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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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N P D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HNPD-14-RL2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2005-11-05发布 2005-11-05实施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公司职工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稳定职工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原则,建立条件和参保对象、基金的来源与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保险管理。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限补充,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实行统帐结合、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建立原则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与企业现有的医疗保险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六条建立条件和参保对象

(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公司有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能力。

(二)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列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

第七条2001年7月1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3%提取。根据《甘肃省电力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司社保发[2002]12号]。从2002年7月1日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集体企业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4%计提,从成本中列支。其中:按3%提取的部分,仍按《甘肃省电力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1%提取的部分,作为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

(一)建立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建立企业医疗保险救助基金。

第九条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基数一致。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岁以下(含35岁)划入1%;36至50岁(含50岁)划入1.4%;51岁至退休划入2%;退休人员划入4.5%;68岁以上人员划入5.5%。

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小于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记帐额平均数目,按保底额计入帐户(保底额由省电力公司每年发布)。

3.凡进入下一年龄段需调整标准的均在建帐的当年一次性调整。

4.结算年度内新增职工(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技校等学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统筹范围外调入人员),当年不予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及住院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

第十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建立和使用: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补充医疗基金中建立个人帐户后剩余基金的70%左右的部分;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倍以上2倍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在职职工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医疗保险救助基金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后的余额,用于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 倍以上3倍以下人员的救助。救助比例为90%。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后于6月份一次性全部划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可以结转和继承。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企业医疗保险救助基金于每年7月10日前上缴省电力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社保局),由省电力公司社保局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的申报、审批:职工或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部分,可申请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补助。

职工或退休人员必须出具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或复印件)等经社保机构初审后,填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审批表,报省电力公司社保局审查后拨付。

企业医疗保险救助基金使用的申报、审批:职工或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部分,经社保机构对其有关材料(申请补助人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发票或复印件)初审后,填写企业医疗救助基金审批表。报省电力公司社保局审定后按规定拨付。

第十五条省电力公司提取结算年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企业医疗保险救助基金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

第十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效益以及国家政策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职工和工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执行,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本办法文字解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于2005年11月05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办法、规定及标准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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