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良乡高教园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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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协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分配程序应公开透明,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公平。

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进入分配程序。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应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条件、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可采取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方式。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制度,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学校教师周转房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周转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教师周转房的管理与使用,保障国有资产产权属性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周转房定义教师周转房是指学校为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由学校投资建设或租赁的,用于临时居住的住房。

三、周转房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周转房分配、使用、维修等管理工作,必须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

2. 先进性原则:周转房建设要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满足教职工基本生活需求。

3. 节约性原则:周转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4. 安全性原则:周转房建设要确保消防安全、房屋安全,保障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四、周转房分配1. 分配对象:具有学校正式编制的教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2)家庭住房困难,确有需要周转住房的教职工。

2. 分配程序:(1)教职工向学校提出周转房申请;(2)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名单;(3)学校根据教职工需求、房源情况等因素,进行周转房分配。

3. 分配原则:(1)优先保障住房困难程度较高的教职工;(2)根据教职工工作年限、职称等因素,合理分配周转房。

五、周转房使用1. 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周转房及设施设备。

2. 教职工不得擅自改变周转房结构、功能,不得擅自将周转房转租、转借他人。

3. 教职工应保持周转房内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4. 教职工应按时缴纳水、电、气等费用。

六、周转房维修1. 学校应定期对周转房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

2. 教职工发现周转房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3. 教职工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周转房损坏的,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七、周转房退出1. 教职工因购房、调离等原因,不再符合周转房使用条件的,应主动退出周转房。

2. 教职工在周转房使用期间,如有违反规定行为,学校有权解除周转房使用合同。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学校拥有大量的教职工,为了更好地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学校决定制定《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教职工住房租赁行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管理的效率。

二、租赁范围根据学校住房资源情况,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的范围包括教职工公寓、教职工楼以及其他学校提供的住房资源。

三、申请流程1.教职工在申请租赁学校住房前,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证明以及相应的租赁申请表格。

2.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教职工的申请材料,根据住房资源情况和教职工需求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审核通过后,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将通知教职工缴纳相应的租金和押金。

4.教职工一旦缴纳了租金和押金,即可入住学校提供的住房。

四、租赁期限和费用1.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续租。

2.学校住房的租金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的政策而定。

3.教职工在入住前需缴纳相应的押金,押金将在退房时退还。

五、租赁合同1.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和教职工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六、住房管理1.教职工入住学校住房后,应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

2.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住房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3.教职工在退房时应将住房恢复原状,并办理退房手续。

七、争议解决1.对于教职工和学校之间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2.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即为《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住房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该办法,确保住房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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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退出和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平,⾯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房职⼯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持、社会⼒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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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公租房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公租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校教师住房困难问题,提高教师生活质量,激发教师工作热情,根据国家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教师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和退出等环节的规范有序。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教师公租房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我国国籍,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3. 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4. 家庭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5. 无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教师公租房申请流程:1. 教师向学校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填写《教师公租房申请表》;2. 学校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 学校住房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教师的资格进行评审;4.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分配教师公租房名单;5. 学校公示拟分配名单,接受教师和社会监督;6. 学校住房保障部门与拟分配教师签订《教师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分配与管理第七条教师公租房分配:1. 学校根据教师住房困难程度、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分配公租房;2. 分配过程中,优先考虑家庭困难、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师;3. 学校每年对公租房分配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分配公平、合理。

第八条教师公租房管理:1. 教师应爱护公租房设施,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2. 教师应按时缴纳租金,如有拖欠,学校有权收回公租房;3. 教师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应将公租房退还学校;4. 学校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九条教师公租房退出:1. 教师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将公租房退还学校;2. 教师因违反住房保障政策、拖欠租金等行为,学校有权收回公租房;3. 学校每年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教师,学校有权收回公租房。

学校公租房管理制度

学校公租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租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学校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维修、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公租房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教职工可以申请学校公租房:(一)具有我校正式编制或合同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二)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三)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四)无子女或其他亲属在学校就读。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学校公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二)家庭收入证明;(三)住房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校设立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等工作。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七条学校公租房的分配,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分配到公租房的教职工,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二)保持公租房的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三)遵守公租房的安全规定,确保居住安全;(四)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四章维修与养护第九条学校公租房的维修与养护,由学校负责。

第十条教职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公租房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公租房的维修与养护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五章退出与回收第十二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规定退出公租房。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租住公租房期间,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收回公租房。

第十四条公租房退出后,学校应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养护,确保下一次分配时符合入住条件。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5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将建设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等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绿化、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具体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接受住建(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规定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目的这份规定旨在为教职工在学校租赁住房期间提供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条件,促进学校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集体所有的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包括学校教室宿舍、学校服务性公寓等住房。

第三条租赁条件教职工租赁住房需要遵从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前在校教职工;2.已完成定向服务年限或没被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纪律处分;3.申请租赁后,应顺利通过学校住房管理和卫生室的健康审查;4.签订租赁合同,履行租金及其它住房卫生安全等方面规定。

第四条租赁程序1.教职工申请租赁住房时,需提供其个人相关信息、工作单位、工作岗位、职称、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成员情况等信息。

必须如实填写以上内容,否则学校有权拒绝其申请。

2.学校住房管理中心按租赁顺序,依次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予以录用。

同时,要求教职工通过卫生室审核,由学校住房管理中心协调帮助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后,教职工若需要延长租赁住房的时间,需在租赁期满前申请续租。

续租时,应首要满足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租金缴纳1.教职工在领取钥匙前,必须先支付租金和住宿水电费等费用;2.教职工每月应按时交纳通关省文件规定的租金费用,如因故未能按时交费,应向学校住房管理中心申请报备,逾期未报备,学校有权终止合同;3.租金的价格应按当地市场水平合理制订,并在前一年度起制定每年调价计划。

第六条迁出住房1.教职工在租期内违反租赁合同的规定,学校住房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租户迁出住房;2.租期已满但未续租的教职工,应在租赁期满后的第二日内将住房迁出并交还学校住房管理中心;3.在租期满前提出迁出住房的,应提前三天向学校住房管理中心提交书面通知,并与出租方协商解决租赁违约问题,结清款项和清理租用物品。

第七条相关责任1.学校住房管理中心要负责制定住房管理制度、登记、核查、发放、收回住房钥匙、做好住房安全管理等工作;2.教职工要对所租用的住房卫生和安全负责,在住房内严禁吸烟、违规带宠物、违规使用电器等;3.出租方要按照租赁合同及学校住房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服务、做好住房维修和保养。

学校公租房的管理制度

学校公租房的管理制度学校公租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租房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为广大师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公租房指学校为解决师生住房问题而建设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学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原则。

第四条学校公租房的申请、分配、签约及管理等事项,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校公租房的管理机构为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下设租赁办公室。

第六条学校公租房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公租房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营及维护。

第七条租赁办公室负责学校公租房的日常运营、租户管理、维修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公租房的住户应当遵守公寓内物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章住户申请与分配第九条学校公租房的住户申请分为师资力量和学生群体两类。

第十条师资力量包括学校教职工和外聘教师。

第十一条学生群体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

第十二条住户申请学校公租房,需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住房需求证明等。

第十三条学校公租房的住户申请由租赁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学校公租房的分配原则为:先到先得,实行公正分配原则。

第十五条师资力量住户和学生群体住户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分配满足条件的住户,由租赁办公室向住户出具公租房租赁租赁合同。

第三章签约与租金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公租房的住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租金保证金。

第十八条住户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及时支付。

第十九条租金的调整由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住户。

第二十条住户发生欠租行为的,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有权通过限制租户的一些权益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住户缴费情况,对住户的支付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

第四章管理与维修第二十二条学校公租房内的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的维修由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负责。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的产权单位、承租人以及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公租房的范围和分类第三条公租房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政府建设的公租房;2.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租房;3.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公租房;4.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的;5.其他类型经适房纳入公租房管理的。

第三章公租房的租赁申请与资格审核第四条公租房的租赁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该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且税款清缴满2年;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三年内持续在该市就业,或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

第四章公租房的承租与租金收取第五条公租房的承租人必须经过租赁资格审核,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六条公租房的租金收取必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七条承租人有责任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接受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公租房的维修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的维修责任由产权单位负责。

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房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九条公租房的管理团队应负责管理公共设施设备,保障公共秩序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章公租房的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第十条承租人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产权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公租房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公租房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的具体办法由相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公租房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产权单位,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租房租赁申请表2、公租房租赁合同模板3、公租房维修报修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关于住房领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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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都师范大学良乡高教园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趸租的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切实解决引进
人才住房需求、教职工住房困难,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障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北
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和《北京市房
山区良乡高教园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京良高教发[2017]1号),制定
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良乡高教园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
中心建设、坐落于房山区高教园区中央设施区1号地南侧,由我校趸租的公共租赁住
房(燕保大学城家园东区三号楼,以下简称“良乡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我校引进
人才和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二条 我校良乡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设立良乡公租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良乡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
配租及管理工作;负责与房山高教园区和公租房物业管理部门的对接、协调工作。
良乡公租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人事处、财务
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良乡公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章 配租条件
第四条 申请承租良乡公租房的,须是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还有三年及以上工作
年限,在学校没有借占房、集体宿舍床位和不良住房信用记录,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
1、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2、学校人才,且夫妻双方名下在京无住房的;
3、夫妻双方未购买过或承租房改房、单位公房、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廉租房、
经适房、康居房、限价房、集资房、部队住房、棚改房和定向安置房等,下同),且现
名下无住房的;
4、学校人才,且夫妻双方名下在房山区无住房的;
5、夫妻双方未购买过或承租房改房、单位公房、保障性住房,现名下在房山区无
2

住房的;
6、夫妻双方在房山区无房且有一定住房困难的。
学校在配租良乡公租房时,按上述先后顺序进行排队,满额为止。同等条件下,
实行计分排序的选房办法,按照积分由高到低确定租赁资格和选房顺序,积分相同,
按照年龄大小排序。
计分排序标准: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良乡公租房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属实,伪造材料或未如实填写
房屋信息的,一经发现或经举报属实的,将永久取消申请、承租资格,并计入首都师
范大学住房信用档案。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只能承租一套良乡公租房,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为我校
在编在岗职工,只能由一方申请。
第三章 配租、退租管理

第七条 良乡公租房配租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基本信息;
3、良乡公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公示;
4、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管理委员会复审;
5、房山区住保办审核;
6、北京市住保办备案;
7、备案人员选房并与学校签订《首都师范大学良乡公租房租赁合同》。
备案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及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行放弃租赁资格。

职级 项目 正高 副高 正处级 副处级 中级 正副科级 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 科员 高级工, 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工 25年工龄以
下的初中级
工、普工

分值 25 24 23 22 21 20
校龄 一年计1分
工龄 一年计1分
3

第八条 承租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退出良乡公租房:
1、承租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
再符合良乡公租房承租条件的。
2、承租职工因退休、辞职、停职、调离、死亡等各种原因不在首都师范大学工作
的。
3、存在其他上级单位及学校认定的退房情况。
第九条 良乡公租房退租程序
承租职工在租赁期间自愿退出良乡公租房的,或承租职工不再符合承租良乡公租
房条件的,退租程序如下:
1、承租职工提前三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书面申请;
2、承租职工腾空住房;
3、管理人员与承租职工共同查验房屋、房屋内设施设备,并收回钥匙;
4、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财务处停扣退租职工房租,并将退租名单上报到市住保办
撤销备案。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 租期:良乡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出承租人的受
聘期限。
第十一条 租金:良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拟定,并实
行动态调整。良乡公租房租金从职工工资中按月扣缴。
第十二条 租赁保证金:承租职工入住前须交纳一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租赁
期满或承租人退租后,经查验房屋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人。
第十三条 承租人拒不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山区有关公租房管理规定的,
学校强制其退租,不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
第十四条 租赁期内,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利用房屋
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国有资产
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良乡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承租人优先续租;不符合的
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良乡公租房。
第十六条 不符合租住良乡公租房条件的,承租职工应当退出公租房,暂不能腾退
公租房的,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
期满后承租职工仍不退出良乡公租房的,按照同区域两倍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拒
4

不退出行为记入学校住房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退租产生的空余房源纳入配租待选房源中,按照排队顺序安排职工入
住。
第十八条 承租职工及配偶如申请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须先腾退承租的良乡公租
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北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文件和良乡高
教园区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良乡公租房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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