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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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

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200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劳动合同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四章调整个别领域雇员的劳动关系第五章工作时间第六章休息时间第七章工资和劳动定额第八章雇员的保障和赔偿费第九章人劳动合同中双方的物质责任第十章雇员的奖惩措施第十一章劳动争议第十二章监督遵守本法为了保护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享受宪法规定的劳动自由权,调整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中应用的基本概念劳动??是指为创造物质的、精神的和其它人们生活所必须的财富而进行的人类活动。

劳动关系??实施共同商定的劳动行为时,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联系,通常建立在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

雇主规章制度??指雇主或雇主的代表所做的命令、安排、指示、内部劳动制度等。

个人劳动合同??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双方协议,据此劳动者应在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完成规定的行业、专业和岗位的工作。

而雇主则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法律或双方协议规定的其它薪金,确保劳动法规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条件。

有害的(特别有害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某些生产要素会造成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者生病,或者对其后代的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

危险的(特别危险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若不遵守劳动保护规定,某些生产要素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重体力劳动??是指那种与徒手抬高或移动重物相关的劳动,或者是其它每小时消耗热量超过300千卡的劳动。

休息时间??劳动者可以脱离劳动义务并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工资??与劳动的复杂程度、数量和质量相应的报酬(收入)。

专业等级??劳动者的专业水平,可以反映出劳动者所承担工作的复杂程度。

集体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文件,由一个或多个雇主(或其代表)与一个或多个工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推举的代表与雇主签订。

出差??被雇主委派到固定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完成劳动责任。

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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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档旨在提供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
组织结构、运作和治理的法律体系。

为了保持简洁,本文将不对内
容进行总结,而是提供公司法的完整版本。

公司法全文
以下是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组织机构和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章公司组织形式和名称
第三条公司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四章公司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六章公司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章公司监督
第七条公司监督是指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监控。

第八章公司财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
第九条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和解散。

第十章公司违法
第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以上是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供参考。

结论
本文提供了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旨在帮助人们了解公司法的内容和规定。

请注意,本文所引用的公司法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件为准,如有差异,请以官方版本为准。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 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许春清 许雨璋I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简称哈萨克 斯坦,因其主体民族为哈萨克族而得 名。

该国位于亚洲中部,西、北皆嵌俄 罗斯,东依中国,南接乌兹别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作为中国 的西部邻邦,哈萨克斯坦是当今世界 上疆域面积最大的内陆国家,也是世 界第九大国家和整个中亚地区经济发 展最快、政局最为稳定的国家。

哈萨克斯坦的行政区划简洁分 明,共2个直辖市和14个州。

这2个 直辖市是阿斯塔纳(Astana )—2019年初更名为努尔苏丹(NurSultan )、阿拉木图(Almaty ),分别是该国现在的首都和原先的首都。

努尔 苏丹位于哈萨克斯坦版图的中心偏北位置,处于哈萨克族裔与俄罗斯族裔的 南北交汇线上,是该国工农业基地、交 通枢纽和全国的政治中枢。

阿拉木图位 于哈萨克斯坦的东南角,因其早年盛产 苹果而被誉为“苹果城' 是哈萨克斯坦 的科技、金融和教育中心。

阿拉木图在 苏联时代曾为加盟共和国首府,后在 1991年到1997年间担纲该国首都。

中哈两国历史渊源复杂,传统友谊深厚;进入新世纪,两国之间政治、 经济、外交合作紧密,高层互访频繁c 特别是自2011年中哈建立战略伙伴 关系以来,两国之间的商贸往来和投资 组合蓬勃发展。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 2013年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 带”倡议,哈萨克斯坦时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予以积极响应和支持,极大地 推进了中哈两国之间的经济交往。

哈萨克斯坦在自然资源赋存方面 得天独厚,已探明的矿藏有90多种, 其中铜、铅、锌、舆、铭、铝和磷的储量均 居亚洲前列,此外,煤、铁、石油、天然气 的储量也非常丰富,两国经济交往,中 国企业在哈萨有无限商机。

一、中企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法 律环境研判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 的投资规模不断增长,投资收益稳步 上升,而投资风险亦迅速放大。

商业的 本质以及中哈两国在政治经济等领域 文化差异的存在,决定了由投资引发 的经济纠纷难以避免。

56.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开办公司的程序及建议

56.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开办公司的程序及建议

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开办公司的程序及建议2006-03-22 13:06 文章来源:哈媒体文章类型:摘编内容分类:其它一、注册法人实体来到哈萨克斯坦的外国公民大多是先注册一个法人,接着开始办理各类文件。

这样做原则上与法律并不矛盾,但是,最简单的方法不是注册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代表处,而是注册一个独立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

在哈萨克斯坦注册法人实体并不难,有许多专门提供注册服务的公司。

完成注册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你支付费用的多少,从三天到一个半月不等。

根据哈有关法律,你如果要担任所注册的法人的经理,就必须提供高等教育证书,否则你无权领导法人实体。

接下来要办理的就是劳务许可了。

二、如何办理劳务许可哈有关法律规定,每一位进入哈萨克斯坦工作的外国公民都必须获得当地劳务许可,“进入哈萨克斯坦从事劳务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者如未获得全权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且两国间未签订其它解决程序协议,可将其驱逐。

”那么,如何办理劳务许可呢?哈萨克斯坦政府第836号决议确定的颁发劳务许可的条件如下:在有空缺工作岗位且依靠国内劳动力市场无法满足劳动力需求的情况下,各州、阿斯塔纳市和阿拉木图市地方执行机关可在中央执行机关确定的数量限额内颁发许可证。

在吸收外国劳动力时,下列情况不需要首先在国内劳动力市场寻找劳动力:1、外国银行、保险公司分部的领导。

2、根据《劳务移民和移民劳动者社会保护合作协议》从事季节性农业劳动者。

劳务许可分四类:一类为公司领导;二类为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的专家;三类为熟练技术工;四类为从事季节性农业劳动者。

其中优先发放的是一、二类劳务。

在提供高等教育证书和五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验书面证明材料情况下,90%的一、二类申请都可以获批。

而三、四类的劳务许可申请完全有可能被拒绝。

注意:下列特别条款中的任何一条都可能对能否获得劳务许可产生影响:1、对哈萨克斯坦工人的培养、培训及其专业技能的提高。

2、以取代外国劳动力为目的的对哈萨克斯坦工人进行的培养、培训和专业技能的提高。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业务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业务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业务法2003年为了明确二级银行的种类、法律地位、开业手续、职能和停业手续,特颁布本总统令。

第1章总则第1条银行、银行地位及其所在地1.银行是指根据本总统令有权作为商业组织经营银行业务的法人。

2.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以下简称国家银行)批准开业,以银行资格在司法部办理法人登记,并领有国家银行核发的银行业务营业执照者,方可确立其银行的法定地位。

3.任何一个不具备银行法定地位的法人都不能以"银行"命名。

4.银行董事会的所在地即为银行所在地。

第2条存款1.存款是指一方将货币转交给另一方,并要求对方按预先约定的数额给予利息的条件下偿还本金。

2.不论交易的名称和双方的意图,吸收存款指:(1)出具凭证确认收到货币资金,并在偿还货币资金时换回该凭证,该凭证的出具与出售商品、实施工程或提供劳务无关;〈2〉在保证买回的条件下出售有价证券。

第3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银行系统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银行系统为二级制。

2.国家银行是银行系统最高一级的银行。

国家银行的任务、业务的原则、法律地位和职权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的命令确定,该总统令具有法律效力。

3.其他一切银行均为二级银行。

4.国立银行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相应法令或决议设立的二级银行,政府是其注册资本的唯一所有人。

国立银行根据本总统令,并参照有关其设立和经营活动的法令和指示性文件所形成的特点开展业务活动。

5.储蓄银行是指有权吸收存款并经营本总统令所不禁止的其他银行业务的二级银行。

6.投资银行是指主要业务是直接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的二级银行。

7.外资银行是指50%以上股份为下列人掌握、拥有和管理的二级银行:(1)非定居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者;(2)定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人,但其50%以上股份(投资资金)为非定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者所掌握、拥有和管理或者为与其类似的定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人所掌握、拥有和管理;〈3)定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者,但为非定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者或本款(2)分款所指法人的资产管理人(受托人)。

哈萨克斯坦财务制度

哈萨克斯坦财务制度

哈萨克斯坦财务制度一、哈萨克斯坦财务制度的基本框架哈萨克斯坦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财政、金融和税收三大部分。

财政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和预算编制方面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个层面。

金融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组织及其运作方式,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市场等。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对个人和企业征税的制度,主要包括税法、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等。

在哈萨克斯坦的财务制度中,中央政府及其下属的地方政府是财政管理的主体,负责国家资源的配置和管理。

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货币发行、外汇管理和金融市场监管等工作。

税务部门是负责税收征管和征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纳税人进行征税和税收征收的监督。

二、哈萨克斯坦财务制度的体制建设哈萨克斯坦的财务制度建设始于独立后的1991年,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制框架。

哈萨克斯坦政府在财政管理、金融监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财政管理方面,哈萨克斯坦政府推行了现代化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加强了对国有资产和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哈萨克斯坦政府还建立了独立的预算监督机构,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提高了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效率。

在金融监管方面,哈萨克斯坦政府建立了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改革的政策措施,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哈萨克斯坦政府还通过完善金融立法和规章制度,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税收征管方面,哈萨克斯坦政府推行了简化税法和税收政策的措施,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哈萨克斯坦政府还建立了现代化的税务部门,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了税收逃避和偷漏的现象,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三、哈萨克斯坦财务制度的监管机构哈萨克斯坦的财务制度监管主要由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来完成。

政府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管理。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1995年7月20日第2368号(下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对本法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第2703号和1996年1月26日颁布的第282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11月22日的第47-1号,1997年6月9日的第116-1号,1997年6月30日的第139-1号和1998年4月15日的第217-1号,1998年12月22日的第327-1号,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Ⅰ号,2000年3月29日的第42-Ⅱ号,2000年5月5日的第48-Ⅱ号,2000年7月5日的第75-Ⅱ号和2000年11月13日的第98-Ⅱ号)见旧版新版中的标题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Ⅰ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见旧版)第一篇总则(第1-27条)第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第1-6条)第二章海关事务组织(第7-18条)第二篇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制度 (第19-27条)第三章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关界的基本规则(第19-27条)第三篇货物的海关制度 (第28-105条)第四章自由流通货物的放行(第28-29条)第五章货物的再进口(第30-32条)第六章货物过境(第33-38条)第七章海关仓库(第38-49条)第八章免税贸易商店(第49-53条)第九章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加工(第53-60条)第十章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加工(第61-63条)第十一章货物的临时进出口(第64-70条)第十二章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第71-82条)第十三章货物在境外加工(第82-93条)第十四章货物出口(第94-96条)第十五章货物再出口(第97-99条)第十六章货物销毁(第100-102条)第十七章将货物遗弃给国家(第103-108条)第四篇专门和补充规定(第106-108条)第十八章运输工具和某些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第106-108条)第五篇海关税费(第109-202条)第十九章基本规则(第109-120条)第二十章海关税费的计算和支付(第121-140条)第二十一章确定货物的发出国(第141-147条)第二十二章关税优惠,关税特惠(第148-152条)第六篇海关手续(第153-202条)第二十三章总则(第153-162条)第二十四章事先准备工作(第163-169条)第二十五章临时储存(第170-180条)第二十六章海关经纪人(第181-187条)第二十七章海关承运人(第188-191条)第二十八章报关(第192-202条)第七篇海关监督(第203-218条)第二十九章总则(第203-212条)第三十章对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海关监管的补充条款(第213-218条)第八篇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三十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九篇对某些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3-232条)第三十二章对外国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第223-228条)第三十三章对其它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8-232条)第十篇海关统计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3-241条)第三十四章海关统计的实施(第233-236条)第三十五章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7-241条)第十一篇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247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初步调查和业务侦察活动第三十六章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条)第三十七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业务侦察活动(第243-245条)第三十八章监督交货(第246-247条)第十二篇违犯海关规则和为此所承担的责任(第248-371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第三十九条总则(第248-259条)第四十条违犯海关规则的种类和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第260-299条)第四十一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一般条件和它们的审理程序(第300-314条)第四十二条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和审理的人员的一般条件(第315-317条)第四十三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第318-325条)第四十四条保障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措施(第326-327条)第四十五条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实施具体行动的程序(第328-342条)第四十六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第343-345条)第四十七条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提交审理(第346-347条)第四十八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审理(第348-358条)第四十九条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裁定的申诉(第359-363条)第五十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处罚决定的执行(第364-368条)第五十一条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第369-371条)第十三篇通知和咨询预先决定(第372-379条)第五十二章给有关人员提供海关信息和咨询的保障(第372-375条)第五十三章预先决定(第376-379条)第十四篇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以及海关活动所得资金的使用(第380-384条)第五十四章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第380-384条)第十五篇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上诉和审理(第385-396条)第五十五章上诉的一般规则(第385-387条)第五十六章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上诉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和法院和审理(第388-395条)第五十七章按监督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审理(第396-396条)第十六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 (第397-426条)第五十八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397-399条)第五十九章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动用 (第400-404条)第六十章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提供的拨款、物质技术保障和社会保障(第405-412条)第六十一章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这些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第413-423条)第六十二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424-426条)全文中: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见旧版) ,“命令”一词由“法律”代替;“内阁”由“政府”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法”一词由“海关事务标准法令”代替;“经济政策措施”一词由“非关费调节措施”代替;“最低工资”由“月规定指标”代替;“司法机关”由“法院”代替;“哈萨克斯坦人”由本国人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物”由“国产货物”代替。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

□译/苗雪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续上期)第十六章用于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的矿段第110条用于开展碳氢化合物资源利用作业的矿段1.矿产资源国家储备管理计划中包括的矿段可被提供用于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和开采或开采:(1)通过竞拍获得;(2)碳氢化合物领域的国家公司在直接谈判的基础上获得。

同一矿段不能同时用于签订不同的碳氢化合物资源利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矿段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连接是被允许的。

2.矿段的空间边界被列于合同的附件中,并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利用人有权根据勘探和开采或开采碳氢化合物的合同在其上开展碳氢化合物的勘探或开采作业。

准备所述附件的目的:(1)根据矿产资源国家储备管理计划确定的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或开采合同项下碳氢化合物勘探或开采地点的初始空间边界;(2)根据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为评估发现的矿床(聚集矿床),勘探地点在勘探期延长后的空间边界的确定,是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用于评估已发现的矿床(聚集矿床)的勘探项目的修正案获得批准,并收到符合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规定的专家的肯定结论;(3)根据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为探明矿床(聚集矿床)进行试开采,勘探地点在勘探期延长后的空间边界的确定,是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的试开采项目获得批准,并收到符合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规定的专家的肯定结论;(4)根据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在勘探期结束后确保开采区域,碳氢化合物开采地点的空间边界(上边界除外)的确定,是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的地质储量计算报告获得批准,并收到国家资源鉴定肯定结论。

(5)根据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为增加初始矿段,所要求的矿段的空间边界的确定,是根据与矿产资源研究领域的授权机构达成的协议(为矿产资源利用获取所需的矿段的自由),并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相应基本设计文件的修正案,确定发现的矿床(聚集矿床)的预估范围获得批准,并收到符合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规定的专家的肯定结论;(6)根据本法第114条的规定,通过归还国家的途径减少矿段后,矿产资源利用人所保留的碳氢化合物勘探或开采地段的空间边界,由矿产资源利用人确定;(7)根据本法第115条,在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分配矿段的情况下,碳氢化合物勘探或开采地段(主要和分配的矿段)的空间边界的确定:对勘探地段的分配部分—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用于评估在主要和分配的矿段中已发现的矿床(聚集矿床)的勘探项目的修正案获得批准,并收到符合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规定的专家的肯定结论;对勘探或开采地段的分配—基于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或开采合同中指定的相关矿段的数据,进行分配。

219475121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六)□译/苗雪婷(续上期)第65条首都、直辖市、州级地方执行机关首都、直辖市、州级地方执行机关通过以下方式执行矿产资源利用领域的国家政策:(1)授予进行矿产资源利用的权利,以开展普通矿物开采和手工采金作业;(2)监管矿产资源利用人遵守普通矿物开采、手工采金许可证的条款,并对普通矿物开采、手工采金的作业进行国家监管;(3)对矿产资源利用人遵守本法规定的手工采金许可证的条件进行监管;(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授予利用权利或保留国有地块,用于矿产资源利用;(5)根据本法第108条规定缔结矿段信托管理协议,将地块权利重新登记给受托人;(6)管理蕴含矿藏领土的开发,保存被列为地方重点的国家自然保护对象的地质、地貌、水文纪录,和具有特殊生态、科学、历史文化和休闲价值的被列为地方重点保护自然区域的矿段;(7)组织和进行地下水资源国家地质研究,保障居民地饮用水供应;(8)提供有关颁发的普通矿产开采许可证和手工采金许可证信息查询;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8年5月18日的第184Ⅵ号法律(于2019年4月11日生效),该条款由第(8).1.项补充。

(8).1.审议职权范围内的标准化文件草案,以及准备关于国家、国家间标准、国家技术经济信息分类表的制定、变更、修订和取消的建议和提交标准化领域授权机构的标准化建议;(9)行使本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章矿产资源利用领域的监管和通告第66条矿产资源利用人履行矿产资源利用合同和/或许可证条款的监管1.对矿产资源利用人履行合同条款(包括生产分成协议)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条款的监管,是由主管机关[作为合同甲方和(或)签发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的国家机构]来实施。

履行合同条款(包括生产分成协议)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2.对履行合同条款(包括生产分成协议)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条款的监管是通过监控矿产资源利用人履行矿产资源利用合同(许可证)规定的责任和(或)访问矿产资源利用人,以及根据合同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利用作业的设施来实现。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1995年7月20日第2368号(下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对本法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第2703号和1996年1月26日颁布的第282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11月22日的第47-1号,1997年6月9日的第116-1号,1997年6月30日的第139-1号和1998年4月15日的第217-1号,1998年12月22日的第327-1号,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Ⅰ号,2000年3月29日的第42-Ⅱ号,2000年5月5日的第48-Ⅱ号,2000年7月5日的第75-Ⅱ号和2000年11月13日的第98-Ⅱ号)见旧版新版中的标题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Ⅰ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见旧版)第一篇总则(第1-27条)第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第1-6条)第二章海关事务组织(第7-18条)第二篇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制度 (第19-27条)第三章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关界的基本规则(第19-27条)第三篇货物的海关制度 (第28-105条)第四章自由流通货物的放行(第28-29条)第五章货物的再进口(第30-32条)第六章货物过境(第33-38条)第七章海关仓库(第38-49条)第八章免税贸易商店(第49-53条)第九章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加工(第53-60条)第十章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加工(第61-63条)第十一章货物的临时进出口(第64-70条)第十二章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第71-82条)第十三章货物在境外加工(第82-93条)第十四章货物出口(第94-96条)第十五章货物再出口(第97-99条)第十六章货物销毁(第100-102条)第十七章将货物遗弃给国家(第103-108条)第四篇专门和补充规定(第106-108条)第十八章运输工具和某些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第106-108条)第五篇海关税费(第109-202条)第十九章基本规则(第109-120条)第二十章海关税费的计算和支付(第121-140条)第二十一章确定货物的发出国(第141-147条)第二十二章关税优惠,关税特惠(第148-152条)第六篇海关手续(第153-202条)第二十三章总则(第153-162条)第二十四章事先准备工作(第163-169条)第二十五章临时储存(第170-180条)第二十六章海关经纪人(第181-187条)第二十七章海关承运人(第188-191条)第二十八章报关(第192-202条)第七篇海关监督(第203-218条)第二十九章总则(第203-212条)第三十章对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海关监管的补充条款(第213-218条)第八篇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三十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九篇对某些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3-232条)第三十二章对外国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第223-228条)第三十三章对其它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8-232条)第十篇海关统计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3-241条)第三十四章海关统计的实施(第233-236条)第三十五章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7-241条)第十一篇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247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初步调查和业务侦察活动第三十六章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条)第三十七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业务侦察活动(第243-245条)第三十八章监督交货(第246-247条)第十二篇违犯海关规则和为此所承担的责任(第248-371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第三十九条总则(第248-259条)第四十条违犯海关规则的种类和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第260-299条)第四十一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一般条件和它们的审理程序(第300-314条)第四十二条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和审理的人员的一般条件(第315-317条)第四十三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第318-325条)第四十四条保障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措施(第326-327条)第四十五条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实施具体行动的程序(第328-342条)第四十六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第343-345条)第四十七条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提交审理(第346-347条)第四十八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审理(第348-358条)第四十九条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裁定的申诉(第359-363条)第五十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处罚决定的执行(第364-368条)第五十一条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第369-371条)第十三篇通知和咨询预先决定(第372-379条)第五十二章给有关人员提供海关信息和咨询的保障(第372-375条)第五十三章预先决定(第376-379条)第十四篇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以及海关活动所得资金的使用(第380-384条)第五十四章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第380-384条)第十五篇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上诉和审理(第385-396条)第五十五章上诉的一般规则(第385-387条)第五十六章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上诉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和法院和审理(第388-395条)第五十七章按监督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审理(第396-396条)第十六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 (第397-426条)第五十八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397-399条)第五十九章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动用 (第400-404条)第六十章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提供的拨款、物质技术保障和社会保障(第405-412条)第六十一章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这些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第413-423条)第六十二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424-426条)全文中: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见旧版) ,“命令”一词由“法律”代替;“内阁”由“政府”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法”一词由“海关事务标准法令”代替;“经济政策措施”一词由“非关费调节措施”代替;“最低工资”由“月规定指标”代替;“司法机关”由“法院”代替;“哈萨克斯坦人”由本国人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物”由“国产货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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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项目管理部 1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 (1998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法律调控关系 1、本法律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律地位,参股人的权力和义务,公司的组建、活动、改组及撤消的程序。 2、外国人参与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的特性可以由外国投资法律文件确定。 3、因为本法第三条无其它规定,所以本法规则适用于补充责任公司。 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1、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几个人组建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由组建文件分成一定数额的份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人不承担公司的债务,而以其投资承担公司经营活动亏损的风险。本法规则的例外情况由民法和本法规定。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文件没有规定其存在的期限和确定的目的,那 么就认为它的组建是无期限的。

2、 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

3、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所有资产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自己参股人的债务。 4、 没有全部缴纳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一参股人,以其未缴纳部分的价值承担公司债

务的关联责任。 第3条 补充责任公司 1、补充责任公司是指参股人以其缴纳的注册资本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这个数目不够的话,将以

其所属份额的倍数用其财产承担债务。 2、参股人的最大责任限额在章程中规定。

3、如果组建文件中没有规定其它程序的话,在一个参股人破产时,其责任将按投资份额成比例

地分给剩余各方。 第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公司名称,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或缩写“ТОО”, 补充

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补充责任公司”的字样或“ТДО”。这些公司名称应在国家注册。公司有权使用缩写名称和相应的外国名称。 2、外国公司参与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应包含组建人所属的国家。

第5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和地址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应是其常设经营机构所在地。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项目管理部 2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2、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改变时,应向国家注册机关及法人登记机关声明,以便对法人登

记作必要的修改。 第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能力 1、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商业组织,具有公民权力和承担进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

各种经营活动有关的义务。 2、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许可证基础上从事某些经营活动,法律文件规定了这些经营活动的清

单。 第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和办事处 1、 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第43条在本公司所在地以外组建分公司和开

设办事处。 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为其进行国家注册的机关通报组建分公司和开设办事处的情况及其所在地。 2、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没有其它规定,则组建分公司和开设办事处由 参股人全体会议

决定。 第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人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人是公司创办者和公司组建后对其财产获得份额权力的人。

2、 国家机关无权参加有限责任公司。

3、 只有在国家主管机关同意后,国家企业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人。

4、 如果法律文件没有其它规定,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机关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

人。 第9条 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的数量 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不能超过50人。 如果参股人超过50人,那么就应按本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10条 单个参股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 由单个参股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拥有另一个由单个人员组成的经营公司。

2、 由单个参股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属于参股人全体会议的权限的决议由参股人个人决

定,并形成书面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本法第44-50条不适用。 第11条 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的权力 1、 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有权:

1) 根据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参与公司管理;

2)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获得公司经营情况信息,了解公司会计帐目及其它文件;

3) 根据本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参股人全体会议的决定获得公司经营活动的收入;

4) 在公司撤消时,获得与债权人结帐后所剩财产部分价值或根据参股人 协议获得所剩财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项目管理部 3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产的部分实物;

5) 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出售自己的份额来终止参与公司活动。

2、 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还可根据本法和组建文件拥有其它权力。

第12条 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的义务 1、 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有以下义务:

1) 遵守组建合同要求;

2) 根据组建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注册资本;

3) 保守公司宣布的商业秘密。

2、 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人根据组建文件和本法规定履行其它义务。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 第13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手续 1、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从组建人签订合同开始(本法第14条),在国家注册机关作无法人注

册结束(本法第19条)。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停止组建手续; 1) 自签订组建合同起一年内或组建合同规定期限内,没有交付申请国家注册的;

2) 在被拒绝国家注册情况下,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法律程序起诉或起诉被拒绝;

3、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停止组建手续时:

1) 为形成公司注册资本投入了货币、有价证卷、实物、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

的组建人有权要求返回这些财产; 2) 如果各方之间没有其它合约,在本法基础上签订的信任管理合同终止,根据该合同转

让的财产应该返还。 4、 如果组建人再次签订新的组建合同,那么在创建过程中被终止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可能被组

建。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被国家注册机关拒绝国家注册的情况。 第1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合同 1、 在组建合同的基础上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2、组建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组建组建、决定公司名称和所在地;

2) 公司组建人清单:名称、所在地、银行要件(如果组建人是法人)或姓名、住址和身份

证明(如果组建人是自然人); 3)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程序;与公司组建有关的组建人的义务;组建人组建公司经营的其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 项目管理部 4 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资料库 它条件;确定组建人以及在公司组建中和注册中代表公司利益的其他人的权限;

4)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数额;

5) 每个组建人向注册资本投入资金的组成,数目及付款期限,或实物投入评估或产权评估;

决定补充缴纳注册资本的程序及不按时缴纳注册资本的后果; 6) 确定组建人拥有公司财产的份额,公司参股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程序;

7) 批准公司章程;

8) 公司收入的分配程序。

根据组建人决定,也可将不违反本法和其它法律文件,涉及公司成立及经营活动有关的其它条件加入组建合同中。

3、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合同中也可加入公司的经营项目和目的。

4、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合同属于商业秘密文件,如果组建合同没有其他规定,则应向国家和

其它官方机关呈报,向第三方透露需有公司的决定或法律文件规定。 国家注册时不要求向注册机关呈报组建合同。 5、 组建人及公司组建和成立后加入的参股人必须遵守组建合同的条件。

第15条组建合同签订程序和形式 1、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合同由各组建人和其代表签署。

2、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合同以书面形式签署。

3、 所有组建人都应签署组建合同。

组建人的代表应有相应的授权以组建公司和签署组建合同。 组建人中的法人可以无委托书由其领导全权代表相应法人。

4、 拒绝签署组建合同就意味着拒绝参加公司,未签署的人不能成为公司的组建人。签署合同

时不能有附加条件。某些组建人的特殊地位应写入所有组建人签署的合同文件中。 5、 组建合同应予公证。

6、 在国家注册后签署组建合同的组建人成为公司的参股人。

第16条 独个参股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 独个参股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个人决定的基础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无须编制组建合同。

2、 独个参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由组建公司的个人批准。

3、 独个参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注册按照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程序进行。

4、 如果独个参股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分配或增加注册资本时,有其它参股人加入,那么就

应按本法第15条的规则签署组建合同。 第17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作为法人的法律地位的文件。在国家注册时公司章程作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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