公司因管理、产业、投资等各方面业务需要而开展的外宾接待活动。

1.2 外事接待范围包括职能部门、投资部、基金部、风控部的单独或联合执行的接待任务。

1.3 本办法所指的接待既包括参观者的招待,也包括出于各种目的而进行的专门接待。

第二条接待程序2.1 各部门接待外宾,应事先填写《接待外宾申请表》报综合部,经审核批准后,在综合部领取外宾出入证,外宾须佩带出入证方可进入工作区。

2.2 需综合部发正式邀请信的,应于外宾来公司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

2.3 各部门接待外宾,如需领导出席的,须提交来访者简历,并附来访有关情况说明。

2.4 接待完毕后,接待部门应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总结送综合部,书面材料应包括外宾姓名、国籍、职务、来访时间、目的,以及洽谈内容、效果等,由综合部整理后存档。

第三条接待注意事项3.1 如果贵宾来我公司参观,按公司规定以咖啡、西点、冷饮、烟茶或其他方式招待,并由公司领导陪同或由相关部门经理陪同。

3.2 如是团体参观或业务参观,则以烟茶招待,由行政部或有关业务部门派专员陪同。

3.3 接待人员不得私自设定接待级别,不得超支进行接待,否则要予以罚款。

3.4 外宾参观公司,由综合部统一安排,各部门不得自行安排参观。

3.5 外宾用车由各接待部门安排。

3.6 短期讲学或工作时间不满一周者,一般不赠送礼品,如遇特殊情况需送礼品的,各部门需事先报综合部,经总裁办核准。

第四条接待费用及报销4.1 公司主请的外宾,接待费由公司外事经费支付。

4.2 根据需要,在征得总裁办同意后,外宾在京期间可安排北京地区的参观游览,相关费用在公司内报销时须经综合部审核。

第五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需由行政部进行修正后,报总裁办审批。

第六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公司接待外宾申请表附件二:公务联系单附件三:参观许可证。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外办[2013]5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人[2010]38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外交部、中央外办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集团所有公务出访、考察、境外培训(包括赴港澳台地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科技发展部是集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七)负责与市外事办和其他涉外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集团组织部负责办理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报国资委党委的请示手续;办理集团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因公出国(境)审查表”;政审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六条集团对公务出访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出访计划需报至集团发展部备案,根据级别核准后统一向外事主管部门报批。

审批权限:集团行政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政府批准。

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委批准。

集团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人员因公出国需向集团分管领导请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再上报国资委批准。

外事管理工作规定(暂行)

名称 外事管理工作规定(暂行) 页码 1/8 生效日期 2008-10-14为严格外事纪律,规范外事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5号)、《浙江省交通厅外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8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8〕20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管理(一)组团原则和要求1.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必须围绕教育中心工作,着眼于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创新能力、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精简节约、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重大外事问题必须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交通厅党组审批。

2.严格把握出访人数、天数及公务活动时间。

考察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并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

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3.出访团组一般应配备翻译,严禁拆分团或组织“团外团”,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4.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6个月内不得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5.人员选派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身份应与出访任务相符,一般不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应由下级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其中选派培训项目的人员,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6.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

7.对出国(境)人员实行量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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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第九条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外事[2003]44号)要求,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事先征得国资委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同意后,提前20天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互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集团公司领导及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如赴未建交国或其出国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重要敏感事项的,均需事先征得外交部同意,或经外交部审核上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因公多次出国(境)签证(签注),按程序由集团公司报国资委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经批准已获多次赴国(境)外签证(签注)的人员再次出访需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由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港澳业务需要,确定3-5名业务人员,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为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往返的手续。

第三章出访报批程序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应提前20天向国资委外事局申报,报送材料包括:领导出访请示件(出访的具体任务,本年度第几次出访和派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意见)、邀请函及译文、团组主要成员名单等。

经国资委外事局审核,会签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后,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收到国资委外事局下发的书面同意通知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总部因工作需要组团(派员)出国(境),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安排承办部门;(二)人力资源部提出审查建议;(三)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四)人力资源部外事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团(派员)出国(境),一般应提前30天(双跨团组至少要提前60天)向集团公司提出组团(派员)出国的书面申请,并由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1)。

出国(境)呈报材料原则上按组织渠道递送,京内单位可由外事专办员直接送达。

因公出访请示件内容包括:(一)出国(境)事由;(二)外方邀请函电(外文函电需附中文译文);(三)出访日期、出访国家(城市)、停留时间、出访日程表;(四)出访费用来源;(五)出访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5)第十六条参加由外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集团公司内参团人员所在单位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2),并将组团单位的“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送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二)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三)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发“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至组团单位;(四)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或“赴台任务通知书”)原件、“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复印件、政审材料原件、邀请函及译文等材料,以及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件(或赴台任务报批件)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出国任务批件有效期为3个月,从出国任务批件出境日期起算。

因工作需要推迟出访,超过3个月必须重新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第四章出国(境)团组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选派人员。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任务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可派可不派的团组一律不派。

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谨搞公费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必须是知性其主管或分管的业务,不得借故出访。

第二十一条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组团出访,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执行,同时严格限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

各单位组团出访,一般团组人数不超过10人。

一次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3至4天,最长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2天;3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4天;出席国际会议一般不超过7天。

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

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应另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邀请外单位人员随团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或接受外单位提出的出访邀请。

第二十四条参加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在正式报批前,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意见。

其他团组可不再征求意见,但应在到达出访国家(地区)后即使与我驻外使领馆(机构)保持联系。

第二十五条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少数受聘继续工作、有技术专长、身体健康的离退人员,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其出国(境)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可由聘请单位办理。

第二十六条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定团组负责人,研究制定出访任务和计划,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相关情况,进行外事教育等。

出访团组在外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出访路线及在外停留时间,要遵守外事纪律,听从指挥,保持与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联系。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即使总结,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

同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提交出访总结或考察报告。

第二十七条根据外交部《关于我劳务人员改持隐私普通护照的通知》(领七函[2002]307号)集团公司派往海外项目长期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临时工作或考查人员,办理因公护照出国;其余人员办理隐私普通护照。

第二十八条因公证照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收缴和保管,也可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有关单位对证照进行收缴和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邀请外国人来访第二十九条根据外交部授权,集团公司可以邀请国(境)。

外相关人员来国内访问或洽谈业务。

第三十条邀请外国人来访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邀请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附件3)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附件4);(二)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编号;(三)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尚未建交国家的人员、知名度教高的人员及外国新闻从业人员来访,应从严掌握,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由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应详细填写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理由与相关细节:(一)来华人员所在公司名称;(二)来华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国籍、护照号码、护照复印件;(三)来华目的;(四)在华停留时间;(五)访问城市或地区;(六)费用来源。

第三十三条外事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将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及接待、效果情况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

第六章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第三十四条所有涉外人员均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国发[1992]5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外工作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三十五条涉外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国内外一切反华势力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所有涉外人员在外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越权处理涉外事项。

第三十七条外事活动中,涉外人员应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第三十八条涉外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

第三十九条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准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出访,确因工作需要须携带有关资料出国(境)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国保发<1995>12号)和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4>17号)中的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携带出国(境)。

在国(境)外期间要高度警惕,防止泄密。

第四十条向外方提供文字资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外事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领导人员、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程和外事纪律,对违反外事规程和外事纪律的当事人、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同时在1年内停止为其所在单位办理外事事宜。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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