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法理学(重点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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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专题)

法的价值(有什么用?1,法理学考试论述题与概念题;2,民商法考试中,分析某种法律制度为什么这样设计,广至民商法整个体系的价值利益设计以及如何去构建,细则合同制度,物权制度以及特殊情况下,出现的矛盾,该如何处理)

专题一:论法的价值以及冲突解决与整合

A社会VS价值VS法

每个人的价值判断都是以一定的价值观为标准,而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决定的。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制度环境,文化传统等事实因素都是具体价值观所形成的基础。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特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下共同的社会实践,总是能够使一个社会或者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和多数人共同确信的价值准则,如果在价值判断上连最低限度的共同标准都不复存在,一个社会就会马上解体。在这种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的最低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法是如何通过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去发挥法的价值。

B法的价值概念(是什么A)

法的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题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对法律性质,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法的价值一般有三种含义,包括法的目的价值,即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希冀的东西(现代社会更是备加重视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法的内在价值,即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和值得肯定的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易懂等。法的评价价值,即法具有一套价值评价标准以评价某一事物的正确与否。

C法的价值体系(是什么+为什么)

法的价值体系可以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的创制和实施直接相关的价值;(二)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统治阶级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权威表达,通过国家立法权的行使而建立起来的,并通过国家执法和司法权的行使而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威性价值系统;(三)从结构上,法的价值由目的价值,评价价值和目的价值组成。目的价值是基础价值,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了法律制度所要追求的社会理性;形式价值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则要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评价标准是用来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也是用来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

法的目的价值体系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时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具有两个重要的属性:一,法的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借助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二,法的目的价值具有时代性,是基于社会特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赖以形成的。

法的形式价值体系,有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要,包括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包括价值确认问题(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者利益时正当的,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确定价值位阶(有必要将法的诸多价值按照一定的位阶顺序排列病联系具体的条件和事实加以确定)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应当坚持一下评价标准和原则:一,生产力标准,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有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有利于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二,现实主义,是否从社会实际出发。三,人道主义标准,即以人为本,有助于人类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

可以说,法的目的价值为基础,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

D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

(是什么)法的价值冲突,是指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中处于竟合状态时,存在负相关关系,产生彼此消长之间呈现反向的关联,即彼长则此消,此长则彼消的状态。

(是什么=表现)法的价值冲突可能发生在目的价值冲突,也可能发生在形式价值层面。比如在市场经济中,强调交易的自由和交易的安全时法律所服务的价值目标,但是在某些场合里面两者之间的关系会产生冲突。在要式合同中,立法者为了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会规定一些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即即使交易双方达成合意,在不具备这些要件时,还是不具有合同效力。于是交易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在更多的情况下,与形式价值冲突相比,法的目的价值冲突是一种更为主要的冲突,也是更不易于解决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最为引人关注的目的价值冲突大概就是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冲突。因为,在某些特定的事项上两者是呈现一种负相关关系之中

(为什么)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价值冲突的必然性。首先,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但虽然目标是多元的,但是社会实现这些目标的资源和机会却是有限的,即稀缺的资源和机会不足以支持所有价值目标同时实现。其次,从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价值冲突变的更加复杂和常见。因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会导致两种形式的价值冲突。一方面,价值偏好不同,导致价值倾斜从而期待法律的为之倾斜;另一方面,由于利益分化的作用,不同利益主体可以在同一利益上竞争。比如,财产利益时法律所保护的目的价值,然而,提高关税的法令在使国内制造商得到更多利益的同时,必定会使进口商的利益减损。此外,社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的变更等因素,也会引起法的价值的冲突。

(怎么做:法的价值整合:其中一个方法)

为了使法的价值冲突控制在法律秩序允许的范围内,为了降低冲突的频率和强度,法的价值的整合就成为一个必要的和意义重大的课题。所谓法的价值整合,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的最大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是一个通过对话,沟通机制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这一过程贯穿于法律创制,一直延伸到法律实施的各个阶段,贯穿整个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

立法(含授权立法)程序是法的价值整合的初始阶段。具有三个特点:(一)宏观性,即在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目标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之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二)基础性,即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目标做出制度的安排,就是一种统筹协调的整合过程,也为后面的价值整合奠定了基础,决定后续价值整合的基本走向。(三)机动空间较大,立法者队各种价值目标的安排,尽管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但是,其回旋空间一般情况下较大。

行政程序(不含行政立法)和司法程序,由于受到法治原则的限定,接受法律的指引和约束,不得超过法律所确定的界限。但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在法的价值整合方面仍然发挥作用。行政羁束行为与司法羁束行为固然收到严格约束,而行政裁量行为与司法裁量行为发挥的作用则不仅仅是“实施性”,而逝具有二次价值整合的功能。

价值整合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当中。其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兼顾协调原则,即通过富于智慧的安排尽可能地避免,化解活着弱化价值冲突,最大限度协调它们的关系。(二)法益权衡原则,即存在相互冲突的价值达到无法兼顾协调的程度的情况,无论是以权利形态(言论自由,担保物权)还是一非权利形态存在的法律(善良风俗,公共安全等),以“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三)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通过法律实现公平正义,促进自由和秩序,因此确保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则十分重要。

D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在民商法中如何体现(从高到低)

专题三:法与秩序

专题四:法与自由

专题五:法与效率

专题六:法与正义

专题七:法与人权

专题八:自由与秩序

专题九:公平与效率

专题十:民法如何发挥其价值

法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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