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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交强险理赔规则

保险法交强险理赔规则

保险法交强险理赔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交强险的理赔规则。

根据该法规,交强险理赔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报案和立案: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案,并将事故情况报告保险公司进行立案。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事故后的72小时内向保险公
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导致人身伤亡的事故现场图片、相关费用发票等。

3. 赔偿责任:交强险只对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即对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提供赔偿。

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自己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 赔偿限额:根据《条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每人每事故40万元,每车每事故120万元。

5.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

如果保险公司认定事故责
任在被保险人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6. 理赔拒赔:保险公司在核实后,如果认为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可以拒绝理赔。

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公司的不当处理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常见的交强险理赔规则,具体的理赔规定可能因地区、保险公司以及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买交强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详细咨询。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交强险是指在我国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一项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保障交通安全和保险权益,我国制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进一步制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目的和意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交强险的具体实施细则,规范保险公司、车主和受害人的权益和义务,促进交强险的健康发展。

该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交强险监管,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加强保险理赔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保险责任范围:明确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等,以确保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2. 保险费率和费用计算:规定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和调整原则,确保保险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明确了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包括基本保费、附加费和费用支出等。

3. 投保和理赔程序:明确投保和理赔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投保材料的准备、投保方式的选择、理赔申请的提交和理赔款的支付等。

同时,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和义务。

4. 保险公司监管:明确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要求,包括资质要求、经营行为的规范、信息披露的要求等。

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理赔效率。

5. 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理:明确违反交强险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

四、实施细则的推广和宣传为了确保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得到有效落实,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推广。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宣传计划,开展宣传活动,向车主和公众普及交强险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同时,可以利用媒体渠道,发布相关宣传资料,提高公众对交强险的认知和了解程度。

五、实施细则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如何理解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如何理解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九条如何理解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员、被保险⼈以外的受害⼈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九条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交强险条例第⼗九条如何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年度的保险单。

【详解】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于保护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第三⽅的利益,对保单的持续有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对投保⼈⽽⾔,⼀是必须投保,⼆是对其所有或管理机动车辆期间,应当始终保有⼀份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

因此,投保⼈应当在保单期满的合理期间,及时向保险公司延续强制保险合同。

对保险公司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后公司不能单⽅决定合同的⾃然延续。

尽管投保⼈必须投保,但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是可以⾃由选择的。

投保⼈可以重新选择具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受任何限制。

在续保时,《条例》要求投保⼈提供前⼀年的保险单,以保证其投保是连续且有效的。

尤其在⽬前机动车安全检验办法修改后,对于新购置⼩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之⽇起6年内,只须每两年检验⼀次,因此,有可能出现两年中只保1年以应付安全检验的情况。

另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确⽴后,相关的出险记录、交通违章记录等⼀系列承保信息,将在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中实现互通,投保⼈可以基于价格、服务⽔平的差异重新选择保险公司,但不得以逃避出险记录或其他交通违章记录,以寻求不合理的费率优惠。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答复义务、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条 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答复义务、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条 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答复义务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详解】本条是对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为出险通知时保险人答复义务的规定。

为使保险人得以控制风险,防止或减少损害,各国保险法一般皆分保险合同成立前、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和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阶段,分别规定投保方与保险人各自应尽之义务。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出险通知、提供相关资料及防损、减损等义务。

现代保险法理论认为,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的成就是保险人负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法律事实要件,因此,对保险人而言,投保方所作保险事故发生之通知极为重要,其主要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保全保险标的残余部分,以减轻其损失,并调查事实、搜集证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出险通知义务,未及时为通知义务的,实务中可能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定位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便捷的救济,进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加之采取了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扩大了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从而使得该制度中保险事故成就与否的认定,较之商业三者险更为简单明了,因此,《条例》未对被保险人课以出险通知义务,而是在本条中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人的及时答复义务,即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的相关通知时,应立即给予答复,告知对方具体的赔偿程序等事项。

本条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强险的投保范围:交强险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但不包括农用车、特种车等特定车辆。

2. 交强险的保险费率:交强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和交通部门共同制定,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座位数等因素确定。

3. 保险责任:交强险主要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等进行赔付。

4. 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保险公司将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赔偿金额并进行赔付。

5. 解除保险合同:交强险合同一般具有固定期限,当双方达成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6. 其他规定:交强险实施还包括强制投保、强制检验、行驶证备案等相关规定,确保交强险的有效实施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交强险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解读。

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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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已于2006年7⽉1⽇正式实施,其第四⼗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管理⼈⾃本条例施⾏之⽇起3个⽉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据此,⾃10⽉1⽇起,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管理⼈将依法进⾏处罚。

⼀、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1⽇前投保交强险?答:在2006年7⽉1⽇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

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驾驶⼈驾驶车辆上道路⾏驶须携带何种保险凭证?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五条的规定,驾驶⼈驾驶2006年7⽉1⽇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

2006年7⽉1⽇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

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管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如果驾驶⼈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五条第(⼋)项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粘贴标志后放⾏;(三)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五条第(⼋)项的规定,对驾驶⼈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

Three people save effort, four people more relaxed, everyone is united, Pepsi can succe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车险种类名目众多,而“交强险”凭借自身独特赔偿范围与性质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

那么,大家一定好奇“交强险”为什么如此重要,交强险保险条款具体有哪些呢?下面您就我们的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交强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二、交强险保险条款——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第三者强制险。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赔付标准

交强险赔付标准
1、交强险的赔偿标准: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等;
(2)如果是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流程怎么走
交强险赔偿流程: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
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4、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介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介绍概述一、交强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的明确定义,“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具有强烈的社会性特征,尽管其本质是商业保险,但实属商业保险政策化的产物。

因为任何保险的产生,最初都是商业性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19世纪以来工业化产生的危险和维持社会安定、保护劳工经济生活条件的需要,国家将某些商业性保险,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过立法使之成为政策性保险。

(二)主要特征1、强制性(1)通过立法,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这主要体现在一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三条明确规定涉及到交强险问题,分别是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是国家出台了《条例》,就交强险的投保、赔偿以及监督管理给予专门的规定。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462号令(2)实施方式上的强制性一是体现在投保行为的强制性。

首先,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参加本保险(《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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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护交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交强险是指在路上运营的机动车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损失,以
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强制保险,其中包括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类公路行驶机动车从业人员和拖拉机从业人员的交强险
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一)救护费用、医疗费用;
(二)死亡赔偿金;
(四)精神损害赔偿金;
(六)其他经司法机关批准的费用。

第三章投保
第五条机动车从业人员和拖拉机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投保,不得拖延。

第六条机动车从业人员在申领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当向机动车管理部门提供交强险
的相关信息,由机动车管理部门投保。

第七条机动车从业人员和拖拉机从业人员可在交强险的基础上另行购买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的事故责任范围应当以交强险责任范围为基础,且在有关范围内视为无限制责任。

第八条交强险保费给付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先行赔付原则;
(三)满期赔付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如果机动车从业人员和拖拉机从业人员拒绝及时投保或者虚假报告交强险信息,将被处以罚款的处罚。

第十条交强险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给付理由不成立的保险金,或者拒不承认投保关系的,由发证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金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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